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ye) 稅暫行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營業(ye) 稅納稅義(yi) 務發生時間為(wei) 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chan) 或者銷售不動產(chan) 並收訖營業(ye) 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ye) 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
《營業(ye) 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條例第十二條所稱收訖營業(ye) 收入款項,是指納稅人應稅行為(wei) 發生過程中或者完成後收取的款項。
條例第十二條所稱取得索取營業(ye) 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為(wei) 書(shu) 麵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的當天;未簽訂書(shu) 麵合同或者書(shu) 麵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wei) 應稅行為(wei) 完成的當天。
第二十五條規定,納稅人轉讓土地使用權或者銷售不動產(chan) ,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yi) 務發生時間為(wei) 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根據上述規定,對預收的100萬(wan) 元應該於(yu) 預收時納稅,其餘(yu) 400萬(wan) 元應該按合同約定的付款日期確定營業(ye) 稅納稅義(yi) 務發生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