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法規
企業重組上市IPO

企業會計準則第3號—投資性房地產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wei) 了規範投資性房地產(chan) 的確認、計量和相關(guan) 信息的披露,根據《企業(ye) 會(hui) 計準則——基本準則》,製定本準則。
第二條 投資性房地產(chan) ,是指為(wei) 賺取租金或資本增值,或兩(liang) 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產(chan) 。
投資性房地產(chan) 應當能夠單獨計量和出售。
第三條 本準則規範下列投資性房地產(chan) :
(一) 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權。
(二) 長期持有並準備增值後轉讓的土地使用權。
(三) 企業(ye) 擁有並已出租的建築物。
第四條 下列各項不屬於(yu) 投資性房地產(chan) :
(一)自用房地產(chan) ,即為(wei) 生產(chan) 商品、提供勞務或者經營管理而持有的房地產(chan) 。
(二)作為(wei) 存貨的房地產(chan) 。
第五條 下列各項適用其他相關(guan) 會(hui) 計準則:
(一) 投資性房地產(chan) 的租金收入和售後租回的處理,適用《企業(ye) 會(hui) 計準則第21號——租賃》。
(二) 企業(ye) 代建的房地產(chan) ,適用《企業(ye) 會(hui) 計準則第15號——建造合同》。

第二章 確認和初始計量

第六條 投資性房地產(chan) 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
(一) 該投資性房地產(chan) 包含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ye) ;
(二) 該投資性房地產(chan) 的成本能夠可靠計量。
第七條 企業(ye) 取得的投資性房地產(chan) ,應當按照取得時的成本進行初始計量。
(一) 外購投資性房地產(chan) 的成本,包括購買(mai) 價(jia) 款和可直接歸屬於(yu) 該資產(chan) 的相關(guan) 稅費。
(二) 自行建造投資性房地產(chan) 的成本,由建造該項資產(chan) 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必要支出構成。
(三) 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投資性房地產(chan) 的成本,適用相關(guan) 會(hui) 計準則的規定確認。
第八條 與(yu) 投資性房地產(chan) 有關(guan) 的後續支出,滿足本準則第六條規定的確認條件的,應當計入投資性房地產(chan) 成本;不滿足本準則第六條規定的確認條件的,應當在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

第三章  後續計量

第九條 企業(ye) 應當在資產(chan) 負債(zhai) 表日采用成本模式對投資性房地產(chan) 進行後續計量,但本準則第十條規定的情況除外。
采用成本模式計量的建築物的後續計量,適用《企業(ye) 會(hui) 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chan) 》。
采用成本模式計量的土地使用權的後續計量,適用《企業(ye) 會(hui) 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chan) 》。
第十條 在有確鑿證據表明投資性房地產(chan) 的公允價(jia) 值能夠持續可靠取得的情況下,可以對投資性房地產(chan) 采用公允價(jia) 值模式進行後續計量。采用公允價(jia) 值模式計量的,應當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一) 投資性房地產(chan) 所在地有活躍的房地產(chan) 交易市場;
(二) 企業(ye) 能夠從(cong) 房地產(chan) 交易市場上取得同類或類似房地產(chan) 的市場價(jia) 格及其他相關(guan) 信息,從(cong) 而對投資性房地產(chan) 的公允價(jia) 值做出合理的估計。
第十一條 采用公允價(jia) 值模式計量的,不對投資性房地產(chan) 計提折舊或進行攤銷,應當以資產(chan) 負債(zhai) 表日投資性房地產(chan) 的公允價(jia) 值為(wei) 基礎調整其賬麵價(jia) 值,公允價(jia) 值與(yu) 原賬麵價(jia) 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第十二條 企業(ye) 對投資性房地產(chan) 的計量模式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從(cong) 成本模式轉為(wei) 公允價(jia) 值模式,視為(wei) 會(hui) 計政策變更,應當根據《企業(ye) 會(hui) 計準則第28號——會(hui) 計政策、會(hui) 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的相關(guan) 規定進行處理。
已采用公允價(jia) 值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chan) ,不得從(cong) 公允價(jia) 值模式轉為(wei) 成本模式。

第四章 轉換

第十三條 企業(ye) 有確鑿證據表明房地產(chan) 用途發生改變,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將投資性房地產(chan) 轉換為(wei) 其他資產(chan) 或者將其他資產(chan) 轉換為(wei) 投資性房地產(chan) :
(一) 投資性房地產(chan) 開始自用。
(二) 作為(wei) 存貨的房地產(chan) ,改為(wei) 出租。
(三) 自用土地使用權停止自用,用於(yu) 賺取租金或資本增值。
(四) 自用建築物停止自用,改為(wei) 出租。
第十四條 在成本模式下,應當將房地產(chan) 轉換前的賬麵價(jia) 值作為(wei) 轉換後的入賬價(jia) 值。
第十五條 采用公允價(jia) 值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chan) 轉換為(wei) 自用房地產(chan) 時,應當以其轉換當日的公允價(jia) 值作為(wei) 自用房地產(chan) 的賬麵價(jia) 值,公允價(jia) 值與(yu) 原賬麵價(jia) 值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第十六條 自用房地產(chan) 或存貨轉換為(wei) 采用公允價(jia) 值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chan) 時,投資性房地產(chan) 按照轉換當日的公允價(jia) 值計價(jia) ,轉換當日的公允價(jia) 值小於(yu) 原賬麵價(jia) 值的,其差額計入當期損益;轉換當日的公允價(jia) 值大於(yu) 原賬麵價(jia) 值的,其差額計入所有者權益。

第五章  處置

第十七條 當投資性房地產(chan) 被處置,或者永久退出使用且預計不能從(cong) 其處置中取得未來經濟利益時,應當終止確認該項投資性房地產(chan) 。
第十八條 企業(ye) 出售、轉讓、報廢投資性房地產(chan) 或者發生投資性房地產(chan) 毀損,應當將處置收入扣除其賬麵價(jia) 值和相關(guan) 稅費後的金額計入當期損益。

第六章 披露

第十九條 企業(ye) 應當在附注中披露與(yu) 投資性房地產(chan) 有關(guan) 的下列信息:
(一) 投資性房地產(chan) 的種類、金額和計量模式。
(二) 采用成本模式的,投資性房地產(chan) 的折舊或攤銷,以及減值準備的計提情況。
(三) 采用公允價(jia) 值模式的,說明公允價(jia) 值的確定依據和方法,以及公允價(jia) 值變動對損益的影響。
(四) 房地產(chan) 轉換情況、理由,以及對損益或所有者權益的影響。
(五) 當期處置的投資性房地產(chan) 及其對損益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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