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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重組上市IPO

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4號

企業(ye) 會(hui) 計準則解釋第4號

一、同一控製下的企業(ye) 合並中,合並方發生的審計、法律服務、評估谘詢等中介費用以及其他相關(guan) 管理費用,應當於(yu) 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非同一控製下的企業(ye) 合並中,購買(mai) 方發生的上述費用,應當如何進行會(hui) 計處理?

答:非同一控製下的企業(ye) 合並中,購買(mai) 方為(wei) 企業(ye) 合並發生的審計、法律服務、評估谘詢等中介費用以及其他相關(guan) 管理費用,應當於(yu) 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購買(mai) 方作為(wei) 合並對價(jia) 發行的權益性證券或債(zhai) 務性證券的交易費用,應當計入權益性證券或債(zhai) 務性證券的初始確認金額。

二、非同一控製下的企業(ye) 合並中,購買(mai) 方在購買(mai) 日取得被購買(mai) 方可辨認資產(chan) 和負債(zhai) ,應當如何進行分類或指定?

答:非同一控製下的企業(ye) 合並中,購買(mai) 方在購買(mai) 日取得被購買(mai) 方可辨認資產(chan) 和負債(zhai) ,應當根據企業(ye) 會(hui) 計準則的規定,結合購買(mai) 日存在的合同條款、經營政策、並購政策等相關(guan) 因素進行分類或指定,主要包括被購買(mai) 方的金融資產(chan) 和金融負債(zhai) 的分類、套期關(guan) 係的指定、嵌入衍生工具的分拆等。但是,合並中如涉及租賃合同和保險合同且在購買(mai) 日對合同條款作出修訂的,購買(mai) 方應當根據企業(ye) 會(hui) 計準則的規定,結合修訂的條款和其他因素對合同進行分類。

三、企業(ye) 通過多次交易分步實現非同一控製下企業(ye) 合並的,對於(yu) 購買(mai) 日之前持有的被購買(mai) 方的股權,應當如何進行會(hui) 計處理?

答:企業(ye) 通過多次交易分步實現非同一控製下企業(ye) 合並的,應當區分個(ge) 別財務報表和合並財務報表進行相關(guan) 會(hui) 計處理:

(一)在個(ge) 別財務報表中,應當以購買(mai) 日之前所持被購買(mai) 方的股權投資的賬麵價(jia) 值與(yu) 購買(mai) 日新增投資成本之和,作為(wei) 該項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購買(mai) 日之前持有的被購買(mai) 方的股權涉及其他綜合收益的,應當在處置該項投資時將與(yu) 其相關(guan) 的其他綜合收益(例如,可供出售金融資產(chan) 公允價(jia) 值變動計入資本公積的部分,下同)轉入當期投資收益。

(二)在合並財務報表中,對於(yu) 購買(mai) 日之前持有的被購買(mai) 方的股權,應當按照該股權在購買(mai) 日的公允價(jia) 值進行重新計量,公允價(jia) 值與(yu) 其賬麵價(jia) 值的差額計入當期投資收益;購買(mai) 日之前持有的被購買(mai) 方的股權涉及其他綜合收益的,與(yu) 其相關(guan) 的其他綜合收益應當轉為(wei) 購買(mai) 日所屬當期投資收益。購買(mai) 方應當在附注中披露其在購買(mai) 日之前持有的被購買(mai) 方的股權在購買(mai) 日的公允價(jia) 值、按照公允價(jia) 值重新計量產(chan) 生的相關(guan) 利得或損失的金額。

四、企業(ye) 因處置部分股權投資或其他原因喪(sang) 失了對原有子公司控製權的,對於(yu) 處置後的剩餘(yu) 股權應當如何進行會(hui) 計處理?

