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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會計準則第41號——在其他主體中權益的披露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wei) 了規範在其他主體(ti) 中權益的披露,根據《企業(ye) 會(hui) 計準則——基本準則》,製定本準則。
第二條 企業(ye) 披露的在其他主體(ti) 中權益的信息,應當有助於(yu) 財務報表使用者評估企業(ye) 在其他主體(ti) 中權益的性質和相關(guan) 風險,以及該權益對企業(ye) 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的影響。
第三條 本準則所指的在其他主體(ti) 中的權益,是指通過合同或其他形式能夠使企業(ye) 參與(yu) 其他主體(ti) 的相關(guan) 活動並因此享有可變回報的權益。參與(yu) 方式包括持有其他主體(ti) 的股權、債(zhai) 權,或向其他主體(ti) 提供資金、流動性支持、信用增級和擔保等。企業(ye) 通過這些參與(yu) 方式實現對其他主體(ti) 的控製、共同控製或重大影響。 其他主體(ti) 包括企業(ye) 的子公司、合營安排(包括共同經營和合營企業(ye) )、聯營企業(ye) 以及未納入合並財務報表範圍的結構化主體(ti) 等。

結構化主體(ti) ,是指在確定其控製方時沒有將表決(jue) 權或類似權利作為(wei) 決(jue) 定因素而設計的主體(ti) 。

第四條 本準則適用於(yu) 企業(ye) 在子公司、合營安排、聯營企業(ye) 和未納入合並財務報表範圍的結構化主體(ti) 中權益的披露。

企業(ye) 同時提供合並財務報表和母公司個(ge) 別財務報表的,應當在合並財務報表附注中披露本準則要求的信息,不需要在母公司個(ge) 別財務報表附注中重複披露相關(guan) 信息。

第五條 下列各項的披露適用其他相關(guan) 會(hui) 計準則:

(一)離職後福利計劃或其他長期職工福利計劃,適用《企業(ye) 會(hui) 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

(二)企業(ye) 在其參與(yu) 的但不享有共同控製的合營安排中的權益,適用《企業(ye) 會(hui) 計準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但是,企業(ye) 對該合營安排具有重大影響或該合營安排是結構化主體(ti) 的,適用本準則。

(三)企業(ye) 持有的由《企業(ye) 會(hui) 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規範的在其他主體(ti) 中的權益,適用《企業(ye) 會(hui) 計準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但是,企業(ye) 在未納入合並財務報表範

圍的結構化主體(ti) 中的權益,以及根據其他相關(guan) 會(hui) 計準則以公允價(jia) 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在聯營企業(ye) 或合營企業(ye) 中的權益,適用本準則。

第二章 重大判斷和假設的披露

第六條 企業(ye) 應當披露對其他主體(ti) 實施控製、共同控製或重大影響的重大判斷和假設,以及這些判斷和假設變更的情況,包括但不限於(yu) 下列各項:

(一)企業(ye) 持有其他主體(ti) 半數或以下的表決(jue) 權但仍控製該主體(ti) 的判斷和假設,或者持有其他主體(ti) 半數以上的表決(jue) 權但並不控製該主體(ti) 的判斷和假設。

(二)企業(ye) 持有其他主體(ti) 20%以下的表決(jue) 權但對該主體(ti) 具有重大影響的判斷和假設,或者持有其他主體(ti) 20%或以上的表決(jue) 權但對該主體(ti) 不具有重大影響的判斷和假設。

(三)企業(ye) 通過單獨主體(ti) 達成合營安排的,確定該合營安排是共同經營還是合營企業(ye) 的判斷和假設。

(四)確定企業(ye) 是代理人還是委托人的判斷和假設。

第七條 企業(ye) 應當披露按照《企業(ye) 會(hui) 計準則第33號——合並財務報表》被確定為(wei) 投資性主體(ti) 的重大判斷和假設,以及雖然不符合《企業(ye) 會(hui) 計準則第33號——合並財務報表》有關(guan) 投資性主體(ti) 的一項或多項特征但仍被確定為(wei) 投資性主體(ti) 的原因。 企業(ye) (母公司)由非投資性主體(ti) 轉變為(wei) 投資性主體(ti) 的,應當披露該變化及其原因,並披露該變化對財務報表的影響,包括對變化當日不再納入合並財務報表範圍子公司的投資的公允價(jia) 值、按照公允價(jia) 值重新計量產(chan) 生的利得或損失以及相應的列報項目。 企業(ye) (母公司)由投資性主體(ti) 轉變為(wei) 非投資性主體(ti) 的,應當披露該變化及其原因。

