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和《國務院辦公廳關(guan) 於(yu) 促進房地產(chan) 市場健康發展的通知》(國辦發〔2010〕4號)中有關(guan) “繼續實行差別化的住房稅收政策”的規定精神,為(wei) 了規範房地產(chan) 市場稅收管理,促進保障性、普通性住房的有效供給,調節土地市場供應,保護有限的耕地,遏製非普通住房的過快增長和價(jia) 格飛漲,保障國家財政收入,現將我區土地增值稅預征率作如下調整:
一、對房地產(chan) 開發企業(ye) 開發的廉租住房、經濟適用房,暫不預征土地增值稅。
二、對房地產(chan) 開發企業(ye) 開發的普通住房,按0.5%的預征率預征土地增值稅。
三、對房地產(chan) 開發企業(ye) 開發的非普通住宅,按2-3%的預征率預征土地增值稅。
四、對房地產(chan) 開發企業(ye) 開發的商鋪和其他房產(chan) ,按3-5%的預征率預征土地增值稅。
五、對強製拍賣轉讓土地使用權的,按5-12%的預征率預征土地增值稅。
六、各設區的市地方稅務局應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在本通知第三至第五條規定的預征率幅度內(nei) ,確定各縣(市、區)具體(ti) 的預征率,並報自治區地方稅務局批準後執行。
七、本通知自2010年3月1日起執行。《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guan) 於(yu) 改進房地產(chan) 業(ye) 稅收管理的通知》(桂地稅發〔2008〕164號)第一條同時廢止。各地在執行過程中遇到什麽(me) 新情況、新問題要及時向自治區地方稅務局匯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