答:企業(ye) 因處置部分股權投資或其他原因喪(sang) 失了對原有子公司控製權的,應當區分個(ge) 別財務報表和合並財務報表進行相關(guan) 會(hui) 計處理:

(一)在個(ge) 別財務報表中,對於(yu) 處置的股權,應當按照《企業(ye) 會(hui) 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的規定進行會(hui) 計處理;同時,對於(yu) 剩餘(yu) 股權,應當按其賬麵價(jia) 值確認為(wei) 長期股權投資或其他相關(guan) 金融資產(chan) 。處置後的剩餘(yu) 股權能夠對原有子公司實施共同控製或重大影響的,按有關(guan) 成本法轉為(wei) 權益法的相關(guan) 規定進行會(hui) 計處理。

(二)在合並財務報表中,對於(yu) 剩餘(yu) 股權,應當按照其在喪(sang) 失控製權日的公允價(jia) 值進行重新計量。處置股權取得的對價(jia) 與(yu) 剩餘(yu) 股權公允價(jia) 值之和,減去按原持股比例計算應享有原有子公司自購買(mai) 日開始持續計算的淨資產(chan) 的份額之間的差額,計入喪(sang) 失控製權當期的投資收益。與(yu) 原有子公司股權投資相關(guan) 的其他綜合收益,應當在喪(sang) 失控製權時轉為(wei) 當期投資收益。企業(ye) 應當在附注中披露處置後的剩餘(yu) 股權在喪(sang) 失控製權日的公允價(jia) 值、按照公允價(jia) 值重新計量產(chan) 生的相關(guan) 利得或損失的金額。

五、在企業(ye) 合並中,購買(mai) 方對於(yu) 因企業(ye) 合並而產(chan) 生的遞延所得稅資產(chan) ,應當如何進行會(hui) 計處理?

答:在企業(ye) 合並中,購買(mai) 方取得被購買(mai) 方的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在購買(mai) 日不符合遞延所得稅資產(chan) 確認條件的,不應予以確認。購買(mai) 日後12個(ge) 月內(nei) ,如取得新的或進一步的信息表明購買(mai) 日的相關(guan) 情況已經存在,預期被購買(mai) 方在購買(mai) 日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帶來的經濟利益能夠實現的,應當確認相關(guan) 的遞延所得稅資產(chan) ,同時減少商譽,商譽不足衝(chong) 減的,差額部分確認為(wei) 當期損益;除上述情況以外,確認與(yu) 企業(ye) 合並相關(guan) 的遞延所得稅資產(chan) ,應當計入當期損益。

本解釋發布前遞延所得稅資產(chan) 未按照上述規定處理的,應當進行追溯調整,追溯調整不切實可行的除外。

六、在合並財務報表中,子公司少數股東(dong) 分擔的當期虧(kui) 損超過了少數股東(dong) 在該子公司期初所有者權益中所享有的份額的,其餘(yu) 額應當如何進行會(hui) 計處理?

答:在合並財務報表中,子公司少數股東(dong) 分擔的當期虧(kui) 損超過了少數股東(dong) 在該子公司期初所有者權益中所享有的份額的,其餘(yu) 額仍應當衝(chong) 減少數股東(dong) 權益。

本解釋發布前子公司少數股東(dong) 權益未按照上述規定處理的,應當進行追溯調整,追溯調整不切實可行的除外。

七、企業(ye) 集團內(nei) 涉及不同企業(ye) 的股份支付交易應當如何進行會(hui) 計處理?

答:企業(ye) 集團(由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構成)內(nei) 發生的股份支付交易,應當按照以下規定進行會(hui) 計處理:

(一)結算企業(ye) 以其本身權益工具結算的,應當將該股份支付交易作為(wei) 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處理;除此之外,應當作為(wei) 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處理。

結算企業(ye) 是接受服務企業(ye) 的投資者的,應當按照授予日權益工具的公允價(jia) 值或應承擔負債(zhai) 的公允價(jia) 值確認為(wei) 對接受服務企業(ye) 的長期股權投資,同時確認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或負債(zhai) 。

(二)接受服務企業(ye) 沒有結算義(yi) 務或授予本企業(ye) 職工的是其本身權益工具的,應當將該股份支付交易作為(wei) 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處理;接受服務企業(ye) 具有結算義(yi) 務且授予本企業(ye) 職工的是企業(ye) 集團內(nei) 其他企業(ye) 權益工具的,應當將該股份支付交易作為(wei) 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處理。

本解釋發布前股份支付交易未按上述規定處理的,應當進行追溯調整,追溯調整不切實可行的除外。

八、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執行何種會(hui) 計標準?

