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法說明
香港公司的概念:
香港《公司條例》第2條對"公司"作如下解釋:公司是指依本條例組成注冊(ce) 的公司或指現有公司。 香港的公司:公司是指具有法人團體(ti) 身份,為(wei) 法律承認有存在權利和責任,並與(yu) 其發起人、董事和成員截然分開的社會(hui) 組織。
公司的法律人格:
盡管各國的公司有許許多多的不同,但有一點,也是最重要的一點卻都是一致的,那就是:公司屬於(yu) 法人。公司一旦成立,其在法律上便獲得了獨立的人格,有表征其獨立人格的名稱,並在財產(chan) 、責任等方麵與(yu) 其成員相分離。
香港公司的分類:
香港私人公司,香港公眾(zhong) 公司,香港上市公司,香港控股公司,香港公司集團,香港海外公司,香港無限公司,香港有限公司。
不具法人資格的經營團體(ti) :
是指以商業(ye) 經營、贏利為(wei) 目的,但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hui) 組織及團體(ti) 。主要有個(ge) 人企業(ye) 和合夥(huo) 企業(ye) 兩(liang) 種形式。
香港公司法概述之二(私人公司Private Company)
香港私人公司(Private Company)又稱封閉式公司、不公開公司、少數人公司或不上市公司。它既非通常所說的私營公司,也非所謂的獨資公司。
《公司條例》第29(1)條規定,香港私人公司是指一間其公司章程細則必須載有適當條文作出以下三方麵限製的公司:
1.限製將其股份轉讓的權利;
2.香港公司成員的人數不超過50人,但不包括受雇於(yu) 該公司的人,亦不包括先前受雇於(yu) 該公司而在受雇期間及在終止受雇之後一直作為(wei) 該公司成員的人;
3.禁止邀請公眾(zhong) 人士認購該公司任何股份或債(zhai) 權證(債(zhai) 券)。
第29(2)條規定,2個(ge) 或2個(ge) 以上的人共同持有1股或多於(yu) 1股的股份,該等人士須視為(wei) 單獨的1名成員。無股份劃分的擔保有限公司和無股份劃分的無限公司,隻要其公司章程細則符合《公司條例》第29(1)條的規定,也可注冊(ce) 為(wei) 香港私人公司。盡管如此,《公司條例》附表C、D、E隻適用於(yu) 擔保有限公司和無限公司,不管這些公司是私人公司還是香港公眾(zhong) 公司。
原則上,私人公司也必須至少有2名成員和2名董事。至於(yu) 股份轉讓的限製方法,香港私人公司的章程細則一般都有明文規定(見附表A第Ⅱ部分第2(a)條)。實踐中經常采用的方法是:
1.規定公司成員的優(you) 先購買(mai) 權,即私人公司的成員在轉讓其股份時,應以合理價(jia) 格優(you) 先轉讓給本公司的其它成員,否則有關(guan) 轉讓是無效的;
2.規定私人公司的董事有決(jue) 定權,即公司董事可不給予任何理由而拒絕就股份轉讓進行登記,不論該股份是否為(wei) 全部繳足股款的股份。
香港《證券上市管理規則》明文規定,上市公司必須為(wei) 公眾(zhong) 公司。因此,可以說私人公司屬非上市公司。
香港公司法概述之三(公眾(zhong) 公司Public Company)
香港公眾(zhong) 公司(Public Company)又稱開放式公司、公開公司、多數人公司或上市公司。《香港公司條例》未對公眾(zhong) 公司進行定義(yi) 。根據香港普通法,香港公眾(zhong) 公司是指沒有公司的章程對自己設定那些要求私人公司必須具備的限製的公司。香港公眾(zhong) 公司的特點是股票可在聯合交易所掛牌公開進行交易,成員的人數也沒有法定最高數額限製。
因為(wei) 香港公眾(zhong) 公司的規模一般較大,股東(dong) (成員)人數眾(zhong) 多,所以《香港公司條例》對香港公眾(zhong) 公司作出了較為(wei) 嚴(yan) 格的要求:如公開業(ye) 務經營狀況;向投資者和公眾(zhong) 公開資產(chan) 負債(zhai) 表及損益表等。也就是說,香港公眾(zhong) 公司的經營要貫徹"公開原則"的要求,以保護廣大投資者和與(yu) 公司進行交易的第三者的利益。
