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法規
企業重組上市IPO

企業會計準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wei) 了規範金融工具的列報,根據《企業(ye) 會(hui) 計準則——基本準則》,製定本準則。
  金融工具列報,包括金融工具列示和金融工具披露。
  第二條 企業(ye) 在進行金融工具列報時,應當根據金融工具的特點及相關(guan) 信息的性質對金融工具進行歸類。
  第三條 下列各項適用其他相關(guan) 會(hui) 計準則:
  (一)由《企業(ye) 會(hui) 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規範的長期股權投資,適用《企業(ye) 會(hui) 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
  (二)由《企業(ye) 會(hui) 計準則第11號——股份支付》規範的股份支付,適用《企業(ye) 會(hui) 計準則第11號——股份支付》。
  (三)債(zhai) 務重組,適用《企業(ye) 會(hui) 計準則第12號——債(zhai) 務重組》。
  (四)企業(ye) 合並中合並方的或有對價(jia) 合同,適用《企業(ye) 會(hui) 計準則第20號——企業(ye) 合並》。
  (五)租賃的權利和義(yi) 務,適用《企業(ye) 會(hui) 計準則第21號——租賃》。
  (六)原保險合同的權利和義(yi) 務,適用《企業(ye) 會(hui) 計準則第25號——原保險合同》。
  (七)再保險合同的權利和義(yi) 務,適用《企業(ye) 會(hui) 計準則第26號——再保險合同》。
  第四條 本準則不涉及按預定的購買(mai) 、銷售或使用要求所簽訂,並到期履約買(mai) 入或賣出非金融項目的合同。但是,能夠以現金或其他金融工具淨額結算,或通過交換金融工具結算的買(mai) 入或賣出非金融項目的合同,適用本準則。

第二章 金融工具列示

  第五條 企業(ye) 發行金融工具,應當按照該金融工具的實質,以及金融資產(chan) 、金融負債(zhai) 和權益工具的定義(yi) ,在初始確認時將該金融工具或其組成部分確認為(wei) 金融資產(chan) 、金融負債(zhai) 或權益工具。
  第六條 企業(ye) 發行的、將來以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的金融工具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在初始確認時確認為(wei) 權益工具:
  (一)該金融工具沒有包括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chan) 給其他單位的合同義(yi) 務。
  (二)該金融工具沒有包括在潛在不利條件下與(yu) 其他單位交換金融資產(chan) 或金融負債(zhai) 的合同義(yi) 務。
  第七條 企業(ye) 發行的、將來須用或可用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的金融工具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在初始確認時確認為(wei) 權益工具:
  (一)該金融工具是非衍生工具,且企業(ye) 沒有義(yi) 務交付非固定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
  (二)該金融工具是衍生工具,且企業(ye) 隻有通過交付固定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換取固定數額的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chan) 進行結算。其中,所指權益工具不包括需要通過收取或交付企業(ye) 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的合同。
  第八條 對於(yu) 是否通過交付現金、其他金融資產(chan) 進行結算,需要由發行方和持有方均不能控製的未來不確定事項(如股價(jia) 指數、消費價(jia) 格指數變動等)的發生或不發生來確定的金融工具(即附或有結算條款的金融工具),發行方應當將其確認為(wei) 金融負債(zhai) 。但是,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發行方應當確認為(wei) 權益工具:
