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條例規定征收的稅項:利得稅、薪俸稅、物業(ye) 稅
利得稅
課稅範圍:
凡在香港經營任何行業(ye) 、專(zhuan) 業(ye) 或業(ye) 務而從(cong) 該行業(ye) 、專(zhuan) 業(ye) 或業(ye) 務獲得於(yu) 香港產(chan) 生或得自香港的所有利潤(由出售資本資產(chan) 所得的利潤除外)的人士,包括法團、合夥(huo) 商號、信托人或團體(ti) ,均須繳稅。征稅對象並無香港居民或非香港居民的分別。因此,香港居民可從(cong) 海外賺取利潤而無須在香港納稅,反過來說,非香港居民如在香港賺取利潤,則須在香港納稅。至於(yu) 業(ye) 務是否在香港經營及利潤是否得自香港的問題,主要是根據事實而定,但所采用的原則可參考在香港法院及終審法院判決(jue) 的稅務案例。
以下各項均視為(wei) 於(yu) 香港產(chan) 生或得自在香港經營行業(ye) 、專(zhuan) 業(ye) 或業(ye) 務的收入:
(一) 因在香港上映或使用電影或電視片膠卷或記錄帶,任何錄音,或任何與(yu) 該等膠卷、記錄帶或錄音有關(guan) 的宣傳(chuan) 資料而獲得的款項。
(二) 因有人在香港使用或有權使用專(zhuan) 利權、設計、商標、版權物料、秘密工序或方程式或其它類似性質的財產(chan) 而收取的款項。
(三) 因有人在香港使用或有權使用動產(chan) ,而收取租賃費、租金或其它類似收費款項。
現時,向非法團公司征收的利得稅為(wei) 16%,而法團利得稅則為(wei) 17.5%。
雙重課稅:香港與(yu) 內(nei) 地所簽訂的關(guan) 於(yu) 對避免雙重征稅的安排,經已實行。該安排在內(nei) 地適用於(yu) 1998年7月1日或以後取得的收入;而在香港則適用於(yu) 1998年4月1日或以後開始的課稅年度中取得的收入。範圍包括航空、航運業(ye) 務及其它商業(ye) 範疇。香港亦與(yu) 其它國家在航空及航運業(ye) 務收入達成避免雙重征稅的安排。此外,稅務條例經已修改,對具有對等待遇地位的航運業(ye) 務收入,予以免稅。
評稅的基礎:
利得稅是根據課稅年度內(nei) 的應評稅利潤而征收的。對於(yu) 按年結算帳項的業(ye) 務,應評稅利潤是按照在有關(guan) 課稅年度內(nei) 結束的會(hui) 計年度所賺得的利潤計算;至於(yu) 在1974年4月1日或該日以後開業(ye) 而帳項結算日期每年均截至同一日為(wei) 止的業(ye) 務,應評稅利潤總額則與(yu) 開業(ye) 以來所獲得的按稅例調整後的利潤相等。在有關(guan) 課稅年度內(nei) ,經營者須根據上一年度評定的利潤繳納一項暫繳稅。當有關(guan) 年度的利潤在一下年度評定後,首先會(hui) 將已繳納的暫繳稅用以抵銷有關(guan) 年度應繳納的利得稅,如有剩餘(yu) ,則用以抵銷下一年度的暫繳稅。
在停止經營的業(ye) 務方麵,除了若幹情況須特別處理外,一般來說,應證稅利潤是根據上一課稅年度基期結束以後至停止營業(ye) 日期為(wei) 止所賺得的利潤計算。
非居港人士及為(wei) 非居港人士服務的代理人:非居港人士如在香港經營任何行業(ye) 、專(zhuan) 業(ye) 或業(ye) 務而獲得於(yu) 香港產(chan) 生或得自香港的所有利潤,均須繳稅。此稅項可直接向該非居港人士或他的代理人征收,而不論該代理人有否實際收取所得利潤。稅務局並可由該非居港人士的資產(chan) 中追回此項稅款,也可向代理人追討。代理人必須由居港人士的資產(chan) 中保留足夠款項,以備繳稅。
非居港人士自上述第一頁(一)及(二)分段所截獲得款項,及非居港藝人或運動員在香港以其藝人或運動員身份演出所得的款項均須繳稅。此稅項可向付款或以轉帳方式付款與(yu) 上述非居港人士的人士名義(yi) 征收。該名繳付或以轉帳方式繳付這些款項的人士,須在其付款或以轉帳方式付款時自這些款項中扣起足夠支付應繳稅款的款項。
