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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重組上市IPO

企業會計準則第25號—原保險合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wei) 了規範保險人簽發的原保險合同的確認、計量和相關(guan) 信息的列報,根據《 企業(ye) 會(hui) 計準則― 簽本準則》 ,製定本準則.
第二條 保險合同,是指保險人與(yu) 投保人約定保險權利義(yi) 務關(guan) 係.並承擔源於(yu) 被保險人保險風險的協議.保險合同分為(wei) 原保險合同和再保險合同。
原保險合同,是指保險人向投保人收取保費,對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chan) 損失承擔賠償(chang) 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shang) 殘、疾病或者達到約定的年齡、期限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合同.
第三條 下列各項適用其他相關(guan) 會(hui) 計準則:
(一)保險人簽發、持有的再保險合同,適用《 企業(ye) 會(hui) 計準則第26 號― 再保險合同》 。
(二)保險人向投保人簽發的承擔保險風險以外的其他風險的合同,適用《 企業(ye) 會(hui) 計準則第22 號― 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 和《 企業(ye) 會(hui) 計準側(ce) 第37 號― 金融工具列報》。
(三)保險人簽發的原保險合同產(chan) 生的應收款項、損餘(yu) 物資等資產(chan) 的減值,適用《 企業(ye) 會(hui) 計準則第22 號― 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 、《 企業(ye) 會(hui) 計準則第37 號― 金融工具列報》 、《 企業(ye) 會(hui) 計準則第1號― 存貨》 。

第二章 原保險合同的確定

第四條 保險人與(yu) 投保人簽訂的合同是否屬於(yu) 原保險合同、應當在單項合同的基礎上,根據合同條款判斷保險人是否承擔了保險風險。
發生保險事故可能導致保險人承擔賠付保險金責任的,應當確定保險人承擔了保險風險。
保險事故,是指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範圍內(nei) 的事故。
第五條 保險人與(yu) 投保人簽訂的合同,使保險人既承擔保險風險又承擔其他風險的,應當分別下列情況進行處理:
(一)保險風險部分和其他風險部分能夠區分,並且能夠單獨計量的,可以將保險風險部分和其他風險部分進行分拆。保險風險部分,確定為(wei) 原保險合同;其他風險部分,不確定為(wei) 原保險合同。
(二) 保險風險部分和其他風險部分不能夠區分.或者雖能夠區分但不能夠單獨計量的,應當將整個(ge) 合同確定為(wei) 原保險合同。
第六條 保險人應當根據在原保險合同延長期內(nei) 是否承擔賠付保險金責任,將原保險合同分為(wei) 壽險原保險合同和非壽險原保險合。
原保險合同延長期內(nei) 承擔賠付保險金責任的,應當確定為(wei) 壽險原保險合同;在原保險合同延長期內(nei) 不承擔賠付保險金責任的,應當確定為(wei) 非壽險原保險合同。
原保險合同延長期,是指投保人自上一期保費到期日未交納保費,保險人仍承擔賠付保險金責任的期間。

第三章 原保險合同收入

第七條 保費收入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
(一)原保險合同成立並承擔相應保險責任;
(二)與(yu) 原保險合同相關(guan) 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
(三)與(yu) 原保險合同相關(guan) 的收入能夠可靠地計量。
第八條 保險人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計算確定保費收入金額:
(一)對於(yu) 非壽險原保險合同,應當根據原保險合同約定的保費總碩確定,
(二)對於(yu) 壽險原保險合同,分期收取保費的,應當根據當期應收取的保費確定;一次性收取保費的,應當根據一次性應收取的保費確定。
第九條 原保險合同提前解除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原保險合同約定計算確定應退還投保人的金額,作為(wei) 退保費.計入當期很益。

