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法規
企業重組上市IPO

香港公司章程

1.公司章程的約束力
1.1 法律效力
章程須包括具有下列內(nei) 容的條款:
自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guan) 登記注冊(ce) 取得法人資格之日起,本章程即成為(wei) 規範公司與(yu) 股東(dong) 之間、股東(dong) 與(yu) 股東(dong) 之間關(guan) 係的法律文件。根據公司章程而產(chan) 生的有關(guan) 公司事宜的權利和義(yi) 務,股東(dong) 可依據章程起訴公司,公司可依據章程起訴股東(dong) ,某股東(dong) 也可依據章程起訴另一股東(dong) 。本款所指起訴包括在法院提出訴訟或在仲裁機構進行仲裁。
1.2 營業(ye) 期限
章程須載明公司的營業(ye) 期限。

2.股份和股票
2.1 贖回和購回股份
章程須對公司贖回和購回其股份作出規定,包括具有下列內(nei) 容的條款:
(1)公司在任何時候必須設有普通股。
(2)公司經有關(guan) 機構批準可以設立可贖回的股份,贖回時須按[本款(8)、(9)、(10)]項的規定及發行時載明的條件辦理。
(3)公司經有關(guan) 機構批準可購回股份,但購回時須按[本款第(4)、(5)、(6)、(7)、(8)、(9)、(10)項]的規定辦理。
(4)公司隻可以下列方法之一購回股份:
(a)全麵購回;
(b)在中國境內(nei) 一家證券交易所或香港聯合交易所購回;
(c)以在證券交易所以外訂立的合同購回。
(5)公司提出全麵購回其股份或在[本款(4)項(B)目]指的證券交易所購回股票,須經股東(dong) 會(hui) 按本章程的規定批準。
(6)公司以在證券交易所外訂立合同的方式購回股份時,須事先經股東(dong) 會(hui) 按本章程的規定批準。但股東(dong) 會(hui) 以同一方式事前批準,公司可以解除或改變經上述方式已訂立的合同,或放棄其合同中的任何權利。購回股份的合同,包括(但不限於(yu) )同意承擔購回的義(yi) 務和取得購回股份權利的合同。
(7)公司購回自身股份合同的權利不可轉讓。
(8)除非公司已開始清算,公司贖回或購回股份時應遵守以下規定:
(a)公司以麵值價(jia) 格贖回股份時,其款項可從(cong) 可分配的利潤或從(cong) 為(wei) 贖回該等股份而發行的新股所得中支出。
(b)公司以高於(yu) 麵值價(jia) 格贖回股份時,其麵值部分從(cong) 可分配的利潤和從(cong) 為(wei) 贖回該等股份發行的新股所得中支出。高出麵值的部分,按下述辦法辦理:(Ⅰ)如果贖回的股份是以麵值價(jia) 格發行的,須從(cong) 可分配利潤中支出;(Ⅱ)如果贖回的股份是以溢價(jia) 發行的,須從(cong) 可分配利潤和從(cong) 為(wei) 贖回而發行的新股所得中支出;但從(cong) 新股所得中支出的金額,不得超過贖回的股份發行時獲得的溢價(jia) 總額,也不得超過贖回時公司溢價(jia) 帳戶上的金額(包括其發行新股的溢價(jia) 金額)。公司須按上述支出的數額相應減少溢價(jia) 帳戶上的金額。
(c)公司購回股份的款項須從(cong) 可分配的利潤或從(cong) 為(wei) 購回該等股份而發行新股所得中支出。
(d)公司為(wei) 以下用途所支付的款項須從(cong) 可分配的利潤中支出:
(Ⅰ)取得購回自身股份的購回權;
(Ⅱ)變更購回股份的合同;
(Ⅲ)解除其在購回合同中的義(yi) 務。
(9)由公司購回或贖回的股份須予以注銷,注銷股份的票麵總值須從(cong) 公司的注冊(ce) 股本中核減。
(10)從(cong) 可分配的利潤中支出的用於(yu) 購回或贖回股份的金額,在根據上述第(9)項從(cong) 公司注冊(ce) 股本中核減後,須計入資本公積金。



  2.2 購買(mai) 股份的財務資助
章程須對公司資助購買(mai) 自己的股份作出規定,包括具有下列內(nei) 容的條款:
(1)除[本款(3)項]規定的情形外,對於(yu) 購買(mai) 或擬購買(mai) 公司股份者,公司或其子公司均不得在購買(mai) 前或購買(mai) 時直接或間接地提供任何財務資助。
(2)除[本款(3)項]規定的情形外,對於(yu) 因購買(mai) 公司的股份而承擔義(yi) 務者(由購買(mai) 者本人承擔或由其他人承擔),公司或其子公司均不得直接或間接地提供任何財務資助以減少或解除該項義(yi) 務。
(3)不禁止以下的交易:
(a)公司所提供的財務資助是誠實地為(wei) 了公司利益,並且該項財務資助的主要目的並不是為(wei) 購買(mai) 本公司股份,或該項財務資助是公司某項總計劃中附帶的一部分;
(b)公司合法的以其財產(chan) 作為(wei) 股利進行分配;
(c)以股份的形式分配的股利;
(d)依照公司章程減少股本、贖回或購回股份、重組股本或其他改組;
(e)公司在其經營範圍內(nei) 正常業(ye) 務活動中所做的貸款,隻要公司的淨資產(chan) 未因此而減少,或即使構成了減少,但該項財務資助是從(cong) 可分配的利潤中支出的;
(f)公司為(wei) 職工持股計劃而提供的款項,隻要公司的淨資產(chan) 未因此而減少,或即使構成了減少,但該項財務資助是從(cong) 可分配的利潤中支出的。
(4)本款中有關(guan) 概念的含義(yi) :
(a)“財務資助”包括:
(Ⅰ)以饋贈的方式提供財務資助。
(Ⅱ)以擔保(包括由保證人承擔責任或提供財產(chan) 以保證義(yi) 務人履行義(yi) 務)、補償(chang) (不包括因公司本身的疏忽或過失所提供的補償(chang) )、解除或放棄權利的方式提供財務資助。
(Ⅲ)以下述的方式提供財務資助:提供貸款、訂立由公司先於(yu) 地方履行義(yi) 務的合同;該貸款或合同中任何一方的變更、該貸款或合同中權利的轉讓。
(Ⅳ)公司在無力償(chang) 還債(zhai) 務、沒有淨資產(chan) 、其淨資產(chan) 會(hui) 大幅度減少的情形下,以任何其他方式提供的財務資助。
(b)“承擔義(yi) 務”包括因訂立合同或作出安排(不論該合同或安排是否可強製執行,也不論是其個(ge) 人或與(yu) 任何其他人共同承擔),或以任何其他方式改變了其財務狀況而承擔的義(yi) 務。
2.3 股票遺失的處理
章程須就股票遺失後的補發辦法作出規定,包括具有下列內(nei) 容的條款:
任何在股東(dong) 名冊(ce) 登記的股東(dong) 或任何要求將其姓名(名稱)登記在股東(dong) 名冊(ce) 上的人,如果其股票(卻“原股票”)遺失,可向公司申請就該股份(好“有關(guan) 股份”)補發新股票,新股票的補發須遵循下列程序:
(a)申請人須用公司指定的標準格式提出申請並附上公證書(shu) 或法定聲明文件,公證書(shu) 或法定聲明文件的內(nei) 容應包括(Ⅰ)申請人申請的理由,股票遺失的情形,以及根據實際情況可用以證明申請理由的其他細節,和(Ⅱ)無其他任何人可就有關(guan) 股份要求登記為(wei) 股東(dong) 的聲明。
(b)如公司準備補發新股票,須在董事會(hui) 為(wei) 此指定的報刊上90日內(nei) 每30日至少刊登一次準備補發新股票公告。
(c)為(wei) 使[本項(B)目]所規定的公告有效,公司必須在刊登公告之前:
(Ⅰ)向其掛牌上市的證券交易所呈交一份擬根據本項[本項(B目)]刊登的公告的副本,並收到了該證券交易所的回複,確認該擬刊登的公告已在證券交易所展示,直至自收到上述公告90日的期限屆滿;(Ⅱ)如補發股票的申請未得到有關(guan) 股份有登記股東(dong) 的同意,公司須將擬刊登的公司的複印件郵寄給該股東(dong) 。
(d)如果[本項(B)目]所規定的90日期限屆滿,公司未收到任何人對補發股票的異議,即可向申請人或根據申請人的指令補發新股票。
(e)公司根據本款補發新股票時,須立即注銷原股票,並將此注銷和補發登記在股東(dong) 的名冊(ce) 上。
(f)公司根據本款補發新股票後,
(Ⅰ)獲得上述新股票的善意購買(mai) 者或其後登記為(wei) 有關(guan) 股份的所有者(如屬善意購買(mai) 者),其姓名(名稱)均不得從(cong) 股東(dong) 名冊(ce) 中刪除;
(Ⅱ)公司對任何由於(yu) 注銷原股票或補發新股票而受到損害的人均無賠償(chang) 義(yi) 務,除非該當事人能證明公司有欺詐行為(wei) 。
