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ye) 會(hui) 計準則解釋第2號
一、同時發行A股和H股的上市公司,應當如何運用會(hui) 計政策及會(hui) 計估計?
答:內(nei) 地企業(ye) 會(hui) 計準則和香港財務報告準則實現等效後,同時發行A股和H股的上市公司,除部分長期資產(chan) 減值損失的轉回以及關(guan) 聯方披露兩(liang) 項差異外,對於(yu) 同一交易事項,應當在A股和H股財務報告中采用相同的會(hui) 計政策、運用相同的會(hui) 計估計進行確認、計量和報告,不得在A股和H股財務報告中采用不同的會(hui) 計處理。
二、企業(ye) 購買(mai) 子公司少數股東(dong) 擁有對子公司的股權應當如何處理?企業(ye) 或其子公司進行公司製改製的,相關(guan) 資產(chan) 、負債(zhai) 的賬麵價(jia) 值應當如何調整?
答:(一)母公司購買(mai) 子公司少數股權所形成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按照《企業(ye) 會(hui) 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第四條的規定確定其投資成本。
母公司在編製合並財務報表時,因購買(mai) 少數股權新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與(yu) 按照新增持股比例計算應享有子公司自購買(mai) 日(或合並日)開始持續計算的淨資產(chan) 份額之間的差額,應當調整所有者權益(資本公積),資本公積不足衝(chong) 減的,調整留存收益。
上述規定僅(jin) 適用於(yu) 本規定發布之後發生的購買(mai) 子公司少數股權交易,之前已經發生的購買(mai) 子公司少數股權交易未按照上述原則處理的,不予追溯調整。
(二)企業(ye) 進行公司製改製的,應以經評估確認的資產(chan) 、負債(zhai) 價(jia) 值作為(wei) 認定成本,該成本與(yu) 其賬麵價(jia) 值的差額,應當調整所有者權益;企業(ye) 的子公司進行公司製改製的,母公司通常應當按照《企業(ye) 會(hui) 計準則解釋第1號》的相關(guan) 規定確定對子公司長期股權投資的成本,該成本與(yu) 長期股權投資賬麵價(jia) 值的差額,應當調整所有者權益。
三、企業(ye) 對於(yu) 合營企業(ye) 是否應納入合並財務報表的合並範圍?
答:按照《企業(ye) 會(hui) 計準則第33號--合並財務報表》的規定,投資企業(ye) 對於(yu) 與(yu) 其他投資方一起實施共同控製的被投資單位,應當采用權益法核算,不應采用比例合並法。但是,如果根據有關(guan) 章程、協議等,表明投資企業(ye) 能夠對被投資單位實施控製的,應當將被投資單位納入合並財務報表的合並範圍。
四、企業(ye) 發行認股權和債(zhai) 券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zhai) 券,其認股權應當如何進行會(hui) 計處理?
答:企業(ye) 發行認股權和債(zhai) 券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zhai) 券(以下簡稱分離交易可轉換公司債(zhai) 券),其認股權符合《企業(ye) 會(hui) 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和《企業(ye) 會(hui) 計準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有關(guan) 權益工具定義(yi) 的,應當按照分離交易可轉換公司債(zhai) 券發行價(jia) 格,減去不附認股權且其他條件相同的公司債(zhai) 券公允價(jia) 值後的差額,確認一項權益工具(資本公積)。
企業(ye) 對於(yu) 本規定發布之前已經發行的分離交易可轉換公司債(zhai) 券,應當進行追溯調整。
五、企業(ye) 采用建設經營移交方式(BOT)參與(yu) 公共基礎設施建設業(ye) 務應當如何處理?
