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e) 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以下簡稱“條例”、“細則”)的規定精神,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條例第四條規定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去準予扣除項目後的餘(yu) 額為(wei) 應納稅所得額。準予扣除項目是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與(yu) 取得應納稅收入有關(guan) 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費用、稅金和損失。
第三條 納稅人申報的扣除要真實、合法。真實是指能提供證明有關(guan) 支出確屬已經實際發生的適當憑據;合法是指符合國家稅收規定,其他法規規定與(yu) 稅收法規規定不一致的,以稅收法規規定為(wei) 準。
第四條 除稅收法規另有規定者外,稅前扣除的確認一般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權責發生製原則。即納稅人應在費用發生時而不是實際支付時確認扣除。
(二)配比原則。即納稅人發生的費用應在費用應配比或應分配的當期申報扣除。納稅人某一納稅年度應申報的可扣除費用不得提前或滯後申報扣除。
(三)相關(guan) 性原則。即納稅人可扣除的費用從(cong) 性質和根源上必須與(yu) 取得應稅收入相關(guan) 。
(四)確定性原則。即納稅人可扣除的費用不論何時支付,其金額必須是確定的。
(五)合理性原則。即納稅人可扣除費用的計算和分配方法應符合一般的經營常規和會(hui) 計慣例。
第五條 納稅人發生的費用支出必須嚴(yan) 格區分經營性支出和資本性支出。資本性支出不得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必須按稅收法規規定分期折舊、攤銷或計入有關(guan) 投資的成本。
第六條 除條例第七條的規定以外,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也不得扣除:
(一)賄賂等非法支出;
(二)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而交付的罰款、罰金、滯納金;
(三)存貨跌價(jia) 準備金、短期投資跌價(jia) 準備金、長期投資減值準備金、風險準備基金(包括投資風險準備基金),以及國家稅收法規規定可提取的準備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準備金;
(四)稅收法規有具體(ti) 扣除範圍和標準(比例或金額),實際發生的費用超過或高於(yu) 法定範圍和標準的部分。
第七條 納稅人的存貨、固定資產(chan) 、無形資產(chan) 和投資等各項資產(chan) 成本的確定應遵循曆史成本原則。納稅人發生合並、分立和資本結構調整等改組活動,有關(guan) 資產(chan) 隱含的增值或損失在稅收上已確認實現的,可按經評估確認後的價(jia) 值確定有關(guan) 資產(chan) 的成本。
第二章 成本和費用
第八條 成本是納稅人銷售商品(產(chan) 品、材料、下腳料、廢料、廢舊物資等)、提供勞務、轉讓固定資產(chan) 、無形資產(chan) (包括技術轉讓)的成本。
第九條 納稅人必須將經營活動中發生的成本合理劃分為(wei) 直接成本和間接成本。直接成本是可直接計入有關(guan) 成本計算對象或勞務的經營成本中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等。間接成本是指多個(ge) 部門為(wei) 同一成本對象提供服務的共同成本,或者同一種投入可以製造、提供兩(liang) 種或兩(liang) 種以上的產(chan) 品或勞務的聯合成本。
直接成本可根據有關(guan) 會(hui) 計憑證、記錄直接計入有關(guan) 成本計算對象或勞務的經營成本中。間接成本必須根據與(yu) 成本計算對象之間的因果關(guan) 係、成本計算對象的產(chan) 量等,以合理的方法分配計入有關(guan) 成本計算對象中。
第十條 納稅人的各種存貨應以取得時的實際成本計價(jia) 。納稅人外購存貨的實際成本包括購貨價(jia) 格、購貨費用和稅金。
計入存貨成本的稅金是指購買(mai) 、自製或委托加工存貨發生的消費稅、關(guan) 稅、資源稅和不能從(cong) 銷項稅額中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
納稅人自製存貨的成本包括製造費用等間接費用。
第十一條 納稅人各項存貨的發出或領用的成本計價(jia) 方法,可以采用個(ge) 別計價(jia) 法、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計劃成本法、毛利率法或零售價(jia) 法等。如果納稅人正在使用的存貨實物流程與(yu) 後進先出法相一致,也可采用後進先出法確定發出或領用存貨的成本。納稅人采用計劃成本法或零售價(jia) 法確定存貨成本或銷售成本,必須在年終申報納稅時及時結轉成本差異或商品進銷差價(jia) 。
