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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重組上市IPO

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6號

企業(ye) 會(hui) 計準則解釋第6號

一、企業(ye) 因固定資產(chan) 棄置費用確認的預計負債(zhai) 發生變動的,應當如何進行會(hui) 計處理?

答:企業(ye) 應當進一步規範關(guan) 於(yu) 固定資產(chan) 棄置費用的會(hui) 計核算,根據《企業(ye) 會(hui) 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chan) 》應用指南的規定,對固定資產(chan) 的棄置費用進行會(hui) 計處理。

本解釋所稱的棄置費用形成的預計負債(zhai) 在確認後,按照實際利率法計算的利息費用應當確認為(wei) 財務費用;由於(yu) 技術進步、法律要求或市場環境變化等原因,特定固定資產(chan) 的履行棄置義(yi) 務可能發生支出金額、預計棄置時點、折現率等變動而引起的預計負債(zhai) 變動,應按照以下原則調整該固定資產(chan) 的成本:

(1) 對於(yu) 預計負債(zhai) 的減少,以該固定資產(chan) 賬麵價(jia) 值為(wei) 限扣減固定資產(chan) 成本。如果預計負債(zhai) 的減少額超過該固定資產(chan) 賬麵價(jia) 值,超出部分確認為(wei) 當期損益。

(2) 對於(yu) 預計負債(zhai) 的增加,增加該固定資產(chan) 的成本。

按照上述原則調整的固定資產(chan) ,在資產(chan) 剩餘(yu) 使用年限內(nei) 計提折舊。一旦該固定資產(chan) 的使用壽命結束,預計負債(zhai) 的所有後續變動應在發生時確認為(wei) 損益。

二、根據《企業(ye) 會(hui) 計準則第20號--企業(ye) 合並》,在同一控製下的企業(ye) 合並中,合並方在企業(ye) 合並中取得的資產(chan) 和負債(zhai) ,應當按照合並日在被合並方的賬麵價(jia) 值計量。在被合並方是最終控製方以前年度從(cong) 第三方收購來的情況下,合並方在編製財務報表時,應如何確定被合並方資產(chan) 、負債(zhai) 的賬麵價(jia) 值?

答:同一控製下的企業(ye) 合並,是指參與(yu) 合並的企業(ye) 在合並前後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終控製,且該控製不是暫時性的。從(cong) 最終控製方的角度看,其在合並前後實際控製的經濟資源並沒有發生變化,因此有關(guan) 交易事項不應視為(wei) 購買(mai) 。合並方編製財務報表時,在被合並方是最終控製方以前年度從(cong) 第三方收購來的情況下,應視同合並後形成的報告主體(ti) 自最終控製方開始實施控製時起,一直是一體(ti) 化存續下來的,應以被合並方的資產(chan) 、負債(zhai) (包括最終控製方收購被合並方而形成的商譽)在最終控製方財務報表中的賬麵價(jia) 值為(wei) 基礎,進行相關(guan) 會(hui) 計處理。合並方的財務報表比較數據追溯調整的期間應不早於(yu) 雙方處於(yu) 最終控製方的控製之下孰晚的時間。

本解釋發布前同一控製下的企業(ye) 合並未按照上述規定處理的,應當進行追溯調整,追溯調整不切實可行的除外。

三、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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