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法規
企業重組上市IPO

香港公司法簡介

  作為(wei) 一個(ge) 國際商業(ye) 和金融中心,香港有著非常健全的公司法體(ti) 係,它不僅(jin) 滿足當地商界的要求和需要,而且滿足作為(wei) 亞(ya) 洲第二大股票市場和亞(ya) 大地區的許多投資者與(yu) 項目融資活動而成立之專(zhuan) 用公司的要求和需要。

  這個(ge) 法律體(ti) 係的基礎是1933年頒布的《公司條例》,即《香港法律》的第32章,後來這條例曾經多次修改。香港政府目前正在考慮對該法律做全麵的修訂。

  根據香港和英國的司法先例而建立的普通法及衡平法也是與(yu) 香港公司有關(guan) 的法律的一個(ge) 重要組成部分。1997年7月1日之後,英國的司法先例將與(yu) 其他普通法實施區內(nei) 的先例一樣具有說服力而沒有約束力。

  與(yu)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內(nei) 地等許多大陸法係實施區內(nei) 成立之公司不同的是,在香港成立之公司無須政府當局批準,隻須注冊(ce) 就可以了。對於(yu) 創辦人的背景、最低法定資本或發行資本或者將予成立之公司的經營範圍都沒有法律規定的要求。因此,在香港成立空殼公司並將之出售,以使那些需要公司來開業(ye) 或者收購的人能立即有現成的公司可用,這種情況是很常見的。

  去年,韓國電視台就使用香港空殼公司的問題對此進行了采訪。看來,采訪人員聽說公司可以像商品一樣買(mai) 賣,的確十分驚訝,而且我相信,他們(men) 對使用空殼公司的做法覺得有點不對。因此,我們(men) 香港居民對於(yu) 其他地區的人就成立公司之看法,這一點決(jue) 不能輕視。

  包括香港在內(nei) 的普通法實施區的信托概念比大陸法係實施區較為(wei) 牢固和健全。這使香港公司的實質權益擁有人可以通過使用代名人而得到保護,而香港大多數之律師樓及會(hui) 計師樓都設有服務公司提供此項服務。由於(yu) 《公司條例》也允許公司董事存在,所以名義(yi) 服務公司充當董事的情況也不鮮見。

  香港對於(yu) 股東(dong) 或董事的居住地沒有任何要求,這在亞(ya) 大地區也是相當獨特的。就連實行普通法,作為(wei) 國際金融中心的新加坡也要求公司至少有一名董事是當地居民,而且當地的律師和會(hui) 計師往往不像他們(men) 的香港同行那樣願意充當名義(yi) 主席。

  上述情況,加之香港實行的是本土稅收製,即隻是對香港從(cong) 事的商業(ye) 活動獲得的收入征稅,這使香港公司被廣泛地用作為(wei) 亞(ya) 大地區其他地方——特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內(nei) 地——進行投資或項目融資的專(zhuan) 用工具。香港取得了這地位,但卻沒有成為(wei) 像英屬維爾京群島、拉布安或海峽群島那樣的逃稅天堂。

  香港健全的公司法還是促使國際機構投資者積極參與(yu) 股市的基礎。雖然越來越多的百慕達和開曼群島公司——特別是百慕達公司——被用作上市之控股公司,但是在香港股票交易所上市的公司中仍有大約30%是在本地注冊(ce) 的。而且不論在哪裏注冊(ce) 的上市公司的基本業(ye) 務都是由本地成立的公司管理的。

  在香港成立之公司隻需向公司注冊(ce) 署提交由至少兩(liang) 名認股人按規定簽署的組織章程、由認股人簽字時的見證人發表的法定宣言以及應繳的費用。組織章程以及應當交給公司注冊(ce) 署的所有文件現在可以或用英文或中文書(shu) 寫(xie) 。成立公司的程序很簡單,也相當迅速(盡管不像大多數逃稅天堂之地區迅速),而且無需政府官員作出決(jue) 定。