香港公眾(zhong) 公司不能等同於(yu) 上市公司(listed Company)。香港公眾(zhong) 公司在符合一定條件下,可以申請其股票在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交易。而香港上市公司是其股票已經在聯合交易所掛牌交易的公司。上市公司必然是香港公眾(zhong) 公司,而香港公眾(zhong) 公司則不一定就是上市公司。
香港公眾(zhong) 公司因為(wei) 不受私人公司必須具備的三個(ge) 條件的限製,在募集資本、擴大經營規模以及股東(dong) 通過股份的轉讓隨時轉移風險等方麵,具有私人公司所不具有的優(you) 點。但香港公眾(zhong) 公司的公開製度容易暴露公司的經營秘密,股東(dong) 人數的眾(zhong) 多會(hui) 導致公司缺乏凝聚力,等等。在香港,私人公司的數量遠遠超過公眾(zhong) 公司,但公眾(zhong) 公司在商業(ye) 及工業(ye) 中所起的作用卻仍是巨大的。
香港私人公司可依法改組為(wei) 香港公眾(zhong) 公司。香港公眾(zhong) 公司也可依法改組為(wei) 香港私人公司。
香港公司法概述之三(上市公司listed company)
上市公司(listed company)指一間其任何股份在聯合交易所上市的公司。非上市公司(unlisted company)指一間其任何股份沒有在聯合交易所上市的公司。
根據香港《證券上市管理規則》、《上市條例》和《公司條例》的有關(guan) 規定,一個(ge) 公司必須符合下列條件才能向聯合交易所的上市部申請批準其股份上市:
1. 上市的公司必須為(wei) 公眾(zhong) 公司,私人公司不得申請;
2. 申請上市的公司的主要業(ye) 務必須是公眾(zhong) 有興(xing) 趣的;
3. 申請上市的公司必須最少獲得1名交易所會(hui) 員的提名;
4. 申請上市的公司所有在上市前必須公布的資料必須經聯合交易所上市部批準;
5. 申請上市的公司還必須交納首期上市費10萬(wan) 元。
以上為(wei) 《證券上市管理規則》中證券首次上市的一般規則。
除一般規則外,申請上市的公司還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 該公司的股份於(yu) 上市時以上市價(jia) 格估算的總市值不少於(yu) 5000萬(wan) 元;
2. 公眾(zhong) 持有該公司的股份一般不能少於(yu) 公司已發行股本的25%;
3. 申請上市的公司必須有相當年期的業(ye) 績記錄;
4. 申請上市的股份配售與(yu) 該公司或其附屬公司的雇員或過去雇員的比例在正常情況下不得超過10%;
5. 所呈交的各項帳目,必須符合法例規定及上市委員會(hui) 接納的會(hui) 計標準,以及必須經符合資格的核數師審核。
上市申請應向上市委員會(hui) 提交,同時提交證監專(zhuan) 員存案。上市申請主要是由交易所的上市委員會(hui) 及上市部審批,而證監專(zhuan) 員在一定情況下有拒絕上市的權力。
一般說來,私人公司是非上市公司,但非上市公司則不一定全都有私人公司。除私人公司外,不符合上市條件的公眾(zhong) 公司也屬非上市公司。公眾(zhong) 公司並不因為(wei) 其未能在聯合交易所上市而淪為(wei) 私人公司,隻要其章程細則沒有對之作出限製以符合私人公司的條件,它們(men) 仍作為(wei) 公眾(zhong) 公司而存在。
香港公司法概述之四(控股公司holding company)
什麽(me) 是控股公司
根據《公司條例》第2(4)條,一間公司滿足下列條件之一者即為(wei) 另一間公司的控股公司(holding company)。這些條件是:
1.控製另一法人公司的董事局的組成;
2.控製另一法人公司的過半數的表決(jue) 權;
3.控製另一法人公司過半數的已發行股本,需要注意的是,在所持股本中如部分在分派利潤或資本時無權分享超逾某一指明數額之數,則該部分不計算在該股本內(nei) 。
4. 另一法人公司是該公司的附屬公司的附屬公司。
控股公司又分為(wei) 單純的控股公司和混合的控股公司。前者以控製其它公司為(wei) 專(zhuan) 門目的;後者除了掌握其它公司的股份外,本身也從(cong) 事經營活動。
控股公司是否就是母公司?
