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wei) 了規範首次執行企業(ye) 會(hui) 計準則對會(hui) 計要素的確認、計量和財務報表列報,根據《企業(ye) 會(hui) 計準則——基本準則》,製定本準則。
第二條 首次執行企業(ye) 會(hui) 計準則,是指企業(ye) 第一次執行企業(ye) 會(hui) 計準則體(ti) 係,包括基本準則、具體(ti) 準則和會(hui) 計準則應用指南。
第三條 首次執行企業(ye) 會(hui) 計準則後發生的會(hui) 計政策變更,適用《企業(ye) 會(hui) 計準則第28 號——會(hui) 計政策、會(hui) 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
第二章 確認和計量
第四條 在首次執行日,企業(ye) 應當對所有資產(chan) 、負債(zhai) 和所有者權益按照企業(ye) 會(hui) 計準則的規定進行重新分類、確認和計量,並編製期初資產(chan) 負債(zhai) 表。
編製期初資產(chan) 負債(zhai) 表時,除按照本準則第五條至第十九條規定要求追溯調整的項目外,其他項目不應追溯調整。
第五條 對於(yu) 首次執行日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分別下列情況處理:
(一)根據《企業(ye) 會(hui) 計準則第20 號——企業(ye) 合並》屬於(yu) 同一控製下企業(ye) 合並產(chan) 生的長期股權投資,尚未攤銷完畢的股權投資差額應全額衝(chong) 銷,並調整留存收益,以衝(chong) 銷股權投資差額後的長期股權投資賬麵餘(yu) 額作為(wei) 首次執行日的認定成本。
(二)除上述(一)以外的其他采用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存在股權投資貸方差額的,應衝(chong) 銷貸方差額,調整留存收益,並以衝(chong) 銷貸方差額後的長期股權投資賬麵餘(yu) 額作為(wei) 首次執行日的認定成本;存在股權投資借方差額的,應當將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麵餘(yu) 額作為(wei) 首次執行日的認定成本。
第六條 對於(yu) 有確鑿證據表明可以采用公允價(jia) 值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chan) ,在首次執行日可以按照公允價(jia) 值進行計量,並將賬麵價(jia) 值與(yu) 公允價(jia) 值的差額調整留存收益。
第七條 在首次執行日,對於(yu) 滿足預計負債(zhai) 確認條件且該日之前尚未計入資產(chan) 成本的棄置費用,應當增加該項資產(chan) 成本,並確認相應的負債(zhai) ;同時,將應補提的折舊(折耗)調整留存收益。
第八條 對於(yu) 首次執行日存在的解除與(yu) 職工的勞動關(guan) 係計劃,滿足《企業(ye) 會(hui) 計準則第9 號——職工薪酬》預計負債(zhai) 確認條件的,應當確認因解除與(yu) 職工的勞動關(guan) 係給予補償(chang) 而產(chan) 生的負債(zhai) ,並調整留存收益。
第九條 對於(yu) 企業(ye) 年金基金在運營中所形成的投資,應當在首次執行日按照公允價(jia) 值進行計量,並將賬麵價(jia) 值與(yu) 公允價(jia) 值的差額調整留存收益。
第十條 對於(yu) 可行權日在首次執行日或之後的股份支付,應當根據《企業(ye) 會(hui) 計準則第11 號——股份支付》的規定,按照權益工具、其他方服務或承擔的以權益工具為(wei) 基礎計算確定的負債(zhai) 的公允價(jia) 值,將應計入首次執行日之前等待期的成本費用金額調整留存收益,相應增加所有者權益或負債(zhai) 。
首次執行日之前可行權的股份支付,不應追溯調整。
第十一條 在首次執行日,企業(ye) 應當按照《企業(ye) 會(hui) 計準則第13號——或有事項》的規定,將滿足預計負債(zhai) 確認條件的重組義(yi) 務,確認為(wei) 負債(zhai) ,並調整留存收益。
第十二條 企業(ye) 應當按照《企業(ye) 會(hui) 計準則第18 號——所得稅》的規定,在首次執行日對資產(chan) 、負債(zhai) 的賬麵價(jia) 值與(yu) 計稅基礎不同形成的暫時性差異的所得稅影響進行追溯調整,並將影響金額調整留存收益。