  (一)可認定要求以現金、其他金融資產(chan) 結算的或有結算條款相關(guan) 的事項不會(hui) 發生。
  (二)隻有在發行方發生企業(ye) 清算的情況下才需以現金、其他金融資產(chan) 進行結算。
  第九條 對於(yu) 發行方或持有方能選擇以現金淨額或以發行股份交換現金等方式進行結算的衍生金融工具,發行方應當將其確認為(wei) 金融資產(chan) 或金融負債(zhai) ,但所有可供選擇的結算方式表明該衍生金融工具應當確認為(wei) 權益工具的除外。
  第十條 企業(ye) 發行的非衍生金融工具包含負債(zhai) 和權益成份的,應當在初始確認時將負債(zhai) 和權益成份進行分拆,分別進行處理。在進行分拆時,應當先確定負債(zhai) 成份的公允價(jia) 值並以此作為(wei) 其初始確認金額,再按照該金融工具整體(ti) 的發行價(jia) 格扣除負債(zhai) 成份初始確認金額後的金額確定權益成份的初始確認金額。發行該非衍生金融工具發生的交易費用,應當在負債(zhai) 成份和權益成份之間按照各自的相對公允價(jia) 值進行分攤。
  第十一條 企業(ye) 發行權益工具收到的對價(jia) 扣除交易費用(不涉及企業(ye) 合並中合並方發行權益工具發生的交易費用)後,應當增加所有者權益;回購自身權益工具支付的對價(jia) 和交易費用,應當減少所有者權益。企業(ye) 在發行、回購、出售或注銷自身權益工具時,不應當確認利得或損失。
  第十二條 金融工具或其組成部分屬於(yu) 金融負債(zhai) 的,其相關(guan) 利息、利得或損失等,計入當期損益。
  企業(ye) 對權益工具持有方的各種分配(不包括股票股利),應當減少所有者權益。企業(ye) 不應當確認權益工具的公允價(jia) 值變動額。
  第十三條 金融資產(chan) 和金融負債(zhai) 應當在資產(chan) 負債(zhai) 表內(nei) 分別列示,不得相互抵銷。但是,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當以相互抵銷後的淨額在資產(chan) 負債(zhai) 表內(nei) 列示:
  (一)企業(ye) 具有抵銷已確認金額的法定權利,且該種法定權利現在是可執行的;
  (二)企業(ye) 計劃以淨額結算,或同時變現該金融資產(chan) 和清償(chang) 該金融負債(zhai) 。
  不滿足終止確認條件的金融資產(chan) 轉移,轉出方不得將已轉移的金融資產(chan) 和相關(guan) 負債(zhai) 進行抵銷。

第三章 金融工具披露

  第十四條 金融工具披露,是指企業(ye) 在附注中披露已確認和未確認金融工具的有關(guan) 信息。
  企業(ye) 所披露的金融工具信息,應當有助於(yu) 財務報告使用者就金融工具對企業(ye) 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影響的重要程度作出合理評價(jia) 。
  第十五條 企業(ye) 應當披露編製財務報表時對金融工具所采用的重要會(hui) 計政策、計量基礎等信息,主要包括:
  (一)對於(yu) 指定為(wei) 以公允價(jia) 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chan) 或金融負債(zhai) ,應當披露下列信息:
  1.指定的依據;
  2.指定的金融資產(chan) 或金融負債(zhai) 的性質;
  3.指定後如何消除或明顯減少原來由於(yu) 該金融資產(chan) 或金融負債(zhai) 的計量基礎不同所導致的相關(guan) 利得或損失在確認或計量方麵不一致的情況,以及是否符合企業(ye) 正式書(shu) 麵文件載明的風險管理或投資策略的說明。
  (二)指定金融資產(chan) 為(wei)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chan) 的條件。
  (三)確定金融資產(chan) 已發生減值的客觀依據以及計算確定金融資產(chan) 減值損失所使用的具體(ti) 方法。
  (四)金融資產(chan) 和金融負債(zhai) 的利得和損失的計量基礎。
  (五)金融資產(chan) 和金融負債(zhai) 終止確認條件。