答:企業(ye) 采用建設經營移交方式(BOT)參與(yu) 公共基礎設施建設業(ye) 務,應當按照以下規定進行處理:
(一)本規定涉及的BOT業(ye) 務應當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合同授予方為(wei) 政府及其有關(guan) 部門或政府授權進行招標的企業(ye) 。
2.合同投資方為(wei) 按照有關(guan) 程序取得該特許經營權合同的企業(ye) (以下簡稱合同投資方)。合同投資方按照規定設立項目公司(以下簡稱項目公司)進行項目建設和運營。項目公司除取得建造有關(guan) 基礎設施的權利以外,在基礎設施建造完成以後的一定期間內(nei) 負責提供後續經營服務。
3.特許經營權合同中對所建造基礎設施的質量標準、工期、開始經營後提供服務的對象、收費標準及後續調整作出約定,同時在合同期滿,合同投資方負有將有關(guan) 基礎設施移交給合同授予方的義(yi) 務,並對基礎設施在移交時的性能、狀態等作出明確規定。
(二)與(yu) BOT業(ye) 務相關(guan) 收入的確認。
1.建造期間,項目公司對於(yu) 所提供的建造服務應當按照《企業(ye) 會(hui) 計準則第15號--建造合同》確認相關(guan) 的收入和費用。基礎設施建成後,項目公司應當按照《企業(ye) 會(hui) 計準則第14號--收入》確認與(yu) 後續經營服務相關(guan) 的收入。
建造合同收入應當按照收取或應收對價(jia) 的公允價(jia) 值計量,並分別以下情況在確認收入的同時,確認金融資產(chan) 或無形資產(chan) :
(1)合同規定基礎設施建成後的一定期間內(nei) ,項目公司可以無條件地自合同授予方收取確定金額的貨幣資金或其他金融資產(chan) 的;或在項目公司提供經營服務的收費低於(yu) 某一限定金額的情況下,合同授予方按照合同規定負責將有關(guan) 差價(jia) 補償(chang) 給項目公司的,應當在確認收入的同時確認金融資產(chan) ,並按照《企業(ye) 會(hui) 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的規定處理。
(2)合同規定項目公司在有關(guan) 基礎設施建成後,從(cong) 事經營的一定期間內(nei) 有權利向獲取服務的對象收取費用,但收費金額不確定的,該權利不構成一項無條件收取現金的權利,項目公司應當在確認收入的同時確認無形資產(chan) 。
建造過程如發生借款利息,應當按照《企業(ye) 會(hui) 計準則第17號--借款費用》的規定處理。
2.項目公司未提供實際建造服務,將基礎設施建造發包給其他方的,不應確認建造服務收入,應當按照建造過程中支付的工程價(jia) 款等考慮合同規定,分別確認為(wei) 金融資產(chan) 或無形資產(chan) 。
(三)按照合同規定,企業(ye) 為(wei) 使有關(guan) 基礎設施保持一定的服務能力或在移交給合同授予方之前保持一定的使用狀態,預計將發生的支出,應當按照《企業(ye) 會(hui) 計準則第13號--或有事項》的規定處理。
(四)按照特許經營權合同規定,項目公司應提供不止一項服務(如既提供基礎設施建造服務又提供建成後經營服務)的,各項服務能夠單獨區分時,其收取或應收的對價(jia) 應當按照各項服務的相對公允價(jia) 值比例分配給所提供的各項服務。
(五)BOT業(ye) 務所建造基礎設施不應作為(wei) 項目公司的固定資產(chan) 。
(六)在BOT業(ye) 務中,授予方可能向項目公司提供除基礎設施以外其他的資產(chan) ,如果該資產(chan) 構成授予方應付合同價(jia) 款的一部分,不應作為(wei) 政府補助處理。項目公司自授予方取得資產(chan) 時,應以其公允價(jia) 值確認,未提供與(yu) 獲取該資產(chan) 相關(guan) 的服務前應確認為(wei) 一項負債(zhai) 。
本規定發布前,企業(ye) 已經進行的BOT項目,應當進行追溯調整;進行追溯調整不切實可行的,應以與(yu) BOT業(ye) 務相關(guan) 的資產(chan) 、負債(zhai) 在所列報最早期間期初的賬麵價(jia) 值為(wei) 基礎重新分類,作為(wei) 無形資產(chan) 或是金融資產(chan) ,同時進行減值測試;在列報的最早期間期初進行減值測試不切實可行的,應在當期期初進行減值測試。
六、售後租回交易認定為(wei) 經營租賃的,應當如何進行會(hui) 計處理?
答:企業(ye) 的售後租回交易認定為(wei) 經營租賃的,應當分別以下情況處理:
(一)有確鑿證據表明售後租回交易是按照公允價(jia) 值達成的,售價(jia) 與(yu) 資產(chan) 賬麵價(jia) 值的差額應當計入當期損益。
(二)售後租回交易如果不是按照公允價(jia) 值達成的,售價(jia) 低於(yu) 公允價(jia) 值的差額,應計入當期損益;但若該損失將由低於(yu) 市價(jia) 的未來租賃付款額補償(chang) 時,有關(guan) 損失應予以遞延(遞延收益),並按與(yu) 確認租金費用相一致的方法在租賃期內(nei) 進行分攤;如果售價(jia) 大於(yu) 公允價(jia) 值,其大於(yu) 公允價(jia) 值的部分應計入遞延收益,並在租賃期內(nei) 分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