第十三條 除下列項目外,對於(yu) 首次執行日之前發生的企業(ye) 合並不應追溯調整:
(一)按照《企業(ye) 會(hui) 計準則第20 號——企業(ye) 合並》屬於(yu) 同一控製下企業(ye) 合並,原已確認商譽的攤餘(yu) 價(jia) 值應當全額衝(chong) 銷,並調整留存收益。
按照該準則的規定屬於(yu) 非同一控製下企業(ye) 合並的,應當將商譽在首次執行日的攤餘(yu) 價(jia) 值作為(wei) 認定成本,不再進行攤銷。
(二)首次執行日之前發生的企業(ye) 合並,合並合同或協議中約定根據未來事項的發生對合並成本進行調整的,如果首次執行日預計未來事項很可能發生並對合並成本的影響金額能夠可靠計量的,應當按照該影響金額調整已確認商譽的賬麵價(jia) 值。
(三)企業(ye) 應當按照《企業(ye) 會(hui) 計準則第8 號——資產(chan) 減值》的規定,在首次執行日對商譽進行減值測試,發生減值的,應當以計提減值準備後的金額確認,並調整留存收益。
第十四條 在首次執行日,企業(ye) 應當將所持有的金融資產(chan) (不含《企業(ye) 會(hui) 計準則第2 號——長期股權投資》規範的投資),劃分為(wei) 以公允價(jia) 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chan) 、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和應收款項、可供出售金融資產(chan) 。
(一)劃分為(wei) 以公允價(jia) 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或可供出售金融資產(chan) 的,應當在首次執行日按照公允價(jia) 值計量,並將賬麵價(jia) 值與(yu) 公允價(jia) 值的差額調整留存收益。
(二)劃分為(wei) 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和應收款項的,應當自首次執行日起改按實際利率法,在隨後的會(hui) 計期間采用攤餘(yu) 成本計量。
第十五條 對於(yu) 在首次執行日指定為(wei) 以公允價(jia) 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負債(zhai) ,應當在首次執行日按照公允價(jia) 值計量,並將賬麵價(jia) 值與(yu) 公允價(jia) 值的差額調整留存收益。
第十六條 對於(yu) 未在資產(chan) 負債(zhai) 表內(nei) 確認、或已按成本計量的衍生金融工具(不包括套期工具),應當在首次執行日按照公允價(jia) 值計量,同時調整留存收益。
第十七條 對於(yu) 嵌入衍生金融工具,按照《企業(ye) 會(hui) 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規定應從(cong) 混合工具分拆的,應當在首次執行日將其從(cong) 混合工具分拆並單獨處理,但嵌入衍生金融工具的公允價(jia) 值難以合理確定的除外。
對於(yu) 企業(ye) 發行的包含負債(zhai) 和權益成份的非衍生金融工具,應當按照《企業(ye) 會(hui) 計準則第37 號——金融工具列報》的規定,在首次執行日將負債(zhai) 和權益成份分拆,但負債(zhai) 成份的公允價(jia) 值難以合理確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在首次執行日,對於(yu) 不符合《企業(ye) 會(hui) 計準則第24號——套期保值》規定的套期會(hui) 計方法運用條件的套期保值,應當終止采用原套期會(hui) 計方法,並按照《企業(ye) 會(hui) 計準則第24 號——套期保值》處理。
第十九條 發生再保險分出業(ye) 務的企業(ye) ,應當在首次執行日按照《企業(ye) 會(hui) 計準則第26 號——再保險合同》的規定,將應向再保險接受人攤回的相應準備金確認為(wei) 資產(chan) ,並調整各項準備金的賬麵價(jia) 值。
第三章 列報