  (六)其他與(yu) 金融工具相關(guan) 的會(hui) 計政策。
  第十六條 企業(ye) 應當披露下列金融資產(chan) 或金融負債(zhai) 的賬麵價(jia) 值:
  (一)以公允價(jia) 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chan) ;
  (二)持有至到期投資;
  (三)貸款和應收款項;
  (四)可供出售金融資產(chan) ;
  (五)以公允價(jia) 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負債(zhai) ;
  (六)其他金融負債(zhai) 。
  第十七條 企業(ye) 將單項或一組貸款或應收款項指定為(wei) 以公允價(jia) 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chan) 的,應當披露下列信息:
  (一)資產(chan) 負債(zhai) 表日該貸款或應收款項使企業(ye) 麵臨(lin) 的最大信用風險敞口金額,以及相關(guan) 信用衍生工具或類似工具分散該信用風險的金額。信用風險,是指金融工具的一方不能履行義(yi) 務,造成另一方發生財務損失的風險。
  (二)該貸款或應收款項本期因信用風險變化引起的公允價(jia) 值變動額和累計變動額,相關(guan) 信用衍生工具或類似工具本期公允價(jia) 值變動額以及自該貸款或應收款項指定以來的累計變動額。
  第十八條 企業(ye) 將某項金融負債(zhai) 指定為(wei) 以公允價(jia) 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負債(zhai) 的,應當披露下列信息:
  (一)該金融負債(zhai) 本期因相關(guan) 信用風險變化引起的公允價(jia) 值變動額和累計變動額。
  (二)該金融負債(zhai) 的賬麵價(jia) 值與(yu) 到期日按合同約定應支付金額之間的差額。
  第十九條 企業(ye) 將金融資產(chan) 進行重分類,使該金融資產(chan) 後續計量基礎由成本或攤餘(yu) 成本改為(wei) 公允價(jia) 值,或由公允價(jia) 值改為(wei) 成本或攤餘(yu) 成本的,應當披露該金融資產(chan) 重分類前後的公允價(jia) 值或賬麵價(jia) 值和重分類的原因。
  第二十條 對於(yu) 不滿足《企業(ye) 會(hui) 計準則第23號——金融資產(chan) 轉移》規定的金融資產(chan) 終止確認條件的金融資產(chan) 轉移,企業(ye) 應當披露下列信息:
  (一)所轉移金融資產(chan) 的性質;
  (二)仍保留的與(yu) 所有權有關(guan) 的風險和報酬的性質;
  (三)繼續確認所轉移金融資產(chan) 整體(ti) 的,披露所轉移金融資產(chan) 的賬麵價(jia) 值和相關(guan) 負債(zhai) 的賬麵價(jia) 值;
  (四)繼續涉入所轉移金融資產(chan) 的,披露所轉移金融資產(chan) 整體(ti) 的賬麵價(jia) 值、繼續確認資產(chan) 的賬麵價(jia) 值以及相關(guan) 負債(zhai) 的賬麵價(jia) 值。
  第二十一條 企業(ye) 應當披露與(yu) 作為(wei) 擔保物的金融資產(chan) 有關(guan) 的下列信息:
  (一)本期作為(wei) 負債(zhai) 或或有負債(zhai) 的擔保物的金融資產(chan) 的賬麵價(jia) 值。
  (二)與(yu) 擔保物有關(guan) 的期限和條件。
  第二十二條 企業(ye) 收到的擔保物(金融資產(chan) 或非金融資產(chan) )在擔保物所有人沒有違約時就可以出售或再作為(wei) 擔保物的,應當披露下列信息:
  (一)所持有擔保物的公允價(jia) 值。
  (二)已將收到的擔保物出售或再作為(wei) 擔保物的,披露該擔保物的公允價(jia) 值,以及企業(ye) 是否承擔了將擔保物退回的義(yi) 務。
  (三)與(yu) 擔保物使用相關(guan) 的期限和條件。
  第二十三條 企業(ye) 應當披露每類金融資產(chan) 減值損失的詳細信息,包括前後兩(liang) 期可比的金融資產(chan) 減值準備期初餘(yu) 額、本期計提數、本期轉回數、期末餘(yu) 額之間的調節信息等。
  第二十四條 企業(ye) 應當披露與(yu) 違約借款有關(guan) 的下列信息:
  (一)違約(本期沒有按合同如期還款的借款本金、利息等)性質及原因。
