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guan) 於(yu) 修改<企業(ye) 會(hui) 計準則——基本準則>的決(jue) 定》已經財政部部務會(hui) 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4年7月23日
財政部關(guan) 於(yu) 修改《企業(ye) 會(hui) 計準則——基本準則》的決(jue) 定
為(wei) 了適應我國企業(ye) 和資本市場發展的實際需要,實現我國企業(ye) 會(hui) 計準則與(yu) 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持續趨同,經財政部部務會(hui) 議決(jue) 定,將《企業(ye) 會(hui) 計準則——基本準則》第四十二條第五項修改為(wei) :“(五)公允價(jia) 值。在公允價(jia) 值計量下,資產(chan) 和負債(zhai) 按照市場參與(yu) 者在計量日發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資產(chan) 所能收到或者轉移負債(zhai) 所需支付的價(jia) 格計量。”
本決(jue) 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企業(ye) 會(hui) 計準則——基本準則》根據本決(jue) 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企業(ye) 會(hui) 計準則——基本準則
(2006年2月15日財政部令第33號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2014年7月23日根據《財政部關(guan) 於(yu) 修改<企業(ye) 會(hui) 計準則——基本準則>的決(jue) 定》修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wei) 了規範企業(ye) 會(hui) 計確認、計量和報告行為(wei) ,保證會(hui) 計信息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hui) 計法》和其他有關(guan) 法律、行政法規,製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適用於(yu)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nei) 設立的企業(ye) (包括公司,下同)。
第三條 企業(ye) 會(hui) 計準則包括基本準則和具體(ti) 準則,具體(ti) 準則的製定應當遵循本準則。
第四條 企業(ye) 應當編製財務會(hui) 計報告(又稱財務報告,下同)。財務會(hui) 計報告的目標是向財務會(hui) 計報告使用者提供與(yu) 企業(ye) 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等有關(guan) 的會(hui) 計信息,反映企業(ye) 管理層受托責任履行情況,有助於(yu) 財務會(hui) 計報告使用者作出經濟決(jue) 策。
財務會(hui) 計報告使用者包括投資者、債(zhai) 權人、政府及其有關(guan) 部門和社會(hui) 公眾(zhong) 等。
第五條 企業(ye) 應當對其本身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進行會(hui) 計確認、計量和報告。
第六條 企業(ye) 會(hui) 計確認、計量和報告應當以持續經營為(wei) 前提。
第七條 企業(ye) 應當劃分會(hui) 計期間,分期結算賬目和編製財務會(hui) 計報告。
會(hui) 計期間分為(wei) 年度和中期。中期是指短於(yu) 一個(ge) 完整的會(hui) 計年度的報告期間。
第八條 企業(ye) 會(hui) 計應當以貨幣計量。
第九條 企業(ye) 應當以權責發生製為(wei) 基礎進行會(hui) 計確認、計量和報告。
第十條 企業(ye) 應當按照交易或者事項的經濟特征確定會(hui) 計要素。會(hui) 計要素包括資產(chan) 、負債(zhai) 、所有者權益、收入、費用和利潤。
第十一條 企業(ye) 應當采用借貸記賬法記賬。
第二章 會(hui) 計信息質量要求
第十二條 企業(ye) 應當以實際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為(wei) 依據進行會(hui) 計確認、計量和報告,如實反映符合確認和計量要求的各項會(hui) 計要素及其他相關(guan) 信息,保證會(hui) 計信息真實可靠、內(nei) 容完整。
第十三條 企業(ye) 提供的會(hui) 計信息應當與(yu) 財務會(hui) 計報告使用者的經濟決(jue) 策需要相關(guan) ,有助於(yu) 財務會(hui) 計報告使用者對企業(ye) 過去、現在或者未來的情況作出評價(jia) 或者預測。
第十四條 企業(ye) 提供的會(hui) 計信息應當清晰明了,便於(yu) 財務會(hui) 計報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第十五條 企業(ye) 提供的會(hui) 計信息應當具有可比性。
同一企業(ye) 不同時期發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項,應當采用一致的會(hui) 計政策,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在附注中說明。
不同企業(ye) 發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項,應當采用規定的會(hui) 計政策,確保會(hui) 計信息口徑一致、相互可比。
第十六條 企業(ye) 應當按照交易或者事項的經濟實質進行會(hui) 計確認、計量和報告,不應僅(jin) 以交易或者事項的法律形式為(wei) 依據。