居港代銷人須每隔3個(ge) 月向稅務局局長申報他代非居港寄銷人所作的銷售總額,並須繳付相等於(yu) 該總額1%的款項予稅務局局長,但在稅務局局長同意下,可繳付較少的數額。
如非居港人士與(yu) 居港人士經營生意,而經營的方法令該居港人士無從(cong) 獲利或所獲利潤少於(yu) 普通獨立營商者可得的利潤時,此項業(ye) 務可被視為(wei) 該非居港人士在本港經營的業(ye) 務,而以該居港人士為(wei) 代理人。
倘若無法確定非居港人士在香港經營行業(ye) 、專(zhuan) 業(ye) 或業(ye) 務實得的利潤,稅務局可根據該項業(ye) 務在本港的營業(ye) 額,按一合理的百分率計算所獲的利潤。
倘若非居港人士的業(ye) 務總行設在香港以外地方,而帳目未能顯示該行設在香港的永久辦事處所實得的利潤,在進行評稅時,該駐港分行的利潤將以比例方法計算,即香港分行的利潤在利潤總額中所占的比率,相等於(yu) 此分行的營業(ye) 額在營業(ye) 總額中所占的比率。
此外,稅務條例對非居港船東(dong) 或非居港飛機東(dong) 主在他們(men) 的船隻造訪香港水域或他們(men) 的飛機降落香港機場時亦有明文規定。可向稅務局查詢進一步的詳情。
豁免及扣除:
從(cong) 須繳付香港利得稅的法團收取的股息,及從(cong) 其它人士收取已包括在此須予繳付利得稅的應評稅利潤內(nei) 的款項(如:合資經營所分配的利潤),都不列入收受人應評稅的利潤內(nei) 。
一般而論,所有由納稅人為(wei) 賺取應評稅利潤而付出的各項開支費用,均可獲準扣除,其中包括:
(一) 為(wei) 賺取該項利潤而借款所付的利息(但須符合若幹條件)及租用建築物或土地的租金;
(二) 壞帳及呆帳(如日後收回須當作入息);
(三) 為(wei) 賺取該項利潤而使用的器具、處所、工業(ye) 裝置、機械等的修葺或修理費;
(四) 為(wei) 賺取應評稅利潤而在香港使用商標、設計或專(zhuan) 利的注冊(ce) 費用,及用以購買(mai) 該等專(zhuan) 利或任何特別技術的開支(但由一名人士向另一名有關(guan) 聯或有關(guan) 係之人士全部或部分購買(mai) 該等專(zhuan) 利權或任何特別技術的開支則不會(hui) 獲得扣除);
(五) 科學研究費用(包括市場、工商或管理事務研究)及工業(ye) 教育的支出,但須符合某些條文的規定;
(六) 雇主對按年支付認可職業(ye) 退休金計劃的供款或為(wei) 此項計劃而按年支付的保費,或任何為(wei) 該等計劃而預備的款項。但就每一雇員所付出的數目,不得超過該雇員在有關(guan) 期間內(nei) 的薪酬總額的15%。
在計算利潤時,以下項目不得扣除:
(一) 家庭或私人開支及任何非為(wei) 產(chan) 生該項利潤而付出的款項;
(二) 資本的任何虧(kui) 損或撤回、用於(yu) 改進方麵的成本,及任何資本性的開支;
(三) 可按保險計劃或彌償(chang) 合約收回的款項;
(四) 非為(wei) 產(chan) 生該項利潤而占用或使用樓宇所支付的租金及有關(guan) 費用;
(五) 根據稅務條例繳納的各種稅款(除就雇員薪酬支付的薪俸稅外);
(六) 支付予東(dong) 主或東(dong) 主的配偶、合夥(huo) 人或合夥(huo) 人配偶(如屬合夥(huo) 經營)的薪酬、資本利息或貸款利息。
如納稅人隻有分行或附屬公司在香港營業(ye) ,而總行方麵將部分可扣除的管理費用轉帳,作為(wei) 香港分公司或附屬公司的費用,則在計算香港稅項時,此項轉入的費用也可予以扣除,但隻限於(yu) 在有關(guan) 課稅年度的基期內(nei) 用以賺取應評稅利潤的數目。
稅務優(you) 惠:
在某些特定範疇上香港有需要提供稅務優(you) 惠,以令工商界能夠與(yu) 區內(nei) 其它對手在公平的環境下競爭(zheng) 。這些稅務優(you) 惠包括:
(一) 購置特別與(yu) 製造業(ye) 有關(guan) 的工業(ye) 裝置及機械,以及計算機硬件軟件所作的開支100%實時注銷優(you) 惠。
(二) 工商業(ye) 為(wei) 翻修商用樓宇工程所作出的資本開支可分五個(ge) 課稅年度注銷。