答: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執行企業(ye) 會(hui) 計準則,並按照《企業(ye) 會(hui) 計準則--應用指南》有關(guan) 保險公司財務報表格式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編製財務報表並對外披露相關(guan) 信息,不再執行《擔保企業(ye) 會(hui) 計核算辦法》(財會(hui) [2005]17號)。

融資性擔保公司發生的擔保業(ye) 務,應當按照《企業(ye) 會(hui) 計準則第25號--原保險合同》、《企業(ye) 會(hui) 計準則第26號--再保險合同》、《保險合同相關(guan) 會(hui) 計處理規定》(財會(hui) [2009]15號)等有關(guan) 保險合同的相關(guan) 規定進行會(hui) 計處理。

本解釋發布前融資性擔保公司發生的擔保業(ye) 務未按照上述規定處理的,應當進行追溯調整,追溯調整不切實可行的除外。

九、企業(ye) 發生的融資融券業(ye) 務,應當執行何種會(hui) 計標準?

答:融資融券業(ye) 務,是指證券公司向客戶出借資金供其買(mai) 入證券或者出借證券供其賣出,並由客戶交存相應擔保物的經營活動。企業(ye) 發生的融資融券業(ye) 務,分為(wei) 融資業(ye) 務和融券業(ye) 務兩(liang) 類。

關(guan) 於(yu) 融資業(ye) 務,證券公司及其客戶均應當按照《企業(ye) 會(hui) 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有關(guan) 規定進行會(hui) 計處理。證券公司融出的資金,應當確認應收債(zhai) 權,並確認相應利息收入;客戶融入的資金,應當確認應付債(zhai) 務,並確認相應利息費用。

關(guan) 於(yu) 融券業(ye) 務,證券公司融出的證券,按照《企業(ye) 會(hui) 計準則第23號--金融資產(chan) 轉移》有關(guan) 規定,不應終止確認該證券,但應確認相應利息收入;客戶融入的證券,應當按照《企業(ye) 會(hui) 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有關(guan) 規定進行會(hui) 計處理,並確認相應利息費用。

證券公司對客戶融資融券並代客戶買(mai) 賣證券時,應當作為(wei) 證券經紀業(ye) 務進行會(hui) 計處理。

證券公司及其客戶發生的融資融券業(ye) 務,應當按照《企業(ye) 會(hui) 計準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有關(guan) 規定披露相關(guan) 會(hui) 計信息。

本解釋發布前融資融券業(ye) 務未按照上述規定進行處理的,應當進行追溯調整,追溯調整不切實可行的除外。

十、企業(ye) 根據《企業(ye) 會(hui) 計準則解釋第2號》(財會(hui) [2008]11號)的規定,對認股權和債(zhai) 券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zhai) 券中的認股權,單獨確認了一項權益工具(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認股權持有人沒有行權的,原計入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的部分,應當如何進行會(hui) 計處理?

答:企業(ye) 發行的認股權和債(zhai) 券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zhai) 券,認股權持有人到期沒有行權的,應當在到期時將原計入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的部分轉入資本公積(股本溢價(jia) )。

本解釋發布前認股權和債(zhai) 券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zhai) 券未按照上述規定進行處理的,應當進行追溯調整,追溯調整不切實可行的除外。

十一、本解釋中除特別注明應予追溯調整的以外,其他問題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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