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一: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chan) 生辦法
一、行政長官由一個(ge) 具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ju) 委員會(hui) 根據本法選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二、選舉(ju) 委員會(hui) 委員共800人,由下列各界人士組成:
工商、金融界 200人
專(zhuan) 業(ye) 界 200人
勞工、社會(hui) 服務、宗教等界 200人
立法會(hui) 議員、區域性組織代表、香港地區全國人大代表、香港地區全國政協委員的代表200人
選舉(ju) 委員會(hui) 每屆任期五年。
三、各個(ge) 界別的劃分,以及每個(ge) 界別中何種組織可以產(chan) 生選舉(ju) 委員的名額,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民主、開放的原則製定選舉(ju) 法加以規定。
各界別法定團體(ti) 根據選舉(ju) 法規定的分配名額和選舉(ju) 辦法自行選出選舉(ju) 委員會(hui) 委員。
選舉(ju) 委員以個(ge) 人身份投票。
四、不少於(yu) 一百名的選舉(ju) 委員可聯合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每名委員隻可提出一名候選人。
五、選舉(ju) 委員會(hui) 根據提名的名單,經一人一票無記名投票選出行政長官候任人。具體(ti) 選舉(ju) 辦法由選舉(ju) 法規定。
六、第一任行政長官按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關(guan) 於(yu) 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和立法會(hui) 產(chan) 生辦法的決(jue) 定》產(chan) 生。
七、二00七年以後各任行政長官的產(chan) 生辦法如需修改,須經立法會(hui) 全體(ti) 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批準。
附件二: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hui) 的產(chan) 生辦法和表決(jue) 程序
一、立法會(hui) 的產(chan) 生辦法
(一)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hui) 議員每屆60人,第一屆立法會(hui) 按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關(guan) 於(yu) 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和立法會(hui) 產(chan) 生辦法的決(jue) 定》產(chan) 生。第二屆、第三屆立法會(hui) 的組成如下:
第二屆
功能團體(ti) 選舉(ju) 的議員 30人
選舉(ju) 委員會(hui) 選舉(ju) 的議員 6人
分區直接選舉(ju) 的議員 24人
第三屆
功能團體(ti) 選舉(ju) 的議員 30人
分區直接選舉(ju) 的議員 30人
(二)除第一屆立法會(hui) 外,上述選舉(ju) 委員會(hui) 即本法附件一規定的選舉(ju) 委員會(hui) 。上述分區直接選舉(ju) 的選區劃分、投票辦法,各個(ge) 功能界別和法定團體(ti) 的劃分、議員名額的分配、選舉(ju) 辦法及選舉(ju) 委員會(hui) 選舉(ju) 議員的辦法,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提出並經立法會(hui) 通過的選舉(ju) 法加以規定。
二、立法會(hui) 對法案、議案的表決(jue) 程序
除本法另有規定外,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hui) 對法案和議案的表決(jue) 采取下列程序:
政府提出的法案,如獲得出席會(hui) 議的全體(ti) 議員的過半數票,即為(wei) 通過。
立法會(hui) 議員個(ge) 人提出的議案、法案和對政府法案的修正案均須分別經功能團體(ti) 選舉(ju) 產(chan) 生的議員和分區直接選舉(ju) 、選舉(ju) 委員會(hui) 選舉(ju) 產(chan) 生的議員兩(liang) 部分出席會(hui) 議議員各過半數通過。
三、二〇〇七年以後立法會(hui) 的產(chan) 生辦法和表決(jue) 程序
二〇〇七年以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hui) 的產(chan) 生辦法和法案、議案的表決(jue) 程序,如需對本附件的規定進行修改,須經立法會(hui) 全體(ti) 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備案。
附件三: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
下列全國性法律,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布或立法實施。
一、《關(guan) 於(yu)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都、紀年、國歌、國旗的決(jue) 議》
二、《關(guan) 於(yu)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慶日的決(jue) 議》
三、《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的命令》附:國徽圖案、說明、使用辦法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guan) 於(yu) 領海的聲明》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yu) 豁免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