第四章 原保險合同準備金

第十條 原保險合同準備金包括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未決(jue) 賠款準備金,壽險責任準備金和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
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是指保險人為(wei) 尚未終止的非壽險保險責任提取的準備金。
未決(jue) 賠款準備金,是指保險人為(wei) 非壽險保險事故已發生尚未結案的賠案提取的準備金。
壽險責任準備金,是指保險人為(wei) 尚未終止的人壽保險責任提取的準備金。
長期健康險貴任準備金.是指保險人為(wei) 尚未終止的長期健康保險責任提取的準備金。
第十一條 保險人應當在確認非壽險保費收入的當期.按照保險精算確定的金額,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作為(wei) 當期保費收入的調整,並確認未到期責任準備金負債(zhai) 。
保險人應當在資產(chan) 負債(zhai) 表日,按照保險精算重新計算確定的未到期南任準備金金額與(yu) 已提取的未到期南任準備金餘(yu) 額的差額.調整未到期責任準備金餘(yu) 額.
第十二條 保險人應當在非壽險保險事故發生的當期,按照保險精算確定的金額,提取未決(jue) 賠款準備金,並確認未決(jue) 賠款準備金負債(zhai) .
未決(jue) 賠救準備金包括已發生已報案未決(jue) 賠款準備金、已發生未報案未決(jue) 賠款準備金和理賠費用準備金.
已發生已報案未決(jue) 賠款準備金,是指保險人為(wei) 非壽險保險事故已發生並已向保險人提出索賠、尚未結案的賠案提取的準備金.
已發生未報案未決(jue) 賠款準備金.是指保險人為(wei) 非壽險保險事故己發生,尚未向保險人提出索賠的賠案提取的準備金.
理賠費用準備金,是指保險人為(wei) 非壽險保險事故已發生尚未結案的賠案可能發生的律師費.訴訟費、損失檢驗費,相關(guan) 理賠人員薪酬等費用提取的準備金.
第十三條 保險人應當在確認壽險保費收入的當期.按照保險精算確定的金額,提取壽險責任準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並確認壽險責任準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負債(zhai) .
第十四條 保險人應當至少於(yu) 每年年度終了,對未決(jue) 賠款準備金,壽險責任準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進行充足性測試.
保險人按照保險精算重新計算確定的相關(guan) 準備金金額超過充足性側(ce) 試日已提取的相關(guan) 準備金餘(yu) 額的,應當按照其差額補提相關(guan) 準備金;保險人按照保險精算重新計算確定的相關(guan) 準備金金額小於(yu) 充足性側(ce) 試日已提取的相關(guan) 準備金餘(yu) 額的,不調整相關(guan) 準備金。
第十五條 原保險合同提前解除的.保險人應當轉銷相關(guan) 未到期南任準備金、壽險責任準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餘(yu) 額,計入當期報益.

第五章 原保險合同成本

第十六條 原保險合同成本,是指原保險合同發生的、會(hui) 導致所有者權益減少的、與(yu) 向所有者分配利潤無關(guan) 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出。
原保險合同成本主要包括發生的手續費或傭(yong) 金支出、賠付成本,以及提取的未決(jue) 賠款準備金、壽險責任準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等。賠付成本包括保險人支付的賠款、給付,以及在理賠過程中發生的律師費,訴訟費、損失檢驗費、相關(guan) 理賠人員薪酬等理賠費用.
第十七條 保險人在取得原保險合同過程中發生的手續費、傭(yong) 金,應當在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
第十八條 保險人按照保險精算確定提取的未決(jue) 賠款準備金,壽險責任準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計入當期損益.
保險人應當在確定支付賠付款項金額的當期,按照確定支付的賠付款項金額.計入當期損益;同時,衝(chong) 減相應的未決(jue) 賠款準備金、壽險責任準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餘(yu) 額.
保險人應當在實際發生理賠費用的當期,按照實際發生的理賠費用金額,計入當期損益;同時,衝(chong) 減相應的未決(jue) 賠款準備金、壽險貴任準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餘(yu) 額.
第十九條 保險人按照充足性測試補提的未決(jue) 賠款準備金、壽險責任準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計入當期損益。
第二十條 保險人承擔賠償(chang) 保險金責任取得的損餘(yu) 物資,應當按照同類或類似資產(chan) 的市場價(jia) 格計算確定的金額確認為(wei) 資產(chan) ,並衝(chong) 減當期賠付成本.
處置損餘(yu) 物資時,保險人應當按照收到的金額與(yu) 相關(guan) 損餘(yu) 物資帳麵價(jia) 值的差額,調整當期賠付成本.
第二十一條 保險人承擔賠付保險金責任應收取的代位追償(chang) 款,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當確認為(wei) 應收代位追償(chang) 款,並衝(chong) 減當期賠付成本:
(一)與(yu) 該代位追償(chang) 款有關(guan) 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
(二)該代位追償(chang) 款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
收到應收代位追償(chang) 款時,保險人應當按照收到的金額與(yu) 相關(guan) 應收代位追償(chang) 款賬麵價(jia) 值的差額,調整當期賠付成本。

第六章 列報

第二十二條 保險人應當在資產(chan) 負債(zhai) 表中單獨列示與(yu) 原保險合同有關(guan) 的下列項目:
(一)未到期責任準備金;
(二)未決(jue) 賠款準備金:
(三)壽險責任準備金;
(四)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
第二十三條 保險人應當在利潤表中單獨列示與(yu) 原保險合同有關(guan) 的下列項目:
(一)保費收入;
(二)退保費;
(三)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
(四)已賺保費;
(五)手續費支出;
(六)賠付成本;
(七)提取未決(jue) 賠款準備金;
(八)提取壽險責任準備金:
(九)提取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
第二十四條 保險人應當在附注中披露與(yu) 原保險合同有關(guan) 的下列信息:
(一)代位追償(chang) 款的有關(guan) 情況.
(二)損餘(yu) 物資的有關(guan) 情況.
(三)各項準備金的增減變動情況.
(四)提取各項準備金及進行準備金充足性測試的主要精算假設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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