第二十條 在首次執行日後按照企業(ye) 會(hui) 計準則編製的首份年度財務報表(以下簡稱首份年度財務報表)期間,企業(ye) 應當按照《企業(ye) 會(hui) 計準則第30 號——財務報表列報》和《企業(ye) 會(hui) 計準則第31 號——現金流量表》的規定,編報資產(chan) 負債(zhai) 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權益變動表及附注。
對外提供合並財務報表的,應當遵循《企業(ye) 會(hui) 計準則第33 號——合並財務報表》的規定。在首份年度財務報表涵蓋的期間內(nei) 對外提供中期財務報告的,應當遵循《企業(ye) 會(hui) 計準則第32 號——中期財務報告》的規定。
企業(ye) 應當在附注中披露首次執行企業(ye) 會(hui) 計準則財務報表項目金額的變動情況。
第二十一條 首份年度財務報表至少應當包括上年度按照企業(ye) 會(hui) 計準則列報的比較信息。財務報表項目的列報發生變更的,應當對上年度比較數據按照企業(ye) 會(hui) 計準則的列報要求進行調整,但不切實可行的除外。
對於(yu) 原未納入合並範圍但按照《企業(ye) 會(hui) 計準則第33 號——合並財務報表》規定應納入合並範圍的子公司,在上年度的比較合並財務報表中,企業(ye) 應當將該子公司納入合並範圍。對於(yu) 原已納入合並範圍但按照該準則規定不應納入合並範圍的子公司,在上年度的比較合並財務報表中,企業(ye) 不應將該子公司納入合並範圍。上年度比較合並財務報表中列示的少數股東(dong) 權益,應當按照該準則的規定,在所有者權益類列示。
應當列示每股收益的企業(ye) ,比較財務報表中上年度的每股收益按照《企業(ye) 會(hui) 計準則第34 號——每股收益》的規定計算和列示。
應當披露分部信息的企業(ye) ,比較財務報表中上年度關(guan) 於(yu) 分部的信息按照《企業(ye) 會(hui) 計準則第35 號——分部報告》的規定披露。
第四條 在首次執行日,企業(ye) 應當對所有資產(chan) 、負債(zhai) 和所有者權益按照企業(ye) 會(hui) 計準則的規定進行重新分類、確認和計量,並編製期初資產(chan) 負債(zhai) 表,本準則規定不應追溯調整的除外。
第五條 對於(yu) 首次執行日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分別下列情況處理:
(一)對於(yu) 按照《企業(ye) 會(hui) 計準則第20號——企業(ye) 合並》規定,屬於(yu) 同一控製下企業(ye) 合並產(chan) 生的長期股權投資,尚未攤銷完畢的股權投資差額全額衝(chong) 銷,並調整留存收益,以衝(chong) 銷股權投資差額後的長期股權投資賬麵價(jia) 值作為(wei) 首次執行日的認定成本。
(二)除上述第(一)項以外的其他采用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存在股權投資貸方差額的,應衝(chong) 銷貸方差額,調整留存收益,並以衝(chong) 銷貸方差額後的長期股權投資賬麵價(jia) 值作為(wei) 首次執行日的認定成本;存在股權投資借方差額的,應當將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麵價(jia) 值作為(wei) 首次執行目的認定成本。
第六條 在首次執行日,企業(ye) 應當根據《企業(ye) 會(hui) 計準則第3號——投資性房地產(chan) 》,將符合投資性房地產(chan) 定義(yi) 、原包括在固定資產(chan) (或無形資產(chan) 、存貨)賬麵價(jia) 值中的相應金額,確認為(wei) 投資性房地產(chan) 。
對於(yu) 有確鑿證據表明可以采用公允價(jia) 值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chan) ,應當按照其公允價(jia) 值進行計量,賬麵價(jia) 值與(yu) 公允價(jia) 值的差額,調整留存收益。
第七條 在首次執行日,對於(yu) 符合預計負債(zhai) 確認條件且該日之前尚未計入固定資產(chan) 成本的棄置費,應當增加該項資產(chan) 成本和負債(zhai) ;同時,將應補提的折舊調整留存收益。
第八條 對於(yu) 首次執行日存在的解除與(yu) 職工的勞動關(guan) 係計劃,滿足《企業(ye) 會(hui) 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確認條件的,應當確認因解除與(yu) 職工的勞動關(guan) 係給予補償(chang) 而產(chan) 生的負債(zhai) ,並調整留存收益。