  (二)資產(chan) 負債(zhai) 表日違約借款的賬麵價(jia) 值。
  (三)在財務報告批準對外報出前,就違約事項已采取的補救措施、與(yu) 債(zhai) 權人協商將借款展期等情況。
  第二十五條 企業(ye) 應當披露與(yu) 每類套期保值有關(guan) 的下列信息:
  (一)套期關(guan) 係的描述。
  (二)套期工具的描述及其在資產(chan) 負債(zhai) 表日的公允價(jia) 值。
  (三)被套期風險的性質。
  第二十六條 企業(ye) 應當披露與(yu) 現金流量套期有關(guan) 的下列信息:
  (一)現金流量預期發生及其影響損益的期間。
  (二)以前運用套期會(hui) 計方法處理但預期不會(hui) 發生的預期交易的描述。
  (三)本期在所有者權益中確認的金額。
  (四)本期從(cong) 所有者權益中轉出、直接計入當期損益的金額。
  (五)本期從(cong) 所有者權益中轉出、直接計入預期交易形成的非金融資產(chan) 或非金融負債(zhai) 初始確認金額的金額。
  (六)本期無效套期形成的利得或損失。
  第二十七條 對於(yu) 公允價(jia) 值套期,企業(ye) 應當披露本期套期工具形成的利得或損失,以及被套期項目因被套期風險形成的利得或損失。
  第二十八條 對於(yu) 境外經營淨投資套期,企業(ye) 應當披露本期無效套期形成的利得或損失。
  第二十九條 除本準則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外,企業(ye) 應當按照每類金融資產(chan) 和金融負債(zhai) 披露下列公允價(jia) 值信息:
  (一)確定公允價(jia) 值所采用的方法,包括全部或部分直接參考活躍市場中的報價(jia) 或采用估值技術等。采用估值技術的,按照各類金融資產(chan) 或金融負債(zhai) 分別披露相關(guan) 估值假設,包括提前還款率、預計信用
  損失率、利率或折現率等。
  (二)公允價(jia) 值是否全部或部分采用估值技術確定,而該估值技術沒有以相同金融工具的當前公開交易價(jia) 格和易於(yu) 獲得的市場數據作為(wei) 估值假設。這種估值技術對估值假設具有重大敏感性的,披露這
  一事實及改變估值假設可能產(chan) 生的影響,同時披露采用這種估值技術確定的公允價(jia) 值的本期變動額計入當期損益的數額。
  企業(ye) 在判斷估值技術對估值假設是否具有重大敏感性時,應當綜合考慮淨利潤、資產(chan) 總額、負債(zhai) 總額、所有者權益總額(適用於(yu) 公允價(jia) 值變動計入所有者權益的情形)等因素。
  金融資產(chan) 和金融負債(zhai) 的公允價(jia) 值應當以總額為(wei) 基礎披露(在資產(chan) 負債(zhai) 表中金融資產(chan) 和金融負債(zhai) 按淨額列示的除外),且披露方式應當有利於(yu) 財務報告使用者比較金融資產(chan) 和金融負債(zhai) 的公允價(jia) 值和賬麵價(jia) 值。
  第三十條 對於(yu) 不存在活躍市場的金融資產(chan) 或金融負債(zhai) ,根據《企業(ye) 會(hui) 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第五十二條(三)的規定,采用更公允的相同金融工具的公開交易價(jia) 格或估值結果計量
  的,應當按照金融資產(chan) 或金融負債(zhai) 的類別披露下列信息:
  (一)在損益中確認原實際交易價(jia) 格與(yu) 公允價(jia) 值之間形成的差異所采用的會(hui) 計政策。
  (二)該項差異的期初和期末餘(yu) 額。
  第三十一條 企業(ye) 可以不披露下列金融資產(chan) 或金融負債(zhai) 的公允價(jia) 值信息:
  (一)其賬麵價(jia) 值與(yu) 公允價(jia) 值相差很小的短期金融資產(chan) 或金融負債(zhai) 。
  (二)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jia) 的權益工具投資,以及與(yu) 該權益工具掛鉤並須通過交付該權益工具結算的衍生工具。
  第三十二條 企業(ye) 應當披露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jia) 的權益工具投資,以及與(yu) 該權益工具掛鉤並須通過交付該權益工具結算的衍生工具有關(guan) 的下列信息:
  (一)因公允價(jia) 值不能可靠計量而未作相關(guan) 公允價(jia) 值披露的事實。
  (二)該金融工具的描述、賬麵價(jia) 值以及公允價(jia) 值不能可靠計量的原因。
  (三)該金融工具相關(guan) 市場的描述。
  (四)企業(ye) 是否有意處置該金融工具以及可能的處置方式。
  (五)本期已終止確認該金融工具的,應當披露該金融工具終止確認時的賬麵價(jia) 值以及終止確認形成的損益。
  第三十三條 企業(ye) 應當披露與(yu) 金融工具有關(guan) 的下列收入、費用、利得或損失:
  (一)本期以公允價(jia) 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chan) 或金融負債(zhai) 、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和應收款項、可供出售金融資產(chan) 、按攤餘(yu) 成本計量的金融負債(zhai) 的淨利得或淨損失。
  (二)本期按實際利率法計算確認的金融資產(chan) 或金融負債(zhai) 利息收入總額或利息費用總額。
  (三)下列項目形成的、在確定實際利率時未包括的手續費收入或支出:
  1.以公允價(jia) 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chan) 或金融負債(zhai) 以外的金融資產(chan) 或金融負債(zhai) ;
  2.企業(ye) 為(wei) 他人管理信托財產(chan) 和其他托管行為(wei) 。
  (四)已發生減值的金融資產(chan) 產(chan) 生的利息收入。
  (五)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和應收款項、可供出售金融資產(chan) 本期發生的減值損失。
  第三十四條 企業(ye) 應當披露與(yu) 各類金融工具風險相關(guan) 的描述性信息和數量信息。
  (一)描述性信息
  1.風險敞口及其形成原因。
  2.風險管理目標、政策和過程以及計量風險的方法。
  上述描述性信息在本期發生改變的,應當作相應說明。
  (二)數量信息
  1.資產(chan) 負債(zhai) 表日風險敞口總括數據。企業(ye) 在提供該數據時,應當以內(nei) 部提供給關(guan) 鍵管理人員的相關(guan) 信息為(wei) 基礎。企業(ye) 運用多種方法管理風險的,應當說明哪種方法能提供最相關(guan) 和可靠的信息。
  2.按照本準則第三十五條至第四十五條規定提供的信息。
  3.資產(chan) 負債(zhai) 表日風險集中信息。風險集中信息應當包括管理層如何確定風險集中點的說明、確定各風險集中點的參考因素(包括交易對手、地理區域、貨幣種類、市場類型等)、各風險集中點相關(guan) 的風險敞口金額。
  上述數量信息不能代表企業(ye) 本期風險敞口情況的,應當進一步提供相關(guan) 信息。
  第三十五條 企業(ye) 應當披露與(yu) 每類金融工具信用風險有關(guan) 的下列信息:
  (一)在不考慮可利用的擔保物或其他信用增級(如不符合相互抵銷條件的淨額結算協議等)的情況下,最能代表企業(ye) 資產(chan) 負債(zhai) 表日最大信用風險敞口的金額,以及可利用擔保物或其他信用增級的信息。
  (二)尚未逾期和發生減值的金融資產(chan) 的信用質量信息。
  (三)原已逾期或發生減值但相關(guan) 合同條款已重新商定過的金融資產(chan) 的賬麵價(jia) 值。
  第三十六條 最能代表企業(ye) 資產(chan) 負債(zhai) 表日最大信用風險敞口的金融資產(chan) 金額,應當是金融資產(chan) 的賬麵餘(yu) 額扣除下列兩(liang) 項金額後的餘(yu) 額:
  (一)按照本準則第十三條規定已抵銷的金額;
  (二)已對該金融資產(chan) 確認的減值損失。
  第三十七條 企業(ye) 應當按照類別披露已逾期或發生減值的金融資產(chan) 的下列信息:
  (一)資產(chan) 負債(zhai) 表日已逾期但未減值的金融資產(chan) 的期限分析。
  (二)資產(chan) 負債(zhai) 表日單項確定為(wei) 已發生減值的金融資產(chan) 信息,以及判斷該金融資產(chan) 發生減值所考慮的因素。
  (三)企業(ye) 持有的、與(yu) 各類金融資產(chan) 對應的擔保物和其他信用增級對應的資產(chan) 及其公允價(jia) 值。相關(guan) 公允價(jia) 值確實難以估計的,應當予以說明。