(g)公司為(wei) 注銷原股票和補發新股票的全部費有,均由申請人負擔。在申請人未提供合理的擔保之前,公司有權拒絕采取任何行動。
2.4 H種股票
章程須包括具有下列內(nei) 容的條款:
(1)公司發行的H種股票須由董事長親(qin) 自或印刷簽署,經加蓋上公司證券專(zhuan) 用章後生效。
(2)H種股票指獲得香港聯合交易所批準上市的人民幣特種股票,即以人民幣標明股票麵值,以港幣認購和進行交易的股票。由外國和香港、澳門、台灣地區投資者以購買(mai) 人民幣特種股票形式向公司投資形成的股份稱為(wei) 外資股。

3.股東(dong)
3.1 股東(dong) 的界定
章程須界定何為(wei) 股東(dong) ,包括具有下列內(nei) 容的條款:
(1)股東(dong) 為(wei) 同意成為(wei) 公司股份持有人且其姓名(或名稱)登記在股東(dong) 名冊(ce) 上的人;
(2)除非有相反的證據,否則股東(dong) 名冊(ce) 即為(wei) 證明公司股權所有的充分證據;
(3)任何對股東(dong) 名冊(ce) 持異議而要求將其姓名(名稱)登記在股東(dong) 名冊(ce) 上或將其姓名(名稱)從(cong) 股東(dong) 名冊(ce) 中刪除者,均可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更正股東(dong) 名冊(ce) 。法院可就申請人的股份所有權作出決(jue) 定,且可命令更正股東(dong) 名冊(ce) (在[2.3款]提及的情況除外)。
3.2 股東(dong) 名冊(ce)
章程須包括具有下列內(nei) 容的條款:
(1)公司必須設股東(dong) 名冊(ce) ,登記以下的事項:
(A)股東(dong) 的姓名(名稱)、地址(住所)、職業(ye) 或性質、所持的股份類別及其數量,就所持股份已付或應付的款項;
(B)登記為(wei) 股東(dong) 的日期;及
(C)不為(wei) 股東(dong) 的日期。
(2)公司須有完整的股東(dong) 名冊(ce) ,由以下部分組成:
(A)存放於(yu) 公司住所的部分,為(wei) 應按[本項(B)、(C)兩(liang) 目]規定登記的股東(dong) 之外的其他全部股東(dong) 的名冊(ce) ;
(B)存放於(yu) 香港的部分,為(wei) 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所掛牌上市股份之股東(dong) 的名冊(ce) ;及
(C)董事會(hui) 為(wei) 公司股份上市的需要,而決(jue) 定設於(yu) 其他地方的部分。
公司可委托代理機構管理股東(dong) 名冊(ce) 。根據[本項(B)、(C)目]而設立的股東(dong) 名冊(ce) 部分須製作複印件,備置於(yu) 公司住所。
(3)股東(dong) 名冊(ce) 的各部分應互不重疊。在股東(dong) 名冊(ce) 某一部分注冊(ce) 的股份的轉讓,在該股份注冊(ce) 存續期間不得注冊(ce) 到股東(dong) 名冊(ce) 的其他部分。
(4)股東(dong) 名冊(ce) 各部分的更改或更正,須根據股東(dong) 名冊(ce) 各部分存放地的法律進行。
3.3 股東(dong) 獲取信息的權利
章程中須載有股東(dong) 獲取信息的條款,至少應包括以下內(nei) 容:
(1)在繳付象征性的費用後有得到公司章程的權利;
(2)在繳付了合理的費用後有權查閱和複印:
(A)所有各部分股東(dong) 的名冊(ce) ;
(B)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個(ge) 人資料:
Ⅰ)現在及以前的姓名、別名;
Ⅱ)主要的地址(住所);
Ⅲ)國籍;
Ⅳ)職業(ye) 、職務及其他全部兼職;及
Ⅴ)身份證明文件及其號碼。
(C)公司股本狀況;
(D)自上一財務年度以來公司購回自己每一類別股份的票麵總值、數量以及最高和最低價(jia) ,和公司為(wei) 此支付的全部費用的報告;及
(E)股東(dong) 會(hui) 議的會(hui) 議記錄。
3.4 不可附加義(yi) 務
章程中必須包括具有下列內(nei) 容的條款,即股東(dong) 除了股份的認購人在認購時所同意的條件之外,不承擔其後追加任何股本的責任。
3.5 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對股東(dong) 的義(yi) 務
章程須包括具有下列內(nei) 容的條款:
除法律或公司股份上市的證券交易所的上市規則要求的義(yi) 務外,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在行使公司賦予他們(men) 的權力時,還須對每個(ge) 股東(dong) 負有下列的義(yi) 務:
(A)不得使公司超越其營業(ye) 執照規定的營業(ye) 範圍;
(B)須真誠地以公司最大利益為(wei) 出發點行事;
(C)不得以任何形式剝奪公司財產(chan) ,包括(但不限於(yu) )對公司有利的機會(hui) ;及
(D)不得剝奪股東(dong) 的個(ge) 人權益,包括(但不限於(yu) )分配權、表決(jue) 權,但不包括根據章程提交股東(dong) 會(hui) 通過的公司改組。
3.6 控股股東(dong) 對其他股東(dong) 的義(yi) 務
章程須包括具有下列內(nei) 容的條款:
(1)除法律或公司股份上市的證券交易所的上市規則要求的義(yi) 務外,控股股東(dong) 在行使其股東(dong) 的權力時,不得在下列問題上有損於(yu) 全體(ti) 或部分股東(dong) 的利益行使其表決(jue) 權:
(A)免除董事、監事須真誠以公司最大利益為(wei) 出發點行事的責任;
(B)批準董事、監事(為(wei) 其或他人利益)以任何形式剝奪公司財產(chan) ,包括(但不限於(yu) )任何對公司有利的機會(hui) ;或
(C)批準董事、監事(為(wei) 其或他人利益)剝奪其他股東(dong) 的個(ge) 人權益,包括(但不限於(yu) )任何分配權、表決(jue) 權,但不包括根據章程提交股東(dong) 會(hui) 通過的公司改組。
(2)本款所指控股股東(dong) 是具備以下條件之一的人:
(A)此人單獨或與(yu) 其他人一致行動時,可選出半數以上的董事;
(B)此人單獨或與(yu) 其他人一致行動時,可行使公司30%以上(含)的表決(jue) 權或可控製公司的表決(jue) 權的30%以上(含)的行使;
(C)此人單獨或與(yu) 其他人一致行動時,持有公司發行在外30%以上(含)的股份;或
(D)此人單獨或與(yu) 其他人一致行動時,以其他方式在事實上控製公司。




  3.7 收款代理人
章程須包括具有下列內(nei) 容的條款:
(1)公司須代持有H種股份的股東(dong) 委任收款代理人。收款代理人須代該等股東(dong) 收取公司就H種股份分配的股利及其他應付的款項。
(2)公司委任的收款代理人須為(wei) 按香港《受托人條例》注冊(ce) 的信托公司。

4.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4.1 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資格的限定
章程須包括具有下列內(nei) 容的條款:
(1)非自然人沒有資格成為(wei) 公司董事、監事。
(2)被裁定違反股票發行與(yu) 交易管理的規定,或其它法律,且涉及有欺詐或不誠實的行為(wei) 者,自該裁定之日起五年內(nei) 沒有資格成為(wei) 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4.2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wei) 對善意第三人的有效性
章程須包括具有下列內(nei) 容的條款: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代表公司的行為(wei) 對善意第三人的有效性,不因其在任職、選舉(ju) 或資格上有任何不合規定而受影響。
4.3 公司董事會(hui) 秘書(shu)
章程必須包括具有下列內(nei) 容的條款:
(1)公司應設公司董事會(hui) 秘書(shu) ,由董事會(hui) 委任。
