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wei) 了規範長期股權投資的確認、計量和相關(guan) 信息的披露,根據《企業(ye) 會(hui) 計準則——基本準則》,製定本準則。
第二條 下列各項適用其他相關(guan) 會(hui) 計準則:
(一) 外幣長期股權投資的折算,適用《企業(ye) 會(hui) 計準則第19號——外幣折算》。
(二) 本準則未予規範的長期股權投資,適用《企業(ye) 會(hui) 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
第二章 初始計量
第三條 企業(ye) 合並形成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確定其初始投資成本:
(一) 同一控製下的企業(ye) 合並中,合並方以支付現金、轉讓非現金資產(chan) 或承擔債(zhai) 務方式作為(wei) 合並對價(jia) 的,應當在合並日按照取得被合並方所有者權益賬麵價(jia) 值的份額作為(wei) 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長期股權投資初始投資成本與(yu) 支付的現金、轉讓的非現金資產(chan) 以及所承擔債(zhai) 務賬麵價(jia) 值之間的差額,應當調整資本公積;資本公積不足衝(chong) 減的,調整留存收益。
合並方以發行權益性證券作為(wei) 合並對價(jia) 的,應當在合並日按照取得被合並方所有者權益賬麵價(jia) 值的份額作為(wei) 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按照發行股份的麵值總額作為(wei) 股本,長期股權投資初始投資成本與(yu) 所發行股份麵值總額之間的差額,應當調整資本公積;資本公積不足衝(chong) 減的,調整留存收益。
(二) 非同一控製下的企業(ye) 合並中,購買(mai) 方在購買(mai) 日應當以按照《企業(ye) 會(hui) 計準則第20號——企業(ye) 合並》確定的合並成本作為(wei) 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
第四條 除企業(ye) 合並形成的長期股權投資以外,其他方式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確定其初始投資成本:
(一) 以支付現金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按照實際支付的購買(mai) 價(jia) 款作為(wei) 初始投資成本。初始投資成本包括與(yu) 取得長期股權投資直接相關(guan) 的費用、稅金及其他必要支出,但實際支付的價(jia) 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領取的現金股利,應作為(wei) 應收項目單獨核算。
(二) 以發行權益性證券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按照發行權益性證券的公允價(jia) 值作為(wei) 初始投資成本。
(三) 投資者投入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按照投資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jia) 值作為(wei) 初始投資成本,但合同或協議約定價(jia) 值不公允的除外。
(四) 通過非貨幣性資產(chan) 交換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其初始投資成本應當按照《企業(ye) 會(hui) 計準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chan) 交換》確定。
(五) 通過債(zhai) 務重組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其初始投資成本應當按照《企業(ye) 會(hui) 計準則第12號——債(zhai) 務重組》確定。
第三章 後續計量
第五條 下列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按照本準則第七條規定,采用成本法核算:
(一) 投資企業(ye) 能夠對被投資單位實施控製的長期股權投資。
控製,是指有權決(jue) 定一個(ge) 企業(ye) 的財務和經營政策,並能據以從(cong) 該企業(ye) 的經營活動中獲取利益。投資企業(ye) 能夠對被投資單位實施控製的,被投資單位為(wei) 其子公司,投資企業(ye) 應將子公司納入合並財務報表的範圍。
投資企業(ye) 對子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采用本準則規定的成本法核算,編製合並財務報表時,應當按照權益法進行調整。
(二) 投資企業(ye) 對被投資單位不具有共同控製或重大影響,並且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jia) 、公允價(jia) 值不能可靠計量的長期股權投資。
共同控製,是指按照合同約定對某項經濟活動所共有的控製,僅(jin) 在與(yu) 該項經濟活動相關(guan) 的重要財務和生產(chan) 經營決(jue) 策需要分享控製權的投資方一致同意時存在。投資企業(ye) 與(yu) 其他方對被投資單位實施共同控製的,被投資單位為(wei) 其合營企業(ye) 。
重大影響,是指對一個(ge) 企業(ye) 的財務和經營政策有參與(yu) 決(jue) 策的權利,但並不能夠控製或者與(yu) 其他方一起共同控製這些政策的製定。投資企業(ye) 能夠對被投資單位施加重大影響的,被投資單位為(wei) 其聯營企業(ye) 。
第六條 在確定能否對被投資單位實施控製或是施加重大影響時,應當考慮投資企業(ye) 和其他方持有的被投資單位當期可轉換公司債(zhai) 券、當期可執行認股權證等蠶在表決(jue) 權因素。