第十二條 納稅人的成本計算方法、間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貨計價(jia) 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改變,如確需改變的,應在下一納稅年度開始前報主管稅務機關(guan) 批準。否則,對應納稅所得額造成影響的,稅務機關(guan) 有權調整。
第十三條 費用是指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可扣除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已計入成本的有關(guan) 費用除外。
第十四條 銷售費用是應由納稅人負擔的為(wei) 銷售商品而發生的費用,包括廣告費、運輸費、裝卸費、包裝費、展覽費、保險費、銷售傭(yong) 金(能直接認定的進口傭(yong) 金調整商品進價(jia) 成本)、代銷手續費、經營性租賃費及銷售部門發生的差旅費、工資、福利費等費用。
從(cong) 事商品流通業(ye) 務的納稅人購入存貨抵達倉(cang) 庫前發生的包裝費、運雜費、運輸存儲(chu) 過程中的保險費、裝卸費、運輸途中的合理損耗和入庫前的挑選整理費用等購貨費用可直接計入銷售費用。如果納稅人根據會(hui) 計核算的需要已將上述購貨費用計入存貨成本的,不得再以銷售費用的名義(yi) 重複申報扣除。
從(cong) 事房地產(chan) 開發業(ye) 務的納稅人的銷售費用還包括開發產(chan) 品銷售之前的改裝修複費、看護費、采暖費等。
從(cong) 事郵電等其他業(ye) 務的納稅人發生的銷售費用已計入營運成本的不得再計入銷售費用重複扣除。
第十五條 管理費用是納稅人的行政管理部門為(wei) 管理組織經營活動提供各項支援性服務而發生的費用。管理費用包括由納稅人統一負擔的總部(公司)經費、研究開發費(技術開發費)、社會(hui) 保障性繳款、勞動保護費、業(ye) 務招待費、工會(hui) 經費、職工教育經費、股東(dong) 大會(hui) 或董事會(hui) 費、開辦費攤銷、無形資產(chan) 攤銷(含土地使用費、土地損失補償(chang) 費)、礦產(chan) 資源補償(chang) 費、壞賬損失、印花稅等稅金、消防費、排汙費、綠化費、外事費和法律、財務、資料處理及會(hui) 計事務方麵的成本(谘詢費、訴訟費、聘請中介機構費、商標注冊(ce) 費等),以及向總機構(指同一法人的總公司性質的總機構)支付的與(yu) 本身營利活動有關(guan) 的合理的管理費等。除經國家稅務總局或其授權的稅務機關(guan) 批準外,納稅人不得列支向其關(guan) 聯企業(ye) 支付的管理費。
總部經費,又稱公司經費,包括總部行政管理人員的工資薪金、福利費、差旅費、辦公費、折舊費、修理費、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攤銷等。
第十六條 財務費用是納稅人籌集經營性資金而發生的費用,包括利息淨支出、匯兌(dui) 淨損失、金融機構手續費以及其他非資本化支出。
第三章 工資薪金支出
第十七條 工資薪金支出是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ye) 任職或與(yu) 其有雇傭(yong) 關(guan) 係的員工的所有現金或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yu) 任職或者受雇有關(guan) 的其他支出。
地區補貼、物價(jia) 補貼和誤餐補貼均應作為(wei) 工資薪金支出。
第十八條 納稅人發生的下列支出,不作為(wei) 工資薪金支出:
(一)雇員向納稅人投資而分配的股息性所得;
(二)根據國家或省級政府的規定為(wei) 雇員支付的社會(hui) 保障性繳款;
(三)從(cong) 已提取職工福利基金中支付的各項福利支出(包括職工生活困難補助、探親(qin) 路費等);
(四)各項勞動保護支出;
(五)雇員調動工作的旅費和安家費;
(六)雇員離退休、退職待遇的各項支出;
(七)獨生子女補貼;
(八)納稅人負擔的住房公積金;
(九)國家稅務總局認定的其他不屬於(yu) 工資薪金支出的項目。
第十九條 在本企業(ye) 任職或與(yu) 其有雇傭(yong) 關(guan) 係的員工包括固定職工、合同工、臨(lin) 時工,但下列情況除外:
(一)應從(cong) 提取的職工福利費中列支的醫務室、職工浴室、理發室、幼兒(er) 園、托兒(er) 所人員;
(二)已領取養(yang) 老保險金、失業(ye) 救濟金的離退休職工、下崗職工、待崗職工;
(三)已出售的住房或租金收入計入住房周轉金的出租房的管理服務人員。