  香港最近取消了越權條例和在組織章程中詳細列明公司的經營範圍的要求,因此全部列出經營範圍的條款已成為(wei) 過去。今後,律師們(men) 也就不必像以往那樣須事先預計其客戶可能參與(yu) 之生意業(ye) 務,特別是那些從(cong) 事高技術商業(ye) 的客戶。

  公司成立後,需要至少任命兩(liang) 位董事。香港對董事的居住地不作任何要求,因此,公司——不論是本地公司還是海外公司——也可以充任其他公司的董事。根據組織章程,公司的管理權幾乎全部都下放給董事(見《公司法》附件(一)A表第82條)。

  董事對公司負有法定的和根據普通法承擔的受信責任,應當忠實地為(wei) 公司的利益服務。上市公司還必須按照《上市條例》、《最佳經營守則》(如該公司采納這一守則)、《證券條例》以及《收購與(yu) 合並守則》的要求行事。金融機構的董事還要遵守《銀行條例》的要求和香港金融管理局規定的運作守則。當然,所有董事也都必須遵守其各自公司的組織章程。

  香港對公司的管理是符合國際標準的,但是,亞(ya) 大地區有些國家在這方麵仍超過香港。例如,新加坡比香港更加強調由非執行董事組成的審計委員會(hui) 之角色。在香港大多數上市公司沒有審計委員會(hui) 。公司之管理問題已受到監管機構及專(zhuan) 業(ye) 與(yu) 商業(ye) 界的密切注意。因此可以預計這方麵的條例將進一步收緊。這一規定的依據是一種相當過時的及不受許多地區認同的虛構概念:香港公司至少要有兩(liang) 個(ge) 人才能組成一個(ge) 公司。因此,一間隻有一個(ge) 所有者的公司至少有一股要由一位名義(yi) 人來替受益人保管。在這種情況下,通常的做法是這位名義(yi) 人向受益人發表一項信托聲明,並附有一份由名義(yi) 人以轉讓者身份在空白處簽字的轉讓書(shu) 和股票買(mai) 賣單。這樣,受益人的利益才得到保障。

  與(yu) 許多地方不同的是,香港公司沒有最低資本要求。一些公司往往隻有10000港元的法定資本和之港元發行資本。雖然許多公司,特別是上市公司會(hui) 有巨額的法定資本和發行資本。資本微薄的公司開展活動和業(ye) 務所需的資金,如果是由股東(dong) 提供,會(hui) 以股東(dong) 貸款的方式充抵。

  把股東(dong) 對其公司的投資當做貸款而不是認購股份的資金來對待,主要有以下優(you) 點:第一,香港政府對法定資產(chan) 征收0.3%的資本稅,而對股東(dong) 貸款則不收類似的稅項。第二,股息隻能從(cong) 利潤發配,減少資本需要得到法院批準,但償(chang) 還股東(dong) 貸款和支付貸款利息就不受限製。第三、除非是次級性貸款,股東(dong) 貸款與(yu) 無抵押債(zhai) 權人借予公司之貸款就公司償(chang) 還貸款之次序時享有同等優(you) 先權。第四、如須要股束貸款可以公司之資產(chan) 作抵押。第五、如果安排得當,支付之利息可以得到稅收方麵之豁免。第六、當公司資產(chan) 主要來自貸款而不是來自資本的時候,公司的淨資產(chan) 值就會(hui) 相應減少;在轉讓公司股份的時候,就可以大大節省印花稅。

  因公司時常利用股東(dong) 貸款以開展公司活動和業(ye) 務,所以當香港公司轉讓股份時,通常都會(hui) 同時配合股東(dong) 之貸款轉讓。為(wei) 了節省印花稅,最好是利用不同公司持有股份和股東(dong) 貸款。

  與(yu) 股東(dong) 會(hui) 議或董事會(hui) 會(hui) 議有關(guan) 的法律也很健全,它們(men) 包含在《公司條例》和已判之案例當中。