一般認為(wei) ,在很多時候控股公司的概念與(yu) 母公司是一致的,但是有時又有不同。不同之處在於(yu) 控股公司以控製另一公司的股份為(wei) 已足,不必參與(yu) 被控公司的經營活動,而母公司一般是直接控製其子公司的經營活動的。
香港公司法概述之五(公司集團(group companies)
公司集團(group companies)指由數家公司組成的具有多元的、多層次性的一種壟斷性聯合組織。一般來說,公司集團本身並非一個(ge) 獨立的法人組織,而其組成成員公司的都是獨立的法人。作為(wei) 公司集團的成員的公司都有自己的名稱和章程,有自己的財產(chan) 和帳目,並以自己的名義(yi) 進行經營活動。公司集團中成員公司的組合是鬆緊不一、形態萬(wan) 千的,並非隻有母子公司這樣一種組合形式。
為(wei) 了保護投資者,《公司條例》對公司集團作了以下主要規定:
1. 私人公司擁有任何附屬公司,或是另一間根據《公司條例》組成及注冊(ce) 的公司的附屬公司,或是一間現有公司的附屬公司,那麽(me) 該私人公司不得享有《公司條例》第141D條賦予的豁免權(《公司條例》第141D(3)條);
2. 公司集團在其財政年度終結時,要提交集團帳目給公司查閱(《公司條例》第124條)。提交公司查閱的集團帳目,必須真實而公平地反映公司及集團帳目所處理(deal with)的附屬公司的與(yu) 公司成員有關(guan) 的整體(ti) 事務狀況與(yu) 利潤或虧(kui) 損(《公司條例》第126條);
3. 《公司條例》第142條或143條獲委任調查某公司事務的審查員,如認為(wei) 該公司是某一公司集團的成員,則該審查員可以為(wei) 完成該調查而調查其所屬集團內(nei) 其它成員公司的事務(《公司條例》第144條);
4. 一公司屬於(yu) 某公司集團的成員公司,則任何此等公司的董事,對於(yu) 處置任何固定資產(chan) 的建議,如所建議的資產(chan) 處置的代價(jia) 款額或價(jia) 值及在有關(guan) 期間內(nei) 所處置的固定資產(chan) 的代價(jia) 款額或價(jia) 值的總和超過公司在最近一份於(yu) 大會(hui) 上提交公司查閱的資產(chan) 負債(zhai) 表內(nei) 所示的固定資產(chan) 價(jia) 值的33%,除非該建議已獲公司在大會(hui) 上的批準,否則不得將之實施。
可見,在集團內(nei) 部,各成員公司既相互獨立,又相互關(guan) 聯和約束。這是公司集團利益、成員公司利益、投資者利益要保持平衡的體(ti) 現。
香港公司法概述之六(海外公司oversea company )
海外公司(oversea company)是指在香港以外地區成立為(wei) 法人並於(yu) 《公司條例》生效後在香港設立營業(ye) 地點的公司,以及在香港以外地區成立為(wei) 法人並於(yu) 《公司條例》生效前已在香港設有營業(ye) 地點而且在《公司條例》生效時仍繼續在香港設有營業(ye) 地點的公司。《公司條例》第11部對海外公司作了專(zhuan) 門規定。
海外公司的注冊(ce)
於(yu) 1984年8月31日當日或以後在香港設立營業(ye) 地點的海外公司,須於(yu) 該營業(ye) 地點設立後1個(ge) 月內(nei) ,將下述檔交付公司注冊(ce) 處處長登記:?組織公司或界定公司組織的憲章、法規或公司章程大綱及章程細則,或其它文書(shu) 的經核證副本。?具訂明格式載有公司董事及秘書(shu) 詳情的董事、秘書(shu) 名單。?具訂明格式的名單,其內(nei) 載有一名或多名居於(yu) 香港並獲授權代表公司接受須向公司送達的法律程序文件和通知書(shu) 的人士的姓名及地址,及公司在香港的主要營業(ye) 地點及該公司在其成立為(wei) 法人地方的主要營業(ye) 地點及注冊(ce) 辦事處的地址;授權他人代表公司接受送達法律程序文件及通知書(shu) 的委任備忘錄或授權書(shu) ,或其它文件,該委任備忘錄、授權書(shu) 或其它文件須有公司印章或以對公司有約束力的方式由他人代表公司簽署。?