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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

為(wei) 進一步推動技術先進型服務業(ye) 的發展,促進企業(ye) 技術創新和技術服務能力的提升,增強我國服務業(ye) 的綜合競爭(zheng) 力,經國務院批準,北京、天津、上海等20個(ge) 城市被列為(wei) 中國服務外包示範城市。2010年2月25日,國務院辦公廳下發了《關(guan) 於(yu) 促進廈門市服務外包產(chan) 業(ye) 發展的複函》(國辦函[2010]42號),增列廈門市為(wei) 中國服務外包示範城市。

   2009年4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商務部、科技部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hui) 聯合下發了《關(guan) 於(yu) 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ye) 有關(guan) 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3號),現摘轉如下:

   一、政策內(nei) 容
   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在服務外包示範城市實行以下政策:
   1.對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ye) ,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ye) 所得稅。
   2.對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ye) ,其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按不超過企業(ye) 工資總額8%的比例據實在企業(ye) 所得稅稅前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3.對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ye) 離岸服務外包業(ye) 務收入免征營業(ye) 稅。
從(cong) 事離岸服務外包業(ye) 務取得的收入,是指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ye) 根據境外單位與(yu) 其簽訂的委托合同,提供本通知附件中所界定的信息技術外包服務、技術性業(ye) 務流程外包服務和技術性知識流程外包服務,從(cong) 上述境外單位取得的收入。

   二、技術先進型服務業(ye) 務範圍
   1.信息技術外包服務(ITO):包括軟件研發及外包、信息技術研發服務外包和信息係統運營維護外包等。
   2.技術性業(ye) 務流程外包服務(BPO):包括企業(ye) 業(ye) 務流程設計服務、企業(ye) 內(nei) 部管理服務、企業(ye) 運營服務和企業(ye) 供應鏈服務等。
   3.技術性知識流程外包服務(KPO)。
   上述信息技術外包服務(ITO)、技術性業(ye) 務流程外包服務(BPO)和技術性知識流程外包服務(KPO)的具體(ti) 適用範圍詳見附件2。

   三、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ye) 認定及管理
   (一)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ye) 認定條件
   享受稅收優(you) 惠政策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ye) 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從(cong) 事本通知第二條規定範圍內(nei) 的一種或多種技術先進型服務業(ye) 務的企業(ye) 。
   2.企業(ye) 的注冊(ce) 地及生產(chan) 經營地在服務外包示範城市(含所轄區、縣(縣級市)等全部行政區劃)內(nei) 。
   3. 企業(ye) 具有法人資格,近兩(liang) 年在進出口業(ye) 務管理、財務管理、稅收管理、外匯管理海關(guan) 管理等方麵無違法行為(wei) ,企業(ye) 應采用先進技術或具備較強的研發能力。
   4.具有大專(zhuan) 以上學曆的員工占企業(ye) 職工總數的50%以上。
   5.企業(ye) 從(cong) 事本通知第二條規定範圍內(nei) 的技術先進型服務業(ye) 務收入總和占本企業(ye) 當年總收入的70%以上。
   6. 企業(ye) 應獲得有關(guan) 國際資質認證(包括開發能力和成熟度模型、開發能力和成熟度模型集成、IT 服務管理、信息安全管理、服務提供商環境安全、ISO 質量體(ti) 係認證、人力資源能力認證等)並與(yu) 境外客戶簽訂服務外包合同,且其向境外客戶提供的國際(離岸)外包服務業(ye) 務收入不低於(yu) 企業(ye) 當年總收入的50%。
   (二)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ye) 的認定管理
   1.服務外包示範城市所在省(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科技主管部門會(hui) 同本級商務、財政、稅務和發展改革部門根據本通知規定製定具體(ti) 管理辦法,並報科技部、商務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
   2.符合條件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ye) 應按照本通知及相關(guan) 管理辦法的規定,向所在地(市)級科技、商務、財政、稅務和發展改革部門對申報材料聯合進行初步審查後,報送省(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科技主管部門。省(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科技、商務、財政、稅務和發展改革部門聯合評審並予以認定。認定企業(ye) 名單應及時報科技部、商務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
   3.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ye) ,持相關(guan) 認定文件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guan) 辦理享受本通知規定的稅收優(you) 惠政策事宜。享受稅收優(you) 惠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ye) 條件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nei) 向主管稅務機關(guan) 報告;不再符合享受稅收優(you) 惠政策過程中,發現企業(ye) 不具備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ye) 資格的,應暫停企業(ye) 享受稅收優(you) 惠,並提請認定機構複核。
   4.服務外包示範城市地(市)級科技、商務、財政、稅務和發展改革部門及所在省(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科技、商務、財政、稅務和發展改革部門對經認定並享受稅收優(you) 惠政策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ye) 應做好跟蹤管理,對變更經營範圍、合並、分立、轉業(ye) 、遷移的企業(ye) ,如不符合認定條件的,應及時取消其享受稅收優(you) 惠政策的資格。

   四、服務外包示範城市財政、稅務、商務、科技和發展改革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本通知的各項規定,切實搞好溝通與(yu) 協作。在政策實施過程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逐級反映上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商務部和國家發展改革委。
   以上通知請認真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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