  在多數人的意見為(wei) 主的民主原則前提下,少數股東(dong) 的權益也得到充分的保障。因此,如果少數股東(dong) 受到了壓製,他們(men) 可以“根據公正平等的理由”要求法院強迫公司結束營業(ye) 或者要求采取“壓製或者不公正行為(wei) 補償(chang) 辦法”,如根據《公司條例》第168A款由欺壓的多數股東(dong) 以公平價(jia) 格將少數股東(dong) 的股份全部買(mai) 下來等等。關(guan) 於(yu) 每年提交審定會(hui) 計賬目、舉(ju) 行年度股東(dong) 會(hui) 議以及股東(dong) 要求舉(ju) 行特別股東(dong) 大會(hui) 等條款的製定在一定程度上全都是為(wei) 了少數股東(dong) 能參與(yu) 公司事務。

  至於(yu) 公司的賬目,香港會(hui) 計師協會(hui) 公布的會(hui) 計公認原則是符合國際標準的,也是與(yu) 其他國際商業(ye) 區采用的會(hui) 計標準與(yu) 做法一致的。

  《公司條例》的規定亦符合一個(ge) 成熟資本市場的需求,並促使股票、債(zhai) 券、可兌(dui) 換票據、認股權證以及各種性質的衍生工具之發行和交易。不論上市與(yu) 未上市的香港公司都在紐約、歐洲和亞(ya) 洲——特別是香港、日本和新加坡——市場上發行固定利率票據、浮動利率票據、可兌(dui) 換債(zhai) 券、附有認股權證的可使用證券以及以上各種證券之不同組合。

  香港公司體(ti) 係的基礎是公開揭示原則,即在法律明確規定的時期內(nei) 向公眾(zhong) 公布法律規定應予提供的資料。對私人公司而言,應公布的資料主要與(yu) 各董事及公司秘書(shu) 有關(guan) 的新股配發情況、有關(guan) 公司資產(chan) 之押記,注冊(ce) 的公司所在地以及股東(dong) 通過的決(jue) 議等,但公司之已審核賬目不須提交公司注冊(ce) 署登記。公司查冊(ce) 也未必能提供很多有價(jia) 值之資料,這特別是對債(zhai) 權人及那些準備與(yu) 公司有生意業(ye) 務的人尤為(wei) 徹合。當然,大多數其他地區不要求私人公司公布諸如公司賬目等其他資料。

  所有香港公司都必須提交周年申報表。在這申報表中要公布過去一年中有關(guan) 股份資本、股東(dong) 、董事和秘書(shu) 、公司資產(chan) 的抵押以及股份轉讓的最新情況。根據目前的製度,股份轉讓情況隻有周年申報表中公布,因此,一個(ge) 可予改進之處是要求在明確規定時間內(nei) ,比如在14天內(nei) ,將股份轉讓通知在公司注冊(ce) 署備案。這規定可使公眾(zhong) 獲得有關(guan) 公司股東(dong) 之最近情況。

  對於(yu) 上市公司而言,《證券(利益公開)條例》還要董事以及持有一間上市公司所發行股本之10%以上的股東(dong) 向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hui) 申報其股份的情況。《上市條例》第十四章規定,上市公司的交易情況必須公布。關(guan) 連交易和被定為(wei) “重要交易”或“非常重大收購”的交易,必須通過股東(dong) 交予股東(dong) 大會(hui) 批準。

  以公司資產(chan) 建立之抵押擔保是受香港法律的充分保護的。一間公司可以用資產(chan) ——不論是不動產(chan) 、動產(chan) 或知識產(chan) 權——建立固定抵押,及用其所有資產(chan) ——包括商譽資本和未交資本——建立流動抵押。流動抵押是英國的一個(ge) 法律概念,它在發行違約的情況下會(hui) 具體(ti) 化,而在具體(ti) 化時,公司的所有資產(chan) 都受固定抵押之限製。在流動抵押具體(ti) 化之前,盡管有這種抵押存在,公司仍然可以處理其財產(chan) ,不過這當然是受到有關(guan) 該流動抵押之契約(通常是債(zhai) 券)內(nei) 所載之條款的限製。

