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衡平法不允許有錯誤存在而沒有救濟(Equity will not suffer a wrong to be without remedy)。這個(ge) 格言背後的原則是,如果由於(yu) 某些技術上的缺陷,一種權利在普通法尚不能強製實施,那麽(me) ,衡平法將出麵幹預,以保護這種權利。它表明,權利受到侵害的當事人如果在普通法上得不到救濟,衡平法就會(hui) 幹預,給他提供救濟。最典型的是信托:委托人將財產(chan) 轉移給受托人後,受托人如果稱這些財產(chan) 是他自己的,受益人在普通法上就沒有什麽(me) 救濟,因為(wei) 在普通法上,那些財產(chan) 確實是受托人的,他是財產(chan) 的法定所有者,但是,受益人可以請求衡平法幹預,以實現他的權利。不過,這句格言並不是說,任何一項錯誤都能在衡平法院得到救濟。事實上,衡平法院準備幹預並給予救濟的“錯誤”,首先是指那些能夠在司法上予以強製實施的情形,如果不能強製實施,衡平法也愛莫能助。
2、衡平法是對人的(Equity acts in personam)。最初,衡平法院的命令時對被告人的,強製他履行一定的行為(wei) 或者不作為(wei) 。在用益製度下,就是針對受讓人,他擁有土地的法定所有權。後來,衡平法院的命令不僅(jin) 針對財產(chan) 的法定所有者,而且,在一定的條件下,也可以針對後來獲得財產(chan) 的法定所有者。結果,將一定的衡平法權利看成是財產(chan) 性權利,也是有道理的。因此,可以說某些衡平法權益也具有物權的特征,涉及被告的財產(chan) ,因而也是對物的。至於(yu) 信托受益人的權益到底是對人權還是無權,至今仍在爭(zheng) 論。
3、衡平法遵從(cong) 法律(Equity follows the law)。衡平法當然不能違背議會(hui) 的製定法,同時,凡是普通法承認的權益,衡平法也予以承認,不能拒絕。衡平法不是要挫敗普通法,而是補充它。重要的是,衡平法除承認普通法的權益,還承認一些不為(wei) 普通法承認的衡平法權益。所以,在信托製度中,衡平法不否認財產(chan) 是受托人的,如果否認,就會(hui) 與(yu) 普通法矛盾,因為(wei) 在普通法上,信托財產(chan) 的法定所有權確實屬於(yu) 受托人。相反,衡平法隻是在此基礎上要求受托人履行他的義(yi) 務。於(yu) 是,衡平法院首先承認,受托人的確是信托財產(chan) 的法定所有者;然後它更進一步指出,受托人有義(yi) 務按照委托人的指示,為(wei) 了受益人的利益,管理和處分這些財產(chan) ,最後,衡平法院要求受托人履行這項義(yi) 務。
4、求助於(yu) 衡平法自身必須公正行事(He who seeks equity must do equity)。尋求衡平法救濟的原告,必須準備第被告公平地采取行動。原告不能或不願履行自己的未來義(yi) 務,法院就不會(hui) 針對被告事項原告的權利。同樣,如果為(wei) 了實現原告的公正,結果會(hui) 被被告造成更大的不公正,那麽(me) ,衡平法就不會(hui) 幹預,因為(wei) 衡平法不能為(wei) 了實現公正而帶來更大的不公正。
衡平法上的救濟為(wei) :(1)禁止令;(2)特定履行;(3)廢除;(4)改正。
(1)禁止令是法院作出的裁定,指示一人或數人不要做某項具體(ti) 的事。禁止令隻能為(wei) 強製執行或保護一種普通法上火衡平法上的權利,才能做出。
(2)特定履行是對需要履行合同義(yi) 務的合同當事人發出的一種命令。隻有存在需要履行的合同,才能取得特定履行的命令;比如,如果在普通法的訴訟中勝訴人隻能取得名義(yi) 上的損害賠償(chang) 以及債(zhai) 務屬於(yu) 持續的債(zhai) 務,需要提起一係列的損害賠償(chang) 訴訟,這時普通法的救濟是不足的,隻有發出特定履行的命令才能做到比損害賠償(chang) 更完善的救濟時,就可使用特定履行。
(3)廢除是指如果合同有一些固有的缺陷導致其在衡平法上的無緣,合同當事人有權廢除合同。而法院可以做出廢除的命令。
(4)蓋章是一項衡平法上的改正文件,以使它正確反映當事人意思的權力。不能將它和普通法以及衡平法上的糾正文件中明顯存在的錯誤的權力混淆,因為(wei) 改正是將當事人曾真正達成的協議,而文書(shu) 沒有記錄的內(nei) 容予以證明。
最典型的運用衡平法進行補償(chang) 的行為(wei) 是信托:委托人將財產(chan) 轉移給受托人之後,受托人如果聲稱這些財產(chan) 是他自己的,他是財產(chan) 的法定所有者,但是,受益人可以請求衡平法幹預,以實現他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