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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重組上市IPO

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製度

 一、總 則

  (一)為(wei) 適應農(nong) 村集體(ti) 經濟組織以從(cong) 事經濟發展為(wei) 主,同時兼有一定社區管理職能的實際情況,全麵核算、反映村集體(ti) 經濟組織經營活動和社區管理的財務收支,做好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加強村集體(ti) 經濟組織的會(hui) 計工作,規範村集體(ti) 經濟組織的會(hui) 計核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hui) 計法》及國家有關(guan) 法律法規,結合村集體(ti) 經濟組織的實際情況,製定本製度。

  (二)本製度適用於(yu) 按村或村民小組設置的社區性集體(ti) 經濟組織(以下稱村集體(ti) 經濟組織)。代行村集體(ti) 經濟組織職能的村民委員會(hui) 執行本製度。

  (三)村集體(ti) 經濟組織應按本製度的規定,設置和使用會(hui) 計科目,登記會(hui) 計賬簿,編製會(hui) 計報表。

  (四)為(wei) 適應雙層經營的需要,村集體(ti) 經濟組織應實行統一核算和分散核算相結合的兩(liang) 級核算體(ti) 製。凡是作為(wei) 發包單位的村集體(ti) 經濟組織發生的收支、結算、分配等會(hui) 計事項都必須按本製度的規定進行核算。村集體(ti) 經濟組織所屬的各承包單位實行單獨核算,所發生的經濟業(ye) 務不記入村集體(ti) 經濟組織的賬內(nei) 。

  (五)村集體(ti) 經濟組織應配備必要的會(hui) 計人員,也可以按照民主、自願的原則,委托鄉(xiang) (鎮)經營管理機構及代理記賬機構代理記賬、核算。

  (六)村集體(ti) 經濟組織的會(hui) 計記賬采用借貸記賬法。收入和支出的核算原則上采用權責發生製。

  (七)本製度會(hui) 計年度采用公曆製,自公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為(wei) 一個(ge) 會(hui) 計年度。

  會(hui) 計核算以人民幣“元”為(wei) 金額單位,“元”以下填至“分”。

  (八)財政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hui) 計法》的規定對村集體(ti) 經濟組織的財務會(hui) 計工作進行管理和監督。

  農(nong) 村經營管理部門依照有關(guan) 法律、行政法規等規定對村集體(ti) 經濟組織的財務會(hui) 計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九)本製度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1996年財政部頒發的《村合作經濟組織會(hui) 計製度(試行)》同時廢止。

  二、會(hui) 計核算的基本要求

  (一)村集體(ti) 經濟組織的資產(chan) 分為(wei) 流動資產(chan) 、農(nong) 業(ye) 資產(chan) 、長期投資和固定資產(chan) 。

  (二)村集體(ti) 經濟組織的流動資產(chan) 包括現金、銀行存款、短期投資、應收款項、存貨等。

  (三)村集體(ti) 經濟組織必須根據有關(guan) 法律法規,結合實際情況,建立健全貨幣資金內(nei) 部控製製度。

  村集體(ti) 經濟組織應當建立貨幣資金業(ye) 務的崗位責任製,明確相關(guan) 部門和崗位的職責權限。明確審批人和經辦人對貨幣資金業(ye) 務的權限、程序、責任和相關(guan) 控製措施。

  村集體(ti) 經濟組織向單位和農(nong) 戶收取現金時手續要完備,使用統一規定的收款憑證。村集體(ti) 經濟組織取得的所有現金均應及時入賬,不準以白條抵庫,不準坐支,不準挪用,不準公款私存。應嚴(yan) 格遵守庫存現金限額製度,庫存現金不得超過規定限額。

  村集體(ti) 經濟組織必須建立健全現金開支審批製度,嚴(yan) 格現金開支審批手續。對手續不完備的開支,不準付款;對不合理的開支,經辦人有權向民主理財小組或上級主管部門反映。

  村集體(ti) 經濟組織要及時、準確地核算現金收入、支出和結存,做到賬款相符。要組織專(zhuan) 人定期或不定期清點核對現金。

  村集體(ti) 經濟組織要定期與(yu) 銀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機構核對賬目。支票和財務印鑒不得由同一人保管。

  村集體(ti) 經濟組織應當定期或不定期對貨幣資金內(nei) 部控製進行監督檢查,對發現的薄弱環節,應當及時采取措施,加以糾正和完善。

  (四)村集體(ti) 經濟組織的應收款項包括單位和個(ge) 人的各項應收及暫付款項。村集體(ti) 經濟組織對拖欠的應收款項要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積極催收。對債(zhai) 務單位撤銷,確實無法追還,或債(zhai) 務人死亡,既無遺產(chan) 可以清償(chang) ,又無義(yi) 務承擔人,確實無法收回的款項,按規定程序批準核銷後,計入其他支出。由有關(guan) 責任人造成的損失,應酌情由其賠償(chang) 。

  (五)村集體(ti) 經濟組織應當建立健全銷售業(ye) 務內(nei) 部控製製度,明確審批人和經辦人的權限、程序、責任和相關(guan) 控製措施。

  村集體(ti) 經濟組織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辦理銷售和發貨業(ye) 務。應當在銷售與(yu) 發貨各環節設置相關(guan) 的記錄、填製相應的憑證,並加強有關(guan) 單據和憑證的相互核對工作。

  村集體(ti) 經濟組織應當按照有關(guan) 規定及時辦理銷售收款業(ye) 務,應將銷售收入及時入賬,不得賬外設賬,不得坐支現金。

  村集體(ti) 經濟組織應當加強銷售合同、發貨憑證、銷售發票等文件和憑證的管理。

  村集體(ti) 經濟組織應當定期或不定期對銷售業(ye) 務內(nei) 部控製進行監督檢查,對發現的薄弱環節,應當及時采取措施,加以糾正和完善。

  (六)村集體(ti) 經濟組織應當建立健全采購業(ye) 務內(nei) 部控製製度,明確審批人和經辦人的權限、程序、責任和相關(guan) 控製措施。對於(yu) 審批人超越授權審批的采購與(yu) 付款業(ye) 務,經辦人員有權拒絕辦理,並及時向民主理財小組或上級主管部門反映。

  村集體(ti) 經濟組織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辦理采購與(yu) 付款業(ye) 務。應當在采購與(yu) 付款各環節設置相關(guan) 的記錄、填製相應的憑證,並加強有關(guan) 單據和憑證的相互核對工作。在辦理付款業(ye) 務時,應當對采購發票、結算憑證、驗收證明等相關(guan) 憑證進行嚴(yan) 格審核。

  村集體(ti) 經濟組織應當加強對采購合同、驗收證明、入庫憑證、采購發票等文件和憑證的管理。

  村集體(ti) 經濟組織應當定期或不定期對采購業(ye) 務內(nei) 部控製進行監督檢查,對發現的薄弱環節,應當及時采取措施,加以糾正和完善。

  (七)村集體(ti) 經濟組織的存貨包括種子、化肥、燃料、農(nong) 藥、原材料、機械零配件、低值易耗品、在產(chan) 品、農(nong) 產(chan) 品和工業(ye) 產(chan) 成品等。

  存貨按照下列原則計價(jia) :購入的物資按照買(mai) 價(jia) 加運輸費、裝卸費等費用、運輸途中的合理損耗以及相關(guan) 稅金等計價(jia) 。生產(chan) 入庫的農(nong) 產(chan) 品和工業(ye) 產(chan) 成品,按生產(chan) 過程中發生的實際支出計價(jia) 。領用或出售的出庫存貨的核算,可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個(ge) 別計價(jia) 法”等方法中任選一種,但是一經選定,不得隨意變動。

  村集體(ti) 經濟組織對存貨要定期盤點核對,做到賬實相符,年度終了前必須進行一次全麵的盤點清查。盤盈的存貨,按同類或類似存貨的市場價(jia) 格計入其他收入;盤虧(kui) 、毀損和報廢的存貨,按規定程序批準後,按實際成本扣除應由責任人或者保險公司賠償(chang) 的金額和殘料價(jia) 值後的餘(yu) 額,計入其他支出。

  村集體(ti) 經濟組織應當建立健全存貨內(nei) 部控製製度,建立保管人員崗位責任製。存貨入庫時,由會(hui) 計填寫(xie) 入庫單,保管員根據入庫單清點驗收,核對無誤後入庫;出庫時,由會(hui) 計填寫(xie) 出庫單,主管負責人批準,領用人簽名蓋章,保管員根據出庫單出庫。

  村集體(ti) 經濟組織應當定期或不定期對存貨內(nei) 部控製進行監督檢查,對發現的薄弱環節,應當及時采取措施,加以糾正和完善。

  (八)村集體(ti) 經濟組織的農(nong) 業(ye) 資產(chan) 包括牲畜(禽)資產(chan) 和林木資產(chan) 等。

  農(nong) 業(ye) 資產(chan) 按下列原則計價(jia) :購入的農(nong) 業(ye) 資產(chan) 按照購買(mai) 價(jia) 及相關(guan) 稅費等計價(jia) ,幼畜及育肥畜的飼養(yang) 費用、經濟林木投產(chan) 前的培植費用、非經濟林木鬱閉前的培植費用按實際成本計入相關(guan) 資產(chan) 成本。產(chan) 役畜、經濟林木投產(chan) 後,應將其成本扣除預計殘值後的部分在其正常生產(chan) 周期內(nei) 按直線法分期攤銷,預計淨殘值率按照產(chan) 役畜、經濟林木成本的5%確定;已提足折耗但未處理仍繼續使用的產(chan) 役畜、經濟林木不再攤銷。農(nong) 業(ye) 資產(chan) 死亡毀損時,按規定程序批準後,按實際成本扣除應由責任人或者保險公司賠償(chang) 的金額後的差額,計入其他收支。