第九條 在首次執行日,對於(yu) 企業(ye) 年金基金在運營中所形成的投資,應當按照其公允價(jia) 值進行計量,公允價(jia) 值與(yu) 賬麵價(jia) 值的差額,調整留存收益。
第十條 在首次執行日,企業(ye) 應當按照《企業(ye) 會(hui) 計準則第13號——或有事項》的規定,將在該日之前已成為(wei) 虧(kui) 損合同和符合確認條件的重組義(yi) 務,確認為(wei) 預計負債(zhai) ,並調整留存收益。
第十一條 在首次執行日,企業(ye) 應當按照《企業(ye) 會(hui) 計準則第1 8號——所得稅》的規定,對資產(chan) 、負債(zhai) 的賬麵價(jia) 值與(yu) 計稅基礎不同形成的暫時性差異進行追溯調整,並將影響金額調整留存收益。
第十二條 除下列項目外,對於(yu) 首次執行日之前發生的企業(ye) 合並不應追溯調整:
(一)按照《企業(ye) 會(hui) 計準則第20號——企業(ye) 合並》的規定屬於(yu) 同一控製下企業(ye) 合並,按照原規定已確認商譽的攤餘(yu) 價(jia) 值,應當全額衝(chong) 銷,並調整留存收益。
按照該準則的規定屬於(yu) 非同一控製下企業(ye) 合並的,應當將商譽在首次執行日的攤餘(yu) 價(jia) 值作為(wei) 認定成本,不再進行攤銷。
(二)首次執行日之前發生的企業(ye) 合並,合並合同或協議中約定根據未來事項的發生對合並成本進行調整的,如果首次執行日預計未來事項很可能發生並且對合並成本的影響金額能夠可靠計量的,應當按照該影響金額調整已確認商譽的賬麵價(jia) 值。
在首次執行日,企業(ye) 應當按照《企業(ye) 會(hui) 計準則第8號——資產(chan) 減值》的規定對商譽進行減值測試,發生減值的,應當以計提減值準備後的金額確認。
(三)因企業(ye) 合並取得的資產(chan) 、承擔的負債(zhai) 的賬麵價(jia) 值與(yu) 其計稅基礎不同形成的暫時性差異,應當按照《企業(ye) 會(hui) 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的規定進行追溯調整。
第十三條 在首次執行日,企業(ye) 應當將所持有的金融資產(chan) (不含《企業(ye) 會(hui) 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規範的投資),分別劃分為(wei) 以公允價(jia) 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chan) 、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和應收款項,或可供出售金融資產(chan) 。
(一)劃分為(wei) 以公允價(jia) 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或可供出售金融資產(chan) 的,應當在首次執行日將其調整為(wei) 按公允價(jia) 值計量,公允價(jia) 值與(yu) 賬麵價(jia) 值的差額,調整留存收益。
(二)劃分為(wei) 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和應收款項的,應當自首次執行日起改按實際利率法,在隨後的會(hui) 計期間采用攤餘(yu) 成本計量。
原對應的減值準備餘(yu) 額在首次執行日不作調整。
(三)對原短期投資持有期間確認的利息或股利收入,應在首次執行日進行追溯調整,調整留存收益和資產(chan) 負債(zhai) 表相關(guan) 項目。
第十四條 對於(yu) 嵌入衍生金融工具,按照《企業(ye) 會(hui) 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要求應從(cong) 混合工具分拆的,應當在首次執行日將其從(cong) 混合工具分拆並單獨處理,但嵌入衍生金融工具的公允價(jia) 值難以合理確定的除外。
第十五條 對於(yu) 未在資產(chan) 負債(zhai) 表內(nei) 確認、或已按成本計量的衍生金融工具,應當在首次執行日按照公允價(jia) 值計量,同時調整留存收益。
