消費者委員會(hui) 條例(第216章)
目錄
第Ⅰ部
導言
1.簡稱
2.釋義(yi)
第Ⅱ部
消費者委員會(hui) 成立為(wei) 法團及其權力
3.消費者委員會(hui) 成立為(wei) 法團
4.委員會(hui) 之職務
5.委員會(hui) 之權力
6.委員會(hui) 之成員
7.委員會(hui) 之會(hui) 議
8.屬下委員會(hui)
9.委員個(ge) 人利益之公開
10.職員及顧問之委任
11.委員會(hui) 之文件
第Ⅲ部
財務
12.委員會(hui) 之資金來源
13.借款之權力
14.款項之投資
15.收支預算
16.帳目、審核及年報
第Ⅳ部
一般規定
17.委員會(hui) 非政府之機構或代理人
18.總督可發出指示
19.委員會(hui) 及其屬下委員會(hui) 委員之保障
20.限製為(wei) 廣告的目的利用委員會(hui) 的名稱
21.過渡性條文
附表
本條例旨在將消費者委員會(hui) 成立為(wei) 法團,製定其職務及權力,規定委員會(hui) 之委員會(hui) 與(yu) 雇員毋須對委員會(hui) 及其屬下委員會(hui) 之行為(wei) 及遺漏負個(ge) 人責任,並對有關(guan) 事項加以規定。
[1977年7月15日]
第Ⅰ部
導言
1.簡稱
本條例定名為(wei) 消費者委員會(hui) 條例。
2.釋義(yi)
在本條例內(nei) ,除按照下上文另具意義(yi) 者外,下開各詞應解釋如下--
“委員會(hui) ”指按照本條例第3條第(1)款成立為(wei) 法團之消費者委員會(hui) ;
“財政年度”指截至3月31日為(wei) 止之12個(ge) 月期間;
“委員”指委員會(hui) 之委員。
第Ⅱ部
消費者委員會(hui) 成立為(wei) 法團及其權力
3.消費者委員會(hui) 成立為(wei) 法團
(1)本條將在本條例開始實施時已存在之消費者委員會(hui) 成立為(wei) 法團,由不時出任該委員會(hui) 委員之人士組成。
(2)委員會(hui) 為(wei) 永久性之賡續組織及設有團體(ti) 印章,能提出控訴及被控訴,並能作出及容許作出其他法團依法可作出及容許作出之所有其他行為(wei) 及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