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wei) 了規範中期財務報告的內(nei) 容和編製中期財務報告應當遵循的確認與(yu) 計量原則,根據《企業(ye) 會(hui) 計準則——基本準則》,製定本準則。
第二條 中期財務報告,是指以中期為(wei) 基礎編製的財務報告。
中期是指短於(yu) 一個(ge) 完整的會(hui) 計年度的報告期間。
第二章 中期財務報告的內(nei) 容
第三條 中期財務報告至少應當包括資產(chan) 負債(zhai) 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和附注。
中期資產(chan) 負債(zhai) 表、利潤表和現金流量表應當是完整報表,其格式和內(nei) 容應當與(yu) 上年度財務報表相一致。
當年新施行的會(hui) 計準則對財務報表格式和內(nei) 容作了修改的,中期財務報表應當按照修改後的報表格式和內(nei) 容編製,上年度比較財務報表的格式和內(nei) 容,也應當作相應調整。
基本的和稀釋的每股收益應當在中期利潤表中列報。
第四條上年度編製合並財務報表的,中期期末應當編製合並財務報表。
上年度財務報告除了包括合並財務報表,還包括母公司財務報表的,中期財務報告也應當包括母公司財務報表。
上年度財務報告包括了合並財務報表,但報告中期內(nei) 處置了所有應當納入合並財務報表編製範圍的子公司的,中期財務報告隻需提供母公司財務報表,但上年度比較財務報表仍應當包括合並財務報表,上年度可比中期沒有子公司的除外。
第五條 中期財務報告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提供比較財務報表:
(一)本中期末的資產(chan) 負債(zhai) 表和上年度末的資產(chan) 負債(zhai) 表。
(二)本中期的利潤表、年初至本中期末的利潤表以及上年度可比期間的利潤表。
(三)年初至本中期末的現金流量表和上年度年初至可比本中期末的現金流量表。
第六條 財務報表項目在報告中期作了調整或者修訂的,上年度比較財務報表項目有關(guan) 金額應當按照本年度中期財務報表的要求予以重新分類,並在附注中說明重新分類的原因及其內(nei) 容,無法重新分類的,應當在附注中說明不能重新分類的原因。
第七條 中期財務報告中的附注應當以“年初至本中期末”為(wei) 基礎編製,披露自上年度資產(chan) 負債(zhai) 表日之後發生的,有助於(yu) 理解企業(ye) 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變化情況的重要交易或者事項。
對於(yu) 理解本中期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有關(guan) 的重要交易或者事項,也應當在附注中作相應披露。
第八條 中期財務報告中的附注至少應當包括下列信息:
(一)中期財務報表所采用的會(hui) 計政策與(yu) 上年度財務報表相一致的說明。
會(hui) 計政策發生變更的,應當說明會(hui) 計政策變更的性質、內(nei) 容、理由及其影響數;無法進行追溯調整的,應當說明理由。
(二)會(hui) 計估計變更的內(nei) 容、理由及其影響數;影響數不能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
(三)會(hui) 計差錯的性質及其更正金額。
(四)企業(ye) 經營的季節性或者周期性特征。
(五)存在控製關(guan) 係的關(guan) 聯企業(ye) 發生變化的情況;關(guan) 聯方之間發生交易的,應當披露關(guan) 聯方關(guan) 係的性質、交易類型和交易要素。
(六)合並財務報表的合並範圍發生變化的情況。
(七)對性質特別或者金額異常的財務報表項目的說明。
(八)證券發行、回購和償(chang) 還情況。
(九)向所有者分配利潤的情況,包括在中期內(nei) 實施的利潤分配和已提出或者已批準但尚未實施的利潤分配情況。
(十)根據《企業(ye) 會(hui) 計準則第35號——分部報告》規定應當披露分部報告信息的,應當披露主要報告形式的分部收入與(yu) 分部利潤(虧(kui) 損);
(十一)中期資產(chan) 負債(zhai) 表日至中期財務報告批準報出日之間發生的非調整事項;
(十二)上年度資產(chan) 負債(zhai) 表日以後所發生的或有負債(zhai) 和或有資產(chan) 的變化情況;
(十三)企業(ye) 結構變化情況,包括企業(ye) 合並,對被投資單位具有重大影響、共同控製關(guan) 係或者控製關(guan) 係的長期股權投資的購買(mai) 或者處置,終止經營等;
(十四)其他重大交易或者事項,包括重大的長期資產(chan) 轉讓及其出售情況、重大的固定資產(chan) 和無形資產(chan) 取得情況、重大的研究和開發支出、重大的資產(chan) 減值損失情況等。
企業(ye) 在提供本條(五)和(十)項關(guan) 聯方交易、分部收入與(yu) 分部利潤(虧(kui) 損)信息時,應當同時提供本中期(或者本中期末)和本年度年初至本中期末的數據,以及上年度可比本中期(或者可比期末)和可比年初至本中期末的比較數據。
第九條 企業(ye) 在確認、計量和報告各中期財務報表項目時,對項目重要性程度的判斷,應當以中期財務數據為(wei) 基礎,不應以年度財務數據為(wei) 基礎。中期會(hui) 計計量與(yu) 年度財務數據相比,可在更大程度上依賴於(yu) 估計,但是,企業(ye) 應當確保所提供的中期財務報告包括了相關(guan) 的重要信息。
第十條在同一會(hui) 計年度內(nei) ,以前中期財務報告中報告的某項估計金額在最後一個(ge) 中期發生了重大變更、企業(ye) 又不單獨編製該中期財務報告的,應當在年度財務報告的附注中披露該項估計變更的內(nei) 容、理由及其影響金額。
第三章 確認和計量
第十一條 企業(ye) 在中期財務報表中應當采用與(yu) 年度財務報表相一致的會(hui) 計政策。
上年度資產(chan) 負債(zhai) 表日之後發生了會(hui) 計政策變更,且變更後的會(hui) 計政策將在年度財務報表中采用的,中期財務報表應當采用變更後的會(hui) 計政策,並按照本準則第十四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 中期會(hui) 計計量應當以年初至本中期末為(wei) 基礎,財務報告的頻率不應當影響年度結果的計量。
在同一會(hui) 計年度內(nei) ,以前中期財務報表項目在以後中期發生了會(hui) 計估計變更的,以後中期財務報表應當反映該會(hui) 計估計變更後的金額,但對以前中期財務報表項目金額不作調整。同時,該會(hui) 計估計變更應當按照本準則第八條(二)項或者第十條的要求在附注中作相應披露。
第十三條 企業(ye) 取得的季節性、周期性或者偶然性收入,應當在發生時予以確認和計量,不應在中期財務報表中預計或者遞延,會(hui) 計年度末允許預計或者遞延的除外。
企業(ye) 在會(hui) 計年度中不均勻發生的費用,應當在發生時予以確認和計量,不應在中期財務報表中預提或者待攤,會(hui) 計年度末允許預提或者待攤的除外。
第十四條 企業(ye) 在中期發生了會(hui) 計政策變更的,應當按照《企業(ye) 會(hui) 計準則第28號——會(hui) 計政策、會(hui) 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進行處理,並按照本準則第八條(一)項的規定在附注中作相應披露。
會(hui) 計政策變更的累積影響數能夠合理確定、且涉及本會(hui) 計年度以前中期財務報表相關(guan) 項目數字的,應當予以追溯調整,視同該會(hui) 計政策在整個(ge) 會(hui) 計年度一貫采用;同時,上年度可比財務報表也應當作相應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