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法規
企業重組上市IPO

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wei) 了規範存貨的確認、計量和相關(guan) 信息的披露,根據《企業(ye) 會(hui) 計準則——基本準則》,製定本準則。
第二條: 下列各項適用其他相關(guan) 會(hui) 計準則:
(1)因建造合同形成的存貨,適用《企業(ye) 會(hui) 計準則第15號——建造合同》。
(2)與(yu) 農(nong) 業(ye) 生產(chan) 有關(guan) 的生物資產(chan) ,適用《企業(ye) 會(hui) 計準則第5號——生物資產(chan) 》。
               
第二章 確認

第三條:存貨,是指企業(ye) 在日常活動中持有以備出售的產(chan) 成品或商品、處在生產(chan) 過程中的在產(chan) 品、在生產(chan) 過程或提供勞務過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第四條:存貨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
(1)該存貨包含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ye) ;
(2)該存貨的成本能夠可靠計量。

第三章 計量

第五條: 存貨應當按照成本計量。存貨成本包括采購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
第六條: 存貨的采購成本,包括購買(mai) 價(jia) 款、進口關(guan) 稅和其他稅費、運輸費、裝卸費、保險費以及其他可歸屬於(yu) 存貨采購成本的費用。
第七條:存貨的加工成本,包括直接人工以及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製造費用。
製造費用,是指企業(ye) 為(wei) 生產(chan) 產(chan) 品和提供勞務而發生的各項間接費用。企業(ye) 應當根據製造費用的性質,合理地選擇製造費用分配方法。
在同一生產(chan) 過程中,同時生產(chan) 兩(liang) 種或兩(liang) 種以上的產(chan) 品,並且每種產(chan) 品的加工成本不能直接區分的,其加工成本應當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各種產(chan) 品之間進行分配。
第八條:存貨的其他成本,是指除采購成本、加工成本以外的,使存貨達到目前場所和狀態所發生的其他支出。
第九條: 下列費用應當在發生時確認為(wei) 當期損益,不計入存貨成本:
(1)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製造費用;
(2)倉(cang) 儲(chu) 費用(不包括在生產(chan) 過程中為(wei) 達到下一個(ge) 生產(chan) 階段所必需的費用);
(3)不能歸屬於(yu) 存貨達到目前場所和狀態的其他支出。
第十條:應計入存貨成本的借款費用,按照《企業(ye) 會(hui) 計準則第17號——借款費用》的規定處理。
第十一條: 投資者投入的存貨的成本,應當按照投資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jia) 值確定,但合同或協議約定價(jia) 值不公允的除外。
第十二條:企業(ye) 合並、非貨幣性資產(chan) 交換、債(zhai) 務重組取得的存貨的成本和收獲時的農(nong) 產(chan) 品的成本,應當分別按照《企業(ye) 會(hui) 計準則第20號——企業(ye) 合並》、《企業(ye) 會(hui) 計準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chan) 交換》、《企業(ye) 會(hui) 計準則第12號——債(zhai) 務重組》和《企業(ye) 會(hui) 計準則第5號——生物資產(chan) 》確定。
第十三條:企業(ye) 提供勞務的,所發生的直接從(cong) 事勞務提供人員的直接人工和其他直接費用以及可歸屬的間接費用,作為(wei) 存貨成本計量。
第十四條:企業(ye) 應當采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或者個(ge) 別計價(jia) 法確定發出存貨的實際成本。已售存貨,應當將其成本結轉為(wei) 當期損益,相應的存貨跌價(jia) 準備也應當予以結轉。
對於(yu) 性質和用途相似的存貨,應當采用相同的成本計算方法確定發出存貨的成本。
對於(yu) 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貨、為(wei) 特定項目專(zhuan) 門購入或製造的存貨以及提供勞務的成本,通常應當采用個(ge) 別計價(jia) 法確定發出存貨的成本。
第十五條:資產(chan) 負債(zhai) 表日,存貨應當按照成本與(yu) 可變現淨值孰低計量。
存貨成本高於(yu) 其可變現淨值的,應當計提存貨跌價(jia) 準備,計入當期損益。
可變現淨值,是指在日常活動中,以存貨的估計售價(jia) 減去至完工時將要發生的成本、銷售費用以及相關(guan) 稅費後的金額。
第十六條:企業(ye) 確定存貨的可變現淨值,應當以取得的確鑿證據為(wei) 基礎,並且考慮持有存貨的目的、資產(chan) 負債(zhai) 表日後事項的影響等因素。
用於(yu) 生產(chan) 而持有的材料等,用其生產(chan) 的產(chan) 成品的可變現淨值高於(yu) 成本的,則該材料仍然應當按成本計量;材料價(jia) 格的下降表明產(chan) 成品的可變現淨值低於(yu) 成本的,該材料應當按照可變現淨值計量。
第十七條:為(wei) 執行銷售合同或者勞務合同而持有的存貨,其可變現淨值通常應當以合同價(jia) 格為(wei) 基礎計算。
企業(ye) 持有存貨的數量多於(yu) 銷售合同訂購數量的,超出部分的存貨可變現淨值應當以一般銷售價(jia) 格為(wei) 基礎計算。
企業(ye) 持有存貨的數量少於(yu) 銷售合同訂購數量的,其會(hui) 計處理適用《企業(ye) 會(hui) 計準則第13號——或有事項》
用於(yu) 出售的材料等,其可變現淨值應當以市場價(jia) 格為(wei) 基礎計算。
第十八條:企業(ye) 應當按照單個(ge) 存貨項目計提存貨跌價(jia) 準備。
對於(yu) 數量繁多、單價(jia) 較低的存貨,可以按照存貨類別計提存貨跌價(jia) 準備。
與(yu) 具有類似目的或最終用途並在同一地區生產(chan) 和銷售的產(chan) 品係列相關(guan) ,且難以與(yu) 其他項目分開計量的存貨,可以合並計提存貨跌價(jia) 準備。
第十九條:資產(chan) 負債(zhai) 表日,企業(ye) 應當確定存貨的可變現淨值。以前減記存貨價(jia) 值的影響因素已經消失的,減記的金額應當予以恢複,並在原已計提的存貨跌價(jia) 準備的金額內(nei) 轉回,轉回的金額計入當期損益。
第二十條:企業(ye) 應當采用一次轉銷法或者五五攤銷法對低值易耗品和包裝物進行攤銷,計入相關(guan) 資產(chan) 的成本或者當期損益。
第二十一條:企業(ye) 發生的存貨毀損,應當將處置收入扣除賬麵價(jia) 值和相關(guan) 稅費後的金額計入當期損益。
企業(ye) 存貨盤虧(kui) 造成的損失,應當計入當期損益。

第四章 披露

第二十二條:企業(ye) 應當在附注中披露與(yu) 存貨有關(guan) 的下列信息:
(1)各類存貨的期初和期末賬麵價(jia) 值。
(2)確定發出存貨成本所采用的方法。
(3)存貨可變現淨值的確定依據、存貨跌價(jia) 準備的計提方法、當期計提的存貨跌價(jia) 準備的金額、當期轉回的存貨跌價(jia) 準備的金額以及計提和轉回的有關(guan) 情況。
(4)用於(yu) 債(zhai) 務擔保的存貨賬麵價(jia)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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