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法規
企業重組上市IPO

關於永續債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公告

進一步明確永續債(zhai) 的企業(ye) 所得稅政策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e) 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guan) 規定,現就有關(guan) 問題公告如下:

一、企業(ye) 發行的永續債(zhai) ,可以適用股息、紅利企業(ye) 所得稅政策,即:投資方取得的永續債(zhai) 利息收入屬於(yu) 股息、紅利性質,按照現行企業(ye) 所得稅政策相關(guan) 規定進行處理,其中,發行方和投資方均為(wei) 居民企業(ye) 的,永續債(zhai) 利息收入可以適用企業(ye) 所得稅法規定的居民企業(ye) 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免征企業(ye) 所得稅規定;同時發行方支付的永續債(zhai) 利息支出不得在企業(ye) 所得稅稅前扣除。

二、企業(ye) 發行符合規定條件的永續債(zhai) ,也可以按照債(zhai) 券利息適用企業(ye) 所得稅政策,即:發行方支付的永續債(zhai) 利息支出準予在其企業(ye) 所得稅稅前扣除;投資方取得的永續債(zhai) 利息收入應當依法納稅。

三、本公告第二條所稱符合規定條件的永續債(zhai) ,是指符合下列條件中5條(含)以上的永續債(zhai) :

(一)被投資企業(ye) 對該項投資具有還本義(yi) 務;

(二)有明確約定的利率和付息頻率;

(三)有一定的投資期限;

(四)投資方對被投資企業(ye) 淨資產(chan) 不擁有所有權;

(五)投資方不參與(yu) 被投資企業(ye) 日常生產(chan) 經營活動;

(六)被投資企業(ye) 可以贖回,或滿足特定條件後可以贖回;

(七)被投資企業(ye) 將該項投資計入負債(zhai) ;

(八)該項投資不承擔被投資企業(ye) 股東(dong) 同等的經營風險;

(九)該項投資的清償(chang) 順序位於(yu) 被投資企業(ye) 股東(dong) 持有的股份之前。

四、企業(ye) 發行永續債(zhai) ,應當將其適用的稅收處理方法在證券交易所、銀行間債(zhai) 券市場等發行市場的發行文件中向投資方予以披露。

五、發行永續債(zhai) 的企業(ye) 對每一永續債(zhai) 產(chan) 品的稅收處理方法一經確定,不得變更。企業(ye) 對永續債(zhai) 采取的稅收處理辦法與(yu) 會(hui) 計核算方式不一致的,發行方、投資方在進行稅收處理時須作出相應納稅調整。

六、本公告所稱永續債(zhai) 是指經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hui) 、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hui)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hui) 核準,或經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hui) 注冊(ce)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hui) 授權的證券自律組織備案,依照法定程序發行、附贖回(續期)選擇權或無明確到期日的債(zhai) 券,包括可續期企業(ye) 債(zhai) 、可續期公司債(zhai) 、永續債(zhai) 務融資工具(含永續票據)、無固定期限資本債(zhai) 券等。

七、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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