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的性質
《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製定,如香港特區的小憲法,於(yu) 1990年4月4日公布,並自1997年7月1日香港特區成立時實施。香港特區的所有製度和政策,包括社會(hui) 及經濟製度、有關(guan) 保障居民基本權利和自由的製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麵的製度,以及有關(guan) 政策,必須以《基本法》的規定為(wei) 依據。此外,香港特區立法機關(guan) 製定的任何法律,均不得與(yu) 《基本法》相抵觸。
《基本法》的最大特色,便是「一國兩(liang) 製」的基本原則。在這原則下,香港特區不實行社會(hui) 主義(yi) 製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yi) 製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
根據《基本法》,所有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條例、附屬立法和習(xi) 慣法),除同《基本法》相抵觸或經香港特區的立法機關(guan) 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全國性法律,除列於(yu) 《基本法》附件三有關(guan) 國防和外交的法律外,不在香港特區實施。
中央和香港特區的關(guan) 係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通過《基本法》,授權香港特區實行高度自治,直轄於(yu) 中央人民政府。香港特區依照《基本法》的規定,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雖然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與(yu) 香港特區有關(guan) 的外交事務,但授權香港特區依照《基本法》自行處理有關(guan) 的對外事務。中央人民政府也負責管理香港特區的防務;維持社會(hui) 治安的責任,則由香港特區政府承擔。
《基本法》保障的基本權利
《基本法》詳細載列香港特區居民的基本權利、自由和義(yi) 務。有關(guan) 權利包括:在法律麵前一律平等的權利;言論、新聞和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hui) 、遊行和示威的自由;組織和參加工會(hui) 、罷工的權利和自由;遷徙的自由;信仰自由及宗教信仰的自由。《基本法》也保證《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hui) 與(yu) 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和國際勞工公約適用於(yu) 香港的有關(guan) 規定繼續有效。
香港特區的政治體(ti) 製
行政長官是香港特區的首長,對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區負責。香港特區行政會(hui) 議協助行政長官決(jue) 策。行政長官主持行政會(hui) 議,並委任其成員。
香港特區政府的首長是行政長官,政府的主要職權包括:製定並執行政策、管理各項行政事務、編製擬定並提出財政預算及法例。
香港特區的立法機關(guan) 是立法會(hui) 而《基本法》有對立法會(hui) 產(chan) 生的具體(ti) 辦法和法案、議案的表決(jue) 程序作出規定。根據《基本法》,立法會(hui) 的職能主要包括製定法律、通過財政預算及公共開支,以及監察政府整體(ti) 工作。
普通法和衡平法
普通法和衡平法,主要見諸香港和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高級法院的判決(jue) 。追溯曆史,至少自十五世紀以來,法官判詞的紀錄已逐步建立一些詳細的法律原則,規管國家與(yu) 公民之間和公民與(yu) 公民之間的關(guan) 係。現時,源自普通法適用地區的案例已盈千累萬(wan) ,形成普通法。有關(guan) 言論自由、集會(hui) 自由及免受任意逮捕或監禁的權利,已於(yu) 三百多年前判定的案例中載列。這些權利現在由《基本法》的條文保障。
普通法最獨特的地方,在於(yu) 所依據的司法判例製度。案例可以引自所有普通法適用地區,而並不限於(yu) 某一司法管轄區的判決(jue) 。《基本法》第八十四條訂明,香港特區法院可參考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司法判例。此外,香港特區終審法院和司法機關(guan) 有權邀請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法官參加審判。
香港製定的成文法
香港絕大部分的現行成文法,都是在本地訂立並載於(yu) 《香港法例》中。香港很多法例都是根據獲轉授的權力而訂立的,稱為(wei) 附屬法例。例如,某條例可轉授權力予行政長官會(hui) 同行政會(hui) 議(即行政長官經諮詢行政會(hui) 議的意見),就條例實施的細節訂立規例。
中國習(xi) 慣法
部分中國習(xi) 慣法適用於(yu) 香港。舉(ju) 例來說,根據《新界條例》(第97章)第13條,法庭可以認可並執行與(yu) 新界土地有關(guan) 的中國習(xi) 俗或傳(chuan) 統權益;而在《婚生地位條例》(第184章)中,中國法律和習(xi) 俗也得到承認。
國際法
現時已有超過260項國際條約和協議適用於(yu) 香港。條約在立法施行之前,不算是香港本地法律的一部分,但仍可影響普通法的發展。舉(ju) 例來說,法庭可引用某條約,以助解釋法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