  (九)村集體(ti) 經濟組織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可以采用貨幣資金、實物資產(chan) 或者購買(mai) 股票、債(zhai) 券等有價(jia) 證券方式向其他單位投資,包括短期投資和長期投資。

  短期投資指能夠隨時變現並且持有時間不準備超過一年(含一年)的有價(jia) 證券等投資。

  長期投資指不準備在一年內(nei) (不含一年)變現的有價(jia) 證券等投資。

  (十)村集體(ti) 經濟組織的對外投資按照下列原則計價(jia) :

  以現金、銀行存款等貨幣資金方式向其他單位投資的,按照實際支付的價(jia) 款計價(jia) 。

  以實物資產(chan) (含牲畜和林木)方式向其他單位投資的,按照評估確認或者合同、協議確定的價(jia) 值計價(jia) 。

  (十一)村集體(ti) 經濟組織以實物資產(chan) 方式對外投資,其評估確認或合同、協議確定的價(jia) 值必須真實、合理,不得高估或低估資產(chan) 價(jia) 值。實物資產(chan) 重估確認價(jia) 值與(yu) 其賬麵淨值之間的差額,計入公積公益金。

  村集體(ti) 經濟組織對外投資分得的現金股利或利潤、利息等計入投資收益。出售、轉讓和收回對外投資時,按實際收到的價(jia) 款與(yu) 其賬麵價(jia) 值的差額,計入投資收益。

  (十二)村集體(ti) 經濟組織應當建立健全對外投資業(ye) 務內(nei) 部控製製度,明確審批人和經辦人的權限、程序、責任和相關(guan) 控製措施。對於(yu) 審批人超越授權審批的對外投資業(ye) 務,經辦人有權拒絕辦理,並及時向民主理財小組或上級主管部門反映。

  村集體(ti) 經濟組織的對外投資業(ye) 務(包括對外投資決(jue) 策、評估及其收回、轉讓與(yu) 核銷),應當實行集體(ti) 決(jue) 策,嚴(yan) 禁任何個(ge) 人擅自決(jue) 定對外投資或者改變集體(ti) 決(jue) 策意見。

  村集體(ti) 經濟組織應當建立對外投資責任追究製度,對在對外投資中出現重大決(jue) 策失誤、未履行集體(ti) 審批程序和不按規定執行對外投資業(ye) 務的人員,應當追究相應的責任。

  村集體(ti) 經濟組織應當對對外投資業(ye) 務各環節設置相應的記錄或憑證,加強對審批文件、投資合同或協議、投資方案書(shu) 、對外投資有關(guan) 權益證書(shu) 、對外投資處置決(jue) 議等文件資料的管理,明確各種文件資料的取得、歸檔、保管、調閱等各個(ge) 環節的管理規定及相關(guan) 人員的職責權限。

  村集體(ti) 經濟組織應當加強投資收益的控製,對外投資獲取的利息、股利以及其他收益,均應納入會(hui) 計核算,嚴(yan) 禁設置賬外賬。

  村集體(ti) 經濟組織應當定期或不定期對對外投資業(ye) 務內(nei) 部控製進行監督檢查,對發現的薄弱環節,應當及時采取措施,加以糾正和完善。

  (十三)村集體(ti) 經濟組織要建立有價(jia) 證券管理製度,加強對各種有價(jia) 證券的管理。要建立有價(jia) 證券登記簿,詳細記載各有價(jia) 證券的名稱、券別、購買(mai) 日期、號碼、數量和金額。有價(jia) 證券要由專(zhuan) 人管理。

  (十四)村集體(ti) 經濟組織的房屋、建築物、機器、設備、工具、器具和農(nong) 業(ye) 基本建設設施等勞動資料,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單位價(jia) 值在500元以上的列為(wei) 固定資產(chan) 。有些主要生產(chan) 工具和設備,單位價(jia) 值雖低於(yu) 規定標準,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也可列為(wei) 固定資產(chan) 。

  (十五)村集體(ti) 經濟組織應當根據具體(ti) 情況分別確定固定資產(chan) 的入賬價(jia) 值:

  1.購入的固定資產(chan) ,不需要安裝的,按實際支付的買(mai) 價(jia) 加采購費、包裝費、運雜費、保險費和交納的有關(guan) 稅金等計價(jia) ;需要安裝或改裝的,還應加上安裝費或改裝費。

  2.新建的房屋及建築物、農(nong) 業(ye) 基本建設設施等固定資產(chan) ,按竣工驗收的決(jue) 算價(jia) 計價(jia) 。

  3.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chan) ,應按發票所列金額加上實際發生的運輸費、保險費、安裝調試費和應支付的相關(guan) 稅金等計價(jia) ;無所附憑據的,按同類設備的市價(jia) 加上應支付的相關(guan) 稅費計價(jia) 。

  4.在原有固定資產(chan) 基礎上進行改造、擴建的,按原有固定資產(chan) 的價(jia) 值,加上改造、擴建工程而增加的支出,減去改造、擴建工程中發生的變價(jia) 收入計價(jia) 。

  5.投資者投入的固定資產(chan) ,按照投資各方確認的價(jia) 值計價(jia) 。

  6.盤盈的固定資產(chan) ,按同類設備的市價(jia) 計價(jia) 。

  (十六)村集體(ti) 經濟組織的在建工程指尚未完工、或雖已完工但尚未辦理竣工決(jue) 算的工程項目。在建工程按實際消耗的支出或支付的工程價(jia) 款計價(jia) 。形成固定資產(chan) 的在建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後,計入固定資產(chan) 。不形成固定資產(chan) 的在建工程項目完成後,計入經營支出或其他支出。

  在建工程部分發生報廢或者毀損,按規定程序批準後,按照扣除殘料價(jia) 值和過失人及保險公司賠款後的淨損失,計入工程成本。單項工程報廢以及由於(yu) 自然災害等非常原因造成的報廢或者毀損,其淨損失計入其他支出。

  (十七)村集體(ti) 經濟組織必須建立固定資產(chan) 折舊製度,按年或按季、按月提取固定資產(chan) 折舊。固定資產(chan) 的折舊方法可在“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等方法中任選一種,但是一經選定,不得隨意變動。

  村集體(ti) 經濟組織的下列固定資產(chan) 應當計提折舊:1.房屋和建築物;2.在用的機械、機器設備、運輸車輛、工具器具;3.季節性停用、大修理停用的固定資產(chan) ;4.融資租入和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chan) 。

  下列固定資產(chan) 不計提折舊:1.房屋、建築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資產(chan) ;2.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chan) ;3.已提足折舊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chan) ;4.國家規定不提折舊的其他固定資產(chan) 。

  村集體(ti) 經濟組織當月增加的固定資產(chan) ,當月不提折舊,從(cong) 下月起計提折舊;當月減少的固定資產(chan) ,當月照提折舊,從(cong) 下月起不提折舊。

  固定資產(chan) 提足折舊後,不管能否繼續使用,均不再提取折舊;提前報廢的固定資產(chan) ,也不再補提折舊。

  (十八)固定資產(chan) 的修理費用直接計入有關(guan) 支出項目。

  固定資產(chan) 變賣和清理報廢的變價(jia) 淨收入與(yu) 其賬麵淨值的差額計入其他收支。固定資產(chan) 變價(jia) 淨收入是指變賣和清理報廢固定資產(chan) 所取得的價(jia) 款減清理費用後的淨額。固定資產(chan) 淨值是指固定資產(chan) 原值減累計折舊後的淨額。

  村集體(ti) 經濟組織應當建立健全固定資產(chan) 內(nei) 部控製製度,建立人員崗位責任製。應當定期對固定資產(chan) 盤點清查,做到賬實相符,年度終了前必須進行一次全麵的盤點清查。盤盈的固定資產(chan) ,按同類設備的市價(jia) 計入其他收入;盤虧(kui) 及毀損的固定資產(chan) ,應查明原因,按規定程序批準後,按其原價(jia) 扣除累計折舊、變價(jia) 收入、過失人及保險公司賠款之後,計入其他支出。

  村集體(ti) 經濟組織應當定期或不定期對固定資產(chan) 內(nei) 部控製進行監督檢查,對發現的薄弱環節,應當及時采取措施,加以糾正和完善。

  (十九)每年年度終了,村集體(ti) 經濟組織應當對短期投資、應收賬款、存貨、農(nong) 業(ye) 資產(chan) 、長期投資、固定資產(chan) 、在建工程等資產(chan) 進行全麵檢查,對於(yu) 已發生損失但尚未批準核銷的各項資產(chan) ,應在資產(chan) 負債(zhai) 表補充資料中予以披露。這些資產(chan) 包括:1.確實無法收回的應收款項;2.無法收回的短期投資和長期投資;3.盤虧(kui) 、毀損或報廢的存貨;4.死亡毀損的農(nong) 業(ye) 資產(chan) ;5.盤虧(kui) 或毀損的固定資產(chan) ;6.毀損或報廢的在建工程。

