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法規
企業重組上市IPO

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第四章—1節

第四章 政治體(ti) 製

第一節 行政長官

第四十三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首長,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依照本法的規定對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

第四十四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由年滿四十周歲,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滿二十年並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

第四十五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ju) 或協商產(chan) 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行政長官的產(chan) 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由一個(ge) 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hui) 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chan) 生的目標。

行政長官產(chan) 生的具體(ti) 辦法由附件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chan) 生辦法》規定。

第四十六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任期五年,可連任一次。

第四十七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必須廉潔奉公、盡忠職守。

行政長官就任時應向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申報財產(chan) ,記錄在案。

第四十八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行使下列職權:

(一)領導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二)負責執行本法和依照本法適用於(yu)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其他法律;

(三)簽署立法會(hui) 通過的法案,公布法律;

簽署立法會(hui) 通過的財政預算案,將財政預算、決(jue) 算報中央人民政府備案;

(四)決(jue) 定政府政策和發布行政命令;

(五)提名並報請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下列主要官員:各司司長、副司長,各局局長,廉政專(zhuan) 員,審計署署長,警務處處長,入境事務處處長,海關(guan) 關(guan) 長;建議中央人民政府免除上述官員職務;

(六)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各級法院法官;

(七)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公職人員;

(八)執行中央人民政府就本法規定的有關(guan) 事務發出的指令;

(九)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處理中央授權的對外事務和其他事務;

(十)批準向立法會(hui) 提出有關(guan) 財政收入或支出的動議;

(十一)根據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的考慮,決(jue) 定政府官員或其他負責政府公務的人員是否向立法會(hui) 或其屬下的委員會(hui) 作證和提供證據;

(十二)赦免或減輕刑事罪犯的刑罰;

(十三)處理請願,申訴事項。

第四十九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如認為(wei) 立法會(hui) 通過的法案不符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整體(ti) 利益,可在三個(ge) 月內(nei) 將法案發回立法會(hui) 重議,立法會(hui) 如以不少於(yu) 全體(ti) 議員三分之二多數再次通過原案,行政長官必須在一個(ge) 月內(nei) 簽署公布或按本法第五十條的規定處理。

第五十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如拒絕簽署立法會(hui) 再次通過的法案或立法會(hui) 拒絕通過政府提出的財政預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經協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行政長官可解散立法會(hui) 。

行政長官在解散立法會(hui) 前,須征詢行政會(hui) 議的意見。行政長官在其一任任期內(nei) 隻能解散立法會(hui) 一次。

第五十一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hui) 如拒絕批準政府提出的財政預算案,行政長官可向立法會(hui) 申請臨(lin) 時撥款。如果由於(yu) 立法會(hui) 已被解散而不能批準撥款,行政長官可在選出新的立法會(hui) 前的一段時期內(nei) ,按上一財政年度的開支標準,批準臨(lin) 時短期撥款。

第五十二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如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必須辭職:

(一)因嚴(yan) 重疾病或其他原因無力履行職務;

(二)因兩(liang) 次拒絕簽署立法會(hui) 通過的法案而解散立法會(hui) ,重選的立法會(hui) 仍以全體(ti) 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所爭(zheng) 議的原案,而行政長官仍拒絕簽署;

(三)因立法會(hui) 拒絕通過財政預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而解散立法會(hui) ,重選的立法會(hui) 繼續拒絕通過所爭(zheng) 議的原案。

第五十三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短期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政務司長、財政司長、律政司長依次臨(lin) 時代理其職務。

行政長官缺位時,應在六個(ge) 月內(nei) 依本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產(chan) 生新的行政長官。行政長官缺位期間的職務代理,依照上款規定辦理。

第五十四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會(hui) 議是協助行政長官決(jue) 策的機構。

第五十五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會(hui) 議的成員由行政長官從(cong) 行政機關(guan) 的主要官員、立法會(hui) 議員和社會(hui) 人士中委任,其任免由行政長官決(jue) 定。行政會(hui) 議成員的任期應不超過委任他的行政長官的任期。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會(hui) 議成員由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

行政長官認為(wei) 必要時可邀請有關(guan) 人士列席會(hui) 議。

第五十六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會(hui) 議由行政長官主持。

行政長官在作出重要決(jue) 策、向立法會(hui) 提交法案、製定附屬法規和解散立法會(hui) 前,須征詢行政會(hui) 議的意見,但人事任免、紀律製裁和緊急情況下采取的措施除外。

行政長官如不采納行政會(hui) 議多數成員的意見,應將具體(ti) 理由記錄在案。

第五十七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廉政公署,獨立工作,對行政長官負責。

第五十八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審計署,獨立工作,對行政長官負責。

現成公司熱 | 信托基金 | 財務管理 | 政策法規 | 工商注冊 | 企業管理 | 外貿知識 | SiteMap | 說明會new | 香港指南 | 網站地圖 | 免責聲明
必威官方平台
客戶谘詢熱線:400-880-8098
24小時服務熱線:137 2896 5777
微信二維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