該公司注冊(ce) 證書(shu) 的核證副本,或該海外公司按其成立為(wei) 法人所在地的法律、慣例不發給公司注冊(ce) 證書(shu) 的,則應提交注冊(ce) 處長認為(wei) 足以證明其成立為(wei) 法人的其它證據。?除海外公司屬私人公司或實際上具有與(yu) 私人公司相同的一般特征外,要交付公司最近期帳目的經核實的副本。上述文件如以英文以外的語文撰寫(xie) ,則須提交經核證的英文譯本。遵從(cong) 該規定的海外公司,注冊(ce) 處長須將其名稱記入海外公司名冊(ce) ,並簽署證明有關(guan) 公司是依據《公司條例》第11部注冊(ce) 的公司(《公司條例》第333條)。
任何在1994年4月29日前注冊(ce) 的上市海外公司,均須在1994年4月29日後3個(ge) 月內(nei) ,向注冊(ce) 處長交付一份具訂明格式的董事名單,(《公司條例》第333(2A)條)。
對海外公司文件的送達
任何根據《公司條例》第11部注冊(ce) 的海外公司,均須有一名居於(yu) 香港獲授權代其接受送達法律程序文件及通知書(shu) 的人,如該人死亡、喪(sang) 失行為(wei) 能力或因其它款能預見的原因而不能夠代表公司行事,則公司應在事後指明另一人代替該不能行事的代表人,並向注冊(ce) 處長登記。任何須向某海外公司送達的法律程序文件或通知書(shu) ,如交如此委任的代表人或留在該代表人的地址或以郵遞的方式送交該人,則視為(wei) 送達。如某海外公司沒有如此委任代表人,或已委任的代表人已去世、不再居於(yu) 香港、拒絕接收或因任何原因不能送達,則有關(guan) 檔可以下述方式送達:?將有關(guan) 文件留在或寄往該公司在香港設立的任何營業(ye) 地點;?如該公司在香港不再設有營業(ye) 地點,以掛號方式將有關(guan) 檔寄往該公司成立為(wei) 法人地的注冊(ce) 辦事處及主要營業(ye) 地,如並未有如此登記的地址,則將文件留在或寄往該公司於(yu) 以往3年內(nei) 曾在香港設有營業(ye) 地點的地方。
海外公司的法律地位
海外公司雖然在香港開設營業(ye) 地並進行了登記,這並不意味著與(yu) 其在香港以外地區成立法人的公司相分離而獲得一獨立的法人資格。除非海外公司的名稱或商號因某種原因而被注冊(ce) 處長指令更改,海外公司仍使用其既有的名稱。
香港公司法概述之七(無限公司unlimited company)
無限公司(unlimited company)指依照《公司條例》注冊(ce) 成立,其股東(dong) 對公司債(zhai) 務負無限責任的具有法人資格的注冊(ce) 公司。在香港,依據《商業(ye) 登記條例》登記的獨資或合夥(huo) 企業(ye) 也被稱為(wei) 無限公司,但獨資和合夥(huo) 企業(ye) 與(yu) 無限公司的不同之處是前二者並不具備法人資格。
無限公司分無股份劃分的無限公司和有股份劃分的無限公司。股份的劃分並不影響股東(dong) 對公司承擔的責任。股份劃分的作用在於(yu) 劃分股東(dong) 之間的責任和控製權,股東(dong) 也可轉讓股份。但由於(yu) 《公司條例》第170(1)條的規定,無限公司的股東(dong) 即使已經離開公司,仍可能因該條的規定而負擔償(chang) 還公司債(zhai) 務的責任。這樣,股份的轉讓並不能使股東(dong) 真正脫離公司,這是與(yu)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轉讓的效果大不相同的。
無限公司的成員一般沒有最高人數的限製,但屬於(yu) 私人公司的無限公司除外。