  (二十)村集體(ti) 經濟組織的負債(zhai) 分為(wei) 流動負債(zhai) 和長期負債(zhai) 。

  流動負債(zhai) 指償(chang) 還期在一年以內(nei) (含一年)的債(zhai) 務,包括短期借款、應付款項、應付工資、應付福利費等。

  長期負債(zhai) 指償(chang) 還期超過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債(zhai) 務,包括長期借款及應付款、一事一議資金等。

  (二十一)村集體(ti) 經濟組織應當建立健全借款業(ye) 務內(nei) 部控製製度,明確審批人和經辦人的權限、程序、責任和相關(guan) 控製措施。不得由同一人辦理借款業(ye) 務的全過程。

  村集體(ti) 經濟組織應當對借款業(ye) 務實行集體(ti) 決(jue) 策和審批,並保留完整的書(shu) 麵記錄。

  村集體(ti) 經濟組織應當在借款各環節設置相關(guan) 的記錄、填製相應的憑證,並加強有關(guan) 單據和憑證的相互核對工作。村集體(ti) 經濟組織應當加強對借款合同等文件和憑證的管理。

  村集體(ti) 經濟組織應當定期或不定期對借款業(ye) 務內(nei) 部控製進行監督檢查,對發現的薄弱環節,應當及時采取措施,加以糾正和完善。

  (二十二)村集體(ti) 經濟組織的負債(zhai) 按實際發生的數額計價(jia) ,利息支出計入其他支出。對發生因債(zhai) 權人特殊原因確實無法支付的應付款項,計入其他收入。

  (二十三)村集體(ti) 經濟組織的所有者權益包括資本、公積公益金、未分配收益等。

  (二十四)村集體(ti) 經濟組織對投資者投入的資產(chan) 要按有關(guan) 規定進行評估。投入的勞務要合理計價(jia) 。

  村集體(ti) 經濟組織接受捐贈的資產(chan) 計入公積公益金;對外投資中,資產(chan) 重估確認價(jia) 值與(yu) 原賬麵淨值的差額計入公積公益金;收到的征用土地補償(chang) 費及拍賣荒山、荒地、荒水、荒灘等使用權收入,計入公積公益金。

  (二十五)村集體(ti) 經濟組織的生產(chan) (勞務)成本是指村集體(ti) 經濟組織直接組織生產(chan) 或對外提供勞務等活動所發生的各項生產(chan) 費用和勞務成本。

  (二十六)村集體(ti) 經濟組織的經營收入是指村集體(ti) 經濟組織進行各項生產(chan) 、服務等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包括產(chan) 品物資銷售收入、出租收入、勞務收入等。村集體(ti) 經濟組織一般應於(yu) 產(chan) 品物資已經發出,勞務已經提供,同時收訖價(jia) 款或取得收取價(jia) 款的憑據時,確認經營收入的實現。

  村集體(ti) 經濟組織的發包及上交收入是指農(nong) 戶和其他單位因承包集體(ti) 耕地、林地、果園、魚塘等上交的承包金及村(組)辦企業(ye) 上交的利潤等。

  村集體(ti) 經濟組織的農(nong) 業(ye) 稅附加返還收入是指村集體(ti) 經濟組織按有關(guan) 規定收到的財稅部門返還的農(nong) 業(ye) 稅附加、牧業(ye) 稅附加等資金。

  村集體(ti) 經濟組織的補助收入是指村集體(ti) 經濟組織獲得的財政等有關(guan) 部門的補助資金。

  村集體(ti) 經濟組織的其他收入是指除經營收入、發包及上交收入、農(nong) 業(ye) 稅附加返還收入和補助收入以外的收入。

  (二十七)村集體(ti) 經濟組織的經營支出是指村集體(ti) 經濟組織因銷售商品、農(nong) 產(chan) 品、對外提供勞務等活動而發生的實際支出,包括銷售商品或農(nong) 產(chan) 品的成本、銷售牲畜或林木的成本、對外提供勞務的成本、維修費、運輸費、保險費、產(chan) 役畜的飼養(yang) 費用及其成本攤銷、經濟林木投產(chan) 後的管護費用及其成本攤銷等。

  管理費用是指村集體(ti) 經濟組織管理活動發生的各項支出,包括村集體(ti) 經濟組織管理人員及固定員工的工資、辦公費、差旅費、管理用固定資產(chan) 折舊費和維修費等。

  其他支出是指村集體(ti) 經濟組織與(yu) 經營管理活動無直接關(guan) 係的支出。

  村集體(ti) 經濟組織要逐步建立健全支出的預算製度,量入為(wei) 出,對非經營性開支要實行總量控製,不得超支。

  (二十八)村集體(ti) 經濟組織的全年收益總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

  收益總額=經營收益+農(nong) 業(ye) 稅附加返還收入+補助收入+其他收入-其他支出

  其中:

  經營收益=經營收入+發包及上交收入+投資收益-經營支出-管理費用

  投資收益是指投資所取得的收益扣除發生的投資損失後的數額。

  投資收益包括對外投資分得的利潤、現金股利和債(zhai) 券利息,以及投資到期收回或者中途轉讓取得款項高於(yu) 賬麵價(jia) 值的差額等。投資損失包括投資到期收回或者中途轉讓取得款項低於(yu) 賬麵價(jia) 值的差額。

  村集體(ti) 經濟組織在收取農(nong) 戶、其他單位和個(ge) 人上交的承包金或利潤時,要執行國家的有關(guan) 規定,堅持取之有度、用之合理、因地製宜、量力而行的原則,既不能超越農(nong) 戶和所屬單位的承受能力,又要保證集體(ti) 擴大再生產(chan) 和發展公益事業(ye) 的需要。

  (二十九)村集體(ti) 經濟組織在進行年終收益分配工作以前,要準確地核算全年的收入和支出;清理財產(chan) 和債(zhai) 權、債(zhai) 務;搞好承包合同的結算和兌(dui) 現。

  三、會(hui) 計科目

  (一)會(hui) 計科目表
 (二)會(hui) 計科目使用說明

  101現金

  一、本科目核算村集體(ti) 經濟組織的庫存現金。

  二、村集體(ti) 經濟組織應當嚴(yan) 格按照國家有關(guan) 現金管理的規定收支現金,超過庫存現金限額的部分應當及時交存銀行,並嚴(yan) 格按照本製度規定核算現金的各項收支業(ye) 務。

  三、村集體(ti) 經濟組織收入現金時,借記本科目,貸記有關(guan) 科目;支出現金時,借記有關(guan) 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本科目的期末借方餘(yu) 額,反映村集體(ti) 經濟組織實際持有的庫存現金。

  102銀行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村集體(ti) 經濟組織存入銀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機構的款項。

  二、村集體(ti) 經濟組織應當嚴(yan) 格按照國家有關(guan) 支付結算辦法,正確進行銀行存款收支業(ye) 務的結算,並按照本製度規定核算銀行存款的各項收支業(ye) 務。

  三、村集體(ti) 經濟組織將款項存入銀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機構時,借記本科目,貸記有關(guan) 科目;提取和支出存款時,借記有關(guan) 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本科目應按銀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機構的名稱設置明細科目,進行明細核算。

  五、本科目的期末借方餘(yu) 額,反映村集體(ti) 經濟組織實際存在銀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機構的款項。

  111短期投資

  一、本科目核算村集體(ti) 經濟組織購入的各種能隨時變現並且持有時間不準備超過一年(含一年)的股票、債(zhai) 券等有價(jia) 證券等投資。

  二、村集體(ti) 經濟組織購入各種有價(jia) 證券等進行短期投資時,按照實際支付的價(jia) 款,借記本科目,貸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出售或到期收回有價(jia) 證券等短期投資時,按實際收回的價(jia) 款,借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按原賬麵價(jia) 值,貸記本科目,實際收回價(jia) 款與(yu) 原賬麵價(jia) 值的差額借記或貸記“投資收益”科目。

  三、本科目應按短期投資的種類設置明細科目,進行明細核算。

  四、本科目的期末借方餘(yu) 額,反映村集體(ti) 經濟組織實際持有的對外短期投資的成本。

  112應收款

  一、本科目核算村集體(ti) 經濟組織與(yu) 外單位和外部個(ge) 人發生的各種應收及暫付款項。

  二、村集體(ti) 經濟組織因銷售商品、提供勞務等而發生應收及暫付款項時,借記本科目,貸記“經營收入”、“現金”、“銀行存款”等有關(guan) 科目;收回款項時,借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對確實無法收回的應收款項,按規定程序批準核銷時,借記“其他支出”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本科目應按應收款的不同單位和個(ge) 人設置明細科目,進行明細核算。

  五、本科目的期末借方餘(yu) 額,反映村集體(ti) 經濟組織應收而未收回和暫付的款項。

  113內(nei) 部往來

  一、本科目核算村集體(ti) 經濟組織與(yu) 所屬單位和農(nong) 戶的經濟往來業(ye) 務。

  二、村集體(ti) 經濟組織與(yu) 所屬單位和農(nong) 戶發生應收款項和償(chang) 還應付款項時,借記本科目,貸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收回應收款項和發生應付款項時,借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村集體(ti) 經濟組織因所屬單位和農(nong) 戶承包集體(ti) 耕地、林地、果園、魚塘等而發生的應收承包金或村(組)辦企業(ye) 的應收利潤等,年終按經過批準的方案結算出本期所屬單位和農(nong) 戶應交未交的款項時,借記本科目,貸記“發包及上交收入”科目;實際收到款項時,借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村集體(ti) 經濟組織因籌集一事一議資金與(yu) 農(nong) 戶發生的應收款項,在籌資方案經成員大會(hui) 或成員代表大會(hui) 通過時,按照籌資方案規定的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一事一議資金”科目;收到款項時,借記“現金”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五、本科目應按村集體(ti) 經濟組織所屬單位和農(nong) 戶設置明細科目,進行明細核算。