第三章 在子公司中權益的披露

第八條 企業(ye) 應當在合並財務報表附注中披露企業(ye) 集團的構成,包括子公司的名稱、主要經營地及注冊(ce) 地、業(ye) 務性質、企業(ye) 的持股比例(或類似權益比例,下同)等。

子公司少數股東(dong) 持有的權益對企業(ye) 集團重要的,企業(ye) 還應當在合並財務報表附注中披露下列信息:

(一)子公司少數股東(dong) 的持股比例。子公司少數股東(dong) 的持股比例不同於(yu) 其持有的表決(jue) 權比例的,企業(ye) 還應當披露該表決(jue) 權比例。

(二)當期歸屬於(yu) 子公司少數股東(dong) 的損益以及向少數股東(dong) 支付的股利。

(三)子公司在當期期末累計的少數股東(dong) 權益餘(yu) 額。

(四)子公司的主要財務信息。

第九條 使用企業(ye) 集團資產(chan) 和清償(chang) 企業(ye) 集團債(zhai) 務存在重大限製的,企業(ye) 應當在合並財務報表附注中披露下列信息:

(一)該限製的內(nei) 容,包括對母公司或其子公司與(yu) 企業(ye) 集團內(nei) 其他主體(ti) 相互轉移現金或其他資產(chan) 的限製,以及對企業(ye) 集團內(nei) 主體(ti) 之間發放股利或進行利潤分配、發放或收回貸款或墊款等的限製。

(二)子公司少數股東(dong) 享有保護性權利、並且該保護性權利對企業(ye) 使用企業(ye) 集團資產(chan) 或清償(chang) 企業(ye) 集團負債(zhai) 的能力存在重大限製的,該限製的性質和程度。

(三)該限製涉及的資產(chan) 和負債(zhai) 在合並財務報表中的金額。

第十條 企業(ye) 存在納入合並財務報表範圍的結構化主體(ti) 的,應當在合並財務報表附注中披露下列信息:

(一)合同約定企業(ye) 或其子公司向該結構化主體(ti) 提供財務支持的,應當披露提供財務支持的合同條款,包括可能導致企業(ye) 承擔損失的事項或情況。

(二)在沒有合同約定的情況下,企業(ye) 或其子公司當期向該結構化主體(ti) 提供了財務支持或其他支持,應當披露所提供支持的類型、金額及原因,包括幫助該結構化主體(ti) 獲得財務支持的情況。其中,企業(ye) 或其子公司當期對以前未納入合並財務報表範圍的結構化主體(ti) 提供了財務支持或其他支持並且該支持導致企業(ye) 控製了該結構化主體(ti) 的,還應當披露決(jue) 定提供支持的相關(guan) 因素。

(三)企業(ye) 存在向該結構化主體(ti) 提供財務支持或其他支持的意圖的,應當披露該意圖,包括幫助該結構化主體(ti) 獲得財務支持的意圖。 第十一條 企業(ye) 在其子公司所有者權益份額發生變化且該變化未導致企業(ye) 喪(sang) 失對子公司控製權的,應當在合並財務報表附注中披露該變化對本企業(ye) 所有者權益的影響。

企業(ye) 喪(sang) 失對子公司控製權的,應當在合並財務報表附注中披露按照《企業(ye) 會(hui) 計準則第33號——合並財務報表》計算的下列信息:

(一)由於(yu) 喪(sang) 失控製權而產(chan) 生的利得或損失以及相應的列報項目。

(二)剩餘(yu) 股權在喪(sang) 失控製權日按照公允價(jia) 值重新計量而產(chan) 生的利得或損失。

第十二條 企業(ye) 是投資性主體(ti) 且存在未納入合並財務報表範圍的子公司、並對該子公司權益按照公允價(jia) 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應當在財務報表附注中對該情況予以說明。同時,對於(yu) 未納入合並財務報表範圍的子公司,企業(ye) 應當披露下列信息:

(一)子公司的名稱、主要經營地及注冊(ce) 地。

(二)企業(ye) 對子公司的持股比例。持股比例不同於(yu) 企業(ye) 持有的表決(jue) 權比例的,企業(ye) 還應當披露該表決(jue) 權比例。 企業(ye) 的子公司也是投資性主體(ti) 且該子公司存在未納入合並財務報表範圍的下屬子公司的,企業(ye) 應當按照上述要求披露該下屬子公司的相關(guan) 信息。 第十三條 企業(ye) 是投資性主體(ti) 的,對其在未納入合並財務報表範圍的子公司中的權益,應當披露與(yu) 該權益相關(guan) 的風險信息:

(一)該未納入合並財務報表範圍的子公司以發放現金股利、歸還貸款或墊款等形式向企業(ye) 轉移資金的能力存在重大限製的,企業(ye) 應當披露該限製的性質和程度。

(二)企業(ye) 存在向未納入合並財務報表範圍的子公司提供財務支持或其他支持的承諾或意圖的,企業(ye) 應當披露該承諾或意圖,包括幫助該子公司獲得財務支持的承諾或意圖。

在沒有合同約定的情況下,企業(ye) 或其子公司當期向未納入合並財務報表範圍的子公司提供財務支持或其他支持的,企業(ye) 應當披露提供支持的類型、金額及原因。

(三)合同約定企業(ye) 或其未納入合並財務報表範圍的子公司向未納入合並財務報表範圍、但受企業(ye) 控製的結構化主體(ti) 提供財務支持的,企業(ye) 應當披露相關(guan) 合同條款,以及可能導致企業(ye) 承擔損失的事項或情況。 在沒有合同約定的情況下,企業(ye) 或其未納入合並財務報表範圍的子公司當期向原先不受企業(ye) 控製且未納入合並財務報表範圍的結構化主體(ti) 提供財務支持或其他支持,並且所提供的支持導致企業(ye) 控製該結構化主體(ti) 的,企業(ye) 應當披露決(jue) 定提供上述支持的相關(guan) 因素。

第四章 在合營安排或聯營企業(ye) 中權益的披露

第十四條 存在重要的合營安排或聯營企業(ye) 的,企業(ye) 應當披露下列信息:

(一)合營安排或聯營企業(ye) 的名稱、主要經營地及注冊(ce) 地。

(二)企業(ye) 與(yu) 合營安排或聯營企業(ye) 的關(guan) 係的性質,包括合營安排或聯營企業(ye) 活動的性質,以及合營安排或聯營企業(ye) 對企業(ye) 活動是否具有戰略性等。

(三)企業(ye) 的持股比例。持股比例不同於(yu) 企業(ye) 持有的表決(jue) 權比例的,企業(ye) 還應當披露該表決(jue) 權比例。

第十五條 對於(yu) 重要的合營企業(ye) 或聯營企業(ye) ,企業(ye) 除了應當按照本準則第十四條披露相關(guan) 信息外,還應當披露對合營企業(ye) 或聯營企業(ye) 投資的會(hui) 計處理方法,從(cong) 合營企業(ye) 或聯營企業(ye) 收到的股利,以及合營企業(ye) 或聯營企業(ye) 在其自身財務報表中的主要財務信息。

企業(ye) 對上述合營企業(ye) 或聯營企業(ye) 投資采用權益法進行會(hui) 計處理的,上述主要財務信息應當是按照權益法對合營企業(ye) 或聯營企業(ye) 相關(guan) 財務信息調整後的金額;同時,企業(ye) 應當披露將上述主要財務信息按照權益法調整至企業(ye) 對合營企業(ye) 或聯營企業(ye) 投資賬麵價(jia) 值的調節過程。 企業(ye) 對上述合營企業(ye) 或聯營企業(ye) 投資采用權益法進行會(hui) 計處理但該投資存在公開報價(jia) 的,還應當披露其公允價(jia) 值。

第十六條 企業(ye) 在單個(ge) 合營企業(ye) 或聯營企業(ye) 中的權益不重要的,應當分別就合營企業(ye) 和聯營企業(ye) 兩(liang) 類披露下列信息:

(一)按照權益法進行會(hui) 計處理的對合營企業(ye) 或聯營企業(ye) 投資的賬麵價(jia) 值合計數。

(二)對合營企業(ye) 或聯營企業(ye) 的淨利潤、終止經營的淨利潤、其他綜合收益、綜合收益等項目,企業(ye) 按照其持股比例計算的金額的合計數。

第十七條 合營企業(ye) 或聯營企業(ye) 以發放現金股利、歸還貸款或墊款等形式向企業(ye) 轉移資金的能力存在重大限製的,企業(ye) 應當披露該限製的性質和程度。

第十八條 企業(ye) 對合營企業(ye) 或聯營企業(ye) 投資采用權益法進行會(hui) 計處理,被投資方發生超額虧(kui) 損且投資方不再確認其應分擔合營企業(ye) 或聯營企業(ye) 損失份額的,應當披露未確認的合營企業(ye) 或聯營企業(ye) 損失份額,包括當期份額和累積份額。

第十九條 企業(ye) 應當單獨披露與(yu) 其對合營企業(ye) 投資相關(guan) 的未確認承諾,以及與(yu) 其對合營企業(ye) 或聯營企業(ye) 投資相關(guan) 的或有負債(zhai) 。

第二十條 企業(ye) 是投資性主體(ti) 的,不需要披露本準則第十五條和第十六條規定的信息。

第五章 在未納入合並財務報表範圍的結構化主體(ti) 中權益的披露

第二十一條 對於(yu) 未納入合並財務報表範圍的結構化主體(ti) ,企業(ye) 應當披露下列信息:

(一)未納入合並財務報表範圍的結構化主體(ti) 的性質、目的、規模、活動及融資方式。

(二)在財務報表中確認的與(yu) 企業(ye) 在未納入合並財務報表範圍的結構化主體(ti) 中權益相關(guan) 的資產(chan) 和負債(zhai) 的賬麵價(jia) 值及其在資產(chan) 負債(zhai) 表中的列報項目。

(三)在未納入合並財務報表範圍的結構化主體(ti) 中權益的最大損失敞口及其確定方法。企業(ye) 不能量化最大損失敞口的,應當披露這一事實及其原因。

(四)在財務報表中確認的與(yu) 企業(ye) 在未納入合並財務報表範圍的結構化主體(ti) 中權益相關(guan) 的資產(chan) 和負債(zhai) 的賬麵價(jia) 值與(yu) 其最大損失敞口的比較。 企業(ye) 發起設立未納入合並財務報表範圍的結構化主體(ti) ,但資產(chan) 負債(zhai) 表日在該結構化主體(ti) 中沒有權益的,企業(ye) 不需要披露上述(二)至(四)項要求的信息,但應當披露企業(ye) 作為(wei) 該結構化主體(ti) 發起人的認定依據,並分類披露企業(ye) 當期從(cong) 該結構化主體(ti) 獲得的收益、收益類型,以及轉移至該結構化主體(ti) 的所有資產(chan) 在轉移時的賬麵價(jia) 值。

第二十二條 企業(ye) 應當披露其向未納入合並財務報表範圍的結構化主體(ti) 提供財務支持或其他支持的意圖,包括幫助該結構化主體(ti) 獲得財務支持的意圖。在沒有合同約定的情況下,企業(ye) 當期向結構化主體(ti) (包括企業(ye) 前期或當期持有權益的結構化主體(ti) )提供財務支持或其他支持的,還應當披露提供支持的類型、金額及原因,包括幫助該結構化主體(ti) 獲得財務支持的情況。

第二十三條 企業(ye) 是投資性主體(ti) 的,對受其控製但未納入合並財務報表範圍的結構化主體(ti) ,應當按照本準則第十二條和第十三條的規定進行披露,不需要按照本章規定進行披露。

第六章 銜接規定

第二十四條 企業(ye) 比較財務報表中披露的本準則施行日之前的信息與(yu) 本準則要求不一致的,應當按照本準則的規定進行調整,但有關(guan) 未納入合並財務報表範圍的結構化主體(ti) 的披露要求除外。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準則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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