盡管無限公司的股東(dong) 負擔無限責任,並不意味著公司人格與(yu) 股東(dong) 人格是不分彼此的。無限公司與(yu) 其成員仍是相對獨立和相互分離的法律主體(ti) 。故無限公司的債(zhai) 務和其成員的債(zhai) 務相互分開,無限公司的債(zhai) 權人不能針對個(ge) 別股東(dong) 起訴,被訴的無限公司將視情況要求其股東(dong) 按比例向公司繳納款項。
根據《公司條例》第19條,無限公司可以重新注冊(ce) 為(wei) 有限公司,其手續為(wei) 向注冊(ce) 處長遞交一份公司成員大都願意將無限公司轉為(wei) 有限公司的決(jue) 議。但改組後的公司對其改組前的權利義(yi) 務不發生影響。
香港公司法概述之八(有限公司company limited)
成立公司可以根據《公司條例》在公司注冊(ce) 處注冊(ce) 。公司有很多類別,但99%以上的創業(ye) 者選擇成立私人有限公司(以下稱為(wei) 私人公司)。在香港,私人有限公司超過50萬(wan) 家,但公眾(zhong) 公司則隻有一兩(liang) 千家。
創業(ye) 者如屬下列情況,可以考慮成立私人有限公司經營生意:
希望限製生意運作的法律責任;
希望利用獨立的法律個(ge) 體(ti) ,亦即以公司形式經營生意;
希望利用公司的流動資產(chan) 作為(wei) 抵押,向銀行取得融資;
希望下放權力給一些管理人員代為(wei) 經營生意。
有限公司的分類
1.股份有限公司與(yu) 擔保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是貿易公司或營業(ye) 公司最常見的形式。這類公司的股本分為(wei) 若幹股,每股有一定價(jia) 值。公司的部分甚至全部股份由投資者持有。投資者就是公司的股東(dong) 。如果公司生意興(xing) 旺,利潤豐(feng) 厚,會(hui) 根據持股量分派股息給投資者。如果公司虧(kui) 損,投資者的損失最多是完全喪(sang) 失投資在公司股份的金額。換言之,投資者的責任限於(yu) 股份的價(jia) 值。
公司股份通常在發行時完全繳足股本。不過,發行的股份有時候隻是部分繳足股本,未繳足之數股東(dong) 必須負責。
擔保有限公司的形式往往用於(yu) 成立會(hui) 所、社團、學校、慈善團體(ti) 等。
公司成員的責任限於(yu) 在公司清盤時承擔的繳款額。公司成立時,成員毋須出資,隻須承諾公司清盤時分擔某一金額便可。實際上,承諾的金額都是微不足道的,例如100元。
擔保有限公司也可以有股本,以照顧到公司日常運作需用資金的情況,或公司間可能需要分派股息。不過這類擔保有限公司在香港並不常見。
2.私人有限公司與(yu) 公眾(zhong) 有限公司
私人公司往往是成立來經營小型業(ye) 務的。根據《公司條例》,私人公司是指藉其章程細則作出下列規限的公司:
a)限製將其股份轉讓的權利;
b)限定其成員人數不超過50人,但不包括受雇於(yu) 該公司的人士,亦不包括先前受雇於(yu) 該公司而在受雇期間及在終止受雇之後一直作為(wei) 該公司成員的人士;以及
c)禁止邀請公眾(zhong) 人士認購該公司的任何股份或債(zhai) 權證。
公眾(zhong) 公司是不符合《公司條例》上述定義(yi) 的公司。
私人公司不必將帳目提交公司注冊(ce) 處,所以公司的財務狀況較為(wei) 保密。反之,公眾(zhong) 公司要將周年帳目提交公司注冊(ce) 處,以便存盤供公眾(zhong) 查閱。
上市公司是在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的公眾(zhong) 公司。上市的股份,公眾(zhong) 可以自由轉讓。公司上市後,發行股票賣給公眾(zhong) ,可以籌到大筆的資金。對於(yu) 上市公司銀行也會(hui) 更樂(le) 於(yu) 提供融資便利。
有限公司的優(you) 點