(2)公司董事會(hui) 秘書(shu) 是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其主要責任保證公司有完整的組織文件和記錄,準備和遞交工商行政管理機關(guan) 以及其他機構所要求的文件和表格,保證公司的股東(dong) 名冊(ce) 妥善設立,保證有權得到公司有關(guan) 記錄和文件的人及時得到有關(guan) 記錄和文件。
(3)董事會(hui) 應任命他們(men) 認為(wei) 具有必備知識和經驗的自然人擔任公司董事會(hui) 秘書(shu) 。
(4)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公司的會(hui) 計師事務所(注冊(ce) 會(hui) 計師)(核數師)除外]均可兼任公司董事會(hui) 秘書(shu) 。當董事會(hui) 秘書(shu) 由董事兼任時,如某一行為(wei) 應由董事及董事會(hui) 秘書(shu) 分別作出,則該兼任董事及董事會(hui) 秘書(shu) 的人不得以雙重身份作出。
4.4 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義(yi) 務
章程須包括具有下列內(nei) 容的條款:
(1)每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都有責任行使其權利或履行其義(yi) 務,以一個(ge) 合理的謹慎的人在相似情形下所應表現的謹慎、勤勉和技能為(wei) 其所應為(wei) 的行為(wei) 。
(2)每位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行使公司賦予他們(men) 的權力時須遵守誠信義(yi) 務,不可置自己於(yu) 自身的利益和承擔的義(yi) 務可能發生衝(chong) 突的處境。此原則包括(但不限於(yu) )執行下列的義(yi) 務:
(A)須真誠地以公司最大利益為(wei) 出發點行事:
(B)須按賦予權力時所規定的目的行使權力;
(C)須親(qin) 自行使所賦予他的酌量處理的權力,不得為(wei) 他人所操縱;非法律允許或得到股東(dong) 會(hui) 在知情的情況下的同意不得將其酌量權轉給他人行使;
(D)對同類別的股東(dong) 應平等,對不同類別股東(dong) 應公平;
(E)除本章程有關(guan) 規定或由股東(dong) 會(hui) 在知情的情況下,另有批準外,不得與(yu) 公司訂定合同、交易或安排;
(F)未經股東(dong) 會(hui) 在知情的情況下同意,不得用任何形式以公司財產(chan) 為(wei) 自己謀私利;
(G)不得以任何形式剝奪公司財產(chan) ,包括(但不限於(yu) )對公司有利的機會(hui) ;
(H)未經股東(dong) 會(hui) 在知情的情況下同意,不得利用其在公司的地位為(wei) 自己謀私利;
(I)未經股東(dong) 會(hui) 在知情的情況下同意,不得接受與(yu) 公司交易有關(guan) 的傭(yong) 金;
(J)未經股東(dong) 會(hui) 在知情的情況下同意,不得與(yu) 公司競爭(zheng) ;及
(K)除非由股東(dong) 會(hui) 在知情的情況下另有批準,須為(wei) 在其任職期間所獲得的機密信息保密;如不是為(wei) 公司利益計,不得利用該信息;但如(Ⅰ)法律有規定,(Ⅱ)公眾(zhong) 利益有要求,(Ⅲ)該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本身的利益有要求,則可向法院或其他政府主管機關(guan) 披露該信息。
(3)按誠信義(yi) 務的要求,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指使與(yu) 其相關(guan) 的人作出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不能作的事。與(yu) 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相關(guan) 的人指:
(A)該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
(B)該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本項(A)目]所列人士的信托人;
(C)該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本項(A)、(B)目]所列人士的合夥(huo) 人;
(D)由該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單獨在事實上所控製的公司,或與(yu) [本項(A)、(B)、(C)目]所提及的人士或公司其他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在事實上共同控製的公司;或
(E)[本項(D)目]所指公司的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
(4)在[本款(2)項]中所列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誠信義(yi) 務不一定在他們(men) 的任期結束時終止。對公司商業(ye) 秘密保密的義(yi) 務在其任期結束後仍有效。其他的義(yi) 務的持續期應根據公平的原則決(jue) 定,取決(jue) 於(yu) 事件發生時與(yu) 離任之間時間的長短,以及與(yu) 公司的關(guan) 係在何種情形和條件下結束。
(5)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因違反某項具體(ti) 的義(yi) 務所負的責任,可由股東(dong) 會(hui) 在知情的情況下解除,但[3.6款]所規定的情況除外。
4.5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yu) 公司訂約
章程須包括具有下列內(nei) 容的條款:
(1)如某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直接或間接地在與(yu) 公司已訂立的或計劃中的合同、交易或安排上有重要利害關(guan) 係(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的聘任合同除外),該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必須盡快向董事會(hui) 披露其利害關(guan) 係的性質和程度,不論上述事項在正常情況下是否需要董事會(hui) 批準同意。除非該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已按本款的要求向董事會(hui) 做了披露,並且董事會(hui) 在其不計入法定人數,亦未參加表決(jue) 的會(hui) 議上批準了該事項,公司可撤銷該合同、交易或安排,但對方是對該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其義(yi) 務的行為(wei) 不知情的善意當事人的除外。如果某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的相關(guan) 人士(定義(yi) 與(yu) 在[4.4款(3)項]相同)在某合同、交易或安排上有利害關(guan) 係,該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也應被視為(wei) 有利害關(guan) 係。
(2)如董事給董事會(hui) 一項書(shu) 麵通知,聲明由於(yu) 通知所列的內(nei) 容,他與(yu) 公司日後達成的合同、交易或安排有利害關(guan) 係,在通知闡明的範圍內(nei) ,該董事被視為(wei) 做了本款規定的披露,但該通知須在公司首次考慮訂定有關(guan) 合同、交易或安排前已送達董事會(hui) 。
4.6 應予禁止的利益
章程須對禁止公司向董事或監事提供某些利益作出規定,包括具有下列內(nei) 容的條款:
(1)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為(wei) 董事、監事交納稅款。
