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監管舉(ju) 措——SEC將製定規定與(yu) 規章,以促進對公眾(zhong) 與(yu) 投資者利益的保護,並推動本法案的落實。
(b) 執行——
(1) 任何人違反本法案、SEC據此製定的規定、規章,或委員會(hui) 的規定,都將被視為(wei) 違反1934年證券交易法或據此製定的規定規章,按同一方式予以處理,任何人都將受到同樣且同等程度的處罰。
(2) 對違法違規行為(wei) 的調查、命令、起訴。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21部分此次被修訂:
(A) 在(a)(1)中“作為(wei) 參與(yu) 者”之後,插入“公眾(zhong) 公司會(hui) 計監察委員會(hui) 的規定,其中所涉及的方麵包括已注冊(ce) 的會(hui) 計師事務所和與(yu) 此相聯的人”;
(B) 在(d)(1)中“作為(wei) 參與(yu) 者”之後,插入“公眾(zhong) 公司會(hui) 計監察委員會(hui) 的規定,其中所涉及的方麵包括已注冊(ce) 的會(hui) 計師事務所和與(yu) 此相聯的人”;
(C) 在(e)(1)中“作為(wei) 參與(yu) 者”之後,插入“公眾(zhong) 公司會(hui) 計監管委員會(hui) 的規定,其中所涉及的方麵包括已登記的會(hui) 計師事務所和與(yu) 此相聯的人”;
(D) 在(f)部分“自律組織” 之後,插入 “或公眾(zhong) 公司會(hui) 計監察委員會(hui) ”。
(3) 1934年的證券交易法的21C部分由本法案作出修訂,並在“政府證券經銷商”後麵增加了“注冊(ce) 會(hui) 計師事務所”(該術語由2002年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的第二部分定義(yi) )。
(4) 1934年的證券交易法的12(i)部分由本法案做出如下修訂:
(A) 用“10A(m)和12部分”替換“12部分”;
(B) 用“及本法案的16部分及2002年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的第302、303、304、306、401(b)、404、406和407部分”替換“及16部分”。
(c) SEC權力的作用——在本法案和委員會(hui) 章程中,沒有任何條款會(hui) 被解釋為(wei) 削弱和限製委員會(hui) 如下權力:
(1) 在執行證券法方麵,SEC的職權是監管會(hui) 計執業(ye) 人員,會(hui) 計師事務所,或與(yu) 上述事務所相關(guan) 聯的人員;
(2) 對準備和發布審計報告,或其他可適用的法律, SEC的職權是依據的證券法律、規定、規章的其他條款,為(wei) 會(hui) 計或審計執業(ye) 或審計獨立性設置標準;或
(3) SEC能夠對任何注冊(ce) 會(hui) 計師事務所以及任何與(yu) 該所相關(guan) 聯的人員主動進行法律的、行政的或監管方麵的製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