在公司注冊(ce) 處注冊(ce) 的私人有限公司有下列優(you) 點:
1.責任有限 ── 股東(dong) 對公司的責任限於(yu) 持股量的金額。財政負擔限於(yu) 買(mai) 入公司股份的投資金額。一旦公司未能清償(chang) 債(zhai) 務,可以由股東(dong) 、債(zhai) 權人或法庭提出清盤,變賣公司所有資產(chan) 以清償(chang) 公司債(zhai) 務;就算資產(chan) 不足以清償(chang) 債(zhai) 項,債(zhai) 權人隻能討回的金額也僅(jin) 限於(yu) 變賣資產(chan) 所得,公司股東(dong) 無責任湊款還債(zhai) 。
2. 股東(dong) 改變不影響公司的存在。公司的組織其實分為(wei) 兩(liang) 個(ge) 層次,擁有權在於(yu) 股東(dong) ,董事負責管理。股東(dong) 需要資金或不想再投資在公司,可以賣出手上的股票,轉讓予他人。這樣做不會(hui) 影響公司的運作。不過,實際上,有些小型私人有限公司的股東(dong) 往往也是公司的董事,因此股票易手也影響到公司的管理層。
3.融資 ── 公司可以利用浮動抵押取得融資,亦即公司可以向銀行借款,以全部資產(chan) ,包括廠房、機器、生財工具、待沽存貨、帳戶作為(wei) 抵押。雖則如此,公司在日常營業(ye) 中仍然可以買(mai) 賣、替換及以其它方式處理這些資產(chan) 而毋須得到銀行批準。
4.擁有權 ── 在法律上,公司是一個(ge) 獨立的人,可以用本身的名義(yi) 擁有財產(chan) 、與(yu) 人訂約,就算股東(dong) 有變也不受影響。公司也可以對人提起訴訟。
5.管理 ── 公司的另一個(ge) 特性是擁有權與(yu) 管理權分開。股東(dong) 是擁有公司的人,董事和公司秘書(shu) 是管理公司的人。股東(dong) 的責任有限,可以任命管理專(zhuan) 才、生意專(zhuan) 才替他們(men) 經營和管理生意。股東(dong) 隻是負責出資組成公司資本。他們(men) 投資於(yu) 公司,如果公司賺錢,可以獲派股息。
有限公司的缺點
另一方麵,有限公司有以下的缺點:
1.公開資料 ── 法例規定公司必須向公司注冊(ce) 處呈報某些資料,向公眾(zhong) 披露。例如,公司要將下列資料存盤方便公眾(zhong) 查閱:資本結構;股東(dong) 、董事及秘書(shu) 的個(ge) 人資料;抵押轉讓股份等。公眾(zhong) 公司更要將周年帳目公開披露。
2. 公司受《公司條例》規管。與(yu) 合夥(huo) 經營比較,成立公司的程序較為(wei) 繁複。此外,在公司成立後,董事和秘書(shu) 繼續有責任向公司注冊(ce) 處呈報指定的報表。公司亦須備妥經審核的帳目。
3.程序複雜 ── 公司必須保存某些登記冊(ce) ,例如成員登記冊(ce) 、董事及秘書(shu) 登記冊(ce) 、押記登記冊(ce) 等。在公司運作中也有各類會(hui) 議,例如股東(dong) 周年大會(hui) 、特別股東(dong) 大會(hui) 、董事局會(hui) 議等。公司必須保存這些會(hui) 議的記錄。決(jue) 議也有多種。投資者有意成立公司必須對此有所掌握。
4.結束營業(ye) ── 通常,公司結業(ye) 隻可以清盤。清盤時必須委托清盤人變賣公司的資產(chan) 、將變賣所得分派給債(zhai) 權人和股東(dong) 。如果公司的資產(chan) 足以抵銷負債(zhai) ,可由公司成員自動清盤結業(ye) 。如果資產(chan) 不足以抵銷債(zhai) 務,正常的做法是由債(zhai) 權人自動清盤或強迫清盤。清盤的程序本身既複雜又昂貴,往往需要委聘律師或會(hui) 計師事務所辦理。一間「普通」的公司清盤費用可能超過1萬(wan) 元。