  公司還可以用它的應收賬款或未來的收入抑或用它根據履約保證、保險單或其他合同——包括合資合同——之利益來作抵押。公司的股東(dong) 還可以用他們(men) 在該公司中的股份作為(wei) 抵押品,以使公司或第三者獲得他人之貸款。《公司條例》第80款規定,建立公司資產(chan) 抵押之契約須予登記。

  由於(yu) 香港公司可以以其資本和股份作抵押擔保及香港法律對該抵押擔保提供保障,這使投資者樂(le) 於(yu) 選用香港公司為(wei) 項目融資交易的專(zhuan) 用公司。亞(ya) 洲其他地區的法律就不能提供相同之優(you) 點。在那些地區,與(yu) 抵押有關(guan) 的法律及對董事和股東(dong) 的國籍要求,對建立和實施有利於(yu) 國際貸款人的抵押權益造成了障礙。

  《公司條例》第11章是有關(guan) 在香港開展業(ye) 務的外國公司的注冊(ce) 問題的。有關(guan) 注冊(ce) 程序比較簡單,隻須將外國公司的章程文件及有關(guan) 公司董事的資料呈上公司注冊(ce) 署備案就行了。經審核之公司賬目也須呈上,除非有關(guan) 外國公司與(yu) 私人公司之特性類似此情況下,外國公司的本國律師須提出證明該公司是一間私人公司,因此根據本國的法律其賬目不必備案的法律意見。外國公司必須任命一位香港居民(可以是外國國民或一家公司作為(wei) 其在香港的授權代表)。

  在香港成立的公司可以由其股東(dong) 或債(zhai) 權人自願清盤,也可以由法院或在法院的監督下清盤。自願清盤的過程比較簡單,隻要股東(dong) 們(men) 通過一項特別議決(jue) 同意清盤並指定一位清盤人就可以了(要求出席股東(dong) 大會(hui) 並參加投票的股東(dong) 中有75%的人投讚同票)。如由股東(dong) 決(jue) 定的情況下,需要由大多數董事們(men) 發表一項償(chang) 付能力聲明。在沒有發表償(chang) 付能力聲明並將之呈上公司注冊(ce) 署備案的情況下,清盤變為(wei) 債(zhai) 權人的自願清盤行動,這就需要由債(zhai) 權人舉(ju) 行全體(ti) 會(hui) 議予以批準。

  在下述之下,一間公司可被法院予以清盤: (a)公司通過特別會(hui) 議決(jue) 定公司由法院清盤; (b)公司在成立之日起一年內(nei) 沒有開始營業(ye) ,或者停止其業(ye) 務達一年之久; (c)公司成員人數減少到兩(liang) 名以下; (d)公司無力償(chang) 還其債(zhai) 務; (e)發生了根據公司組織大綱或章程指定之情況規定公司須予清盤; (f)法院認為(wei) 公司之清盤是公正和公平的。

  1994年11月,香港政府指定前證券與(yu) 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hui) 副主席埃爾曼諾帕斯庫托對《公司條例》進行全麵審查,以便使這項法律適應21世紀的需要。

  審查工作是以編製兩(liang) 項背景報告為(wei) 始的,一項是現有的《公司條例》的,另一項是對英國、澳洲、新西蘭(lan) 、加拿大、南非、美國、新加坡、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國、德國、歐洲聯盟和百慕達的公司法進行之比較調查。這兩(liang) 項背景報告已於(yu) 1996年1月公布。

  這次審查的谘詢報告發表於(yu) 1997年3月。報告得出結論認為(wei) ,《公司條例》的現狀已經不符合世界各地的公司法中顯示出的總趨勢了。這一趨勢要求取消不必要的手續,將商業(ye) 程序以及管理程序的法律簡單化。

  此項審查建議縮小《公司條例》的範圍,頒布新的《商業(ye) 公司條例》作為(wei) 核心的公司法律,而將現有的條例覆蓋的各方麵歸並到有關(guan) 證券、清盤和抵押擔保的法律中。