第二十條 除另有規定外,工資薪金支出實行計稅工資扣除辦法,計稅工資扣除標準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經批準實行工效掛鉤辦法的納稅人向雇員支付的工資薪金支出,飲食服務行業(ye) 按國家規定提取並發放的提成工資,可據實扣除。
第四章 資產(chan) 折舊或攤銷
第二十二條 納稅人經營活動中使用的固定資產(chan) 的折舊費用、無形資產(chan) 和遞延資產(chan) 的攤銷費用可以扣除。
第二十三條 納稅人的固定資產(chan) 計價(jia) 按細則第三十條的規定執行。固定資產(chan) 的價(jia) 值確定後,除下列特殊情況外,一般不得調整:
(一)國家統一規定的清產(chan) 核資;
(二)將固定資產(chan) 的一部分拆除;
(三)固定資產(chan) 發生永久性損害,經主管稅務機關(guan) 審核,可調整至該固定資產(chan) 可收回金額,並確認損失;
(四)根據實際價(jia) 值調整原暫估價(jia) 值或發現原計價(jia) 有錯誤。
第二十四條 納稅人固定資產(chan) 計提折舊的範圍按細則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執行。除另有規定者外,下列資產(chan) 不得計提折舊或攤銷費用:
(一)已出售給職工個(ge) 人的住房和出租給職工個(ge) 人且租金收入未計入收入總額而納入住房周轉金的住房;
(二)自創或外購的商譽;
(三)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chan) 、無形資產(chan) 。
第二十五條 除另有規定者外,固定資產(chan) 計提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築物為(wei) 20年;
(二)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chan) 設備為(wei) 10年;
(三)電子設備和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以及與(yu) 生產(chan) 經營有關(guan) 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wei) 5年。
第二十六條 對促進科技進步、環境保護和國家鼓勵投資的關(guan) 鍵設備,以及常年處於(yu) 震動、超強度使用或受酸、堿等強烈腐蝕狀態的機器設備,確需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由納稅人提出申請,經當地主管稅務機關(guan) 審核後,逐級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
第二十七條 納稅人可扣除的固定資產(chan) 折舊的計算,采取直線折舊法。
第二十八條 納稅人外購無形資產(chan) 的價(jia) 值,包括買(mai) 價(jia) 和購買(mai) 過程中發生的相關(guan) 費用。
納稅人自行研製開發無形資產(chan) ,應對研究開發費用進行準確歸集,凡在發生時已作為(wei) 研究開發費直接扣除的,該項無形資產(chan) 使用時,不得再分期攤銷。
第二十九條 納稅人為(wei) 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給國家或其他納稅人的土地出讓價(jia) 款應作為(wei) 無形資產(chan) 管理,並在不短於(yu) 合同規定的使用期間內(nei) 平均攤銷。
第三十條 納稅人購買(mai) 計算機硬件所附帶的軟件,未單獨計價(jia) 的,應並入計算機硬件作為(wei) 固定資產(chan) 管理;單獨計價(jia) 的軟件,應作為(wei) 無形資產(chan) 管理。
第三十一條 納稅人的固定資產(chan) 修理支出可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納稅人的固定資產(chan) 改良支出,如有關(guan) 固定資產(chan) 尚未提足折舊,可增加固定資產(chan) 價(jia) 值;如有關(guan) 固定資產(chan) 已提足折舊,可作為(wei) 遞延費用,在不短於(yu) 5年的期間內(nei) 平均攤銷。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固定資產(chan) 修理,應視為(wei) 固定資產(chan) 改良支出:
(一)發生的修理支出達到固定資產(chan) 原值20%以上;
(二)經過修理後有關(guan) 資產(chan) 的經濟使用壽命延長二年以上;
(三)經過修理後的固定資產(chan) 被用於(yu) 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第三十二條 納稅人對外投資的成本不得折舊或攤銷,也不得作為(wei) 投資當期費用直接扣除,但可以在轉讓、處置有關(guan) 投資資產(chan) 時,從(cong) 取得的財產(chan) 轉讓收入中減除,據以計算財產(chan) 轉讓所得或損失。
第五章 借款費用和租金支出
