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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重組上市IPO

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12號

企業(ye) 會(hui) 計準則解釋第12號--關(guan) 於(yu) 關(guan) 鍵管理人員服務的提供方與(yu) 接受方是否為(wei) 關(guan) 聯方

一、涉及的主要準則

該問題主要涉及《企業(ye) 會(hui) 計準則第36號--關(guan) 聯方披露》(財會(hui) 〔2006〕3號,以下簡稱第36號準則)。

二、涉及的主要問題

根據第36號準則第四條,企業(ye) 的關(guan) 鍵管理人員構成該企業(ye) 的關(guan) 聯方。

根據上述規定,提供關(guan) 鍵管理人員服務的主體(ti) (以下簡稱服務提供方)與(yu) 接受該服務的主體(ti) (以下簡稱服務接受方)之間是否構成關(guan) 聯方?例如,證券公司與(yu) 其設立並管理的資產(chan) 管理計劃之間存在提供和接受關(guan) 鍵管理人員服務的關(guan) 係的,是否僅(jin) 因此就構成了關(guan) 聯方,即證券公司在財務報表中是否將資產(chan) 管理計劃作為(wei) 關(guan) 聯方披露,以及資產(chan) 管理計劃在財務報表中是否將證券公司作為(wei) 關(guan) 聯方披露。

三、會(hui) 計確認、計量和列報要求

服務提供方向服務接受方提供關(guan) 鍵管理人員服務的,服務接受方在編製財務報表時,應當將服務提供方作為(wei) 關(guan) 聯方進行相關(guan) 披露;服務提供方在編製財務報表時,不應僅(jin) 僅(jin) 因為(wei) 向服務接受方提供了關(guan) 鍵管理人員服務就將其認定為(wei) 關(guan) 聯方,而應當按照第36號準則判斷雙方是否構成關(guan) 聯方並進行相應的會(hui) 計處理。

服務接受方可以不披露服務提供方所支付或應支付給服務提供方有關(guan) 員工的報酬,但應當披露其接受服務而應支付的金額。

四、生效日期和新舊銜接

本解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不要求追溯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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