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法規
企業重組上市IPO

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wei) 了規範職工薪酬的確認、計量和相關(guan) 信息的披露,根據《企業(ye) 會(hui) 計準則——基本準則》,製定本準則。
第二條 職工薪酬,是指企業(ye) 為(wei) 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而給予各種形式的報酬以及其他相關(guan) 支出。職工薪酬包括:
(一)職工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
(二)職工福利費;
(三)醫療保險費、養(yang) 老保險費、失業(ye) 保險費、工傷(shang) 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等社會(hui) 保險費;
(四)住房公積金;
(五)工會(hui) 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
(六)非貨幣性福利;
(七)因解除與(yu) 職工的勞動關(guan) 係給予的補償(chang) ;
(八)其他與(yu) 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相關(guan) 的支出。
第三條 下列各項適用其他相關(guan) 會(hui) 計準則:
(一)以股份為(wei) 基礎的薪酬,適用《企業(ye) 會(hui) 計準則第11號——股份支付》。
(二)企業(ye) 年金基金,適用《企業(ye) 會(hui) 計準則第10號——企業(ye) 年金基金》。

第二章 確認和計量

第四條 企業(ye) 應當在職工為(wei) 其提供服務的會(hui) 計期間,將應付的職工薪酬確認為(wei) 負債(zhai) ,除因解除與(yu) 職工的勞動關(guan) 係給予的補償(chang) 外,應當根據職工提供服務的受益對象,分別下列情況處理:
(一)應由生產(chan) 產(chan) 品、提供勞務負擔的職工薪酬,計入存貨成本或勞務成本。
(二)應由在建工程、無形資產(chan) 負擔的職工薪酬,計入建造固定資產(chan) 或無形資產(chan) 成本。
(三)上述(一)和(二)之外的其他職工薪酬,確認為(wei) 當期費用。
第五條 企業(ye) 為(wei) 職工繳納的醫療保險費、養(yang) 老保險費、失業(ye) 保險費、工傷(shang) 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hui) 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應當在職工為(wei) 其提供服務的會(hui) 計期間,根據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計算,按照本準則第四條的規定處理。
第六條 企業(ye) 在職工勞動合同到期之前解除與(yu) 職工的勞動關(guan) 係,或者為(wei) 鼓勵職工自願接受裁減而提出給予補償(chang) 的建議,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當確認因解除與(yu) 職工的勞動關(guan) 係給予補償(chang) 而產(chan) 生的預計負債(zhai) ,同時計入當期費用:
(一)企業(ye) 已經製定正式的解除勞動關(guan) 係計劃或提出自願裁減建議,並即將實施。
該計劃或建議應當包括擬解除勞動關(guan) 係或裁減的職工所在部門、職位及數量;按工作類別或職位確定的解除勞動關(guan) 係或裁減補償(chang) 金額;擬解除勞動關(guan) 係或裁減的時間。
(二)企業(ye) 不能單方麵撤回解除勞動關(guan) 係計劃或裁減建議。

第三章 披露

第七條 企業(ye) 應當在附注中披露與(yu) 職工薪酬有關(guan) 的下列信息:
(一)應當支付給職工的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及其期末應付未付金額。
(二)應當為(wei) 職工繳納的醫療、養(yang) 老、失業(ye) 、工傷(shang) 和生育等社會(hui) 保險費,及其期末應付未付金額。
(三)應當為(wei) 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及其期末應付未付金額。
(四)為(wei) 職工提供的非貨幣性福利,及其計算依據。
(五)應當支付的因解除勞動關(guan) 係給予的補償(chang) ,及其期末應付未付金額。
(六)其他職工薪酬。
第八條 因自願接受裁減建議的職工數量、補償(chang) 標準等不確定而產(chan) 生的或有負債(zhai) ,應當按照《企業(ye) 會(hui) 計準則第13號——或有事項》進行披露。

現成公司熱 | 信托基金 | 財務管理 | 政策法規 | 工商注冊 | 企業管理 | 外貿知識 | SiteMap | 說明會new | 香港指南 | 網站地圖 | 免責聲明
必威官方平台
客戶谘詢熱線:400-880-8098
24小時服務熱線:137 2896 5777
微信二維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