  六、本科目各明細科目的期末借方餘(yu) 額合計數反映村集體(ti) 經濟組織所屬單位和農(nong) 戶欠村集體(ti) 經濟組織的款項總額;期末貸方餘(yu) 額合計數反映村集體(ti) 經濟組織欠所屬單位和農(nong) 戶的款項總額。各明細科目年末借方餘(yu) 額合計數應在資產(chan) 負債(zhai) 表的“應收款項”項目內(nei) 反映,年末貸方餘(yu) 額合計數應在資產(chan) 負債(zhai) 表的“應付款項”項目內(nei) 反映。

  121庫存物資

  一、本科目核算村集體(ti) 經濟組織庫存的各種原材料、農(nong) 用材料、農(nong) 產(chan) 品、工業(ye) 產(chan) 成品等物資。

  二、村集體(ti) 經濟組織在購買(mai) 或其他單位及個(ge) 人投資投入的原材料、農(nong) 用材料等物資驗收入庫時,借記本科目,貸記“現金”、“銀行存款”、“應付款”、“資本”等科目。會(hui) 計期末,對已收到發票賬單但尚未到達或尚未驗收入庫的購入物資,借記本科—22—目,貸記“應付款”科目。

  三、村集體(ti) 經濟組織生產(chan) 的農(nong) 產(chan) 品收獲入庫或工業(ye) 產(chan) 成品完工入庫時,按照其實際成本,借記本科目,貸記“生產(chan) (勞務)成本”科目。

  四、庫存物資領用時,借記“生產(chan) (勞務)成本”、“應付福利費”、“在建工程”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五、庫存物資銷售時,按實現的銷售收入,借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經營收入”科目;按照銷售物資的實際成本,借記“經營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

  六、村集體(ti) 經濟組織的庫存物資應定期盤點清查,發現物資盤盈時,經審核批準後,借記本科目,貸記“其他收入”科目;出現盤虧(kui) 和毀損時,經審核批準後,按照應由責任人或保險公司賠償(chang) 的金額,借記“應收款”、“內(nei) 部往來”等科目,將扣除過失人或保險公司應賠償(chang) 金額後的淨損失,借記“其他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

  七、本科目應按庫存物資的品名設置明細科目,進行明細核算。

  八、本科目的期末借方餘(yu) 額,反映村集體(ti) 經濟組織庫存物資的實際成本。

  131牲畜(禽)資產(chan)

  一、本科目核算村集體(ti) 經濟組織購入或培育的牲畜(禽)的成本。本科目設置“幼畜及育肥畜”和“產(chan) 役畜”兩(liang) 個(ge) 二級科目。

  二、村集體(ti) 經濟組織購入幼畜及育肥畜時,按購買(mai) 價(jia) 及相關(guan) 稅費,借記本科目(幼畜及育肥畜),貸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發生的飼養(yang) 費用,借記本科目(幼畜及育肥畜),貸記“應付工資”、“庫存物資”等科目。

  三、幼畜成齡轉作產(chan) 役畜時,按實際成本,借記本科目(產(chan) 役畜),貸記本科目(幼畜及育肥畜)。

  四、產(chan) 役畜的飼養(yang) 費用不再記入本科目,借記“經營支出”科目,貸記“應付工資”、“庫存物資”等科目。

  五、產(chan) 役畜的成本扣除預計殘值後的部分應在其正常生產(chan) 周期內(nei) ,按照直線法分期攤銷,借記“經營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產(chan) 役畜)。

  六、幼畜及育肥畜和產(chan) 役畜對外銷售時,按照實現的銷售收入,借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經營收入”科目;同時,按照銷售牲畜的實際成本,借記“經營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

  七、以幼畜及育肥畜和產(chan) 役畜對外投資時,按照合同、協議確定的價(jia) 值,借記“長期投資”等科目,貸記本科目,合同或協議確定的價(jia) 值與(yu) 牲畜資產(chan) 賬麵價(jia) 值之間的差額借記或貸記“公積公益金”科目。

  八、牲畜死亡毀損時,按規定程序批準後,按照過失人及保險公司應賠償(chang) 的金額,借記“應收款”、“內(nei) 部往來”等科目,如發生淨損失,則按照扣除過失人和保險公司應賠償(chang) 金額後的淨損失,借記“其他支出”科目,按照牲畜資產(chan) 的賬麵價(jia) 值,貸記本科目;如產(chan) 生淨收益,則按照牲畜資產(chan) 的賬麵價(jia) 值,貸記本科目,同時按照過失人及保險公司應賠償(chang) 金額超過牲畜資產(chan) 賬麵價(jia) 值的金額,貸記“其他收入”科目。

  九、本科目應按牲畜(禽)的種類設置明細科目,進行明細核算。

  十、本科目的期末借方餘(yu) 額,反映村集體(ti) 經濟組織幼畜及育肥畜和產(chan) 役畜的賬麵餘(yu) 額。

  132林木資產(chan)

  一、本科目核算村集體(ti) 經濟組織購入或營造的林木的成本。本科目設置“經濟林木”和“非經濟林木”兩(liang) 個(ge) 二級科目。

  二、村集體(ti) 經濟組織購入經濟林木時,按購買(mai) 價(jia) 及相關(guan) 稅費,借記本科目(經濟林木),貸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購入或營造的經濟林木投產(chan) 前發生的培植費用,借記本科目(經濟林木),貸記“應付工資”、“庫存物資”等科目。

  三、經濟林木投產(chan) 後發生的管護費用,不再記入本科目,借記“經營支出”科目,貸記“應付工資”、“庫存物資”等科目。

  四、經濟林木投產(chan) 後,其成本扣除預計殘值後的部分應在其正常生產(chan) 周期內(nei) ,按照直線法攤銷,借記“經營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經濟林木)。

  五、村集體(ti) 經濟組織購入非經濟林木時,按購買(mai) 價(jia) 及相關(guan) 稅費,借記本科目(非經濟林木),貸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購入或營造的非經濟林木在鬱閉前發生的培植費用,借記本科目(非經濟林木),貸記“應付工資”、“庫存物資”等科目。

  六、非經濟林木鬱閉後發生的管護費用,不再記入本科目,借記“其他支出”科目,貸記“應付工資”、“庫存物資”等科目。

  七、按規定程序批準後,林木采伐出售時,按照實現的銷售收入,借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經營收入”科目;同時,按照出售林木的實際成本,借記“經營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

  八、以林木對外投資時,按照合同、協議確定的價(jia) 值,借記“長期投資”等科目,貸記本科目,合同或協議確定的價(jia) 值與(yu) 林木資產(chan) 賬麵價(jia) 值之間的差額借記或貸記“公積公益金”科目。

  九、林木死亡毀損時,按規定程序批準後,按照過失人及保險公司應賠償(chang) 的金額,借記“應收款”、“內(nei) 部往來”等科目,如發生淨損失,則按照扣除過失人和保險公司應賠償(chang) 金額後的淨損失,借記“其他支出”科目,按照林木資產(chan) 的賬麵價(jia) 值,貸記本科目;如產(chan) 生淨收益,則按照林木資產(chan) 的賬麵價(jia) 值,貸記本科目,同時按照過失人及保險公司應賠償(chang) 金額超過林木資產(chan) 賬麵價(jia) 值的金額,貸記“其他收入”科目。

  十、本科目應按林木的種類設置明細科目,進行明細核算。

  十一、本科目的期末借方餘(yu) 額,反映村集體(ti) 經濟組織購入或營造林木的賬麵餘(yu) 額。

  141長期投資

  一、本科目核算村集體(ti) 經濟組織不準備在一年內(nei) (不含一年)變現的投資,包括股票投資、債(zhai) 券投資和村集體(ti) 經濟組織舉(ju) 辦企業(ye) 等投資。

  二、村集體(ti) 經濟組織以現金或實物資產(chan) (含牲畜和林木)等方式進行長期投資時,按照實際支付的價(jia) 款或合同、協議確定的價(jia) 值,借記本科目,貸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實物資產(chan) 價(jia) 值與(yu) 原賬麵價(jia) 值之間的差額,借記或貸記“公積公益金”科目。

  三、收回投資時,按實際收回的價(jia) 款或價(jia) 值,借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按投資的賬麵價(jia) 值,貸記本科目,實際收回價(jia) 款或價(jia) 值與(yu) 原賬麵價(jia) 值的差額借記或貸記“投資收益”科目。

  四、被投資單位宣告分配現金股利或利潤時,借記“應收款”科目,貸記“投資收益”科目;實際收到現金股利或利潤時,借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應收款”科目。

  五、投資發生損失時,按規定程序批準後,按照應由責任人和保險公司賠償(chang) 的金額,借記“應收款”、“內(nei) 部往來”等科目,按照扣除由責任人和保險公司賠償(chang) 金額後的淨損失,借記“投資收益”科目,按照發生損失的投資的賬麵金額,貸記本科目。

