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法規
企業重組上市IPO

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wei) 了規範政府補助的確認、計量和相關(guan) 信息的披露,根據《企業(ye) 會(hui) 計準則-基本準則》,製定本準則。
第二條 政府補助,是指企業(ye) 從(cong) 企業(ye) 從(cong) 政府無償(chang) 取得貨幣性資產(chan) 或非貨幣性資產(chan) ,但不包括政府作為(wei) 企業(ye) 所有者投入的資本。
第三條 政府補助分為(wei) 與(yu) 資產(chan) 相關(guan) 的政府補助和與(yu) 收益相關(guan) 的政府補助。
與(yu) 收益相關(guan) 的政府補助,是指除與(yu) 資產(chan) 相關(guan) 的政府補助之外的政府補助。
第四條 下列各項適用其他相關(guan) 會(hui) 計準則:
(一)所得稅減免,適用《企業(ye) 會(hui) 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
(二)債(zhai) 務豁免,適用《企業(ye) 會(hui) 計準則第12號-債(zhai) 務重組》。

第二章 確認和計量

第五條 政府補助同時滿足下列條件時,才能予以確認:
(一)企業(ye) 能夠滿足政府補助所附條件;
(二)企業(ye) 能夠收到政府補助。
第六條 政府補助為(wei) 貨幣性資產(chan) 的,應當按照收到或應收的金額計量,政府補助為(wei) 非貨幣性資產(chan) 的,應當按照公允價(jia) 值計量;公允價(jia) 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義(yi) 金額計量。
第七條 與(yu) 資產(chan) 相關(guan) 的政府補助,應當確認為(wei) 遞延收益,並在相關(guan) 資產(chan) 使用壽命內(nei) 平均分配,計入當期損益。但是,以名義(yi) 金額計量的政府補助,直接計入當然損益。
第八條 與(yu) 收益相關(guan) 的政府補助,應當分別下列情況處理:
(一)用於(yu) 補償(chang) 企業(ye) 以後期間的相關(guan) 費用或損失的,確認為(wei) 遞延收益,並在確認相關(guan) 費用的期間,計入當期損益。
(二)用於(yu) 補償(chang) 企業(ye) 已發生的相關(guan) 費用或損失的,計入當期損益。
第九條 已確認的政府補助需要返還的,應當作為(wei) 會(hui) 計估計變更,分別下列情況處理:
(一)存在相關(guan) 遞延收益的,衝(chong) 減相關(guan) 遞延收益賬麵餘(yu) 額,超出部分計入當期損益;
(二)不存在相關(guan) 遞延收益的,計入當期損益。

第三章 披露

第十條 企業(ye) 應當在附注中披露與(yu) 政府補助有關(guan) 的下列信息:
(一)政府補助的種類及金額;
(二)計入當然損益的政府補助金額;
(三)本期返還的政府補助金額及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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