5.稅務 ── 公司利得稅稅率是17.5%,稍高於(yu) 獨資企業(ye) 和合夥(huo) 商號。不過,公司很多開支都可以扣稅,例如董事酬金,所以,雖然公司稅率較高,但成立私人有限公司也未必一無是處。
香港公司法概述之九(個(ge) 人企業(ye) 又稱獨資經營,sole or individual proprietorship)
個(ge) 人企業(ye) (又稱獨資經營,sole or individual proprietorship)指個(ge) 人單獨出資經營而不具備法人資格的企業(ye) 。個(ge) 人企業(ye) 的出資者即是個(ge) 人企業(ye) 的企業(ye) 主。個(ge) 人企業(ye) 的欠債(zhai) 和資產(chan) ,也是出資者的欠債(zhai) 和資產(chan) 。個(ge) 人企業(ye) 的資產(chan) 不足以償(chang) 付營業(ye) 債(zhai) 項時,出資者須以本身其它資產(chan) 補上。在稅務法上,個(ge) 人企業(ye) 的盈虧(kui) ,可以不和出資者本身的收支計在一起。不過,出資者仍須負責繳交本人的應深入息稅和其個(ge) 人企業(ye) 的溢利稅。
個(ge) 人企業(ye) 與(yu) 注冊(ce) 公司的不同,大致表現在以下幾個(ge) 方麵:
1.個(ge) 人企業(ye) 不是法人,企業(ye) 主具有獨立人格而個(ge) 人企業(ye) 卻沒有獨立人格。注冊(ce) 公司是法人,具有獨立於(yu) 其成員之外的法律人格。
2.個(ge) 人企業(ye) 既然不是法人,就無法獨立承擔責任而由企業(ye) 主個(ge) 人負無限責任。依照《公司條例》成立的無限公司的成員也要承擔無限責任,但無限公司畢竟是一個(ge) 獨立法人,具有相對獨立的資產(chan) 和責任能力,並能成為(wei) 訴訟主體(ti) 。個(ge) 人企業(ye) 也不同於(yu) "一人公司",因為(wei) 後者也是法人,能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3.個(ge) 人企業(ye) 可以有自己的名稱,但除具有商譽或用作注冊(ce) 商標的名稱外,並不限製各個(ge) 人企業(ye) 之間在使用名稱上的相同或相似。而注冊(ce) 公司的名稱一船是具有獨立性和排它性的。
4.個(ge) 人企業(ye) 的設立也相對容易,出資者隻需到稅務局商業(ye) 登記處申請商業(ye) 登記表格,連同登記費一並交回,稅務局便可在數日內(nei) 發出商業(ye) 登記證。而注冊(ce) 公司的設立則要複雜得多。
5.個(ge) 人企業(ye) 沒有公司相對穩定,個(ge) 人企業(ye) 會(hui) 因企業(ye) 主死亡而結束,或因企業(ye) 主個(ge) 人意誌決(jue) 定而結束。一個(ge) 注冊(ce) 公司的解散程序是很繁瑣的,並且注冊(ce) 公司一般不會(hui) 因某個(ge) 成員的死亡或破產(chan) 而結束存在。
6.個(ge) 人企業(ye) 深受企業(ye) 主個(ge) 人資產(chan) 、能力、信用等限製,規模不可能很大,因而在經濟生活中不可能象公司那樣風騷獨領。
此外,個(ge) 人企業(ye) 可隨時轉讓。承讓人由接受之日起負責該日以後的一切收支,除非出讓人和承讓人另有協議。不過,個(ge) 人企業(ye) 轉讓必須依照《業(ye) 務轉讓(保障債(zhai) 權人)條例》的規定,在兩(liang) 份中文報紙和一份英文報紙上刊登轉讓啟事,否則出讓人不能免去責任。
香港公司法概述之十(合夥(huo) 企業(ye) partnership)
合夥(huo) (partnership)指以營利為(wei) 目的,依據各合夥(huo) 人之間的合約建立起來的商業(ye) 組織。在香港,合夥(huo) 分無限責任合夥(huo) 和有限責任合夥(huo) 。前者由《合夥(huo) 條例》(香港法例第38章)調整,後者由《有限責任合夥(huo) 條例》(香港法例第37章)調整。
