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VR Pictures(編者注:PVR是一種需要錄像帶的錄像機,主要用來錄製電視節目)就政府向音樂(le) 權銷售、直接到戶的衛星電視銷售以及電影院放映等版權服務征收勞務稅向新德裏高等法院提出異議。稅務部門對此展開爭(zheng) 論,在其向該法院提交的反駁證詞中,該部門稱,在有限範圍內(nei) 臨(lin) 時性的轉移複製權將被征收勞務稅。
“當任何物品的使用權被完全轉移時(即原所有人放棄其版權權利),可注定被視為(wei) 商品銷售;出於(yu) 特定目的進行臨(lin) 時性權利轉讓、或者轉讓使用或享有版權的權利,是版權所有人提供的一項服務。”該政府在其證詞中稱。
在答辯中,PVR的電影發行和製造分公司PVR Pictures表示,政府錯誤的認為(wei) 其有權征收臨(lin) 時性版權轉讓費,政府不應對此類轉讓征稅。
據財政部官員透露,版權轉讓是一種綜合交易,涉及與(yu) 商品有關(guan) 的服務項目。“在很多國家,它作為(wei) 一種服務被征收費用,聯合國中央產(chan) 品分類中也將其視為(wei) 一種服務,當按照條款和合同要求將我的權利進行轉讓時,這就應該有勞務稅。”他對《Business Standard》稱。
在今年7月1日,財政部通過一項通知已經提出要對版權服務征收費用,該通知稱,所有為(wei) 在電影或錄音製品中使用版權而進行權利轉讓的實體(ti) 都有責任支付10.3%的勞務稅。政府對版權銷售已經征收了增值稅。
PVR Pictures、Balaji Telefilms、Yash Raj Films、UTV Motion Pictures和Reliance Big Entertainment(編者注:以上均為(wei) 印度媒體(ti) 公司)對該征稅提出質疑,他們(men) 認為(wei) 這超出了憲法規定的政府權利,並且會(hui) 導致雙重征稅。該製片商認為(wei) ,將版權視為(wei) 產(chan) 品,以及版權的轉讓視為(wei) 產(chan) 品的銷售,屬於(yu) 246條下的國家稅收領域。
如果法院做出對該製片商有利的裁決(jue) ,那麽(me) 稅收部門第一年將會(hui) 損失10億(yi) 盧比。該部門曾估計,版權轉讓的稅收未來幾年將會(hui) 逐漸上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