第十六條 對於(yu) 在首次執行日指定為(wei) 以公允價(jia) 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負債(zhai) ,應當在首次執行日按照公允價(jia) 值計量,公允價(jia) 值與(yu) 賬麵價(jia) 值的差額,調整留存收益。
第十七條 發生再保險分出業(ye) 務的企業(ye) 應當在首次執行日,按照《企業(ye) 會(hui) 計準則第26號——再保險合同》的規定,將應向再保險接受人攤回的相應準備金確認為(wei) 資產(chan) ,並調整各項準備金的賬麵價(jia) 值。
對於(yu) 再保險分出、分入業(ye) 務,在首次執行日之前已確認的其他資產(chan) 、負債(zhai) 、收入及費用,不應追溯調整。
第十八條 在首次執行日,對於(yu) 符合預計負債(zhai) 確認條件且首次執行日之前尚未計入資產(chan) 成本的礦區廢棄處置義(yi) 務,應當增加相關(guan) 資產(chan) 成本和負債(zhai) ;同時,將應補提的折舊調整留存收益。
第十九條 對於(yu) 企業(ye) 發行的包含負債(zhai) 和權益成分的非衍生金融工具,應當根據《企業(ye) 會(hui) 計準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的規定,在首次執行日將負債(zhai) 和權益成份分拆,負債(zhai) 成份的公允價(jia) 值難以合理確定的除外。
分拆時,應當先確定負債(zhai) 成份的公允價(jia) 值並以此作為(wei) 負債(zhai) 成本,再按該金融工具整體(ti) 的發行價(jia) 扣除負債(zhai) 成份成本後的金額確定權益成份的成本。
第二十條 在首次執行日,下列各項具體(ti) 準則中涉及會(hui) 計政策變更的,不應追溯調整:
(一)存貨;
(二)生物資產(chan) ;
(三)無形資產(chan) ;
(四)非貨幣性資產(chan) 交換;
(五)資產(chan) 減值;
(六)股份支付;
(七)債(zhai) 務重組;
(八)收入;
(九)建造合同;
(十)政府補助;
(十一)借款費用;
(十二)外幣折算;
(十三)租賃;
(十四)金融資產(chan) 轉移;
(十五)套期保值;
(十六)原保險合同。
第三章 列報
第二十一條 在首次執行日後,企業(ye) 應當按照《企業(ye) 會(hui) 計準則第30號——財務報表列報》、《企業(ye) 會(hui) 計準則第31號——現金流量表》和《企業(ye) 會(hui) 計準則第33號——合並財務報表》的規定,列報資產(chan) 負債(zhai) 表、利潤表、所有者權益變動表和現金流量表以及附注。
在按照企業(ye) 會(hui) 計準則編製的首份年度財務報表(以下簡稱“首份年度財務報表”)涵蓋的期間內(nei) ,根據《企業(ye) 會(hui) 計準則第32號——中期財務報告》列報了中期財務報表的企業(ye) ,應當遵循該準則的規定。
企業(ye) 應當在附注中披露執行企業(ye) 會(hui) 計準則對其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的影響。
第二十二條 首份年度財務報表至少應當包括上年度按照企業(ye) 會(hui) 計準則列報的比較信息。財務報表項目的列報發生變更的,應當對上年度比較數據按照企業(ye) 會(hui) 計準則的列報要求進行調整,不切實可行的除外。
對於(yu) 按原規定不納入合並範圍但按照《企業(ye) 會(hui) 計準則第33號——合並財務報表》應納入合並範圍的子公司,在上年度的比較合並財務報表中,企業(ye) 應當將該類子公司納入合並範圍。對於(yu) 按原規定納入合並範圍但按照該準則不應納入合並範圍的子公司,在上年度的比較合並財務報表中,企業(ye) 不應當將該類子公司納入合並範圍。上年度比較合並財務報表中,原在負債(zhai) 和所有者權益之間列示的少數股東(dong) 權益,應當按照該準則的規定,在所有者權益項下列示。
應當列示每股收益的企業(ye) ,上年度的每股收益應當按照《企業(ye) 會(hui) 計準則第34號——每股收益》的規定計算和列示。
應當披露分部信息的企業(ye) ,上年度關(guan) 於(yu) 分部的比較信息應當按照《企業(ye) 會(hui) 計準則第35號——分部報告》的規定進行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