  擬議中的《商業(ye) 公司條例》應當僅(jin) 限於(yu) 與(yu) 商業(ye) 的誕生、生存與(yu) 終止有關(guan) 的事項。現在主要是以擔保形式注冊(ce) 之有限公司的非牟利公司將不在擬議中的條例的覆蓋範圍之內(nei) 。擬議中的條例的目標是提供一種簡單、有效而又劃算之成立與(yu) 維持公司的方法。

  谘詢報告建議,對資本市場的管理和對公眾(zhong) 的保護應當由處於(yu) 證券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hui) 和香港股票交易所監督下之專(zhuan) 門法例來完成。

  該報告還建議把《公司條例》和《破產(chan) 條例》中有關(guan) 清盤及破產(chan) 條款合並為(wei) 一個(ge) 獨立的、全麵的《清盤條例》。同樣,谘詢報告建議建立一個(ge) 更先進、全麵的以個(ge) 人財產(chan) 來充當抵押擔保並加以注冊(ce) 的製度,這製度大概按照《美國統一商業(ye) 法典》中第9條來建立。

  該報告要求取消一間公司必須由兩(liang) 個(ge) 股束成立的規定,並承認一個(ge) 人的公司。它還建議允許以數字編號的公司存在,例如:“1234567(香港)有限公司”,這在其他地區如加拿大是很常見的。

  由於(yu) 票麵價(jia) 值股不再達到其原先發行之目的,而且被認為(wei) 其具有誤導性,報告建議票麵價(jia) 值股和未繳足股都應當被禁止。如果這一建議被接受,香港公司將隻有無票麵額股票了。

  至於(yu) 董事,報告建議禁止由公司充當董事,而且隻應當要求公司至少有一名董事。股束應當能夠通過普通的決(jue) 議(即出席並參加股東(dong) 大會(hui) 表決(jue) 的股束以簡單多數票通過決(jue) 議)罷免董事。

  關(guan) 於(yu) 保護股東(dong) 的權利,報告建議所有公司都應當能夠利用法定的股東(dong) 一致協議來對實施公司的權力和管理股東(dong) 之間的關(guan) 係作出規定,而且,股東(dong) 應當享有各種的補救方法,其中包括衍生訴訟、“壓製或不公正行為(wei) ”訴訟、收購股權或評估補償(chang) 、強製遵守令、禁製令以及“以公正平等的理由”將公司清盤。

  根據現有的《公司條例》,減少資本、重組計劃以通過合並之公司改組,全都需要法院的批準。谘詢報告則建議采取簡單的程序,不必由法院來幹預或清盤。

  谘詢報告中包含的建議如能被香港政府采納,它們(men) 將導致香港現有的公司法律徹底修訂。預計這項改革將需要幾年的時間才能完成。 根據《基本法》中闡明的“一國兩(liang) 製”原則,香港將保留現有的法律體(ti) 係。

  根據《基本法》第160條的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於(yu) 1997年2月23日通過了一項決(jue) 議,將不承認與(yu) 《基本法》相抵觸的各種條例為(wei)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公司條例》不屬於(yu) 受這項決(jue) 議影響的法律之列。因此,香港現有的公司法體(ti) 係將不會(hui) 因中國恢複對香港行使主權而受影響。

  香港作為(wei) 一個(ge) 國際商業(ye) 金融中心而取得不僅(jin) 是基於(yu) 它健全的法律體(ti) 係的基礎之上,而且是有賴一批龐大的律師、會(hui) 計師、金融顧問和其他專(zhuan) 業(ye) 人員隊伍——他們(men) 中既有本地人也有外國人——的支持。他們(men) 為(wei) 商業(ye) 界和金融界提供著世界一流的服務,這是一個(ge) 競爭(zheng) 優(you) 勢。在可以預見的將來是不大可能被超過的。因此,在成為(wei)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特別行政區後,香港可以期望它的經濟仍將繁榮和增長。

現成公司熱 | 信托基金 | 財務管理 | 政策法規 | 工商注冊 | 企業管理 | 外貿知識 | SiteMap | 說明會new | 香港指南 | 網站地圖 | 免責聲明
必威官方平台
客戶谘詢熱線:400-880-8098
24小時服務熱線:137 2896 5777
微信二維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