(2)公司不得直接或間接地向其董事、監事或母公司的董事、監事提供貸款;不得為(wei) 該等董事或監事提供貸款擔保;不得向與(yu) 該等董事或監事相關(guan) 的人提供貸款或為(wei) 該等人士提供貸款擔保;
(3)以下的交易不受[本款(2)目]的限製:
(A)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貸款或為(wei) 子公司提供貸款擔保;
(B)公司根據經股東(dong) 會(hui) 批準的董事、監事聘任合同向董事、監事提供貸款或貸款擔保,或提供款項,使之支付為(wei) 了公司目的或為(wei) 了履行其公司職責所發生的費用;及
(C)如公司的正常業(ye) 務範圍包括提供貸款或貸款擔保,公司可向董事、監事或與(yu) 董事、監事相關(guan) 的人士提供貸款或貸款擔保,但貸款或提供貸款擔保的條件必須屬正常商務條件。
(4)公司違反[本款(2)項]而提供貸款,收到款項的人必須立即償(chang) 還,不論其貸款條件如何。
(5)公司違反[本款(2)項]所提供的貸款擔保不得強製公司執行。但下述情況除外:
(A)向與(yu) 公司或其母公司董事、監事相關(guan) 的人提供貸款時,提供貸款人不知情,則公司提供的貸款擔保可強製執行;或
(B)公司提供的擔保物已由提供貸款人合法地售予善意購買(mai) 者,則公司不得索回該擔保物。
(6)本款中有關(guan) 概念的含義(yi) :
(A)擔保包括由保證人承擔責任或提供財產(chan) 以保證義(yi) 務人履行義(yi) 務;
(B)與(yu) 監事或董事相關(guan) 的人的定義(yi) :適用[4.4款(3)項]相關(guan) 人的定義(yi) 。
4.7 董事會(hui) 權力的限製
章程須包括有下列內(nei) 容的條款:
(1)如擬處置固定資產(chan) 會(hui) 預期到的價(jia) 值,與(yu) 此項處置建議前四個(ge) 月內(nei) 已處置了固定資產(chan) 所得到的價(jia) 值的總和,超過股東(dong) 會(hui) 最近審議的資產(chan) 負債(zhai) 表所顯示的固定資產(chan) 價(jia) 值的33%,則董事會(hui) 在未經股東(dong) 會(hui) 批準前不得處置或同意處置公司的固定資產(chan) 。
(2)公司處置固定資產(chan) 進行的交易的有效性,不因違反[本款(1)項]而受影響。
(3)本款所指的對固定資產(chan) 處置,包括轉讓某些資產(chan) 權益的行為(wei) ,但不包括以固定資產(chan) 提供擔保的行為(wei) 。
4.8 公司的補救措施
章程須包括具有下列內(nei) 容的條款:
除法律規定的各種權利、補救措施之外,在某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違反了對公司所負的義(yi) 務時,公司有權采取以下措施:
(A)向該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索取其失職所造成的損失的賠償(chang) ;
(B)撤銷任何由公司與(yu) 該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訂立的合同或交易,亦有權撤銷由公司與(yu) 第三人(當第三人明知或理應知道代表公司的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違反了向公司應負的義(yi) 務)訂立的合同或交易;
(C)要求該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交出因違反義(yi) 務而獲得的收益;
(D)追回該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本應為(wei) 公司所收取的款項,包括傭(yong) 金;
(E)要求該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退還本應交予公司的款項所賺取的利息或可能賺取的利息;
(F)采取法律程序裁定該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因其違反義(yi) 務所獲得的財產(chan) 歸公司所有。
4.9 監事或董事的報酬
章程須包括具有下列內(nei) 容的條款:
公司應與(yu) 董事、監事訂立事前經股東(dong) 會(hui) 批準的書(shu) 麵合同,規定其報酬,包括:
(A)作為(wei) 公司的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的報酬;
(B)作為(wei) 公司的子公司的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的報酬;
(C)為(wei) 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管理提供其他服務的報酬;及
(D)該董事或監事因失去職位或退休所獲補償(chang) 的款項。
除按上述合同外,董事、監事不得因上述事項為(wei) 其應獲取的利益向公司提出訴訟。
4.10 公司被收購時,董事、監事因失去職位所獲的補償(chang) 的處理程序
章程須包括具有下列內(nei) 容的條款:
(1)董事、監事在公司將被收購的情況下,因失去職位或退休而獲得的補償(chang) 或其他款項,該董事、監事有義(yi) 務事前取得股東(dong) 會(hui) 在知情情況下的同意。本項所指的公司被收購是指下列情況之一:
(A)任何人向全體(ti) 股東(dong) 提出收購要約;或
(B)任何人提出收購要約,旨在使要約人成為(wei) 控股股東(dong) ,控股股東(dong) 的定義(yi) 與(yu) 在[3.6款(2項)]規定相同。
(2)如果有關(guan) 董事或監事沒有遵守[本款(1)項]的規定,則其收到的任何款項,歸那些由於(yu) 該要約而將其股份出售的人所有,該董事、監事須承擔因按比例分發該等款項所產(chan) 生的費用,該費用不得從(cong) 該等款項中扣除。
4.11 須由股東(dong) 會(hui) 控製的管理合同
章程須包括具有下列內(nei) 容的條款:
非經股東(dong) 會(hui) 事前批準,公司不得與(yu) 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以外的人訂立將公司全部或重要業(ye) 務的管理交予該人負責的合同。
4.12 監事會(hui) 的設立
章程須對設立監事會(hui) 或不設立監事會(hui) 作出明確規定。
4.13 監事的業(ye) 務
章程須包括具有下列內(nei) 容的條款:
除法律或公司股份上市的證券交易所要求的義(yi) 務外,每位監事都有責任在行使公司賦予他的權力時,
(A)善意、真誠地以公司最大利益為(wei) 出發點行事;
(B)以一個(ge) 合理的謹慎的人在相似情形下所應表現的謹慎、勤勉和技能為(wei) 其所應為(wei) 的行為(wei) 。

5.財務披露
5.1 公司財務狀況
章程須包括具有下列內(nei) 容的條款:
(1)董事會(hui) 須在每次股東(dong) 年會(hui) 上向股東(dong) 呈交有關(guan) 法律、法規、地方政府及主管部門頒布的規範性文件所規定由公司準備的財務狀況報表。該等報表須按[本款(2)至(4)項]的規定編製,亦須經驗證。
(2)向股東(dong) 會(hui) 呈交的財務狀況報表須按中國會(hui) 計標準及法規編製。
(3)如果公司有任何證券獲批準在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在其證券在該交易所上市期間,向股東(dong) 會(hui) 呈交的財務狀況報表,除按[本款(2)項]規定編製外,還須按國際或香港會(hui) 計標準編製。如該等財務狀況報表與(yu) 按[本款(2)項]規定編製的財務狀況報表有重要區別的,該等財務狀況報表須注明該等區別。
(4)如果按[本款(3)項]編製的財務狀況報表與(yu) 按[本款(2)項]編製的財務狀況報表有不同的,為(wei) 了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公司在有關(guan) 會(hui) 計年度的納稅後的利潤被視為(wei) 下列兩(liang) 個(ge) 數額中較少的:(A)按中國會(hui) 計標準及法規得出的數額,(B)按國際或香港會(hui) 計標準得出的數額。