第三十三條 借款費用是納稅人為(wei) 經營活動的需要承擔的、與(yu) 借入資金相關(guan) 的利息費用,包括:
(一)長期、短期借款的利息;
(二)與(yu) 債(zhai) 券相關(guan) 的折價(jia) 或溢價(jia) 的攤銷;
(三)安排借款時發生的輔助費用的攤銷;
(四)與(yu) 借入資金有關(guan) ,作為(wei) 利息費用調整額的外幣借款產(chan) 生的差額。
第三十四條 納稅人發生的經營性借款費用,符合條例對利息水平限定條件的,可以直接扣除。為(wei) 購置、建造和生產(chan) 固定資產(chan) 、無形資產(chan) 而發生的借款,在有關(guan) 資產(chan) 購建期間發生的借款費用,應作為(wei) 資本性支出計入有關(guan) 資產(chan) 的成本;有關(guan) 資產(chan) 交付使用後發生的借款費用,可在發生當期扣除。納稅人借款未指明用途的,其借款費用應按經營性活動和資本性支出占用資金的比例,合理計算應計入有關(guan) 資產(chan) 成本的借款費用和可直接扣除的借款費用。
第三十五條 從(cong) 事房地產(chan) 開發業(ye) 務的納稅人為(wei) 開發房地產(chan) 而借入資金所發生的借款費用,在房地產(chan) 完工之前發生的,應計入有關(guan) 房地產(chan) 的開發成本。
第三十六條 納稅人從(cong) 關(guan) 聯方取得的借款金額超過其注冊(ce) 資本50%的,超過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
第三十七條 納稅人為(wei) 對外投資而借入的資金發生的借款費用,應計入有關(guan) 投資的成本,不得作為(wei) 納稅人的經營性費用在稅前扣除。
第三十八條 納稅人以經營租賃方式從(cong) 出租方取得固定資產(chan) ,其符合獨立納稅人交易原則的租金可根據受益時間,均勻扣除。
第三十九條 納稅人以融資租賃方式從(cong) 出租方取得固定資產(chan) ,其租金支出不得扣除,但可按規定提取折舊費用。融資租賃是指在實質上轉移與(yu) 一項資產(chan) 所有權有關(guan) 的全部風險和報酬的一種租賃。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租賃為(wei) 融資租賃:
(一)在租賃期滿時,租賃資產(chan) 的所有權轉讓給承租方;
(二)租賃期為(wei) 資產(chan) 使用年限的大部分(75%或以上);
(三)租賃期內(nei) 租賃最低付款額大於(yu) 或基本等於(yu) 租賃開始日資產(chan) 的公允價(jia) 值。
第六章 廣告費和業(ye) 務招待費
第四十條 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廣告費支出不超過銷售(營業(ye) )收入2%的,可據實扣除;超過部分可無限期向以後納稅年度結轉。糧食類白酒廣告費不得在稅前扣除。納稅人因行業(ye) 特點等特殊原因確實需要提高廣告費扣除比例的,須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
第四十一條 納稅人申報扣除的廣告費支出應與(yu) 讚助支出嚴(yan) 格區分。納稅人申報扣除的廣告費支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廣告是通過經工商部門批準的專(zhuan) 門機構製作的;
(二)已實際支付費用,並已取得相應發票;
(三)通過一定的媒體(ti) 傳(chuan) 播。
第四十二條 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業(ye) 務宣傳(chuan) 費(包括未通過媒體(ti) 的廣告性支出),在不超過銷售營業(ye) 收入5‰範圍內(nei) ,可據實扣除。
第四十三條 納稅人發生的與(yu) 其經營業(ye) 務直接相關(guan) 的業(ye) 務招待費,在下列規定比例範圍內(nei) ,可據實扣除:
全年銷售(營業(ye) )收入淨額在1500萬(wan) 元及其以下的,不超過銷售(營業(ye) )收入淨額的5‰;全年銷售(營業(ye) )收入淨額超過1500萬(wan) 元的,不超過該部分的3‰。
第四十四條 納稅人申報扣除的業(ye) 務招待費,主管稅務機關(guan) 要求提供證明資料的,應提供能證明真實性的足夠的有效憑證或資料。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稅前扣除。
第七章 壞賬損失
第四十五條 納稅人發生的壞賬損失,原則上應按實際發生額據實扣除。經報稅務機關(guan) 批準,也可提取壞賬準備金。提取壞賬準備金的納稅人發生的壞賬損失,應衝(chong) 減壞賬準備金;實際發生的壞賬損失,超過已提取的壞賬準備的部分,可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已核銷的壞賬收回時,應相應增加當期的應納稅所得。
