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投資企業(ye) 取得被投資單位宣告發放的現金股利或利潤,應當如何進行會(hui) 計處理?
答: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除取得投資時實際支付的價(jia) 款或對價(jia) 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發放的現金股利或利潤外,投資企業(ye) 應當按照享有被投資單位宣告發放的現金股利或利潤確認投資收益,不再劃分是否屬於(yu) 投資前和投資後被投資單位實現的淨利潤。
企業(ye) 按照上述規定確認自被投資單位應分得的現金股利或利潤後,應當考慮長期股權投資是否發生減值。在判斷該類長期股權投資是否存在減值跡象時,應當關(guan) 注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麵價(jia) 值是否大於(yu) 享有被投資單位淨資產(chan) (包括相關(guan) 商譽)賬麵價(jia) 值的份額等類似情況。出現類似情況時,企業(ye) 應當按照《企業(ye) 會(hui) 計準則第8號--資產(chan) 減值》對長期股權投資進行減值測試,可收回金額低於(yu) 長期股權投資賬麵價(jia) 值的,應當計提減值準備。
二、企業(ye) 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權,對上市公司不具有控製、共同控製或重大影響的,應當如何進行會(hui) 計處理?
答:企業(ye) 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權(不包括股權分置改革中持有的限售股權),對上市公司不具有控製、共同控製或重大影響的,應當按照《企業(ye) 會(hui) 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的規定,將該限售股權劃分為(wei)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chan) 或以公允價(jia) 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chan) 。
企業(ye) 在確定上市公司限售股權公允價(jia) 值時,應當按照《企業(ye) 會(hui) 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有關(guan) 公允價(jia) 值確定的規定執行,不得改變企業(ye) 會(hui) 計準則規定的公允價(jia) 值確定原則和方法。
本解釋發布前未按上述規定確定所持有限售股權公允價(jia) 值的,應當按照《企業(ye) 會(hui) 計準則第28號--會(hui) 計政策、會(hui) 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進行處理。
三、高危行業(ye) 企業(ye) 提取的安全生產(chan) 費,應當如何進行會(hui) 計處理?
答:高危行業(ye) 企業(ye) 按照國家規定提取的安全生產(chan) 費,應當計入相關(guan) 產(chan) 品的成本或當期損益,同時記入"4301 專(zhuan) 項儲(chu) 備"科目。
企業(ye) 使用提取的安全生產(chan) 費時,屬於(yu) 費用性支出的,直接衝(chong) 減專(zhuan) 項儲(chu) 備。企業(ye) 使用提取的安全生產(chan) 費形成固定資產(chan) 的,應當通過"在建工程"科目歸集所發生的支出,待安全項目完工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時確認為(wei) 固定資產(chan) ;同時,按照形成固定資產(chan) 的成本衝(chong) 減專(zhuan) 項儲(chu) 備,並確認相同金額的累計折舊。該固定資產(chan) 在以後期間不再計提折舊。
"專(zhuan) 項儲(chu) 備"科目期末餘(yu) 額在資產(chan) 負債(zhai) 表所有者權益項下"減:庫存股"和"盈餘(yu) 公積"之間增設"專(zhuan) 項儲(chu) 備"項目反映。
企業(ye) 提取的維簡費和其他具有類似性質的費用,比照上述規定處理。
本解釋發布前未按上述規定處理的,應當進行追溯調整。
四、企業(ye) 收到政府給予的搬遷補償(chang) 款應當如何進行會(hui) 計處理?
答:企業(ye) 因城鎮整體(ti) 規劃、庫區建設、棚戶區改造、沉陷區治理等公共利益進行搬遷,收到政府從(cong) 財政預算直接撥付的搬遷補償(chang) 款,應作為(wei) 專(zhuan) 項應付款處理。其中,屬於(yu) 對企業(ye) 在搬遷和重建過程中發生的固定資產(chan) 和無形資產(chan) 損失、有關(guan) 費用性支出、停工損失及搬遷後擬新建資產(chan) 進行補償(chang) 的,應自專(zhuan) 項應付款轉入遞延收益,並按照《企業(ye) 會(hui) 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進行會(hui) 計處理。企業(ye) 取得的搬遷補償(chang) 款扣除轉入遞延收益的金額後如有結餘(yu) 的,應當作為(wei) 資本公積處理。
企業(ye) 收到除上述之外的搬遷補償(chang) 款,應當按照《企業(ye) 會(hui) 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chan) 》、《企業(ye) 會(hui) 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等會(hui) 計準則進行處理。
五、在股份支付的確認和計量中,應當如何正確運用可行權條件和非可行權條件?
答:企業(ye) 根據國家有關(guan) 規定實行股權激勵的,股份支付協議中確定的相關(guan) 條件,不得隨意變更。其中,可行權條件是指能夠確定企業(ye) 是否得到職工或其他方提供的服務、且該服務使職工或其他方具有獲取股份支付協議規定的權益工具或現金等權利的條件;反之,為(wei) 非可行權條件。可行權條件包括服務期限條件或業(ye) 績條件。服務期限條件是指職工或其他方完成規定服務期限才可行權的條件。業(ye) 績條件是指職工或其他方完成規定服務期限且企業(ye) 已經達到特定業(ye) 績目標才可行權的條件,具體(ti) 包括市場條件和非市場條件。
企業(ye) 在確定權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價(jia) 值時,應當考慮股份支付協議規定的可行權條件中的市場條件和非可行權條件的影響。股份支付存在非可行權條件的,隻要職工或其他方滿足了所有可行權條件中的非市場條件(如服務期限等),企業(ye) 應當確認已得到服務相對應的成本費用。
在等待期內(nei) 如果取消了授予的權益工具,企業(ye) 應當對取消所授予的權益性工具作為(wei) 加速行權處理,將剩餘(yu) 等待期內(nei) 應確認的金額立即計入當期損益,同時確認資本公積。職工或其他方能夠選擇滿足非可行權條件但在等待期內(nei) 未滿足的,企業(ye) 應當將其作為(wei) 授予權益工具的取消處理。
六、企業(ye) 自行建造或通過分包商建造房地產(chan) ,應當遵循哪項會(hui) 計準則確認與(yu) 房地產(chan) 建造協議相關(guan) 的收入?
