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與(yu) 其他分配方式相比,具有強製性、無償(chang) 性和固定性的特征,習(xi) 慣上稱為(wei) 稅收的“三性”。
1、稅收的強製性
稅收的強製性是指稅收是國家以社會(hui) 管理者的身份,憑借政權力量,依據政治權力,通過頒布法律或政令來進行強製征收。負有納稅義(yi) 務的社會(hui) 集團和社會(hui) 成員,都必須遵守國家強製性的稅收法令,在國家稅法規定的限度內(nei) ,納稅人必須依法納稅,否則就要受到法律的製裁,這是稅收具有法律地位的體(ti) 現。強製性特征體(ti) 現在兩(liang) 個(ge) 方麵:一方麵稅收分配關(guan) 係的建立具有強製性,即稅收征收完全是憑借國家擁有的政治權力;另一方麵是稅收的征收過程具有強製性,即如果出現了稅務違法行為(wei) ,國家可以依法進行處罰。
2、稅收的無償(chang) 性
稅收的無償(chang) 性是指通過征稅,社會(hui) 集團和社會(hui) 成員的一部分收入轉歸國家所有,國家不向納稅人支付任何報酬或代價(jia) 。稅收的這種無償(chang) 性是與(yu) 國家憑借政治權力進行收入分配的本質相聯係的。無償(chang) 性體(ti) 現在兩(liang) 個(ge) 方麵:一方麵是指政府獲得稅收收入後無需向納稅人直接支付任何報酬;另一方麵是指政府征得的稅收收入不再直接返還給納稅人。稅收無償(chang) 性是稅收的本質體(ti) 現,它反映的是一種社會(hui) 產(chan) 品所有權、支配權的單方麵轉移關(guan) 係,而不是等價(jia) 交換關(guan) 係。稅收的無償(chang) 性是區分稅收收入和其他財政收入形式的重要特征。
3、稅收的固定性
稅收的固定性是指稅收是按照國家法令規定的標準征收的,即納稅人、課稅對象、稅目、稅率、計價(jia) 辦法和期限等,都是稅收法令預先規定了的,有一個(ge) 比較穩定的試用期間,是一種固定的連續收入。對於(yu) 稅收預先規定的標準,征稅和納稅雙方都必須共同遵守,非經國家法令修訂或調整,征納雙方都不得違背或改變這個(ge) 固定的比例或數額以及其他製度規定。
稅收的三個(ge) 基本特征是統一的整體(ti) 。其中,強製性是實現稅收無償(chang) 征收的強有力保證,無償(chang) 性是稅收本質的體(ti) 現,固定性是強製性和無償(chang) 性的必然要求。
在國家產(chan) 生的同時,也就出現了保證國家實現其職能的財政。在我國古代的第一個(ge) 奴隸製國家夏朝,最早出現的財政征收方式是“貢”,即臣屬將物品進獻給君王。當時,雖然臣屬必須履行這一義(yi) 務,但由於(yu) 貢的數量,時間尚不確定,所以,“貢”隻是稅的雛形。而後出現的“賦”與(yu) “貢”不同。西周,征收軍(jun) 事物資稱“賦”;征收土產(chan) 物資稱“稅”。春秋後期,賦與(yu) 稅統一按田畝(mu) 征收。"賦"遠指軍(jun) 賦,即君主向臣屬征集的軍(jun) 役和軍(jun) 用品。但事實上,國家征集的收入不僅(jin) 限於(yu) 軍(jun) 賦,還包括用於(yu) 國家其他方麵支出的產(chan) 品。此外,國家對關(guan) 口、集市、山地、水麵等征集的收入也稱"賦"。所以,"賦"已不僅(jin) 指國家征集的軍(jun) 用品,而且具有了“稅”的涵義(yi) 。有曆史典籍可查的對土地產(chan) 物的直接征稅,始於(yu) 公元前594年(魯宣公十五年)魯國實行了"初稅畝(mu) ",按平均產(chan) 量對土地征稅.後來,"賦"和"稅"就往往並用了,統稱賦稅。秦漢時,分別征收土地稅、壯丁稅和戶口稅。明朝攤丁入地,按土地征稅。清未,租稅成為(wei) 多種捐稅的統稱。農(nong) 民向地主交納實物曰租,向國家交納貨幣曰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