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法規
企業重組上市IPO

企業會計準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wei) 了規範關(guan) 聯方及其交易的信息披露,根據《企業(ye) 會(hui) 計準則——基本準則》,製定本準則。
  第二條 企業(ye) 財務報表中應當披露所有關(guan) 聯方關(guan) 係及其交易的相關(guan) 信息。對外提供合並財務報表的,對於(yu) 已經包括在合並範圍內(nei) 各企業(ye) 之間的交易不予披露,但應當披露與(yu) 合並範圍外各關(guan) 聯方的關(guan) 係及其交易。

第二章 關(guan) 聯方

  第三條 一方控製、共同控製另一方或對另一方施加重大影響,以及兩(liang) 方或兩(liang) 方以上同受一方控製、共同控製或重大影響的,構成關(guan) 聯方。
  控製,是指有權決(jue) 定一個(ge) 企業(ye) 的財務和經營政策,並能據以從(cong) 該企業(ye) 的經營活動中獲取利益。共同控製,是指按照合同約定對某項經濟活動所共有的控製,僅(jin) 在與(yu) 該項經濟活動相關(guan) 的重要財務和經營決(jue) 策需要分享控製權的投資方一致同意時存在。重大影響,是指對一個(ge) 企業(ye) 的財務和經營政策有參與(yu) 決(jue) 策的權力,但並不能夠控製或者與(yu) 其他方一起共同控製這些政策的製定。
  第四條 下列各方構成企業(ye) 的關(guan) 聯方:
  (一)該企業(ye) 的母公司。
  (二)該企業(ye) 的子公司。
  (三)與(yu) 該企業(ye) 受同一母公司控製的其他企業(ye) 。
  (四)對該企業(ye) 實施共同控製的投資方。
  (五)對該企業(ye) 施加重大影響的投資方。
  (六)該企業(ye) 的合營企業(ye) 。
  (七)該企業(ye) 的聯營企業(ye) 。
  (八)該企業(ye) 的主要投資者個(ge) 人及與(yu) 其關(guan) 係密切的家庭成員。主要投資者個(ge) 人,是指能夠控製、共同控製一個(ge) 企業(ye) 或者對一個(ge) 企業(ye) 施加重大影響的個(ge) 人投資者。
  (九)該企業(ye) 或其母公司的關(guan) 鍵管理人員及與(yu) 其關(guan) 係密切的家庭成員。關(guan) 鍵管理人員,是指有權力並負責計劃、指揮和控製企業(ye) 活動的人員。與(yu) 主要投資者個(ge) 人或關(guan) 鍵管理人員關(guan) 係密切的家庭成員,是指在處理與(yu) 企業(ye) 的交易時可能影響該個(ge) 人或受該個(ge) 人影響的家庭成員。
  (十)該企業(ye) 主要投資者個(ge) 人、關(guan) 鍵管理人員或與(yu) 其關(guan) 係密切的家庭成員控製、共同控製或施加重大影響的其他企業(ye) 。
  第五條 僅(jin) 與(yu) 企業(ye) 存在下列關(guan) 係的各方,不構成企業(ye) 的關(guan) 聯方:
  (一)與(yu) 該企業(ye) 發生日常往來的資金提供者、公用事業(ye) 部門、政府部門和機構。
  (二)與(yu) 該企業(ye) 發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經濟依存關(guan) 係的單個(ge) 客戶、供應商、特許商、經銷商或代理商。
  (三)與(yu) 該企業(ye) 共同控製合營企業(ye) 的合營者。
  第六條 僅(jin) 僅(jin) 同受國家控製而不存在其他關(guan) 聯方關(guan) 係的企業(ye) ,不構成關(guan) 聯方。

第三章 關(guan) 聯方交易

  第七條 關(guan) 聯方交易,是指關(guan) 聯方之間轉移資源、勞務或義(yi) 務的行為(wei) ,而不論是否收取價(jia) 款。
  第八條 關(guan) 聯方交易的類型通常包括下列各項:
  (一)購買(mai) 或銷售商品。
  (二)購買(mai) 或銷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資產(chan) 。
  (三)提供或接受勞務。
  (四)擔保。
  (五)提供資金(貸款或股權投資)。
  (六)租賃。
  (七)代理。
  (八)研究與(yu) 開發項目的轉移。
  (九)許可協議。
  (十)代表企業(ye) 或由企業(ye) 代表另一方進行債(zhai) 務結算。
  (十一)關(guan) 鍵管理人員薪酬。

第四章 披露

  第九條 企業(ye) 無論是否發生關(guan) 聯方交易,均應當在附注中披露與(yu) 母公司和子公司有關(guan) 的下列信息:
  (一)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名稱。母公司不是該企業(ye) 最終控製方的,還應當披露最終控製方名稱。母公司和最終控製方均不對外提供財務報表的,還應當披露母公司之上與(yu) 其最相近的對外提供財務報表的母公司名稱。
  (二)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業(ye) 務性質、注冊(ce) 地、注冊(ce) 資本(或實收資本、股本)及其變化。
  (三)母公司對該企業(ye) 或者該企業(ye) 對子公司的持股比例和表決(jue) 權比例。
  第十條 企業(ye) 與(yu) 關(guan) 聯方發生關(guan) 聯方交易的,應當在附注中披露該關(guan) 聯方關(guan) 係的性質、交易類型及交易要素。交易要素至少應當包括:
  (一)交易的金額。
  (二)未結算項目的金額、條款和條件,以及有關(guan) 提供或取得擔保的信息。
  (三)未結算應收項目的壞賬準備金額。
  (四)定價(jia) 政策。
  第十一條 關(guan) 聯方交易應當分別關(guan) 聯方以及交易類型予以披露。類型相似的關(guan) 聯方交易,在不影響財務報表閱讀者正確理解關(guan) 聯方交易對財務報表影響的情況下,可以合並披露。
  第十二條 企業(ye) 隻有在提供確鑿證據的情況下,才能披露關(guan) 聯方交易是公平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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