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wei) 了規範現金流量表的編製和列報,根據《企業(ye) 會(hui) 計準則——基本準則》,製定本準則。
第二條 現金流量表,是指反映企業(ye) 在一定會(hui) 計期間現金和現金等價(jia) 物流入和流出的報表。
現金,是指企業(ye) 庫存現金以及可以隨時用於(yu) 支付的存款。
現金等價(jia) 物,是指企業(ye) 持有的期限短、流動性強、易於(yu) 轉換為(wei) 已知金額現金、價(jia) 值變動風險很小的投資。
本準則提及“現金”時,除非同時提及現金等價(jia) 物,均包括現金和現金等價(jia) 物。
第三條 合並現金流量表的編製和列報,適用《企業(ye) 會(hui) 計準則第33號——合並財務報表》。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四條 現金流量表應當分別經營活動、投資活動和籌資活動列報現金流量。
第五條 現金流量應當分別按照現金流入和現金流出總額列報,但是,下列各項可以按照淨額列報:
(一)代客戶收取或支付的現金。
(二)周轉快、金額大、期限短項目的現金流入和現金流出。
(三)金融企業(ye) 的有關(guan) 項目,包括短期貸款發放與(yu) 收回的貸款本金、活期存款的吸收與(yu) 支付、同業(ye) 存款和存放同業(ye) 款項的存取、向其他金融企業(ye) 拆借資金、以及證券的買(mai) 入與(yu) 賣出等。
第六條 自然災害損失、保險索賠等特殊項目,應當根據其性質,分別歸並到經營活動、投資活動和籌資活動現金流量類別中單獨列報。
第七條 外幣現金流量以及境外子公司的現金流量,應當采用現金流量發生日的即期匯率或按照係統合理的方法確定的、與(yu) 現金流量發生日即期匯率近似的匯率折算。匯率變動對現金的影響額應當作為(wei) 調節項目,在現金流量表中單獨列報。
第三章 經營活動現金流量
第八條 企業(ye) 應當采用直接法列示經營活動產(chan) 生的現金流量。
經營活動,是指企業(ye) 投資活動和籌資活動以外的所有交易和事項。
直接法,是指通過現金收入和現金支出的主要類別列示經營活動的現金流量。
第九條 有關(guan) 經營活動現金流量的信息,可以通過下列途徑之一取得:
(一)企業(ye) 的會(hui) 計記錄。
(二)根據下列項目對利潤表中的營業(ye) 收入、營業(ye) 成本以及其他項目進行調整:
1.當期存貨及經營性應收和應付項目的變動;
2.固定資產(chan) 折舊、無形資產(chan) 攤銷、計提資產(chan) 減值準備等其他非現金項目;
3.屬於(yu) 投資活動或籌資活動現金流量的其他非現金項目。
第十條 經營活動產(chan) 生的現金流量至少應當單獨列示下列項目:
(一)銷售商品、提供勞務收到的現金;
(二)收到的稅費返還;
(三)收到其他與(yu) 經營活動有關(guan) 的現金;
(四)購買(mai) 商品、接受勞務支付的現金;
(五)支付給職工以及為(wei) 職工支付的現金;
(六)支付的各項稅費;
(七)支付其他與(yu) 經營活動有關(guan) 的現金。
第十一條 金融企業(ye) 可以根據行業(ye) 特點和現金流量實際情況,合理確定現金流量項目的類別。
第四章投資活動現金流量
第十二條 投資活動,是指企業(ye) 長期資產(chan) 的購建和不包括在現金等價(jia) 物範圍的投資及其處置活動。
第十三條 投資活動產(chan) 生的現金流量至少應當單獨列示下列項目:
(一)收回投資收到的現金;
(二)取得投資收益收到的現金;
(三)處置固定資產(chan) 、無形資產(chan) 和其他長期資產(chan) 收回的現金淨額;
(四)購買(mai) 或處置子公司及其他營業(ye) 單位產(chan) 生的現金淨額;
(五)收到其他與(yu) 投資活動有關(guan) 的現金;
(六)購建固定資產(chan) 、無形資產(chan) 和其他長期資產(chan) 支付的現金;
(七)投資支付的現金;
(八)支付其他與(yu) 投資活動有關(guan) 的現金。
第五章 籌資活動現金流量
第十四條 籌資活動,是指導致企業(ye) 資本及債(zhai) 務規模和構成發生變化的活動。
第十五條 籌資活動產(chan) 生的現金流量至少應當單獨列示下列項目:
(一)吸收投資收到的現金;
(二)取得借款收到的現金;
(三)收到其他與(yu) 籌資活動有關(guan) 的現金;
(四)償(chang) 還債(zhai) 務支付的現金;
(五)分配股利、利潤或償(chang) 付利息支付的現金;
(六)支付其他與(yu) 籌資活動有關(guan) 的現金。
第六章 披露
第十六條 企業(ye) 應當在附注中披露將淨利潤調節為(wei) 經營活動現金流量的信息。至少應當單獨披露對淨利潤進行調節的下列項目:
(一)資產(chan) 減值準備;
(二)固定資產(chan) 折舊;
(三)無形資產(chan) 攤銷;
(四)長期待攤費用攤銷;
(五)待攤費用;
(六)預提費用;
(七)處置固定資產(chan) 、無形資產(chan) 和其他長期資產(chan) 的損益;
(八)固定資產(chan) 報廢損失;
(九)公允價(jia) 值變動損益:
(十)財務費用;
(十一)投資損益;
(十二)遞延稅款;
(十三)存貨;
(十四)經營性應收項目:
(十五)經營性應付項目。
第十七條 企業(ye) 應當在附注中以總額披露當期購買(mai) 或處置子公司及其他營業(ye) 單位的下列信息:
(一)購買(mai) 或處置價(jia) 格;
(二)購買(mai) 或處置價(jia) 格中以現金支付的部分;
(三)處置或購買(mai) 子公司及其他營業(ye) 單位取得的現金:
(四)購買(mai) 或處置子公司及其他營業(ye) 單位按照主要類別分類的非現金資產(chan) 和負債(zhai) 。
第十八條 企業(ye) 應當在附注中披露不涉及當期現金收支、但影響企業(ye) 財務狀況或在未來可能影響企業(ye) 現金流量的重大投資和籌資活動。
第十九條 企業(ye) 應當在附注中披露與(yu) 現金和現金等價(jia) 物有關(guan) 的下列信息:
(一)現金和現金等價(jia) 物的構成及其在資產(chan) 負債(zhai) 表中的相應金額。
(二)企業(ye) 持有但不能由母公司或集團內(nei) 其他子公司使用的大額現金和現金等價(jia) 物餘(yu) 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