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法規
企業重組上市IPO

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wei) 了規範收入的確認、講量、和相關(guan) 信息的披露,根據《企業(ye) 會(hui) 計準則—基本準則》,製定本準則。
第二條 收入是指企業(ye) 在日常活動中形成的、會(hui) 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的、與(yu) 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guan) 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
本準則涉及的收入包括商品銷售收入、提供勞務收入和讓渡資產(chan) 收入。
企業(ye) 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項,應當作為(wei) 負債(zhai) 處理,不應當不確認為(wei) 收入。
第三條 采取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非貨幣性資產(chan) 交換、建造合同、租賃、原保險合同、再保險合同等形成的收入,適用於(yu) 其他相關(guan) 會(hui) 計準則。

第二章  商品銷售收入

第四條 銷售商品收入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
(一)企業(ye) 己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
(二)企業(ye) 既沒有保留通常與(yu) 所有權相聯係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己售出的商品實施有效控製;
(三)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計量;
(四)相關(guan) 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ye) ;
(五)相關(guan) 的、己發生的或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計量。
第五條 企業(ye) 應當按照從(cong) 購貨方己收或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jia) 款確定商品銷售收入金額,己收或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jia) 款顯失公允的除外。
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jia) 款與(yu) 其公允價(jia) 值相差較大的,應按照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jia) 款的公允價(jia) 值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jia) 款與(yu) 其公允價(jia) 值之間的差額,應當在合同或協議期間內(nei) 采用實際利率法進行攤銷,計入當期損益。
第六條 銷售商品涉及現金折扣的,應當按照扣除現金折扣前的金額來確認銷售商品收入金額。現金折扣在實際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
第七條 銷售商品涉及商業(ye) 折扣的,應當按照扣除商業(ye) 折扣後的金額來確認銷售商品收入金額。
商業(ye) 折扣是指企業(ye) 為(wei) 促進商品銷售而在商品標價(jia) 上給予的價(jia) 格扣除。
第八條 企業(ye) 己經確認銷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發生銷售折讓的,應當在發生時衝(chong) 減當期銷售商品收入。
銷售折讓屬於(yu) 資產(chan) 負債(zhai) 表日後事項的,適用《企業(ye) 會(hui) 計準則第29號——資產(chan) 負債(zhai) 表日後事項》。
銷售折讓是指企業(ye) 因售出商品的質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價(jia) 上給予的減讓。
第九章 企業(ye) 己經確認銷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發生銷售退回的,應當在發生時,衝(chong) 減當期的銷售商品收入。
銷售退回屬於(yu) 資產(chan) 負債(zhai) 表日後事項的,適用《企業(ye) 會(hui) 計準則第29號——資產(chan) 負債(zhai) 表日後事項》。
銷售退回是指企業(ye) 售出的商品由於(yu) 質量、品種不符合要求原因而發生的退貨。

第三章  提供勞務收入

第十條 企業(ye) 在資產(chan) 負債(zhai) 表日提供勞務交易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的,應當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確認提供勞務收入。
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按照提供勞務交易的完工進度確認收入與(yu) 費用的方法。
第十一條 提供勞務交易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是指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計量;
(二)相關(guan) 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ye) ;
(三)交易的完工進度能夠可靠確定;
(四)交易中己發生的和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計量。
第十二條 企業(ye) 確定提供勞務交易的完工進度,可以選用下列方法:
(一)己完工作的計量;
(二)己經提供的勞務占應提供的勞務總量的比例;
(三)己發生的成本占估計總成本的比例。
第十三條 企業(ye) 應當按照從(cong) 接受勞務方己收或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jia) 款確定提供勞務收入總額,己收或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jia) 款顯失公允的除外。
企業(ye) 應當在資產(chan) 負債(zhai) 表日按提供勞務收入總額乘以完工進度扣除以前會(hui) 計期間累計己確認提供勞務收入後的金額,確認當期提供勞務收入;同時,按照提供勞務總成本乘以完工進度扣除以前會(hui) 計期間累計己確認提供勞務成本後的金額,確認當期提供勞務成本。
第十四條 企業(ye) 在資產(chan) 負債(zhai) 表日提供勞務交易結果不能夠可靠估計的,應當分別下列情況處理:
(一)己發生的勞務成本預計能夠得到補償(chang) ,應按己經發生的勞務成本金額確認收入;並按相同金額結轉成本;
(二)己發生的勞務成本不預計不能夠得到補償(chang) 的,應當將己經發生的勞務成本計入當期損益,不確認提供勞務收入。
第十五條 企業(ye) 與(yu) 其他企業(ye) 簽訂的合同或協議包括銷售商品和提供勞務時,銷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勞務部分能夠區分且能夠單獨計量的,將提供勞務的部分作為(wei) 提供勞務處理。
銷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勞務不能夠區分的,或雖能區分但不能夠單獨計量的,應當將銷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勞務部分全部作為(wei) 銷售商品處理。
   
第四章  讓渡資產(chan) 使用權收入

第十六條 讓渡資產(chan) 使用權收入包括利息收入、使用費收入和現金股利收入。
第十七條 讓渡資產(chan) 使用權收入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
(一)相關(guan) 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ye) ;
(二)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計量。
第十八條 企業(ye) 應當分別下列情況確定讓渡資產(chan) 使用權收入金額:
(一)利息收入金額,按照他人使用本企業(ye) 貨幣資金的時間和實際利率計算確定;
(二)使用費收入金額,按照有關(guan) 合同或協議約定的收費時間和方法計算確定;
(三)現金股利收入金額,按照被投資單位宣告的現金股利分配方案和持股比例計算確定。

第五章 披露

第十九條 企業(ye) 應當在附注中披露與(yu) 收入有關(guan) 的下列信息:
(一)收入確認采用的會(hui) 計政策,包括確定提供勞務交易完工進度的方法;
(二)本期確認的銷售商品收入、提供勞務收入、利息收入、使用費收入、現金股利收入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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