  六、本科目應按長期投資的種類設置明細科目,進行明細核算。

  七、本科目的期末借方餘(yu) 額,反映村集體(ti) 經濟組織對外長期投資的實際成本。

  151固定資產(chan)

  一、本科目核算村集體(ti) 經濟組織所有的固定資產(chan) 的原值。

  二、購入不需安裝的固定資產(chan) ,按原價(jia) 加采購費、包裝費、運雜費、保險費和相關(guan) 稅金等,借記本科目,貸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

  三、購入需要安裝的固定資產(chan) ,先記入“在建工程”科目,安裝完畢交付使用時,按照其實際成本,借記本科目,貸記“在建工程”科目。

  四、自行建造完成交付使用的固定資產(chan) ,按照其實際成本,借記本科目,貸記“在建工程”科目。

  五、收到捐贈的全新固定資產(chan) ,按照所附發票所列金額加上應支付的相關(guan) 稅費,借記本科目,貸記“公積公益金”科目;收到捐贈的舊固定資產(chan) ,按照經過批準的評估價(jia) 值,借記本科目,貸記“公積公益金”科目。

  六、投資者投入的固定資產(chan) ,按照投資各方確認的價(jia) 值,借記本科目,按照經過批準的投資者所擁有的資本金額,貸記“資本”科目,按照兩(liang) 者之間的差額,借記或貸記“公積公益金”科目。

  七、對外投資投出固定資產(chan) 時,按照評估確認或者合同、協議約定的價(jia) 值,借記“長期投資”等科目,按已提折舊,借記“累計折舊”科目,按固定資產(chan) 原價(jia) ,貸記本科目,評估價(jia) 或協議價(jia) 與(yu) 固定資產(chan) 賬麵淨值之間的差額借記或貸記“公積公益金”科目。

  八、固定資產(chan) 出售、報廢和毀損等時,按固定資產(chan) 賬麵淨值,借記“固定資產(chan) 清理”科目,按照應由責任人或保險公司賠償(chang) 的金額,借記“應收款”、“內(nei) 部往來”等科目,按已提折舊,借記“累計折舊”科目,按固定資產(chan) 原價(jia) ,貸記本科目。

  九、本科目應按固定資產(chan) 的類別或名稱設置明細科目,進行明細核算。

  十、本科目的期末借方餘(yu) 額,反映村集體(ti) 經濟組織所有固定資產(chan) 的原始價(jia) 值。

  152累計折舊

  一、本科目核算村集體(ti) 經濟組織所有的固定資產(chan) 計提的累計折舊。

  二、生產(chan) 經營用的固定資產(chan) 計提的折舊,借記“生產(chan) (勞務)成本”科目,貸記本科目;管理用的固定資產(chan) 計提的折舊,借記“管理費用”科目,貸記本科目;用於(yu) 公益性用途的固定資產(chan) 計—29—提的折舊,借記“其他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本科目的期末貸方餘(yu) 額,反映村集體(ti) 經濟組織提取的固定資產(chan) 折舊累計數。

  153固定資產(chan) 清理

  一、本科目核算村集體(ti) 經濟組織因出售、報廢和毀損等原因轉入清理的固定資產(chan) 淨值及其在清理過程中所發生的清理費用和清理收入。

  二、出售、報廢和毀損的固定資產(chan) 轉入清理時,按固定資產(chan) 賬麵淨值,借記本科目,按照應由責任人和保險公司賠償(chang) 的金額,借記“應收款”、“內(nei) 部往來”等科目,按已提折舊,借記“累計折舊”科目,按固定資產(chan) 原價(jia) ,貸記“固定資產(chan) ”科目。

  三、按照發生的清理費用,借記本科目,貸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出售固定資產(chan) 的價(jia) 款和殘值收入,借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清理完畢後發生的淨收益,借記本科目,貸記“其他收入”科目;清理完畢後發生的淨損失,借記“其他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

  五、本科目應按被清理的固定資產(chan) 設置明細科目,進行明細核算。

  六、本科目的期末餘(yu) 額,反映村集體(ti) 經濟組織轉入清理但尚未清理完畢的固定資產(chan) 淨值,以及固定資產(chan) 清理過程中所發生的清理費用和變價(jia) 收入等各項金額的差額。

  154在建工程

  一、本科目核算村集體(ti) 經濟組織進行工程建設、設備安裝、農(nong) 業(ye) 基本建設設施大修理等發生的實際支出。購入不需要安裝的固定資產(chan) ,不通過本科目核算。

  二、發生購買(mai) 待安裝設備的原價(jia) 及運輸、保險、采購費用,為(wei) 建築和安裝固定資產(chan) 及興(xing) 建農(nong) 業(ye) 基本建設設施購買(mai) 專(zhuan) 用物資及支付各項工程費用,借記本科目,貸記“現金”、“銀行存款”、“應付款”、“庫存物資”等科目。

  三、購建固定資產(chan) 過程中發生的勞務投入,凡屬於(yu) 一事一議籌勞且不需支付勞務報酬的,按當地勞務價(jia) 格標準作價(jia) ,借記本科目,貸記“公積公益金”科目;支付勞務報酬的,按實際支付的款項,借記本科目,貸記“應付工資”、“內(nei) 部往來”等科目;收到以勞務形式投資時,按當地勞務價(jia) 格標準作價(jia) ,借記本科目,貸記“資本”科目。

  四、購建和安裝完成並交付使用固定資產(chan) 時,借記“固定資產(chan) ”科目,貸記本科目。

  五、工程完成未形成固定資產(chan) 時,借記“經營支出”、“其他支出”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六、本科目應按工程項目設置明細科目,進行明細核算。

  七、本科目的期末借方餘(yu) 額,反映村集體(ti) 經濟組織尚未完工或雖已完工但尚未辦理竣工決(jue) 算的工程項目實際支出。

  201短期借款

  一、本科目核算村集體(ti) 經濟組織從(cong) 銀行、信用社和有關(guan) 單位、個(ge) 人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下(含一年)的各種借款。村集體(ti) 經濟組織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借款在“長期借款及應付款”科目核算。

  二、村集體(ti) 經濟組織借入各種短期借款時,借記“現金”、“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歸還借款時,借記本科目,貸記“現金”、“銀行存款”科目。短期借款利息應按期計提,借記“其他支出”科目,貸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應按借款單位或個(ge) 人名稱設置明細科目,進行明細核算。

  四、本科目的期末貸方餘(yu) 額,反映村集體(ti) 經濟組織尚未歸還的短期借款的本金。

  202應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村集體(ti) 經濟組織與(yu) 外單位和外部個(ge) 人發生的償(chang) 還期在一年以下(含一年)的各種應付及暫收款項等。

  二、村集體(ti) 經濟組織發生以上應付及暫收款項時,借記“現金”、“銀行存款”、“庫存物資”等科目,貸記本科目;償(chang) 付應付及暫收款項時,借記本科目,貸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

  三、發生確實無法支付的應付款項時,借記本科目,貸記“其他收入”科目。

  四、本科目應按應付款的不同單位和個(ge) 人設置明細科目,進行明細核算。

  五、本科目的期末貸方餘(yu) 額,反映村集體(ti) 經濟組織應付而未付及暫收的款項。

  211應付工資

  一、本科目核算村集體(ti) 經濟組織應付給其管理人員及固定員工的報酬總額。上述人員的各種工資、獎金、津貼、福利補助等,不論是否在當月支付,都應通過本科目核算。村集體(ti) 經濟組織應付給臨(lin) 時員工的報酬,不通過本科目核算,在“應付款”或“內(nei) 部往來”科目中核算。

  二、村集體(ti) 經濟組織按照經過批準的金額提取工資時,根據人員崗位,分別借記“管理費用”、“生產(chan) (勞務)成本”、“牲畜(禽)資產(chan) ”、“林木資產(chan) ”、“在建工程”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按規定程序批準後,實際發放工資時,借記本科目,貸記“現金”等科目。

  四、本科目應設置“應付工資明細賬”,按照管理人員和員工的類別及應付工資的組成內(nei) 容進行明細核算。

  五、本科目的期末貸方餘(yu) 額,反映村集體(ti) 經濟組織已提取但尚未支付的工資額。

  212應付福利費

  一、本科目核算村集體(ti) 經濟組織從(cong) 收益中提取,用於(yu) 集體(ti) 福利、文教、衛生等方麵的福利費(不包括興(xing) 建集體(ti) 福利等公益設施支出),包括照顧烈軍(jun) 屬、五保戶、困難戶的支出,計劃生育支出,農(nong) 民因公傷(shang) 亡的醫藥費、生活補助及撫恤金等。

  二、村集體(ti) 經濟組織按照經批準的方案,從(cong) 收益中提取福利費時,借記“收益分配”科目,貸記本科目;發生上述支出時,借記本科目,貸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應按支出項目設置明細科目,進行明細核算。

  四、本科目的期末貸方餘(yu) 額,反映村集體(ti) 經濟組織已提取但尚未使用的福利費金額。如為(wei) 借方餘(yu) 額,反映本年福利費超支數;按規定程序批準後,應按規定轉入“公積公益金”科目的借方,未經批準的超支數額,仍保留在本科目借方。

  221長期借款及應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村集體(ti) 經濟組織從(cong) 銀行、信用社和有關(guan) 單位、個(ge) 人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借款及償(chang) 還期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應付款項。