第十七條 企業(ye) 提供的會(hui) 計信息應當反映與(yu) 企業(ye) 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等有關(guan) 的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項。
第十八條 企業(ye) 對交易或者事項進行會(hui) 計確認、計量和報告應當保持應有的謹慎,不應高估資產(chan) 或者收益、低估負債(zhai) 或者費用。
第十九條 企業(ye) 對於(yu) 已經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應當及時進行會(hui) 計確認、計量和報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後。
第三章 資 產(chan)
第二十條 資產(chan) 是指企業(ye) 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由企業(ye) 擁有或者控製的、預期會(hui) 給企業(ye) 帶來經濟利益的資源。
前款所指的企業(ye) 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包括購買(mai) 、生產(chan) 、建造行為(wei) 或其他交易或者事項。預期在未來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不形成資產(chan) 。
由企業(ye) 擁有或者控製,是指企業(ye) 享有某項資源的所有權,或者雖然不享有某項資源的所有權,但該資源能被企業(ye) 所控製。
預期會(hui) 給企業(ye) 帶來經濟利益,是指直接或者間接導致現金和現金等價(jia) 物流入企業(ye) 的潛力。
第二十一條 符合本準則第二十條規定的資產(chan) 定義(yi) 的資源,在同時滿足以下條件時,確認為(wei) 資產(chan) :
(一)與(yu) 該資源有關(guan) 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ye) ;
(二)該資源的成本或者價(jia) 值能夠可靠地計量。
第二十二條 符合資產(chan) 定義(yi) 和資產(chan) 確認條件的項目,應當列入資產(chan) 負債(zhai) 表;符合資產(chan) 定義(yi) 、但不符合資產(chan) 確認條件的項目,不應當列入資產(chan) 負債(zhai) 表。
第四章 負 債(zhai)
第二十三條 負債(zhai) 是指企業(ye) 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預期會(hui) 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ye) 的現時義(yi) 務。
現時義(yi) 務是指企業(ye) 在現行條件下已承擔的義(yi) 務。未來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義(yi) 務,不屬於(yu) 現時義(yi) 務,不應當確認為(wei) 負債(zhai) 。
第二十四條 符合本準則第二十三條規定的負債(zhai) 定義(yi) 的義(yi) 務,在同時滿足以下條件時,確認為(wei) 負債(zhai) :
(一)與(yu) 該義(yi) 務有關(guan) 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出企業(ye) ;
(二)未來流出的經濟利益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第二十五條 符合負債(zhai) 定義(yi) 和負債(zhai) 確認條件的項目,應當列入資產(chan) 負債(zhai) 表;符合負債(zhai) 定義(yi) 、但不符合負債(zhai) 確認條件的項目,不應當列入資產(chan) 負債(zhai) 表。
第五章 所有者權益
第二十六條 所有者權益是指企業(ye) 資產(chan) 扣除負債(zhai) 後由所有者享有的剩餘(yu) 權益。
公司的所有者權益又稱為(wei) 股東(dong) 權益。
第二十七條 所有者權益的來源包括所有者投入的資本、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利得和損失、留存收益等。
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利得和損失,是指不應計入當期損益、會(hui) 導致所有者權益發生增減變動的、與(yu) 所有者投入資本或者向所有者分配利潤無關(guan) 的利得或者損失。
利得是指由企業(ye) 非日常活動所形成的、會(hui) 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的、與(yu) 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guan) 的經濟利益的流入。
損失是指由企業(ye) 非日常活動所發生的、會(hui) 導致所有者權益減少的、與(yu) 向所有者分配利潤無關(guan) 的經濟利益的流出。
第二十八條 所有者權益金額取決(jue) 於(yu) 資產(chan) 和負債(zhai) 的計量。
第二十九條 所有者權益項目應當列入資產(chan) 負債(zhai) 表。
第六章 收 入
第三十條 收入是指企業(ye) 在日常活動中形成的、會(hui) 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的、與(yu) 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guan) 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
