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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第八-九章

第八章 本法的解釋和修改


第一百五十八條 本法的解釋權屬於(yu)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本法關(guan) 於(yu) 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內(nei) 的條款自行解釋。

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本法的其他條款也可解釋。但如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需要對本法關(guan) 於(yu) 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務或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guan) 係的條款進行解釋,而該條款的解釋又影響到案件的判決(jue) ,在對該案件作出不可上訴的終局判決(jue) 前,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對有關(guan) 條款作出解釋。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作出解釋,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引用該條款時,應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的解釋為(wei) 準。但在此以前作出的判決(jue) 不受影響。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在對本法進行解釋前,征詢其所屬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hui) 的意見。

第一百五十九條 本法的修改權屬於(yu)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

本法的修改提案權屬於(yu)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國務院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修改議案,須經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代表三分之二多數、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hui) 全體(ti) 議員三分之二多數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同意後,交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出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的代表團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提出

本法的修改議案在列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的議程前,先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hui) 研究並提出意見。

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針政策相抵觸。


第九章 附則


第一百六十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時,香港原有法律除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宣布為(wei) 同本法抵觸者外,采用為(wei) 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如以後發現有的法律與(yu) 本法抵觸,可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修改或停止生效。

在香港原有法律下有效的文件、證件、契約和權利義(yi) 務,在不抵觸本法的前提下繼續有效,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承認和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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