第七條 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按照初始投資成本計價(jia) 。追加或收回投資應當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成本。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的現金股利或利潤,確認為(wei) 當期投資收益。投資企業(ye) 確認投資收益,僅(jin) 限於(yu) 被投資單位接受投資後產(chan) 生的累積淨利潤的分配額,所獲得的利潤或現金股利超過上述數額的部分作為(wei) 初始投資成本的收回。
第八條 投資企業(ye) 對被投資單位具有共同控製或重大影響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按照本準則第九條至第十三條規定,采用權益法核算。
第九條 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大於(yu) 投資時應享有被投資單位可辨認淨資產(chan) 公允價(jia) 值份額的,不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小於(yu) 投資時應享有被投資單位可辨認淨資產(chan) 公允價(jia) 值份額的,其差額應當計入當期損益,同時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成本。
被投資單位可辨認淨資產(chan) 公允價(jia) 值應當比照《企業(ye) 會(hui) 計準則第20號——企業(ye) 合並》的規定確定。
第十條 投資企業(ye) 取得長期股權投資後,應當按照應享有或應分擔的被投資單位實現的淨損益的份額,確認投資損益並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麵價(jia) 值。投資企業(ye) 按照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的利潤或現金股利計算應分得的部分,相應減少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麵價(jia) 值。
第十一條 投資企業(ye) 確認被投資單位發生的淨虧(kui) 損,應當以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麵價(jia) 值以及其他實質上構成對被投資單位淨投資的長期權益減記至零為(wei) 限,投資企業(ye) 負有承擔額外損失的情況除外。
被投資單位以後實現淨利潤的,投資企業(ye) 在其收益分享額彌補未確認的虧(kui) 損分擔額後,恢複確認收益分享額。
第十二條 投資企業(ye) 在確認應享有被投資單位淨損益的份額時,應當以取得投資時被投資單位各項可辨認資產(chan) 等的公允價(jia) 值為(wei) 基礎,對被投資單位的淨利潤驚醒適當調整後確認。
被投資單位采用的會(hui) 計政策及會(hui) 計期間與(yu) 投資企業(ye) 不一致的,應當按照投資企業(ye) 的會(hui) 計政策及會(hui) 計期間對被投資單位的財務報表進行調整,並據以確認投資損益。
第十三條 投資企業(ye) 對於(yu) 被投資單位除淨損益以外所有者權益的其他變動,應當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麵價(jia) 值並計入所有者權益。
第十四條 按照本準則規定的成本法核算的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jia) 、公允價(jia) 值不能可靠計量的長期股權投資,其減值應當按照《企業(ye) 會(hui) 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的規定處理;其他按照本準則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其減值應當按照《企業(ye) 會(hui) 計準則第8號——資產(chan) 減值》的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 投資企業(ye) 因減少投資等原因對被投資單位不再具有共同控製或重大影響的,並且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jia) 、公允價(jia) 值不能可靠計量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改按成本法核算,並以權益法下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麵價(jia) 值作為(wei) 按照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資成本。
因追加投資等原因能夠對被投資單位實施共同控製或重大影響但不構成控製的,應當改按權益法核算,並以成本法下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麵價(jia) 值或按照《企業(ye) 會(hui) 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確定的投資賬麵價(jia) 值作為(wei) 按照權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資成本。
第十六條 處置長期股權投資,其賬麵價(jia) 值與(yu) 實際取得價(jia) 款的差額,應當計入當期損益。采用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因被投資單位除淨損益以外所有者權益的其他變動而計入所有者權益的,處置該項投資時應當將原計入所有者權益的部分按相應比例轉入當期損益。
第四章 披露
第十七條 投資企業(ye) 應當在附注中披露與(yu) 長期股權投資有關(guan) 的下列信息:
(一) 子公司、合營企業(ye) 和聯營企業(ye) 清單,包括企業(ye) 名稱、注冊(ce) 地、業(ye) 務性質、投資企業(ye) 的持股比例和表決(jue) 權比例。
(二) 合營企業(ye) 和聯營企業(ye) 當期的主要財務信息,包括資產(chan) 、負債(zhai) 、收入、費用等的合計金額。
(三) 被投資單位向投資企業(ye) 轉移資金的能力受到嚴(yan) 格限製的情況。
(四) 當期及累計未確認的投資損失金額。
(五) 與(yu) 對子公司、合營企業(ye) 及聯營企業(ye) 投資相關(guan) 的或有負債(zha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