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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開展出口退稅業務提醒工作的通知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guan) 於(yu) 開展出口退稅業(ye) 務提醒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9〕448號)轉發給你們(men) ,請各單位根據總局通知精神,結合當地實際情況製定具體(ti) 工作方案,並將工作開展情況和具體(ti) 實施意見於(yu) 2009年9月23日前上報省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為(wei) 進一步加強出口退稅管理,優(you) 化退稅服務,國家稅務總局對出口退稅審核係統進行了升級完善,增加了生成出口退稅業(ye) 務提醒信息的功能(有關(guan) 應用說明隨升級軟件一並下發),現將開展出口退稅業(ye) 務提醒工作有關(guan) 事項通知如下:
  一、出口退稅審核係統生成的出口退稅業(ye) 務提醒信息有:
  (一)出口企業(ye) 退稅申報時間、退稅所屬期、申報退稅額;
  (二)出口企業(ye) 退稅審核通過時間、退稅所屬期、審核退稅額;
  (三) 出口企業(ye) 退庫時間、退庫所屬期、退庫稅額(如本地退庫業(ye) 務不在出口退稅審核係統內(nei) 辦理,且數據尚未與(yu) 稅收征管係統數據同步,則不能生成此項提醒信息,可在今後數據同步後生成提醒信息);
  (四)出口企業(ye) 已出口但尚未到稅務機關(guan) 辦理出口退稅申報且已接近超過相關(guan) 文件規定申報期限的出口情況;
  (五)出口企業(ye) 已辦理出口退稅申報但出口貨物報關(guan) 單或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紙質單證尚未收齊的出口情況;
  (六)出口企業(ye) 已辦理出口退稅申報但核銷單尚未收齊的出口情況。
  二、各地稅務機關(guan) 要本著企業(ye) 自願的原則,將上述出口退稅業(ye) 務提醒信息及時提供給出口企業(ye) (出口企業(ye) 自願選擇提醒信息項目可參考表樣附件),具體(ti) 可以選擇以下方式:
  (一)借助各地稅務係統的納稅服務短信平台以發送短信形式將信息提供給出口企業(ye) ;
  (二)在出口企業(ye) 辦理退稅申報時,通過企業(ye) 申報數據介質(數據光盤、移動硬盤、軟盤等)將信息提供給出口企業(ye) ;
  (三)采取電話通知的形式將信息提供給出口企業(ye) ;
  (四)通過發送電子郵件的形式將信息提供給出口企業(ye) 。
  三、各地稅務機關(guan) 無論采取何種形式向企業(ye) 提供提醒信息,均不得向企業(ye) 收取任何費用。
  四、各地稅務機關(guan) 要按照稅務總局要求製定開展出口退稅業(ye) 務提醒工作的具體(ti) 方案,抓緊實施,並將有關(guan) 工作情況和建議於(yu) 2009年9月30日前上報國家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
  附件下載:出口企業(ye) 選擇出口退稅業(ye) 務提醒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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