  二、村集體(ti) 經濟組織發生長期借款及應付款項時,借記“現金”、“銀行存款”、“庫存物資”等科目,貸記本科目;歸還和償(chang) 付長期借款及應付款項時,借記本科目,貸記“現金”、“銀行存款”科目。發生長期借款的利息支出,借記“其他支出”科目,貸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

  三、發生確實無法償(chang) 還的長期借款及應付款時,借記本科目,貸記“其他收入”科目。

  四、本科目應按借款及應付款單位和個(ge) 人設置明細科目,進行明細核算。

  五、本科目的期末貸方餘(yu) 額,反映村集體(ti) 經濟組織尚未償(chang) 還的長期借款及各種應付款項。

  231一事一議資金

  一、本科目核算村集體(ti) 經濟組織興(xing) 辦生產(chan) 、公益事業(ye) ,按一事一議的形式籌集的專(zhuan) 項資金。

  二、村集體(ti) 經濟組織應於(yu) 一事一議籌資方案經成員大會(hui) 或成員代表大會(hui) 通過時,借記“內(nei) 部往來”科目,貸記本科目;收到農(nong) 戶交來的一事一議專(zhuan) 項籌資時,借記“現金”等科目,貸記“內(nei) 部往來”科目。

  三、村集體(ti) 經濟組織使用一事一議資金購入不需要安裝的固定資產(chan) 的,借記“固定資產(chan) ”科目,貸記“現金”、“銀行存款”—35—等科目,同時,借記本科目,貸記“公積公益金”科目。

  四、村集體(ti) 經濟組織使用一事一議資金購入需要安裝或建造固定資產(chan) 的,借記“在建工程”科目,貸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固定資產(chan) 完工後,借記“固定資產(chan) ”科目,貸記“在建工程”科目,同時,借記本科目,貸記“公積公益金”科目。

  五、村集體(ti) 經濟組織對於(yu) 使用一事一議資金而沒有形成固定資產(chan) 的項目,在項目支出發生時,借記“在建工程”科目,貸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項目完成後按使用一事一議資金金額,借記“管理費用”、“其他支出”等科目,貸記“在建工程”科目,同時,借記本科目,貸記“公積公益金”科目。

  六、本科目應按所議項目設置明細科目,進行明細核算。同時,必須另設備查賬簿對一事一議資金的籌集和使用情況進行登記。

  七、本科目的期末貸方餘(yu) 額,反映村集體(ti) 經濟組織應當用於(yu) 一事一議專(zhuan) 項工程建設的資金;期末借方餘(yu) 額,反映村集體(ti) 經濟組織一事一議專(zhuan) 項工程建設的超支數。

  301資本

  一、本科目核算村集體(ti) 經濟組織實際收到投入的資本。

  二、村集體(ti) 經濟組織收到以固定資產(chan) 作為(wei) 投資時,按照投資各方確認的價(jia) 值,借記“固定資產(chan) ”科目,貸記本科目;收到以勞務形式投資時,按當地勞務價(jia) 格,借記“在建工程”等科目,貸記本科目;收到以其他形式投資時,借記“銀行存款”、“庫存物資”等有關(guan) 科目,貸記本科目。將公積公益金轉增資本時,借記“公積公益金”科目,貸記本科目。按照協議規定投資者收回投資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固定資產(chan) ”等有關(guan) 科目。

  三、原生產(chan) 隊積累折股股金及農(nong) 業(ye) 合作化時期社員入社的股份基金,也在本科目中核算。

  四、本科目應按投資的單位和個(ge) 人設置明細科目,進行明細核算。

  五、本科目的期末貸方餘(yu) 額,反映村集體(ti) 經濟組織實有的資本數額。

  311公積公益金

  一、本科目核算村集體(ti) 經濟組織從(cong) 收益中提取的和其他來源取得的公積公益金。

  二、從(cong) 收益中提取公積公益金時,借記“收益分配”科目,貸記本科目。收到應計入公積公益金的征用土地補償(chang) 費及拍賣荒山、荒地、荒水、荒灘等使用權價(jia) 款,或者收到由其他來源取得的公積公益金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收到捐贈的資產(chan) 時,借記“銀行存款”、“庫存物資”、“固定資產(chan) ”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按國家有關(guan) 規定,並按規定程序批準後,公積公益金轉—37—增資本、彌補福利費不足或彌補虧(kui) 損時,借記本科目,貸記“資本”、“應付福利費”或“收益分配”科目。

  四、本科目的期末貸方餘(yu) 額,反映村集體(ti) 經濟組織的公積公益金數額。

  321本年收益

  一、本科目核算村集體(ti) 經濟組織本年度實現的收益。

  二、會(hui) 計期末結轉經營收益時,應將“經營收入”、“發包及上交收入”、“農(nong) 業(ye) 稅附加返還收入”、“補助收入”、“其他收入”科目的餘(yu) 額轉入本科目的貸方,借記“經營收入”、“發包及上交收入”、“農(nong) 業(ye) 稅附加返還收入”、“補助收入”、“其他收入”科目,貸記本科目;同時將“經營支出”、“其他支出”、“管理費用”科目的餘(yu) 額轉入本科目的借方,借記本科目,貸記“經營支出”、“其他支出”、“管理費用”科目。“投資收益”科目的淨收益轉入本科目,借記“投資收益”科目,貸記本科目;如為(wei) 投資淨損失,借記本科目,貸記“投資收益”科目。

  三、年度終了,應將本年收入和支出相抵後結出的本年實現的收益,轉入“收益分配”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收益分配-未分配收益”科目;如為(wei) 淨虧(kui) 損,作相反會(hui) 計分錄,結轉後本科目應無餘(yu) 額。

  322收益分配

  一、本科目核算村集體(ti) 經濟組織當年收益的分配(或虧(kui) 損的彌補)和曆年分配後的結存餘(yu) 額。本科目設置“各項分配”和“未分配收益”兩(liang) 個(ge) 二級科目。

  二、村集體(ti) 經濟組織用公積公益金彌補虧(kui) 損時,借記“公積公益金”科目,貸記本科目(未分配收益)。

  三、按規定提取公積公益金,提取應付福利費,外來投資分利,進行農(nong) 戶分配等時,借記本科目(各項分配),貸記“公積公益金”、“應付福利費”、“應付款”、“內(nei) 部往來”等科目。

  四、年終,村集體(ti) 經濟組織應將全年實現的收益總額,自“本年收益”科目轉入本科目,借記“本年收益”科目,貸記本科目(未分配收益),如為(wei) 淨虧(kui) 損,作相反會(hui) 計分錄。同時,將本科目下的“各項分配”明細科目的餘(yu) 額轉入本科目“未分配收益”明細科目,借記本科目(未分配收益),貸記本科目(各項分配)。年度終了,本科目的“各項分配”明細科目應無餘(yu) 額,“未分配收益”明細科目的貸方餘(yu) 額表示未分配的收益,借方餘(yu) 額表示未彌補的虧(kui) 損。

  五、年終結賬後,如發現以前年度收益計算不準確,或有未反映的會(hui) 計業(ye) 務,需要調整增加或減少本年收益的,也在本科目(未分配收益)核算。調整增加本年收益時,借記有關(guan) 科目,貸記本科目(未分配收益);調整減少本年收益時,借記本科目(未—39—分配收益),貸記有關(guan) 科目。

  六、本科目應按收益的來源設置明細科目,進行明細核算。

  七、本科目的餘(yu) 額為(wei) 曆年積存的未分配收益(或未彌補虧(kui) 損)。

  401生產(chan) (勞務)成本

  一、本科目核算村集體(ti) 經濟組織直接組織生產(chan) 或對外提供勞務等活動所發生的各項生產(chan) 費用和勞務成本。

  二、發生的各項生產(chan) 費用和勞務成本,應按成本核算對象歸集,借記本科目,貸記“現金”、“銀行存款”、“庫存物資”、“內(nei) 部往來”、“應付款”等科目。

  三、會(hui) 計期間終了,對已生產(chan) 完成並驗收入庫的工業(ye) 產(chan) 成品和農(nong) 產(chan) 品,借記“庫存物資”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對外提供勞務實現銷售時,借記“經營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

  五、本科目應按生產(chan) 費用和勞務成本的種類設置明細科目,進行明細核算。

  六、本科目的期末借方餘(yu) 額,反映村集體(ti) 經濟組織尚未完成的產(chan) 品及尚未結轉的勞務成本。

  501經營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村集體(ti) 經濟組織當年發生的各項經營收入。

  二、經營收入發生時,借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本科目應按經營項目設置明細科目,進行明細核算。

  四、年終,應將本科目的餘(yu) 額轉入“本年收益”科目的貸方,結轉後本科目應無餘(yu) 額。

  502經營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村集體(ti) 經濟組織因銷售商品、農(nong) 產(chan) 品、對外提供勞務等活動而發生的實際支出。

  二、經營支出發生時,村集體(ti) 經濟組織借記本科目,貸記“庫存物資”、“生產(chan) (勞務)成本”、“應付工資”、“內(nei) 部往來”、“應付款”、“牲畜(禽)資產(chan) ”、“林木資產(chan) ”等科目。

  三、村集體(ti) 經濟組織應根據實際情況,采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和個(ge) 別計價(jia) 法等方法,確定本期銷售的商品、農(nong) 產(chan) 品等的實際成本。方法一經選定,不得隨意變更。