依據合夥(huo) 業(ye) 務的不同,合夥(huo) 又分為(wei) 專(zhuan) 業(ye) 合夥(huo) 和非專(zhuan) 業(ye) 合夥(huo) 。除非是律師、會(hui) 計師、證券經紀等專(zhuan) 業(ye) 合夥(huo) ,合夥(huo) 人數不可超過20人。超過20人的注冊(ce) 為(wei) 法人公司。可見非專(zhuan) 業(ye) 合夥(huo) 與(yu) 注冊(ce) 公司之間的界限並非十分嚴(yan) 格。
注冊(ce) 公司與(yu) 合夥(huo) 的不同,大致有以下幾點:
1. 注冊(ce) 公司為(wei) 法人,有永久延續性。而合夥(huo) 則不是法人,隨合夥(huo) 人喪(sang) 亡而解散。
2. 注冊(ce) 公司與(yu) 其成員屬不同法律主體(ti) ,兩(liang) 者權利義(yi) 務不同。合夥(huo) 企業(ye) 與(yu) 和各合夥(huo) 人唇齒相依,資產(chan) 和義(yi) 務互通。
3. 作為(wei) 法人,注冊(ce) 公司有獨立的財產(chan) ,能獨立承擔責任;合夥(huo) 不具有獨立的財產(chan) ,合夥(huo) 的財產(chan) 由合夥(huo) 人共同所有。無限合夥(huo) 的合夥(huo) 人互負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huo) 中的無限合夥(huo) 人對合夥(huo) 債(zhai) 務負無限責任。
4. 注冊(ce) 公司的行動準則是公司的章程大綱和章程細則,凡接受該大綱和細則的人,可通過持有股份而加入公司,成為(wei) 公司的成員。但除董事、經理外,公司的成員並無經營權。各合夥(huo) 人之間是通過合夥(huo) 合約聯接起來的,沒有各合夥(huo) 人的同意,第三人不能加入合夥(huo) 。各合夥(huo) 人(除有限合夥(huo) 中的有限合夥(huo) 人外)都能代表合夥(huo) 和其它合夥(huo) 人經營業(ye) 務。
5. 注冊(ce) 公司成員的變動一般不會(hui) 影響公司的存續,但無限合夥(huo) 的成員或有限合夥(huo) 中的無限合夥(huo) 人的存亡、變動會(hui) 導致合夥(huo) 的解體(ti) 。
6. 注冊(ce) 公司的股東(dong) 並無保守商業(ye) 秘密和負競業(ye) 禁止的義(yi) 務,也無絕對信義(yi) 責任。而合夥(huo) 人之間則應相互忠誠不欺;
7. 注冊(ce) 公司所負責任的債(zhai) 務,隻可向該公司追討,其權利也隻可由公司出麵執行。合夥(huo) 企業(ye) 的各合夥(huo) 人,可由合夥(huo) 的債(zhai) 務被債(zhai) 主直接追討。
8. 注冊(ce) 公司的成員或股東(dong) ,不視為(wei) 公司的代理人,不可使公司因其行為(wei) 受束縛。合夥(huo) 人可隨時以合夥(huo) 企業(ye) 的名義(yi) 與(yu) 外人訂約,向外借債(zhai) 。
9. 注冊(ce) 公司的商譽屬該公司,公司成員不得侵占,也不能擅用。合夥(huo) 企業(ye) 的商譽屬合夥(huo) 人共有。合夥(huo) 人在拆夥(huo) 後,可各自用原合夥(huo) 企業(ye) 名稱。
10.注冊(ce) 公司包括一些並非以營利為(wei) 目的的公司,而合夥(huo) 則必須以營利為(wei) 目的。不以營利為(wei) 目的的數人之間可以形成另外一種非法人團體(ti) 的聯合,但不能組成合夥(huo) 。
11.注冊(ce) 公司的組織形式,由《公司條例》詳為(wei) 規定,合夥(huo) 的組織形式則相對靈活,隻要不違反法律,可由合夥(huo) 人以協議決(jue)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