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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重組上市IPO

關於在綜合保稅區推廣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試點的公告

根據《國務院關(guan) 於(yu) 促進綜合保稅區高水平開放高質量發展的若幹意見》(國發〔2019〕3號),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海關(guan) 總署決(jue) 定在綜合保稅區推廣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試點,現就有關(guan) 事項公告如下:

一、綜合保稅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試點(以下簡稱“一般納稅人資格試點”)實行備案管理。符合下列條件的綜合保稅區,由所在地省級稅務、財政部門和直屬海關(guan) 將一般納稅人資格試點實施方案(包括綜合保稅區名稱、企業(ye) 申請需求、政策實施準備條件等情況)向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和海關(guan) 總署備案後,可以開展一般納稅人資格試點:

(一)綜合保稅區內(nei) 企業(ye) 確有開展一般納稅人資格試點的需求;

(二)所在地市(地)級人民政府牽頭建立了綜合保稅區行政管理機構、稅務、海關(guan) 等部門協同推進試點的工作機製;

(三)綜合保稅區主管稅務機關(guan) 和海關(guan) 建立了一般納稅人資格試點工作相關(guan) 的聯合監管和信息共享機製;

(四)綜合保稅區主管稅務機關(guan) 具備在綜合保稅區開展工作的條件,明確專(zhuan) 門機構或人員負責納稅服務、稅收征管等相關(guan) 工作。

二、綜合保稅區完成備案後,區內(nei) 符合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有關(guan) 規定的企業(ye) ,可自願向綜合保稅區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guan) 、海關(guan) 申請成為(wei) 試點企業(ye) ,並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guan) 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

三、試點企業(ye) 自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生效之日起,適用下列稅收政策:

(一)試點企業(ye) 進口自用設備(包括機器設備、基建物資和辦公用品)時,暫免征收進口關(guan) 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以下簡稱進口稅收)。

上述暫免進口稅收按照該進口自用設備海關(guan) 監管年限平均分攤到各個(ge) 年度,每年年終對本年暫免的進口稅收按照當年內(nei) 外銷比例進行劃分,對外銷比例部分執行試點企業(ye) 所在海關(guan) 特殊監管區域的稅收政策,對內(nei) 銷比例部分比照執行海關(guan) 特殊監管區域外(以下簡稱區外)稅收政策補征稅款。

(二)除進口自用設備外,購買(mai) 的下列貨物適用保稅政策:

1.從(cong) 境外購買(mai) 並進入試點區域的貨物;

2.從(cong) 海關(guan) 特殊監管區域(試點區域除外)或海關(guan) 保稅監管場所購買(mai) 並進入試點區域的保稅貨物;

3.從(cong) 試點區域內(nei) 非試點企業(ye) 購買(mai) 的保稅貨物;

4.從(cong) 試點區域內(nei) 其他試點企業(ye) 購買(mai) 的未經加工的保稅貨物。

(三)銷售的下列貨物,向主管稅務機關(guan) 申報繳納增值稅、消費稅:

1.向境內(nei) 區外銷售的貨物;

2.向保稅區、不具備退稅功能的保稅監管場所銷售的貨物(未經加工的保稅貨物除外);

3.向試點區域內(nei) 其他試點企業(ye) 銷售的貨物(未經加工的保稅貨物除外)。

試點企業(ye) 銷售上述貨物中含有保稅貨物的,按照保稅貨物進入海關(guan) 特殊監管區域時的狀態向海關(guan) 申報繳納進口稅收,並按照規定補繳緩稅利息。

(四)向海關(guan) 特殊監管區域或者海關(guan) 保稅監管場所銷售的未經加工的保稅貨物,繼續適用保稅政策。

(五)銷售的下列貨物(未經加工的保稅貨物除外),適用出口退(免)稅政策,主管稅務機關(guan) 憑海關(guan) 提供的與(yu) 之對應的出口貨物報關(guan) 單電子數據審核辦理試點企業(ye) 申報的出口退(免)稅。

1.離境出口的貨物;

2.向海關(guan) 特殊監管區域(試點區域、保稅區除外)或海關(guan) 保稅監管場所(不具備退稅功能的保稅監管場所除外)銷售的貨物;

3.向試點區域內(nei) 非試點企業(ye) 銷售的貨物。

(六)未經加工的保稅貨物離境出口實行增值稅、消費稅免稅政策。

(七)除財政部、海關(guan) 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外,試點企業(ye) 適用區外關(guan) 稅、增值稅、消費稅的法律、法規等現行規定。

四、區外銷售給試點企業(ye) 的加工貿易貨物,繼續按現行稅收政策執行;銷售給試點企業(ye) 的其他貨物(包括水、蒸汽、電力、燃氣)不再適用出口退稅政策,按照規定繳納增值稅、消費稅。

五、稅務、海關(guan) 兩(liang) 部門要加強稅收征管和貨物監管的信息交換。對適用出口退稅政策的貨物,海關(guan) 向稅務部門傳(chuan) 輸出口報關(guan) 單結關(guan) 信息電子數據。

六、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海關(guan) 總署關(guan) 於(yu) 開展賦予海關(guan) 特殊監管區域企業(ye)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試點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海關(guan) 總署公告2016年第65號)、《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海關(guan) 總署關(guan) 於(yu) 擴大賦予海關(guan) 特殊監管區域企業(ye)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試點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海關(guan) 總署公告2018年第5號)和《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海關(guan) 總署關(guan) 於(yu) 進一步擴大賦予海關(guan) 特殊監管區域企業(ye)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試點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海關(guan) 總署公告2019年第6號)同時廢止。上述公告列名的昆山綜合保稅區等48個(ge) 海關(guan) 特殊監管區域按照本公告繼續開展一般納稅人資格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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