(三) 對從(cong) 符合資格的債(zhai) 務票據所獲取的收益,實施優(you) 惠稅率征稅。
(四) 對再保險公司的離岸業(ye) 務所得,會(hui) 實施優(you) 惠稅率征稅。
(五) 在香港存放於(yu) 認可機構的存款所賺取的利息(在1998年6月22日或之後所累算的),得豁免繳付利得稅。(不適用於(yu) 財務機構所收取的利息或累算歸予財務機構的利息)
虧(kui) 損:納稅人於(yu) 某一會(hui) 計年度內(nei) 的虧(kui) 損可結轉用以抵銷隨後年度的利潤,但經營多於(yu) 一種行業(ye) 的法團,則可將某一行業(ye) 的虧(kui) 損,抵銷另一行業(ye) 的利潤。申請以個(ge) 人入息課稅辦法計稅的人士,如遭受營業(ye) 虧(kui) 損,可由總入息內(nei) 扣除所虧(kui) 損的數目。
於(yu) 1974/75年度未獲準扣除的結轉虧(kui) 損,仍可於(yu) 日後用以抵銷利潤。
對於(yu) 實施優(you) 惠稅率征稅的收益或利潤,在計算其盈虧(kui) 用於(yu) 抵銷正常收益或利潤時,會(hui) 作出相對的調整。
折舊免稅額
工業(ye) 建築物及構築物:為(wei) 若幹行業(ye) 興(xing) 建工業(ye) 建築物及構築物而付出的資本開支,可獲特別免稅額。該等行業(ye) 為(wei) 交通事業(ye) 、船塢、水電事業(ye) 、商品製造加工或貯藏業(ye) 、在製作所或工廠內(nei) 從(cong) 事的行業(ye) ,與(yu) 及農(nong) 業(ye) 等。在付出該等資本開支的課稅年度內(nei) ,納稅人可獲開支總數20%的初期免稅額,其後每年可開支總數4%的免稅額,直至該項開支全部注銷為(wei) 止。如有關(guan) 資產(chan) 中途變賣,則會(hui) 根據該項資產(chan) 的賣價(jia) 與(yu) 變賣時折餘(yu) 價(jia) 值之間的差額,來決(jue) 定所給予的結餘(yu) 免稅額,或作出結餘(yu) 課稅。
商業(ye) 建築物及構築物:任何非工業(ye) 建築物或構築物,如用作經營行業(ye) 、專(zhuan) 業(ye) 或業(ye) 務(用作出售的樓宇除外)均可獲重建免稅額,即每年獲減免為(wei) 興(xing) 建該等建築物或構築物所招致的資本開支的2%(1989/90年度或之前則為(wei) 0.75%)。
由1998/1999年度開始,商業(ye) 建築物免稅額將取代重建免稅額,該免稅額是興(xing) 建所招致的資本開支的4%。同時稅例亦加入與(yu) 工業(ye) 建築物及構築物的結餘(yu) 免稅額和結餘(yu) 課稅的規定。
工業(ye) 裝置及機械:納稅人可就為(wei) 產(chan) 生應評稅利潤而付出的資本開支費用,除那些用於(yu) 上述(稅務優(you) 惠)外,獲得下列免稅額:
(一) 工業(ye) 裝置及機械成本的初期免稅額。由1989/90年度起,免稅額為(wei) 成本費用的60%。
(二) 根據該項資產(chan) 的折餘(yu) 價(jia) 值而計算的每年免稅額。折舊率由稅務委員會(hui) 規定,由1980/81年度起,分別為(wei) 10%、20%及30%,視乎該類工業(ye) 裝置或機械的估計可用期而定。按同一比率計算每年免稅額的資產(chan) ,則列入同一"聚合組"內(nei) 。
(三) 結束時無人繼承的業(ye) 務,可獲給予根據未獲免稅的開支費用與(yu) 變賣機械及裝置所得款項之間的差額而計算的結餘(yu) 免稅額;但變賣一項或多項資產(chan) 的收入,如超過此等資產(chan) 所屬"聚合組"的合計折餘(yu) 價(jia) 值,則須作出結餘(yu) 課稅。
帳簿及紀錄:凡在香港經營業(ye) 務人士,必須就其收入及開支以中文或英文保存適當的紀錄,以便確定其應評稅利潤。法例規定必須就各項業(ye) 務交易紀錄指定的詳細資料。業(ye) 務紀錄須自交易完結後,保存至少七年。
在1995/96財政年度,有關(guan) 法例已作出修訂,任何人士如沒有保存足夠紀錄,可被罰款最高達1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