(5)每個(ge) 股東(dong) (不論在股東(dong) 會(hui) 上是否有表決(jue) 權)有權得到[本款(1)項]所提及的財務狀況報表。公司至少須將該等報表以郵資已付的郵件寄給每個(ge) H股股東(dong) ,受件人地址以股東(dong) 的名冊(ce) 登記的地址為(wei) 準。
(6)公司公布或披露的中期業(ye) 績或財務資料亦須按中國會(hui) 計標準及法規編製及呈交。如果公司有任何證券在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該等業(ye) 績或資料亦須同時按國際或香港會(hui) 計標準編製及呈交。
5.2 會(hui) 計師事務所(注冊(ce) 會(hui) 計師,下同)(核數師)的聘任和解聘
章程須規定會(hui) 計師事務所(核數師)的聘任和解聘,包括具有下列內(nei) 容的條款:
(1)會(hui) 計師事務所(核數師)的聘任
(A)股東(dong) 應在各次股東(dong) 年會(hui) 上聘任一個(ge) 或一個(ge) 以上的會(hui) 計師事務所(核數師)(即負責驗證公司的年度會(hui) 計報告以及複核公司其他會(hui) 計報告的注冊(ce) 會(hui) 計師),該會(hui) 計師事務所(核數師)的任期自本屆股東(dong) 年會(hui) 結束時起至下屆股東(dong) 年會(hui) 結束時止。
(B)如果在股東(dong) 年會(hui) 上,沒有聘任或續聘任何會(hui) 計師事務所(核數師),主管部門經任何股東(dong) 要求可委任會(hui) 計師事務所(核數師)填補空缺。
(C)公司的首任會(hui) 計師事務所(核數師)可由董事會(hui) 在首次股東(dong) 年會(hui) 前聘任,該會(hui) 計師事務所(核數師)的任期在首次股東(dong) 年會(hui) 結束時終止。
(D)如果董事會(hui) 不行使其根據[本項(C)目]規定的權力,該權力由股東(dong) 會(hui) 行使。
(E)如果會(hui) 計師事務所(核數師)職位出現空缺,董事會(hui) 或股東(dong) 會(hui) 可委任會(hui) 計師事務所(核數師)填補該空缺。但在空缺持續期間,公司如有其他在任的會(hui) 計師事務所(核數師),該等會(hui) 計師事務所(核數師)仍可行事。
(F)股東(dong) 會(hui) 可在任何會(hui) 計師事務所(核數師)任期滿前以普通決(jue) 議通過將該會(hui) 計師事務所(核數師)解聘,不論該會(hui) 計師事務所(核數師)與(yu) 公司的合同條款如何。該會(hui) 計師事務所(核數師)如有因被解聘而向公司索償(chang) 的權利,該權利不因此而受影響。
(G)由董事會(hui) 或主管部門聘任的會(hui) 計師事務所(核數師)的報酬由董事會(hui) 或主管部門確定。在其他情況下,會(hui) 計師事務所(核數師)的報酬或確定報酬的方式由股東(dong) 會(hui) 決(jue) 定。
(2)會(hui) 計師事務所(核數師)的更換和解聘
股東(dong) 會(hui) 在通過聘任一名非現任的會(hui) 計師事務所(核數師),填補會(hui) 計師事務所(核數師)職位的任何空缺,續聘一名由董事會(hui) 聘任填補空缺的會(hui) 計師事務所(核數師)或在某會(hui) 計師事務所(核數師)的任期未滿前將他解聘等的決(jue) 議時,須按以下規定辦理:
(A)提案在召集股東(dong) 會(hui) 議通知發出之前,須送給擬聘任的或擬去職的或在有關(guan) 會(hui) 計年度已去職的會(hui) 計師事務所(核數師)[包括解聘、辭聘、退任的會(hui) 計師事務所(核數師)]。
(B)如果即將去職的會(hui) 計師事務所(核數師)作出書(shu) 麵陳述,並要求公司將該陳述告知股東(dong) ,除非書(shu) 麵陳述收到過晚,公司須采取以下措施:
(Ⅰ)在為(wei) 作出決(jue) 議而發出的通知上說明將去職的會(hui) 計師事務所(核數師)作出了陳述。
(Ⅱ)將該陳述副本送出給每位有權得到股東(dong) 會(hui) 議通知的股東(dong) 。
(C)如果有關(guan) 會(hui) 計師事務所(核數師)的陳述未按[本項(B)目]的規定送出,該會(hui) 計師事務所(核數師)可要求該陳述在股東(dong) 會(hui) 議上宣讀,並可以進一步作出申訴。
(D)去職的會(hui) 計師事務所(核數師)有權出席以下的會(hui) 議:
(Ⅰ)其任期應到期的股東(dong) 會(hui) 議;
(Ⅱ)擬填補因其被解聘而出現空缺的股東(dong) 會(hui) 議;
(Ⅲ)因其主動辭聘而召集的股東(dong) 會(hui) 議。
去職的會(hui) 計師事務所(核數師)有權收到上述會(hui) 議的所有通知或其他通信,並在該等會(hui) 議上就涉及其作為(wei) 公司前會(hui) 計師事務所(核數師)的事宜發言。
(3)會(hui) 計師事務所(核數師)的辭職
(A)會(hui) 計師事務所(核數師)可用置於(yu) 公司注冊(ce) 辦事處一份書(shu) 麵通知的方式辭去其職務,該通知須作出下列之一的陳述:
(Ⅰ)認為(wei) 其辭聘並不涉及任何應該向公司股東(dong) 或債(zhai) 權人交代情況的聲明;
(Ⅱ)任何該等應交代情況的陳述。
該等通知在其置於(yu) 公司住所之日或通知內(nei) 注明的較遲的日期生效。
(B)公司收到[本項(A)目]所指的書(shu) 麵通知的14日內(nei) ,須將該通知複印件送出給主管部門。如果通知載有[本項(A)目(Ⅱ)]提及的陳述,還須送給每位有權得到公司財務狀況報告的股東(dong) 。
(C)如果會(hui) 計師事務所(核數師)的辭聘通知載有[本項(A)目(Ⅱ)]所提及的陳述,他可要求董事會(hui) 召集臨(lin) 時股東(dong) 會(hui) ,聽取他就辭聘有關(guan) 情況作出的解釋。
5.3 會(hui) 計師事務所(核數師)的權利
章程須規定會(hui) 計師事務所(核數師)享有為(wei) 履行其職務所需的充分權利,包括具有下列內(nei) 容的條款:
(1)每位會(hui) 計師事務所(核數師)有權在任何時候查閱公司的帳簿、記錄或憑證,有權要求公司的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提供他認為(wei) 為(wei) 了履行會(hui) 計師事務所(核數師)的職務所需的資料和說明。
(2)如果會(hui) 計師事務所(核數師)提出要求,公司須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從(cong) 其子公司取得該會(hui) 計師事務所(核數師)為(wei) 履行職務而必需的資料和說明。
(3)會(hui) 計師事務所(核數師)有權出席公司股東(dong) 會(hui) ,收到任何股東(dong) 有權收到的會(hui) 議通知或與(yu) 會(hui) 議有關(guan) 的其他通訊,在任何股東(dong) 會(hui) 上就涉及其作為(wei) 公司的會(hui) 計師事務所(核數師)的事宜發言。

6.不同類別股東(dong) 權利的變更
6.1 章程須保護不同類別股東(dong) 的權利,包括具有下列內(nei) 容的條款:
(1)如擬變更或廢除持有某類別股份的股東(dong) 的權利,必須經股東(dong) 會(hui) 以特別決(jue) 議通過和經受影響的類別股東(dong) 在按[本款(2)、(3)、(4)、(5)、(6)項]分別召集的股東(dong) 會(hui) 議上通過方可進行。以下的情形應被視為(wei) 變更或廢除某類別股東(dong) 的權利:
(A)增加或減少該類別股份的數目,或增加或減少與(yu) 該類別股份享有同等或更多的表決(jue) 權、分配權、其他特權的類別股份的數目;
(B)把該類別股份的全部或部分換作其他類別,或把另一類別的股份的全部或部分換作該類別股份或授予該等轉換權;
(C)取消或減少該類別股份具有的取得已產(chan) 生的股利或累積股利的權利;
(D)增加、取消或減少公司贖回該類別股份的權利;
(E)減少或取消該類別股份所具有的優(you) 先取得股利或在公司清算中優(you) 先取得財產(chan) 分配的權利;
(F)增加、取消或減少該類別股份所具有的轉換股份權、選擇權、表決(jue) 權、轉讓權、優(you) 先配售權、取得公司證券的權利;