  四、本科目應按經營項目設置明細科目,進行明細核算。

  五、年終,應將本科目的餘(yu) 額轉入“本年收益”科目的借方,結轉後本科目應無餘(yu) 額。

  511發包及上交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農(nong) 戶和其他單位承包集體(ti) 耕地、林地、果園、魚塘等上交的承包金及村(組)辦企業(ye) 上交的利潤等。本科目設置“承包金”和“企業(ye) 上交利潤”兩(liang) 個(ge) 二級科目。

  二、村集體(ti) 經濟組織收到上交的承包金或利潤時,借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年終,村集體(ti) 經濟組織結算本年應收未收的承包金和利潤時,借記“內(nei) 部往來”或“應收款”科目,貸記本科目。村集體(ti) 經濟組織收到以前年度應收未收的承包金和利潤時,借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內(nei) 部往來”或“應收款”科目。

  三、本科目應按項目設置明細科目,進行明細核算。

  四、年終,應將本科目的餘(yu) 額轉入“本年收益”科目的貸方,結轉後本科目應無餘(yu) 額。

  521農(nong) 業(ye) 稅附加返還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村集體(ti) 經濟組織收到的鄉(xiang) (鎮)農(nong) 稅征收部門返還的農(nong) 業(ye) 稅附加、牧業(ye) 稅附加等資金。已免征農(nong) 業(ye) 稅和牧業(ye) 稅的地區,不使用該科目。

  二、村集體(ti) 經濟組織收到返還的農(nong) 業(ye) 稅附加、牧業(ye) 稅附加等資金時,借記“現金”、“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年終,應將本科目的餘(yu) 額轉入“本年收益”科目的貸方,結轉後本科目應無餘(yu) 額。

  522補助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村集體(ti) 經濟組織收到的財政等有關(guan) 部門的補助資金。

  二、村集體(ti) 經濟組織收到補助資金時,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本科目應按補助項目設置明細科目,進行明細核算。

  四、年終,應將本科目的餘(yu) 額轉入“本年收益”科目的貸方,結轉後本科目應無餘(yu) 額。

  531其他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村集體(ti) 經濟組織除“經營收入”、“發包及上交收入”、“農(nong) 業(ye) 稅附加返還收入”和“補助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如罰款收入、存款利息收入、固定資產(chan) 及庫存物資的盤盈收入等。

  二、發生其他收入時,借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年終,應將本科目的餘(yu) 額轉入“本年收益”科目的貸方,結轉後本科目應無餘(yu) 額。

  541管理費用

  一、本科目核算村集體(ti) 經濟組織管理活動發生的各項支出,如管理人員的工資、辦公費、差旅費、管理用固定資產(chan) 的折舊和維修費用等。

  二、發生上述各項費用時,借記本科目,貸記“應付工資”、“現金”、“銀行存款”、“累計折舊”等科目。

  三、本科目應按費用項目設置明細科目,進行明細核算。

  四、年終,應將本科目的餘(yu) 額轉入“本年收益”科目的借方,結轉後本科目應無餘(yu) 額。

  551其他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村集體(ti) 經濟組織與(yu) 經營管理活動無直接關(guan) 係的其他支出。如公益性固定資產(chan) 折舊費用、利息支出、農(nong) 業(ye) 資產(chan) 的死亡毀損支出、固定資產(chan) 及庫存物資的盤虧(kui) 、損失、防汛搶險支出、無法收回的應收款項損失、罰款支出等。

  二、發生其他支出時,借記本科目,貸記“累計折舊”、“現金”、“銀行存款”、“庫存物資”、“應付款”等科目。

  三、年終,應將本科目的餘(yu) 額轉入“本年收益”科目的借方,結轉後本科目應無餘(yu) 額。

  561投資收益

  一、本科目核算村集體(ti) 經濟組織對外投資取得的收益或發生的損失。

  二、村集體(ti) 經濟組織取得投資收益時,借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轉讓、收回投資或出售有價(jia) 證券時,按實際取得的價(jia) 款,借記“現金”、“銀行存款”及有關(guan) 資產(chan) 科目,按原賬麵價(jia) 值,貸記“短期投資”、“長期投資”科目,按實際取得價(jia) 款和原賬麵價(jia) 值的差額,借記或貸記本科目。

  三、本科目應按投資種類設置明細科目,進行明細核算。

  四、年終,應將本科目的餘(yu) 額轉入“本年收益”科目的貸方;如為(wei) 淨損失,轉入“本年收益”科目的借方,結轉後本科目應無餘(yu) 額。

  四、會(hui) 計報表

  (一)會(hui) 計報表是反映村集體(ti) 經濟組織一定時期內(nei) 經濟活動情況的書(shu) 麵報告。村集體(ti) 經濟組織應按規定準確、及時、完整地編報會(hui) 計報表,定期向財政部門或農(nong) 村經營管理部門上報,並向全體(ti) 成員公布。

  (二)村集體(ti) 經濟組織應編製以下會(hui) 計報表:

  1.月份報表或季度報表:包括科目餘(yu) 額表和收支明細表。

  2.年度報表:包括資產(chan) 負債(zhai) 表和收益及收益分配表。各級農(nong) 村經營管理部門,應對所轄地區報送的村集體(ti) 經濟組織的會(hui) 計報表進行審查,然後逐級匯總上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nong) 村經營管理部門年終應匯總年度的資產(chan) 負債(zhai) 表和收益及收益分配表,同時附送財務狀況說明書(shu) ,按規定時間報農(nong) 業(ye) 部。

  (三)月份或季度會(hui) 計報表的格式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財政部門或農(nong) 村經營管理部門根據本製度進行規定。

  資產(chan) 負債(zhai) 表編製說明:

  1.本表反映村集體(ti) 經濟組織年末全部資產(chan) 、負債(zhai) 和所有者權益狀況。

  2.本表“年初數”應按上年末資產(chan) 負債(zhai) 表“年末數”欄內(nei) 所列數字填列。如果本年度資產(chan) 負債(zhai) 表規定的各個(ge) 項目的名稱和內(nei) 容同上年度不相一致,應對上年末資產(chan) 負債(zhai) 表各項目的名稱和數字按照本年度的規定進行調整,填入本表“年初數”欄內(nei) ,並加以書(shu) 麵說明。

  3.本表“年末數”各項目的內(nei) 容和填列方法如下:

  (1)“貨幣資金”項目,反映村集體(ti) 經濟組織庫存現金、銀行存款等貨幣資金的合計數。本項目應根據“現金”、“銀行存款”科目的年末餘(yu) 額合計填列。

  (2)“短期投資”項目,反映村集體(ti) 經濟組織購入的各種能隨時變現並且持有時間不超過一年(含一年)的有價(jia) 證券等投資。本項目應根據“短期投資”科目的年末餘(yu) 額填列。

  (3)“應收款項”項目,反映村集體(ti) 經濟組織應收而未收回和暫付的各種款項。本項目應根據“應收款”科目年末餘(yu) 額和“內(nei) 部往來”各明細科目年末借方餘(yu) 額合計數合計填列。

  (4)“存貨”項目,反映村集體(ti) 經濟組織年末在庫、在途和在加工中的各項存貨的價(jia) 值,包括各種原材料、農(nong) 用材料、農(nong) 產(chan) 品、工業(ye) 產(chan) 成品等物資、在產(chan) 品等。本項目應根據“庫存物資”、“生產(chan) (勞務)成本”科目年末餘(yu) 額合計填列。

  (5)“牲畜(禽)資產(chan) ”項目,反映村集體(ti) 經濟組織購入或培育的幼畜及育肥畜和產(chan) 役畜的賬麵餘(yu) 額。本項目應根據“牲畜(禽)資產(chan) ”科目的年末餘(yu) 額填列。

  (6)“林木資產(chan) ”項目,反映村集體(ti) 經濟組織購入或營造的林木的賬麵餘(yu) 額。本項目應根據“林木資產(chan) ”科目的年末餘(yu) 額填列。

  (7)“長期投資”項目,反映村集體(ti) 經濟組織不準備在一年內(nei) (不含一年)變現的投資。本項目應根據“長期投資”科目的年末餘(yu) 額填列。

  (8)“固定資產(chan) 原價(jia) ”項目和“累計折舊”項目,反映村集體(ti) 經濟組織各種固定資產(chan) 原價(jia) 及累計折舊。這兩(liang) 個(ge) 項目應根據“固定資產(chan) ”科目和“累計折舊”科目的年末餘(yu) 額填列。

  (9)“固定資產(chan) 清理”項目,反映村集體(ti) 經濟組織因出售、報廢、毀損等原因轉入清理但尚未清理完畢的固定資產(chan) 的賬麵淨值,以及固定資產(chan) 清理過程中所發生的清理費用和變價(jia) 收入等各項金額的差額。本項目應根據“固定資產(chan) 清理”科目的年末借方餘(yu) 額填列;如為(wei) 貸方餘(yu) 額,本項目數字應以“-”號表示。

  (10)“在建工程”項目,反映村集體(ti) 經濟組織各項尚未完工或雖已完工但尚未辦理竣工決(jue) 算的工程項目實際成本。本項目應根據“在建工程”科目的年末餘(yu) 額填列。

  (11)“短期借款”項目,反映村集體(ti) 經濟組織借入尚未歸還的一年期以下(含一年)的借款。本項目應根據“短期借款”科目的年末餘(yu) 額填列。

  (12)“應付款項”項目,反映村集體(ti) 經濟組織應付而未付及暫收的各種款項。本項目應根據“應付款”科目年末餘(yu) 額和“內(nei) 部往來”各明細科目年末貸方餘(yu) 額合計數合計填列。

