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法規
企業重組上市IPO

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10號

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10號

企業(ye) 會(hui) 計準則解釋第10號--關(guan) 於(yu) 以使用固定資產(chan) 產(chan) 生的收入為(wei) 基礎的折舊方法

一、涉及的主要準則

該問題主要涉及《企業(ye) 會(hui) 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chan) 》(財會(hui) 〔2006〕3號,以下簡稱第4號準則)。

二、涉及的主要問題

第4號準則第十七條規定,企業(ye) 應當根據與(yu) 固定資產(chan) 有關(guan) 的經濟利益的預期實現方式,合理選擇固定資產(chan) 折舊方法。可選用的折舊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雙倍餘(yu) 額遞減法和年數總和法等。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ye) 能否以包括使用固定資產(chan) 在內(nei) 的經濟活動產(chan) 生的收入為(wei) 基礎計提折舊?

三、會(hui) 計確認、計量和列報要求

企業(ye) 在按照第4號準則的上述規定選擇固定資產(chan) 折舊方法時,應當根據與(yu) 固定資產(chan) 有關(guan) 的經濟利益的預期消耗方式做出決(jue) 定。由於(yu) 收入可能受到投入、生產(chan) 過程、銷售等因素的影響,這些因素與(yu) 固定資產(chan) 有關(guan) 經濟利益的預期消耗方式無關(guan) ,因此,企業(ye) 不應以包括使用固定資產(chan) 在內(nei) 的經濟活動所產(chan) 生的收入為(wei) 基礎進行折舊。

四、生效日期和新舊銜接

本解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不要求追溯調整。本解釋施行前已確認的相關(guan) 固定資產(chan) 未按本解釋進行會(hui) 計處理的,不調整以前各期折舊金額,也不計算累積影響數,自施行之日起在未來期間根據重新評估後的折舊方法計提折舊。

現成公司熱 | 信托基金 | 財務管理 | 政策法規 | 工商注冊 | 企業管理 | 外貿知識 | SiteMap | 說明會new | 香港指南 | 網站地圖 | 免責聲明
必威官方平台
客戶谘詢熱線:400-880-8098
24小時服務熱線:137 2896 5777
微信二維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