(G)取消或減少該類別股份所具有的以特定貨幣收取公司應付款項的權利;
(H)設立與(yu) 該類別股份享有同等或更多表決(jue) 權、分配權或其他特權的新類別;
(I)對該類別股份的轉讓或所有權加以限製或增加該等限製;
(J)發行該類別或另一類別的股份認購權或轉換股份的權利;
(K)增加其他類別股份的權利或特權;
(L)公司改組方案會(hui) 構成不同類別股東(dong) 在改組中不按比例地承擔責任;及
(M)修改或廢除[第6.1款]。
(2)受影響的類別股東(dong) ,無論原來在股東(dong) 會(hui) 上有否表決(jue) 權,在涉及[本款(B)、(C)、(D)、(E)、(F)、(G)、(H)、(I)、(1)、(M)]的事項時,在類別股東(dong) 會(hui) 上具有表決(jue) 權,但有利害關(guan) 係的股東(dong) 在類別股東(dong) 會(hui) 議上沒有表決(jue) 權。
(3)類別股東(dong) 會(hui) 的決(jue) 議,須經根據(2)項由出席類別股東(dong) 會(hui) 議的表決(jue) 權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股權表決(jue) 通過,方可作出。
(4)類別股東(dong) 會(hui) 議的法定人數為(wei) 代表該類的發行在外的股份總數三分之二的股東(dong) (親(qin) 自出席或經股東(dong) 代理人出席)。
(5)類別股東(dong) 會(hui) 的會(hui) 議通知隻須送給有權在該會(hui) 議上表決(jue) 的股東(dong) 。
(6)類別股東(dong) 會(hui) 議應以與(yu) 股東(dong) 會(hui) 盡可能相同的程序舉(ju) 行,章程中有關(guan) 股東(dong) 會(hui) 議的條款適用於(yu) 類別股東(dong) 會(hui) 議。
(7)本款有關(guan) 概念的含義(yi) :
(A)除普通股和優(you) 先股等股份類別外,人民幣股和外資股也被視為(wei) 不同類別股份,但本目不適用於(yu) 公司每12個(ge) 月內(nei) 經股東(dong) 會(hui) 以特別決(jue) 議批準後,同時或單獨發行人民幣股及外資股各不超過百分之二十(各自以該決(jue) 議通過之日已發行在外的數量計)的情形;
(B)有利害關(guan) 係股東(dong) 是指:
(Ⅰ)在公司按本章程中[2.1款(5)項]的規定提出全麵購回或在交易所上購回自己的股份的情況下,有利害關(guan) 係股東(dong) 指控股股東(dong) ,控股股東(dong) 的定義(yi) 與(yu) [3.6款(2)項]規定的相同;
(Ⅱ)在公司按本章程中[2.1款(6)項]的規定用在證券交易所外達成合同的方式購回股份的情況下,有利害關(guan) 係股東(dong) 指與(yu) 該合同有關(guan) 的股東(dong) ;
(Ⅲ)公司改組方案中,以低於(yu) 本類別其他股東(dong) 的比例承擔責任的股東(dong) 或有與(yu) 該類別中的其他股東(dong) 不同利害關(guan) 係的股東(dong) 。

7.股東(dong) 會(hui) 議
7.1 股東(dong) 自行召集股東(dong) 臨(lin) 時會(hui) 議或類別股東(dong) 會(hui) 議
章程須包括具有下列內(nei) 容的條款:
股東(dong) 自行召集股東(dong) 臨(lin) 時會(hui) 議時或類別股東(dong) 會(hui) 議時,須按下列程序辦理:兩(liang) 個(ge) 或兩(liang) 個(ge) 以上的股東(dong) 持有公司股份合計不少於(yu) 在該擬舉(ju) 行的會(hui) 議上有表決(jue) 權的股份的10%以上(含10%)(持股數按提出書(shu) 麵要求日計),該股東(dong) 應簽署一份或數份同樣格式內(nei) 容的書(shu) 麵要求,提請董事會(hui) 召集股東(dong) 臨(lin) 時會(hui) 或類別股東(dong) 會(hui) 議,並闡明會(hui) 議的議題。董事會(hui) 在收到該要求後應盡快召集股東(dong) 臨(lin) 時會(hui) 或類別股東(dong) 會(hui) 議。如董事會(hui) 在收到該要求後三十日內(nei) 沒有發出召集會(hui) 議的通知,提出該要求的股東(dong) 可以自行召集會(hui) 議,召集的程序應盡可能與(yu) 董事會(hui) 召集股東(dong) 會(hui) 議的程序相同,但提出要求的股東(dong) 不得在董事會(hui) 收到該要求四個(ge) 月後才自行召集會(hui) 議。要求召集會(hui) 議的該股東(dong) ,如因董事會(hui) 沒有按要求召集會(hui) 議而自行召集及舉(ju) 行會(hui) 議,所產(chan) 生的費用公司須予合理補償(chang) ,並從(cong) 公司欠失職董事的款項中扣除。
7.2 會(hui) 議通知
章程須對會(hui) 議的通知作詳盡的規定,包括具有下列內(nei) 容的條款:
(1)股東(dong) 會(hui) 議須在開會(hui) 日的30日前(但不超過60日)通知股東(dong) ,不包括發出通知之日。
(2)股東(dong) 會(hui) 議的通知必須:
(A)以書(shu) 麵形式作出;
(B)指定會(hui) 議的地點、日期和時間;
(C)闡明會(hui) 議將討論的事項;
(D)向股東(dong) 提供為(wei) 使股東(dong) 對將討論的事項能夠作出明智決(jue) 定所需要的資料及解釋。此原則包括(但不限於(yu) )在公司提出合並、購回股份、股本重組或其他改組時,須提供擬議中的交易的具體(ti) 條件和合同(如有的話),並對其起因和後果作出認真的解釋;
(E)如任何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在將討論的事項上有重要利害關(guan) 係,應披露其利害關(guan) 係的性質和程度。如將討論的事項對該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作為(wei) 股東(dong) 的影響有別於(yu) 對其他同類別股東(dong) 的影響,則應說明其區別;
(F)載有任何擬在會(hui) 議上提議通過的特別決(jue) 議的全文;
(G)以明顯的文字說明有權出席和表決(jue) 的股東(dong) ,有權委任一位或一位以上股東(dong) 代理人代他出席和表決(jue) ,而該股東(dong) 代理人不必為(wei) 股東(dong) ;
(3)股東(dong) 會(hui) 通知須向所有股東(dong) (不論在股東(dong) 會(hui) 上是否有表決(jue) 權)以專(zhuan) 人送出或郵資已付的郵件送出,受件人地址以股東(dong) 的名冊(ce) 登記的地址為(wei) 準。
(4)因意外忽略向某有權得到通知的人送出會(hui) 議通知或該等人沒有收到會(hui) 議通知,會(hui) 議及作出的決(jue) 議並不因此無效。
7.3 表決(jue)
章程須就表決(jue) 事項做出具體(ti) 規定,包括具有下列內(nei) 容的條款:
(1)在股東(dong) 會(hui) 通過決(jue) 議由股東(dong) 舉(ju) 手表決(jue) ,除非下述人士在舉(ju) 手表決(jue) 前或後要求以投票方式表決(jue) :
(A)會(hui) 議主席;
(B)至少兩(liang) 名有表決(jue) 權的股東(dong) 或有表決(jue) 權的股東(dong) 的代理人;
(C)一個(ge) 或若幹合計持有不少於(yu) 在該會(hui) 議有表決(jue) 權的股份10%的股東(dong) 或其股東(dong) 代理人。
除非有人提出以投票方式表決(jue) ,會(hui) 議主席根據舉(ju) 手表決(jue) 的結果宣布提議通過的決(jue) 議已獲一致通過或以多數通過或沒有通過,並將此記載在會(hui) 議記錄中,作為(wei) 最終的依據,無須證明該會(hui) 議通過的決(jue) 議支持或反對的票數或其比例。以投票方式表決(jue) 的要求可由提出者撤回。
(2)如要求以投票方式表決(jue) 的事項是選舉(ju) 主席或中止會(hui) 議,則應立即進行投票表決(jue) 。其他要求以投票方式表決(jue) 的事項,由主席決(jue) 定何時舉(ju) 行投票,會(hui) 方可繼續進行,討論其他事項,投票結果仍被視為(wei) 在該會(hui) 議上所通過的決(jue) 議。