答:企業(ye) 自行建造或通過分包商建造房地產(chan) ,應當根據房地產(chan) 建造協議條款和實際情況,判斷確認收入應適用的會(hui) 計準則。
房地產(chan) 購買(mai) 方在建造工程開始前能夠規定房地產(chan) 設計的主要結構要素,或者能夠在建造過程中決(jue) 定主要結構變動的,房地產(chan) 建造協議符合建造合同定義(yi) ,企業(ye) 應當遵循《企業(ye) 會(hui) 計準則第15號--建造合同》確認收入。
房地產(chan) 購買(mai) 方影響房地產(chan) 設計的能力有限(如僅(jin) 能對基本設計方案做微小變動)的,企業(ye) 應當遵循《企業(ye) 會(hui) 計準則第14號--收入》中有關(guan) 商品銷售收入的原則確認收入。
七、利潤表應當作哪些調整?
答:(一)企業(ye) 應當在利潤表"每股收益"項下增列"其他綜合收益"項目和"綜合收益總額"項目。"其他綜合收益"項目,反映企業(ye) 根據企業(ye) 會(hui) 計準則規定未在損益中確認的各項利得和損失扣除所得稅影響後的淨額。"綜合收益總額"項目,反映企業(ye) 淨利潤與(yu) 其他綜合收益的合計金額。"其他綜合收益"和"綜合收益總額"項目的序號在原有基礎上順延。
(二)企業(ye) 應當在附注中詳細披露其他綜合收益各項目及其所得稅影響,以及原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當期轉入損益的金額等信息。
(三)企業(ye) 合並利潤表也應按照上述規定進行調整。在"綜合收益總額"項目下單獨列示"歸屬於(yu) 母公司所有者的綜合收益總額"項目和"歸屬於(yu) 少數股東(dong) 的綜合收益總額"項目。
(四)企業(ye) 提供前期比較信息時,比較利潤表應當按照《企業(ye) 會(hui) 計準則第30號--財務報表列報》第八條的規定處理。
八、企業(ye) 應當如何改進報告分部信息?
答:企業(ye) 應當以內(nei) 部組織結構、管理要求、內(nei) 部報告製度為(wei) 依據確定經營分部,以經營分部為(wei) 基礎確定報告分部,並按下列規定披露分部信息。原有關(guan) 確定地區分部和業(ye) 務分部以及按照主要報告形式、次要報告形式披露分部信息的規定不再執行。
(一)經營分部,是指企業(ye) 內(nei) 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組成部分:
1.該組成部分能夠在日常活動中產(chan) 生收入、發生費用;
2.企業(ye) 管理層能夠定期評價(jia) 該組成部分的經營成果,以決(jue) 定向其配置資源、評價(jia) 其業(ye) 績;
3.企業(ye) 能夠取得該組成部分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等有關(guan) 會(hui) 計信息。
企業(ye) 存在相似經濟特征的兩(liang) 個(ge) 或多個(ge) 經營分部,同時滿足《企業(ye) 會(hui) 計準則第35號--分部報告》第五條相關(guan) 規定的,可以合並為(wei) 一個(ge) 經營分部。
(二)企業(ye) 以經營分部為(wei) 基礎確定報告分部時,應當滿足《企業(ye) 會(hui) 計準則第35號--分部報告》第八條規定的三個(ge) 條件之一。未滿足規定條件,但企業(ye) 認為(wei) 披露該經營分部信息對財務報告使用者有用的,也可將其確定為(wei) 報告分部。
報告分部的數量通常不應超過10個(ge) 。報告分部的數量超過10個(ge) 需要合並的,應當以經營分部的合並條件為(wei) 基礎,對相關(guan) 的報告分部予以合並。
(三)企業(ye) 報告分部確定後,應當披露下列信息:
1.確定報告分部考慮的因素、報告分部的產(chan) 品和勞務的類型;
2.每一報告分部的利潤(虧(kui) 損)總額相關(guan) 信息,包括利潤(虧(kui) 損)總額組成項目及計量的相關(guan) 會(hui) 計政策信息;
3.每一報告分部的資產(chan) 總額、負債(zhai) 總額相關(guan) 信息,包括資產(chan) 總額組成項目的信息,以及有關(guan) 資產(chan) 、負債(zhai) 計量的相關(guan) 會(hui) 計政策。
(四)除上述已經作為(wei) 報告分部信息組成部分披露的外,企業(ye) 還應當披露下列信息:
1.每一產(chan) 品和勞務或每一類似產(chan) 品和勞務組合的對外交易收入;
2.企業(ye) 取得的來自於(yu) 本國的對外交易收入總額以及位於(yu) 本國的非流動資產(chan) (不包括金融資產(chan) 、獨立賬戶資產(chan) 、遞延所得稅資產(chan) ,下同)總額,企業(ye) 從(cong) 其他國家取得的對外交易收入總額以及位於(yu) 其他國家的非流動資產(chan) 總額;
3.企業(ye) 對主要客戶的依賴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