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國家稅務局、開發區國家稅務局、礦區稅務局、省局直屬分局:
現將《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ye) 和信息化部 海關(guan) 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能源局關(guan) 於(yu) 調整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轉發給你們(men) ,請遵照執行。
附件: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ye) 和信息化部 海關(guan) 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能源局關(guan) 於(yu) 調整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發展改革委、工業(ye) 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chan) 建設兵團財務局、發展改革委,海關(guan) 總署廣東(dong) 分署、各直屬海關(guan) ,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zhuan) 員辦事處:
為(wei) 提高我國企業(ye) 的核心競爭(zheng) 力及自主創新能力,推動產(chan) 業(ye) 結構調整和升級,促進國民經濟可持續發展,貫徹落實國務院關(guan) 於(yu) 裝備製造業(ye) 振興(xing) 規劃和加快振興(xing) 裝備製造業(ye) 有關(guan) 調整進口稅收優(you) 惠政策的決(jue) 定,現將有關(guan) 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7月1日起,對國內(nei) 企業(ye) 為(wei) 生產(chan) 國家支持發展的重大技術裝備和產(chan) 品而確有必要進口的關(guan) 鍵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征進口關(guan) 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同時,取消相應整機和成套設備的進口免稅政策。對國產(chan) 裝備尚不能完全滿足需求,仍需進口的,作為(wei) 過渡措施,經嚴(yan) 格審核,以逐步降低優(you) 惠幅度、縮小免稅範圍的方式,在一定期限內(nei) 繼續給予進口優(you) 惠政策。具體(ti) 規定見附件1。
二、自2009年7月1日起,對國內(nei) 企業(ye) 為(wei) 開發、製造重大技術裝備而進口部分關(guan) 鍵零部件及原材料所繳納關(guan) 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實行先征後退的政策停止執行。附件 2所列文件同時廢止。
三、企業(ye) 於(yu) 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進口的重大技術裝備關(guan) 鍵零部件及原材料,申請繼續享受有關(guan) 先征後退進口稅收政策的,應當按照《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海關(guan) 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guan) 於(yu) 落實國務院加快振興(xing) 裝備製造業(ye) 的若幹意見有關(guan) 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關(guan) 稅[2007]11號)及有關(guan) 專(zhuan) 項進口稅收政策的規定,最遲應於(yu) 2009年9月30日前提交申請文件,逾期不予受理。省級財政部門應在2009年10月30日前將申請文件匯總報財政部。符合條件的企業(ye) 應在獲得退稅確認書(shu) 之日起半年內(nei) 按照財關(guan) 稅[2007]11號文件規定的相關(guan) 程序向進口地海關(guan) 申請辦理退稅手續,逾期不予受理。
企業(ye) 申請享受2009年7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進口重大技術裝備和產(chan) 品關(guan) 鍵零部件及原材料有關(guan) 進口免稅政策的,最遲應於(yu) 2009年10月1日前提交申請文件,具體(ti) 申請條件和程序比照本通知附件1所列暫行規定執行,逾期不予受理。省級工業(ye) 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在接到企業(ye) 申請後的15個(ge) 工作日內(nei) 會(hui) 同企業(ye) 所在地直屬海關(guan) 、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zhuan) 員辦事處完成初審並將申請文件及初審意見匯總上報工業(ye) 和信息化部,同時抄報財政部、海關(guan) 總署、國家稅務總局(能源裝備製造企業(ye) 的申請文件及初審意見應同時抄報國家能源局)。城市軌道交通項目業(ye) 主和核電項目業(ye) 主分別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國家能源局提交申請文件,同時抄報財政部、海關(guan) 總署、國家稅務總局。符合條件的企業(ye) 自2009年7月1日起享受2009年度的進口免稅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