(3)在投票表決(jue) 時,有兩(liang) 票或兩(liang) 票以上的表決(jue) 權的股東(dong) ,不必把所有投票權全部投讚成票或反對票。
(4)當反對和讚成票相等時,無論是舉(ju) 手或投票表決(jue) ,會(hui) 議主席享有兩(liang) 票表決(jue) 權。
7.4 代表和股東(dong) 代理人
章程須有關(guan) 於(yu) 由代表或股東(dong) 代理人出席會(hui) 議的具體(ti) 規定,包括具有下列內(nei) 容的條款:
(1)如股東(dong) 是法人,其法定代表人或董事會(hui) 、其他決(jue) 策機構決(jue) 議授權的人作為(wei) 代表出席公司的股東(dong) 會(hui) 。
(2)任何有權出席股東(dong) 會(hui) 並有權表決(jue) 的股東(dong) 有權委任一個(ge) 或多個(ge) 人(不論該人是否股東(dong) )作為(wei) 其股東(dong) 代理人,代他出席及投票,該股東(dong) 代理人:
(A)享有該股東(dong) 所有的發言權;
(B)可自行或與(yu) 他人共同要求以投票方式表決(jue) ;及
(C)可以舉(ju) 手或以投票方式行使表決(jue) 權,但委任超過一名股東(dong) 代理人的股東(dong) ,其股東(dong) 代理人隻能以投票方式行使表決(jue) 權。
(3)股東(dong) 須以書(shu) 麵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簽署或由其以書(shu) 麵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簽署。如委托人是法人,則加蓋法人印章或由其董事或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簽署。
(4)投票代理委托書(shu) 至少應當在該委托書(shu) 委托投票的有關(guan) 會(hui) 議前24小時,或者指定投票時間前24小時,備置於(yu) 公司住所或召集會(hui) 議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如果該委托書(shu) 由委托人授權他人簽署,則授權其簽署的授權書(shu) 或其他授權文件須經過公證。經公證的授權書(shu) 或其他授權文件應和投票代理委托書(shu) 同時備置於(yu) 公司住所或召集會(hui) 議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5)任何由公司董事會(hui) 發給股東(dong) 用於(yu) 任命股東(dong) 代理人的委托書(shu) 的格式,必須讓股東(dong) 自由選擇指示股東(dong) 代理人投讚成或反對票,並就會(hui) 議每項議題所要作出表決(jue) 的事分別作出指示。該委托書(shu) 應包括注明如股東(dong) 不作指示,股東(dong) 代理人可按自己的意思表決(jue) 。
(6)如果表決(jue) 前委托人已經去世、喪(sang) 失行為(wei) 能力、委任撤回、簽署委任的授權撤回、有關(guan) 股份已被轉讓,隻要公司在有關(guan) 會(hui) 議開始前沒有收到該等事項的書(shu) 麵通知,由股東(dong) 代理人按委托書(shu) 作出的表決(jue) 仍然有效。
7.5 會(hui) 議記錄
章程須包括具有下列內(nei) 容的條款:
(1)如任何會(hui) 議記錄經該會(hui) 議主席或下次會(hui) 議的主席簽署,即為(wei) 該會(hui) 議有效的記錄。
(2)股東(dong) 可在公司辦公時間免費查閱會(hui) 議記錄複印件。任何股東(dong) 向公司索取有關(guan) 會(hui) 議記錄的複印件,公司應在收到合理費用後七日內(nei) 把複印件送出。
7.6 特殊情況下的股東(dong) 會(hui) 議
章程須包括具有下列內(nei) 容的條款:
如在特殊情況下股東(dong) 會(hui) 不能召集或不能按本章程規定的形式召集,法院可自行或根據任何董事或在擬召集的會(hui) 議上有表決(jue) 權的股東(dong) 的要求,下令以該法院認為(wei) 合適的方式召集及舉(ju) 行會(hui) 議,並可附有任何為(wei) 使會(hui) 議順利召集及舉(ju) 行的指示,包括隻有一名股東(dong) 或其股東(dong) 代理人出席會(hui) 議亦被視為(wei) 合法舉(ju) 行該會(hui) 議的指示。

8.清算
8.1 股東(dong) 會(hui) 的控製權
章程須包括具有下列內(nei) 容的條款:
(1)如董事會(hui) 決(jue) 定公司進行清算(因公司宣告破產(chan) 而清算者除外),則必須在為(wei) 此召集的股東(dong) 會(hui) 的通知中作出聲明:董事會(hui) 對公司的狀況已經做了全麵的調查之後,認為(wei) 公司可在清算開始後十二個(ge) 月內(nei) 全部清償(chang) 公司債(zhai) 務。
(2)清算組應由股東(dong) 會(hui) 以普通決(jue) 議任免(因公司宣告破產(chan) 除外)。
(3)進行清算的特別決(jue) 議通過後,公司董事的權力立即終止。
(4)清算組須:
(A)每年最少一次向股東(dong) 會(hui) 報告清算組的收入和支出,公司的業(ye) 務和清算的進展;
(B)在清算結束時向股東(dong) 會(hui) 作最後報告;及
(C)遵循股東(dong) 會(hui) 的指示。

9.糾紛的解決(jue)
9.1 仲裁
章程必須包括具有下列內(nei) 容的條款:
(1)當[本款(2)項]提及的人士基於(yu) 本章程或《規範意見》及日後頒布的取代《規範意見》的法律或法規所規定的權利或義(yi) 務發生與(yu) 公司事務有關(guan) 的爭(zheng) 議或權利主張時,該等人士須把爭(zheng) 議或權利主張提交下述仲裁機構之一進行仲裁。國家體(ti) 改委發布的《到香港上市公司章程必備條款》[第3.1款]與(yu) [第3.2款]中另有規定除外。申請仲裁者可選擇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hui) 按其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亦可選擇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按其評判仲裁規則進行仲裁。申請仲裁者把爭(zheng) 議或權利主張提交仲裁後,對方必須在申請者選擇的仲裁機構進行仲裁。上述仲裁機構的裁決(jue) 是終局的,對各方均有約束力。
(2)本款適用於(yu) 下列人士之間的爭(zheng) 議或權利主張:
(A)H股股東(dong) 與(yu) 公司;
(B)H股股東(dong) 與(yu) 公司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
(C)H股股東(dong) 與(yu) 人民幣股股東(dong) 。
[本款(1)項]所提的爭(zheng) 議或權利主張,涉及上述任何一目所列出的人士時,必須將全部權利主張或爭(zheng) 議整體(ti) 訴諸仲裁;所有由於(yu) 同一事由有訴因的人或該爭(zheng) 議或權利主張的解決(jue) 需要其參與(yu) 的人,如果係公司或公司股東(dong) 、監事、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須按本條的規定服從(cong) 仲裁。
(3)因章程而產(chan) 生的任何爭(zheng) 議或權利主張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國家體(ti) 改委發布的《到香港上市公司章程必備條款》中另有規定除外。
(4)本款所指的《規範意見》是指國家體(ti) 改委於(yu) 一九九二年五月十五日發布的《股份有限公司規範意見》及其後頒布任何補充或說明。

須知
一、公司在將<必備條款>第三十三條要求的內(nei) 容寫(xie) 入公司章程時,應當在該條第三句話“……加蓋印章後生效。”之後,第四句話“公司董事長……”之前,寫(xie) 入下列補充內(nei) 容:
“在股票上加蓋公司印章,應當有董事會(hui) 的授權。”
