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法規
企業重組上市IPO

企業會計準則第13號—或有事項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wei) 了規範或有事項的確認、計量和相關(guan) 信息的披露,根據《企業(ye) 會(hui) 計準則-基本準則》,製定本準則。
第二條 或有事項,是指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其結果須由某些未來事項的發生或不發生才能決(jue) 定的不確定事項。
第三條 建造合同、所得稅、企業(ye) 合並、租賃、原保險合同和再保險合同形成的或有事項,適用 其他相關(guan) 會(hui) 計準則。

第二章 確認和計量

第四條 與(yu) 或有事項相關(guan) 的義(yi) 務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當確認為(wei) 預計負債(zhai) :
(一) 該義(yi) 務是企業(ye) 承擔的現時義(yi) 務;
(二) 履行該義(yi) 務很可參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ye) ;
(三) 該義(yi) 務的金額能夠可靠計量。
第五條 預計負債(zhai) 應當按照履行相關(guan) 現時義(yi) 務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計進行初始計量。
所需支出存在一個(ge) 連續範圍,且該範圍內(nei) 各種結果發生的可能性相同的,最佳估計數應當按照該範圍內(nei) 的中間值確定。
其他情況下,最佳估計數應當分別下列情況處理:
(一) 或有事項涉及單個(ge) 項目的,按照最可能發生金額確定。
(二) 或有事項涉及多個(ge) 項目的,按照各種可能結果及相關(guan) 概率計算確定。
第六條 企業(ye) 在確定最佳估計數時,應當綜合考慮與(yu) 或有事項有關(guan) 的風險,不確定性和貨幣時間價(jia) 值等因素。
貨幣時間價(jia) 值影響重大的,應當通過對相關(guan) 未來現金流出進行折現後確定最佳估計數。
第七條 企業(ye) 清償(chang) 預計負債(zhai) 需支出全部或部分預期由第三方補償(chang) 的,補償(chang) 金額隻有在基本確定能夠收到時才能作為(wei) 資產(chan) 單獨確認。確認的補償(chang) 金額不應當超過預計負債(zhai) 的賬麵價(jia) 值。
第八條 待執行合同變成虧(kui) 損合同的,該虧(kui) 損合同產(chan) 生的義(yi) 務滿足本準則第四條規定的,應當矽為(wei) 一項負債(zhai) 。待執行合同,是指合同各方尚未履行任何合同義(yi) 務,或部分地履行同等義(yi) 務的合同。虧(kui) 損合同,是指履行合同義(yi) 務不可避免會(hui) 發生的成本超過預期經濟利益的合同。
第九條 企業(ye) 不應當就未來經營虧(kui) 損確認為(wei) 預計負債(zhai) 。
第十條 企業(ye) 承擔的重組義(yi) 務滿足本準則第四條規定的,應當確認一項預計負債(zhai) 。同時存在下列情況時,表明企業(ye) 承擔了重組義(yi) 務:
(一) 有詳細、正式的重組計劃,包括重組涉及的業(ye) 務、主要地點、需要補償(chang) 的員工人數及其崗位性質、預計重組支出、計劃實施時間等;
(二) 該重組計劃已對外公告。
重組,是指企業(ye) 製定和控製的,將顯改變企業(ye) 組織形式,經營範圍或經營方式的計劃實施行為(wei) 。
第十一條 企業(ye) 應當按照與(yu) 重級有關(guan) 的直接支出確定預計負債(zhai) 金額。直接支出不包括員工崗前培訓、市場推廣、新係統和營銷網絡投入等支出。
第十二條 企業(ye) 應當在資產(chan) 負債(zhai) 表日對預計負債(zhai) 的賬麵價(jia) 值進行複核。有確鑿證據表明該賬麵價(jia) 值不能真實反映當前最佳估計數的,應當按照當前最佳估計數對該賬麵價(jia) 值進行調整。
第十三條 企業(ye) 不應當確認或有負債(zhai) 和或有資產(chan) 。
或有負債(zhai) ,是指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潛在義(yi) 務,其存在須通過未來不確定事項的發生或不發生予以證實;或過去的交易或事項形成的現時義(yi) 務,履行該義(yi) 務不是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ye) 或該義(yi) 務的金額不能可靠計量。或有資產(chan) ,是指過去的交易或事項形成的潛在資產(chan) ,其存在須通過未來不確定的發生或不發生予以證實。

第三章 披露

第十四條 企業(ye) 應當在附注中披露與(yu) 或有事項有關(guan) 的下列事項:
(一) 預計負債(zhai)
1、預計負債(zhai) 的種類、形成原因以及經濟利益流出不確定性的說明;
2、預計負債(zhai) 的期初、期末餘(yu) 額和本期變動情況;
3、與(yu) 預計負債(zhai) 有關(guan) 的預期補償(chang) 金額和本期已確認的預期補償(chang) 金額。
(二) 或有負債(zhai) (不包括極小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ye) 的或有負債(zhai) )
1、或有負債(zhai) 的種類及形成原因、包括已貼現商業(ye) 承兌(dui) 匯票、未決(jue) 訴訟、未決(jue) 仲裁、對外提供債(zhai) 務擔保等形成的或有負債(zhai) 。
2、經濟利益流出不確定性的說明。
3、或有負債(zhai) 預計產(chan) 生的財務影響,以及獲行補償(chang) 的可能性;無法預計的,應當說明原因。
(三) 企業(ye) 通常不應當披露或有資產(chan) 。但或有資產(chan) 很可能會(hui) 給企業(ye) 帶來經濟利益的,應當披露其形成的原因、預計產(chan) 生的財務影響等。
第十五條 在涉及未決(jue) 訴訟、未決(jue) 仲裁的情況下,按本準則第十四條披露全部或部分信息預期對企業(ye) 造成重大不利影響的,企業(ye) 無須披露這些信息。但應當披露該未決(jue) 訴訟、未決(jue) 仲裁的性質,以及沒有披露這些信息的事實和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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