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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重組上市IPO

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11號

企業(ye) 會(hui) 計準則解釋第11號--關(guan) 於(yu) 以使用無形資產(chan) 產(chan) 生的收入為(wei) 基礎的攤銷方法

一、涉及的主要準則

該問題主要涉及《企業(ye) 會(hui) 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chan) 》 (財會(hui) 〔2006〕3號,以下簡稱第6號準則)。

二、涉及的主要問題

第6號準則第十七條規定,企業(ye) 選擇的無形資產(chan) 攤銷方法,應當反映與(yu) 該無形資產(chan) 有關(guan) 的經濟利益的預期實現方式。無法可靠確定預期實現方式的,應當采用直線法攤銷。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ye) 能否以包括使用無形資產(chan) 在內(nei) 的經濟活動產(chan) 生的收入為(wei) 基礎進行攤銷?

三、會(hui) 計確認、計量和列報要求

企業(ye) 在按照第6號準則的上述規定選擇無形資產(chan) 攤銷方法時,應根據與(yu) 無形資產(chan) 有關(guan) 的經濟利益的預期消耗方式做出決(jue) 定。由於(yu) 收入可能受到投入、生產(chan) 過程和銷售等因素的影響,這些因素與(yu) 無形資產(chan) 有關(guan) 經濟利益的預期消耗方式無關(guan) ,因此,企業(ye) 通常不應以包括使用無形資產(chan) 在內(nei) 的經濟活動所產(chan) 生的收入為(wei) 基礎進行攤銷,但是,下列極其有限的情況除外:

1.企業(ye) 根據合同約定確定無形資產(chan) 固有的根本性限製條款(如無形資產(chan) 的使用時間、使用無形資產(chan) 生產(chan) 產(chan) 品的數量或因使用無形資產(chan) 而應取得固定的收入總額)的,當該條款為(wei) 因使用無形資產(chan) 而應取得的固定的收入總額時,取得的收入可以成為(wei) 攤銷的合理基礎,如企業(ye) 獲得勘探開采黃金的特許權,且合同明確規定該特許權在銷售黃金的收入總額達到某固定的金額時失效。

2.有確鑿的證據表明收入的金額和無形資產(chan) 經濟利益的消耗是高度相關(guan) 的。

企業(ye) 采用車流量法對高速公路經營權進行攤銷的,不屬於(yu) 以包括使用無形資產(chan) 在內(nei) 的經濟活動產(chan) 生的收入為(wei) 基礎的攤銷方法。

四、生效日期和新舊銜接

本解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不要求追溯調整。本解釋施行前已確認的無形資產(chan) 未按本解釋進行會(hui) 計處理的,不調整以前各期攤銷金額,也不計算累積影響數,自施行之日起在未來期間根據重新評估後的攤銷方法計提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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