二、公司在將<必備條款>第三十五條要求的內(nei) 容寫(xie) 入公司章程時,應當在該條第一句話“……境外代理機構管理。”之後,寫(xie) 入下列補充內(nei) 容:
“在香港上市的境外上市外資股股東(dong) 名冊(ce) 正本的存放地為(wei) 香港。”
此外,將該條原第二句話“公司應當將境外……的一致性。”另起一段落。
三、公司在將<必備條款>第八十五條要求的內(nei) 容寫(xie) 入公司章程時,應當刪除該條第一段的開首語句“如果公司股票上市……應當載入”及該段最後一句內(nei) 的“的內(nei) 容”幾個(ge) 字,同時還應刪除該條第二段的開首語句“載有前款規定內(nei) 容的公司章程,應當同時規定”和該段首尾的引號。
四、公司在將<必備條款>第八十七條要求的內(nei) 容寫(xie) 入公司章程時,應當在該條第一段之後,另起段落,寫(xie) 入下列補充內(nei) 容:
“有關(guan) 提名董事候選人的意圖以及候選人表明願意接受提名的書(shu) 麵通知,應當在股東(dong) 大會(hui) 召開七天前發給公司。”
此外,公司應當在該條原第二段之後,另起段落,寫(xie) 入下列補充內(nei) 容:
“股東(dong) 大會(hui) 在遵守有關(guan)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前提下,可以以普通決(jue) 議的方式將任何任期未屆滿的董事罷免(但依據任何合同可提出的索償(chang) 要求不受此影響)。”
五、公司在將<必備條款>第一百零四條要求的內(nei) 容寫(xie) 入公司章程時,應當在該條內(nei) 容後,另起段落,寫(xie) 入下列補充內(nei) 容:
“監事會(hui) 主席的任免,應當經三分之二以上監事會(hui) 成員表決(jue) 通過。”
六、公司在將<必備條款>第一百零九條要求的內(nei) 容寫(xie) 入公司章程時,應當在該條內(nei) 容後,另起段落,寫(xie) 入下列補充內(nei) 容:
“監事會(hui) 的決(jue) 議,應當由三分之二以上監事會(hui) 成員表決(jue) 通過。”
七、公司在將<必備條款>第一百三十三條要求的內(nei) 容寫(xie) 入公司章程時,應當刪除該條第二段“到香港上市的”語句,並在“公司至少應當”之後,“將前述報告”之前,寫(xie) 入下列補充內(nei) 容:
“在股東(dong) 大會(hui) 年會(hui) 召開前二十一日”。
八、公司在將<必備條款>第一百四十條要求的內(nei) 容寫(xie) 入公司章程時,應當在該條第二段內(nei) 容之後,寫(xie) 入下列補充內(nei) 容:
“公司委任的在香港上市的境外上市外資股股東(dong) 的收款代理人,應當為(wei) 依照香港<受托人條例>注冊(ce) 的信托公司”
九、公司在將<必備條款>第一百四十七條要求的內(nei) 容寫(xie) 入公司章程時,應當在該條內(nei) 容後,另起段落,寫(xie) 入下列補充內(nei) 容:
股東(dong) 大會(hui) 在擬通過決(jue) 議,聘任一家非現任的會(hui) 計師事務所以填補會(hui) 計師事務所職位的任何空缺,或續聘一家由董事會(hui) 聘任填補空缺的會(hui) 計師事務所或者解聘一家任期未屆滿的會(hui) 計師事務所時,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有關(guan) 聘任或解聘的提案在股東(dong) 大會(hui) 會(hui) 議通知發出之前,應當送給擬聘任的或者擬離任的或者在有關(guan) 會(hui) 計年度已離任的會(hui) 計師事務所。
離任包括被解聘、辭聘和退任。
(二)如果即將離任的會(hui) 計師事務所作出書(shu) 麵陳述,並要求公司將該陳述告知股東(dong) ,公司除非收到書(shu) 麵陳述過晚,否則應當采取以下措施:
1.在為(wei) 作出決(jue) 議而發出通知上說明將離任的會(hui) 計師事務所作出了陳述;
2.將陳述副本作為(wei) 通知的附件以章程規定的方式送給股東(dong) 。
(三)公司如果未將有關(guan) 會(hui) 計師事務所的陳述按本款(二)項的規定送出,有關(guan) 會(hui) 計師事務所可要求該陳述在股東(dong) 大會(hui) 上宣讀,並可以進一步作出申訴。
(四)離任的會(hui) 計師事務所有權出席以下會(hui) 議:
1.其任期應到期的股東(dong) 大會(hui) ;
2.為(wei) 填補因其被解聘而出現空缺的股東(dong) 大會(hui) ;
3.因其主動辭聘而召集的股東(dong) 大會(hui) ;
離任的會(hui) 計師事務所有權收到前述會(hui) 議的所有通知或者與(yu) 會(hui) 議有關(guan) 的其他信息,並在前述會(hui) 議上就涉及其作為(wei) 公司前任會(hui) 計師事務所的事宜發言。
十、公司在將<必備條款>第一百四十八條要求的內(nei) 容寫(xie) 入公司章程時,應當在該條內(nei) 容後,另起段落,寫(xie) 入下列補充內(nei) 容:
會(hui) 計師事務所可以用把辭聘書(shu) 麵通知置於(yu) 公司法定地址的方式辭去其職務。通知在其置於(yu) 公司法定地址之日或者通知內(nei) 注明的較遲的日期生效。該通知應當包括下列陳述:
1.認為(wei) 其辭聘並不涉及任何應該向公司股東(dong) 或者債(zhai) 權人交代情況的聲明;或者
2.任何應當交代情況的陳述。
公司收到前款所指書(shu) 麵通知的14日內(nei) ,應當將該通知複印件送出給有關(guan) 主管機關(guan) 。如果通知載有前款2項提及的陳述,公司應當將該陳述的副本備置於(yu) 公司,供股東(dong) 查閱。公司還應將前述陳述副本以郵資已付的郵件寄給每個(ge) 境外上市外資股股東(dong) ,受件人地址以股東(dong) 的名冊(ce) 登記的地址為(wei) 準。
如果會(hui) 計師事務所的辭聘通知載有任何應當交代情況的陳述,會(hui) 計師事務所可要求董事會(hui) 召集臨(lin) 時股東(dong) 大會(hui) ,聽取其就辭聘有關(guan) 情況作出的解釋。
十一、公司在將<必備條款>第一百六十三條要求的內(nei) 容寫(xie) 入公司章程時,應當刪除該條第一段的全部內(nei) 容。此外,刪除該條第二段的開首句:“到香港上市公司的公司,應當將下列內(nei) 容載入公司章程:”,並以“本公司遵從(cong) 下述爭(zheng) 議解決(jue) 規則:”語句代替。
十二、公司在將<必備條款>第三十七條要求的內(nei) 容寫(xie) 入公司章程時,應當在該條第一段之後,另起段落,寫(xie) 入下列補充內(nei) 容:
所有股本已繳清的在香港上市的境外上市外資股,皆可依據章程自由轉讓;但是除非符合下列條件,否則董事會(hui) 可拒絕承認任何轉讓文據,並無需申述任何理由:
(一)向公司支付二元港幣的費用,或支付香港聯交所同意的更高的費用,以登記股份的轉讓文據和其他與(yu) 股份所有權有關(guan) 的或會(hui) 影響股份所有權的文件;
(二)轉讓文據隻涉及在香港上市的境外上市外資股;
(三)轉讓文據已付應繳的印花稅;
(四)應當提供有關(guan) 的股票,以及董事會(hui) 所合理要求的證明轉讓人有權轉讓股份的證據;
(五)如股份擬轉讓與(yu) 聯名持有人,則聯名持有人之數目不得超過4位;
(六)有關(guan) 股份沒有附帶任何公司的留置權。
此項是香港聯交所建議的內(nei) 容,不是聯交所新訂上市規則附錄三所要求必備的內(nei) 容。我們(men) 建議公司在修改公司章程時可酌情寫(xie) 入。
除上述關(guan) 於(yu) 公司章程文字作技術處理之外,為(wei) 了順利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在股東(dong) 大會(hui) 召開時,可要求股東(dong) 大會(hui) 通過一項授權決(jue) 議,如股東(dong) 大會(hui) 通過的公司章程報國家體(ti) 改委和國務院證券委審批時需進行文字或者條文順序的變動,公司董事會(hui) 有權依據國家體(ti) 改委和國務院證券委的要求作出相應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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