第三十一條 收入隻有在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從(cong) 而導致企業(ye) 資產(chan) 增加或者負債(zhai) 減少、且經濟利益的流入額能夠可靠計量時才能予以確認。
第三十二條 符合收入定義(yi) 和收入確認條件的項目,應當列入利潤表。
第七章 費 用
第三十三條 費用是指企業(ye) 在日常活動中發生的、會(hui) 導致所有者權益減少的、與(yu) 向所有者分配利潤無關(guan) 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出。
第三十四條 費用隻有在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出從(cong) 而導致企業(ye) 資產(chan) 減少或者負債(zhai) 增加、且經濟利益的流出額能夠可靠計量時才能予以確認。
第三十五條 企業(ye) 為(wei) 生產(chan) 產(chan) 品、提供勞務等發生的可歸屬於(yu) 產(chan) 品成本、勞務成本等的費用,應當在確認產(chan) 品銷售收入、勞務收入等時,將已銷售產(chan) 品、已提供勞務的成本等計入當期損益。
企業(ye) 發生的支出不產(chan) 生經濟利益的,或者即使能夠產(chan) 生經濟利益但不符合或者不再符合資產(chan) 確認條件的,應當在發生時確認為(wei) 費用,計入當期損益。
企業(ye) 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導致其承擔了一項負債(zhai) 而又不確認為(wei) 一項資產(chan) 的,應當在發生時確認為(wei) 費用,計入當期損益。
第三十六條 符合費用定義(yi) 和費用確認條件的項目,應當列入利潤表。
第八章 利 潤
第三十七條 利潤是指企業(ye) 在一定會(hui) 計期間的經營成果。利潤包括收入減去費用後的淨額、直接計入當期利潤的利得和損失等。
第三十八條 直接計入當期利潤的利得和損失,是指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會(hui) 導致所有者權益發生增減變動的、與(yu) 所有者投入資本或者向所有者分配利潤無關(guan) 的利得或者損失。
第三十九條 利潤金額取決(jue) 於(yu) 收入和費用、直接計入當期利潤的利得和損失金額的計量。
第四十條 利潤項目應當列入利潤表。
第九章 會(hui) 計計量
第四十一條 企業(ye) 在將符合確認條件的會(hui) 計要素登記入賬並列報於(yu) 會(hui) 計報表及其附注(又稱財務報表,下同)時,應當按照規定的會(hui) 計計量屬性進行計量,確定其金額。
第四十二條 會(hui) 計計量屬性主要包括:
(一)曆史成本。在曆史成本計量下,資產(chan) 按照購置時支付的現金或者現金等價(jia) 物的金額,或者按照購置資產(chan) 時所付出的對價(jia) 的公允價(jia) 值計量。負債(zhai) 按照因承擔現時義(yi) 務而實際收到的款項或者資產(chan) 的金額,或者承擔現時義(yi) 務的合同金額,或者按照日常活動中為(wei) 償(chang) 還負債(zhai) 預期需要支付的現金或者現金等價(jia) 物的金額計量。
(二)重置成本。在重置成本計量下,資產(chan) 按照現在購買(mai) 相同或者相似資產(chan) 所需支付的現金或者現金等價(jia) 物的金額計量。負債(zhai) 按照現在償(chang) 付該項債(zhai) 務所需支付的現金或者現金等價(jia) 物的金額計量。
(三)可變現淨值。在可變現淨值計量下,資產(chan) 按照其正常對外銷售所能收到現金或者現金等價(jia) 物的金額扣減該資產(chan) 至完工時估計將要發生的成本、估計的銷售費用以及相關(guan) 稅費後的金額計量。
(四)現值。在現值計量下,資產(chan) 按照預計從(cong) 其持續使用和最終處置中所產(chan) 生的未來淨現金流入量的折現金額計量。負債(zhai) 按照預計期限內(nei) 需要償(chang) 還的未來淨現金流出量的折現金額計量。
(五)公允價(jia) 值。在公允價(jia) 值計量下,資產(chan) 和負債(zhai) 按照市場參與(yu) 者在計量日發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資產(chan) 所能收到或者轉移負債(zhai) 所需支付的價(jia) 格計量。
第四十三條 企業(ye) 在對會(hui) 計要素進行計量時,一般應當采用曆史成本,采用重置成本、可變現淨值、現值、公允價(jia) 值計量的,應當保證所確定的會(hui) 計要素金額能夠取得並可靠計量。
第十章 財務會(hui) 計報告
第四十四條 財務會(hui) 計報告是指企業(ye) 對外提供的反映企業(ye) 某一特定日期的財務狀況和某一會(hui) 計期間的經營成果、現金流量等會(hui) 計信息的文件。
財務會(hui) 計報告包括會(hui) 計報表及其附注和其他應當在財務會(hui) 計報告中披露的相關(guan) 信息和資料。會(hui) 計報表至少應當包括資產(chan) 負債(zhai) 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等報表。
小企業(ye) 編製的會(hui) 計報表可以不包括現金流量表。
第四十五條 資產(chan) 負債(zhai) 表是指反映企業(ye) 在某一特定日期的財務狀況的會(hui) 計報表。
第四十六條 利潤表是指反映企業(ye) 在一定會(hui) 計期間的經營成果的會(hui) 計報表。
第四十七條 現金流量表是指反映企業(ye) 在一定會(hui) 計期間的現金和現金等價(jia) 物流入和流出的會(hui) 計報表。
第四十八條 附注是指對在會(hui) 計報表中列示項目所作的進一步說明,以及對未能在這些報表中列示項目的說明等。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準則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 本準則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