  (13)“應付工資”項目,反映村集體(ti) 經濟組織已提取但尚未支付的職工工資。本項目應根據“應付工資”科目年末餘(yu) 額填列。

  (14)“應付福利費”項目,反映村集體(ti) 經濟組織已提取但尚未使用的福利費金額。本項目應根據“應付福利費”科目年末貸方餘(yu) 額填列;如為(wei) 借方餘(yu) 額,本項目數字應以“-”號表示。

  (15)“長期借款及應付款”項目,反映村集體(ti) 經濟組織借入尚未歸還的一年期以上(不含一年)的借款以及償(chang) 還期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應付未付款項。本項目應根據“長期借款及應付款”科目年末餘(yu) 額填列。

  (16)“一事一議資金”項目,反映村集體(ti) 經濟組織應當用於(yu) 一事一議專(zhuan) 項工程建設的資金數額。本項目應根據“一事一議資金”科目年末貸方餘(yu) 額填列;如為(wei) 借方餘(yu) 額,本項目數字應以“-”號表示。

  (17)“資本”項目,反映村集體(ti) 經濟組織實際收到投入的資本總額。本項目應根據“資本”科目的年末餘(yu) 額填列。

  (18)“公積公益金”項目,反映村集體(ti) 經濟組織公積公益金的年末餘(yu) 額。本項目應根據“公積公益金”科目的年末貸方餘(yu) 額填列。

  (19)“未分配收益”項目,反映村集體(ti) 經濟組織尚未分配的收益。本項目應根據“本年收益”科目和“收益分配”科目的餘(yu) 額計算填列;未彌補的虧(kui) 損,在本項目內(nei) 數字以“-”號表示。

  收益及收益分配表編製說明:

  1.本表反映村集體(ti) 經濟組織年度內(nei) 收益實現及其分配的實際情況。村(組)辦企業(ye) 和承包農(nong) 戶的數字不在此列。

  2.本表主要項目的內(nei) 容及其填列方法如下:

  (1)“經營收入”項目,反映村集體(ti) 經濟組織進行各項生產(chan) 、服務等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本項目應根據“經營收入”科目的本年發生額分析填列。

  (2)“發包及上交收入”項目,反映村集體(ti) 經濟組織取得的農(nong) 戶和其他單位上交的承包金及村(組)辦企業(ye) 上交的利潤等。本項目應根據“發包及上交收入”科目的本年發生額分析填列。

  (3)“投資收益”項目,反映村集體(ti) 經濟組織對外投資取得的收益。本項目應根據“投資收益”科目的本年發生額分析填列;如為(wei) 投資損失,以“-”號填列。

  (4)“經營支出”項目,反映村集體(ti) 經濟組織因銷售商品、農(nong) 產(chan) 品、對外提供勞務等活動而發生的支出。本項目應根據“經營支出”科目的本年發生額分析填列。

  (5)“管理費用”項目,反映村集體(ti) 經濟組織管理活動發生的各項支出。本項目應根據“管理費用”科目的本年發生額分析填列。

  (6)“經營收益”項目,反映村集體(ti) 經濟組織本年通過生產(chan) 經營活動實現的收益。如為(wei) 淨虧(kui) 損,本項目數字以“-”號填列。

  (7)“農(nong) 業(ye) 稅附加返還收入”項目,反映村集體(ti) 經濟組織按有關(guan) 規定收到的財稅部門返還的農(nong) 業(ye) 稅附加、牧業(ye) 稅附加等資金。本項目應根據“農(nong) 業(ye) 稅附加返還收入”科目的本年發生額分析填列。

  (8)“補助收入”項目,反映村集體(ti) 經濟組織獲得的財政等有關(guan) 部門的補助資金。本項目應根據“補助收入”科目的本年發生額分析填列。

  (9)“其他收入”項目和“其他支出”項目,反映村集體(ti) 經濟組織與(yu) 經營管理活動無直接關(guan) 係的各項收入和支出。這兩(liang) 個(ge) 項目應分別根據“其他收入”科目和“其他支出”科目的本年發生額分析填列。

  (10)“本年收益”項目,反映村集體(ti) 經濟組織本年實現的收益總額。如為(wei) 虧(kui) 損總額,本項目數字以“-”號填列。

  (11)“年初未分配收益”項目,反映村集體(ti) 經濟組織上年度未分配的收益。本項目應根據上年度收益及收益分配表中的“年末未分配收益”數額填列。如為(wei) 未彌補的虧(kui) 損,本項目數字以“-”號填列。

  (12)“其他轉入”項目,反映村集體(ti) 經濟組織按規定用公積公益金彌補虧(kui) 損等轉入的數額。

  (13)“可分配收益”項目,反映村集體(ti) 經濟組織年末可分配的收益總額。本項目應根據“本年收益”項目、“年初未分配收益”項目和“其他轉入”項目的合計數填列。

  (14)“年末未分配收益”項目,反映村集體(ti) 經濟組織年末累計未分配的收益。本項目應根據“可分配收益”項目扣除各項分配數額的差額填列。如為(wei) 未彌補的虧(kui) 損,本項目數字以“-”號填列。

  五、會(hui) 計憑證、會(hui) 計賬簿和會(hui) 計檔案

  (一)會(hui) 計憑證是記載經濟業(ye) 務發生、明確經濟責任的書(shu) 麵文件,是記賬的依據。村集體(ti) 經濟組織每發生一項經濟業(ye) 務,都要取得原始憑證,並據以編製記賬憑證。各種原始憑證必須具備:憑證名稱、填製日期、填製憑證單位名稱或者填製人姓名、經辦人員的簽名或者蓋章、接受憑證單位名稱、經濟業(ye) 務內(nei) 容、數量單價(jia) 金額。記賬憑證必須具備:填製日期、憑證編號、經濟業(ye) 務摘要、會(hui) 計科目、金額、所附原始憑證張數等,並須由填製和審核人員簽名蓋章。

  (二)所有會(hui) 計憑證都要按規定手續和時間送會(hui) 計人員審核處理。填製有誤和不符合要求的會(hui) 計憑證,應要求修正和重填。無效、不合法和不符合財務製度規定的憑證,不能作為(wei) 收付款項、辦理財務手續和記賬的依據。會(hui) 計人員應根據審核無誤的原始憑證,填製記賬憑證,並據以登記賬簿。記賬憑證可以根據每一原始憑證單獨填製,也可以根據原始憑證匯總表填製。一定時期終了,應將已經登記過賬簿的原始憑證和記賬憑證,分類裝訂成冊(ce) ,妥善保管。

  (三)會(hui) 計賬簿是記錄經濟業(ye) 務的簿籍,是編製會(hui) 計報表的依據。村集體(ti) 經濟組織應設置現金日記賬和銀行存款日記賬、總分類賬和各種必要的明細分類賬。

  現金日記賬和銀行存款日記賬,應由出納人員根據收、付款憑證,按有關(guan) 經濟業(ye) 務完成時間的先後順序進行登記,一律采用訂本賬。總分類賬按照總賬科目設置,對全部經濟業(ye) 務進行總括分類登記;明細分類賬按明細科目設置,對有關(guan) 經濟業(ye) 務進行明細分類登記。總分類賬可用訂本賬或活頁賬;明細分類賬可用活頁賬或卡片賬。

  對於(yu) 不能在日記賬和分類賬中記錄的,而又需要查考的經濟事項,村集體(ti) 經濟組織必須另設備查賬簿進行賬外登記。

  (四)將幾個(ge) 獨立核算、自負盈虧(kui) 的單位的賬務集中到村集體(ti) 經濟組織,實行統一記賬、代為(wei) 核算的地方,必須分單位設置賬簿,分別核算財務收支情況。

  (五)村集體(ti) 經濟組織所使用的各種會(hui) 計憑證和會(hui) 計賬簿的內(nei) 容和格式,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hui) 計法》、《會(hui) 計基礎工作規範》和《會(hui) 計檔案管理辦法》等規定。

  (六)賬簿登記要做到數字正確、摘要清楚、登記及時。各種賬簿的記錄,應定期核對,做到賬證相符、賬實相符、賬款相符、賬賬相符和賬表相符。要按月結賬,結賬前,應將結賬期內(nei) 發生的經濟業(ye) 務全部記入賬簿。

  (七)啟用新賬,必須填寫(xie) 賬簿啟用表,並編製目錄。舊賬結清後,要及時整理,裝訂成冊(ce) ,歸檔保管。

  (八)村集體(ti) 經濟組織的會(hui) 計檔案包括農(nong) 業(ye) 承包合同及其他經濟合同或協議,各項財務計劃及收益分配方案,各種會(hui) 計憑證、會(hui) 計賬簿和會(hui) 計報表、會(hui) 計人員交接清單、會(hui) 計檔案銷毀清單等。

  (九)村集體(ti) 經濟組織要按照《會(hui) 計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加強對會(hui) 計檔案的管理。建立會(hui) 計檔案室(櫃),實行統一管理,專(zhuan) 人負責,做到完整無缺、存放有序、方便查找。

  不具備條件的村集體(ti) 經濟組織,可將其會(hui) 計檔案委托鄉(xiang) (鎮)經營管理機構統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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