第四十六條 經批準可提取壞賬準備金的納稅人,除另有規定者外,壞賬準備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過年末應收賬款餘(yu) 額的5‰。計提壞賬準備的年末應收賬款是納稅人因銷售商品、產(chan) 品或提供勞務等原因,應向購貨客戶或接受勞務的客戶收取的款項,包括代墊的運雜費。年末應收賬款包括應收票據的金額。
第四十七條 納稅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收賬款,應作為(wei) 壞賬處理:
(一)債(zhai) 務人被依法宣告破產(chan) 、撤銷,其剩餘(yu) 財產(chan) 確實不足清償(chang) 的應收賬款;
(二)債(zhai) 務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失蹤,其財產(chan) 或遺產(chan) 確實不足清償(chang) 的應收賬款;
(三)債(zhai) 務人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損失巨大,以其財產(chan) (包括保險賠款等)確實無法清償(chang) 的應收賬款;
(四)債(zhai) 務人逾期未履行償(chang) 債(zhai) 義(yi) 務,經法院裁決(jue) ,確實無法清償(chang) 的應收賬款;
(五)逾期3年以上仍未收回的應收賬款;
(六)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核銷的應收賬款。
第四十八條 納稅人發生非購銷活動的應收債(zhai) 權以及關(guan) 聯方之間的任何往來賬款,不得提取壞賬準備金。關(guan) 聯方之間往來賬款也不得確認為(wei) 壞賬。
第八章 其他扣除項目
第四十九條 納稅人為(wei) 全體(ti) 雇員按國家規定向稅務機關(guan) 、勞動社會(hui) 保障部門或其指定機構繳納的基本養(yang) 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基本失業(ye) 保險費,按經省級稅務機關(guan) 確認的標準交納的殘疾人就業(ye) 保障金,按國家規定為(wei) 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險,可以扣除。
第五十條 納稅人為(wei) 其投資者或雇員個(ge) 人向商業(ye) 保險機構投保的人壽保險或財產(chan) 保險,以及在基本保障以外為(wei) 雇員投保的補充保險,不得扣除。
第五十一條 納稅人繳納的消費稅、營業(ye) 稅、資源稅、關(guan) 稅和城市維護建設費、教育費附加等產(chan) 品銷售稅金及附加,以及發生的房產(chan) 稅、車船使用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等可以扣除。
第五十二條 納稅人發生的與(yu) 其經營活動有關(guan) 的合理的差旅費、會(hui) 議費、董事會(hui) 費,主管稅務機關(guan) 要求提供證明資料的,應能夠提供證明其真實性的合法憑證,否則,不得在稅前扣除。
差旅費的證明材料應包括:出差人員姓名、地點、時間、任務、支付憑證等。
會(hui) 議費證明材料應包括:會(hui) 議時間、地點、出席人員、內(nei) 容、目的、費用標準、支付憑證等。
第五十三條 納稅人發生的傭(yong) 金符合下列條件的,可計入銷售費用:
(一)有合法真實憑證;
(二)支付的對象必須是獨立的有權從(cong) 事中介服務的納稅人或個(ge) 人(支付對象不含本企業(ye) 雇員);
(三)支付給個(ge) 人的傭(yong) 金,除另有規定者外,不得超過服務金額的5%。
第五十四條 納稅人實際發生的合理的勞動保護支出,可以扣除。勞動保護支出是指確因工作需要為(wei) 雇員配備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護用品、防暑降溫用品等所發生的支出。
第五十五條 納稅人發生的資產(chan) 盤虧(kui) 、報廢淨損失,減除責任人賠償(chang) 和保險賠款後的餘(yu) 額,經主管稅務機關(guan) 審核可以扣除。納稅人出售職工住房發生的財產(chan) 損失不得扣除。
第五十六條 納稅人按照經濟合同規定支付的違約金(包括銀行罰息)、罰款和訴訟費可以扣除。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七條 根據本辦法和有關(guan) 稅收規定,需經稅務機關(guan) 審核批準後在稅前扣除的事項,省級稅務機關(guan) 可以作出規定,要求納稅人在上報稅務機關(guan) 審核批準時,附送中國注冊(ce) 稅務師或注冊(ce) 會(hui) 計師的審核證明。
第五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0年1月1日起執行。
第五十九條 以前的有關(guan) 規定與(yu) 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本辦法未規定的事項,按有關(guan) 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