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行政機關(guan)
第五十九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是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機關(guan) 。
第六十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首長是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設政務司、財政司、律政司和各局、處、署。
第六十一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主要官員由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滿十五年並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
第六十二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行使下列職權:
(一)製定並執行政策;
(二)管理各項行政事務;
(三)辦理本法規定的中央人民政府授權的對外事務;
(四)編製並提出財政預算、決(jue) 算;
(五)擬定並提出法案、議案、附屬法規;
(六)委派官員列席立法會(hui) 並代表政府發言。
第六十三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律政司主管刑事檢察工作,不受任何幹涉。
第六十四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必須遵守法律,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hui) 負責:執行立法會(hui) 通過並已生效的法律;定期向立法會(hui) 作施政報告;答複立法會(hui) 議員的質詢;征稅和公共開支須經立法會(hui) 批準。
第六十五條 原由行政機關(guan) 設立谘詢組織的製度繼續保留。
第三節 立法機關(guan)
第六十六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hui) 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guan) 。
第六十七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hui) 由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組成。但非中國籍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和在外國有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也可以當選為(wei)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hui) 議員,其所占比例不得超過立法會(hui) 全體(ti) 議員的百分之二十。
第六十八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hui) 由選舉(ju) 產(chan) 生。
立法會(hui) 的產(chan) 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全部議員由普選產(chan) 生的目標。
立法會(hui) 產(chan) 生的具體(ti) 辦法和法案、議案的表決(jue) 程序由附件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hui) 的產(chan) 生辦法和表決(jue) 程序》規定。
第六十九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hui) 除第一屆任期為(wei) 兩(liang) 年外,每屆任期四年。
第七十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hui) 如經行政長官依本法規定解散,須於(yu) 三個(ge) 月內(nei) 依本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重行選舉(ju) 產(chan) 生。
第七十一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hui) 主席由立法會(hui) 議員互選產(chan) 生。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hui) 主席由年滿四十周歲,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滿二十年並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
第七十二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hui) 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會(hui) 議;
(二)決(jue) 定議程,政府提出的議案須優(you) 先列入議程;
(三)決(jue) 定開會(hui) 時間;
(四)在休會(hui) 期間可召開特別會(hui) 議;
(五)應行政長官的要求召開緊急會(hui) 議;
(六)立法會(hui) 議事規則所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七十三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hui) 行使下列職權:
(一)根據本法規定並依照法定程序製定、修改和廢除法律;
(二)根據政府的提案,審核、通過財政預算;
(三)批準稅收和公共開支;
(四)聽取行政長官的施政報告並進行辯論;
(五)對政府的工作提出質詢;
(六)就任何有關(guan) 公共利益問題進行辯論;
(七)同意終審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
(八)接受香港居民申訴並作出處理;
(九)如立法會(hui) 全體(ti) 議員的四分之一聯合動議,指控行政長官有嚴(yan) 重違法或瀆職行為(wei) 而不辭職,經立法會(hui) 通過進行調查,立法會(hui) 可委托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負責組成獨立的調查委員會(hui) ,並擔任主席。調查委員會(hui) 負責進行調查,並向立法會(hui) 提出報告。如該調查委員會(hui) 認為(wei) 有足夠證據構成上述指控,立法會(hui) 以全體(ti) 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可提出彈劾案,報請中央人民政府決(jue) 定。
(十)在行使上述各項職權時,如有需要,可傳(chuan) 召有關(guan) 人士出席作證和提供證據。
第七十四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hui) 議員根據本法規定並依照法定程序提出法律草案,凡不涉及公共開支或政治體(ti) 製或政府運作者,可由立法會(hui) 議員個(ge) 別或聯名提出。凡涉及政府政策者,在提出前必須得到行政長官的書(shu) 麵同意。
第七十五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hui) 舉(ju) 行會(hui) 議的法定人數為(wei) 不少於(yu) 全體(ti) 議員的二分之一。
立法會(hui) 議事規則由立法會(hui) 自行製定,但不得與(yu) 本法相抵觸。
第七十六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hui) 通過的法案,須經行政長官簽署、公布,方能生效。
第七十七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hui) 議員在立法會(hui) 的會(hui) 議上發言,不受法律追究。
第七十八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hui) 議員在出席會(hui) 議時和赴會(hui) 途中不受逮捕。
第七十九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hui) 議員如有下列情況之一,由立法會(hui) 主席宣告其喪(sang) 失立法會(hui) 議員的資格:
(一)因嚴(yan) 重疾病或其他情況無力履行職務;
(二)未得到立法會(hui) 主席的同意,連續三個(ge) 月不出席會(hui) 議而無合理解釋者;
(三)喪(sang) 失或放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的身份;
(四)接受政府的委任而出任公務人員;
(五)破產(chan) 或經法庭裁定償(chang) 還債(zhai) 務而不履行;
(六)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內(nei) 或區外被判犯有刑事罪行,判處監禁一個(ge) 月以上,並經立法會(hui) 出席會(hui) 議的議員三分之二通過解除其職務;
(七)行為(wei) 不檢或違反誓言而經立法會(hui) 出席會(hui) 議的議員三分之二通過譴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