  第三十八條 企業(ye) 本期因債(zhai) 務人違約而處置擔保物或其他信用增級對應的資產(chan) 所取得的金融資產(chan) 或非金融資產(chan) 滿足資產(chan) 確認條件的,應當披露下列信息:
  (一)所取得資產(chan) 的性質和賬麵價(jia) 值。
  (二)這些資產(chan) 不易轉換為(wei) 現金的,應當披露處置這些資產(chan) 或擬將其用於(yu) 日常經營的計劃等。
  第三十九條 企業(ye) 應當披露金融資產(chan) 和金融負債(zhai) 按剩餘(yu) 到期日所作的到期期限分析,以及管理這些金融資產(chan) 和金融負債(zhai) 流動風險的方法。
  流動風險,是指企業(ye) 在履行與(yu) 金融負債(zhai) 有關(guan) 的義(yi) 務時遇到資金短缺的風險。
  第四十條 企業(ye) 在披露金融資產(chan) 和金融負債(zhai) 到期期限分析時,應當運用職業(ye) 判斷確定適當的時間段。列入各時間段內(nei) 的金融資產(chan) 和金融負債(zhai) 金額,應當是未經折現的合同現金流量。
  企業(ye) 可以但不限於(yu) 按下列時間段進行到期期限分析:
  (一)一個(ge) 月以內(nei) (含本數,下同);
  (二)一個(ge) 月至三個(ge) 月以內(nei) ;
  (三)三個(ge) 月至一年以內(nei) ;
  (四)一年至五年以內(nei) ;
  (五)五年以上。
  第四十一條 債(zhai) 權人可以選擇收回債(zhai) 權時間的,債(zhai) 務人應當將相應的金融負債(zhai) 列入債(zhai) 權人要求收回債(zhai) 權的最早時間段內(nei) 。債(zhai) 務人應付債(zhai) 務金額不固定的,應當根據資產(chan) 負債(zhai) 表日的情況確
  定用於(yu) 到期期限分析的金額。
  債(zhai) 務人承諾分期支付金融負債(zhai) 的,債(zhai) 權人應當把每期將收取的款項列入相應的最早時間段內(nei) ;債(zhai) 務人應當把每期將支付的款項列入相應的最早時間段內(nei) 。
  債(zhai) 權人吸收的活期存款以及其他具有活期性質的存款,應當列入最早的時間段內(nei) 。
  第四十二條 金融工具的市場風險,是指金融工具的公允價(jia) 值或未來現金流量因市場價(jia) 格變動而發生波動的風險,包括外匯風險、利率風險和其他價(jia) 格風險。
  外匯風險,是指金融工具的公允價(jia) 值或未來現金流量因外匯匯率變動而發生波動的風險。
  利率風險,是指金融工具的公允價(jia) 值或未來現金流量因市場利率變動而發生波動的風險。
  其他價(jia) 格風險,是指外匯風險和利率風險以外的市場風險。
  第四十三條 企業(ye) 應當披露與(yu) 敏感性分析有關(guan) 的下列信息:
  (一)資產(chan) 負債(zhai) 表日所麵臨(lin) 的各類市場風險的敏感性分析。該項披露應當反映資產(chan) 負債(zhai) 表日相關(guan) 風險變量發生合理、可能的變動時,將對企業(ye) 當期損益或所有者權益產(chan) 生的影響。
  (二)本期敏感性分析所使用的方法和假設。該方法和假設與(yu) 前一期不同的,應當披露發生改變的原因。
  第四十四條 企業(ye) 采用風險價(jia) 值法或類似方法進行敏感性分析能夠反映風險變量之間(如利率和匯率之間等)的關(guan) 聯性,且企業(ye) 已采用該種方法管理財務風險的,可不按照本準則第四十三條的規定進行披露,但應當披露下列信息:
  (一)用於(yu) 該種敏感性分析的方法、選用的主要參數和假設。
  (二)所使用方法的目的,以及使用該種方法不能充分反映相關(guan) 金融資產(chan) 和金融負債(zhai) 公允價(jia) 值的可能性。
  第四十五條 按照本準則第四十三條或第四十四條對敏感性分析的披露不能反映金融工具內(nei) 在市場風險的,企業(ye) 應當披露這一事實及其原因。

現成公司熱 | 信托基金 | 財務管理 | 政策法規 | 工商注冊 | 企業管理 | 外貿知識 | SiteMap | 說明會new | 香港指南 | 網站地圖 | 免責聲明
必威官方平台
客戶谘詢熱線:400-880-8098
24小時服務熱線:137 2896 5777
微信二維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