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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重組上市IPO

薩班斯法案有關定義

(a) 總則——本法案中術語的定義(yi) 如下:
(1) 適當的州級監管機構——“適當的州級監管機構”指有關(guan) 州級機關(guan) 或其他有權頒發州級會(hui) 計從(cong) 業(ye) 許可證和規範州級會(hui) 計實務的機構,這些機關(guan) 或機構有權管理州內(nei) 的會(hui) 計師事務所及其相關(guan) 人員。
(2) 審計——“審計”指出於(yu) 發表審計意見的目的,獨立會(hui) 計師事務所遵循公眾(zhong) 公司會(hui) 計監察委員會(hui) 或SEC的有關(guan) 規則(或是在公眾(zhong) 公司會(hui) 計監察委員會(hui) 頒布規定前,依照彼時的公認審計原則等),對發行證券公司的財務報表進行的審驗。
(3) 審計委員會(hui) ——“審計委員會(hui) ”指:
(A) 由發行證券公司的董事會(hui) 組建的,並隸屬於(yu) 董事會(hui) 的一個(ge) 委員會(hui) (或類似機構)。該委員會(hui) 的職責是監督該公司的會(hui) 計及財務報告過程,及該公司財務報表的審計;
(B) 發行證券的公司若不存在這類機構,則指該公司整個(ge) 董事會(hui) 。
(4) 審計報告——“審計報告”指一份文件或記錄:
(A) 該文件或記錄是發行證券的公司根據證券法的要求被審計後所編製的;
(B) 在該文件或記錄中:
(i) 會(hui) 計師事務所對財務報表、報告或其他文件表達意見;或
(ii) 會(hui) 計師事務所表示無法表示意見。
(5) 委員會(hui) (Board)——“委員會(hui) ”指根據第101節建立的公眾(zhong) 公司會(hui) 計監察委員會(hui) (Public Company Accounting Oversight Board,簡稱PCAOB)。
(6) 委員會(hui) (Commission)——指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hui) 。
(7) 發行證券公司——“發行證券公司”指《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3節定義(yi) 的發行證券公司,該公司證券按照該法案第17節的要求予以注冊(ce) ,或是根據該法案第15節要求提供報告,或是依照《1933年證券法》的規定填報了登記表(但該登記表尚未生效,公司也未撤回登記表的)。
(8) 非審計服務——“非審計服務”指注冊(ce) 會(hui) 計師事務所向發行證券公司提供的除審計或審閱財務報表之外的專(zhuan) 業(ye) 服務。
(9) 與(yu) 會(hui) 計師事務所相關(guan) 聯的人:
(A) 總則——“與(yu) 會(hui) 計師事務所相關(guan) 聯的人”和“會(hui) 計事務所的關(guan) 聯人員”指會(hui) 計師事務所所有的業(ye) 主、合夥(huo) 人、股東(dong) 、負責人、會(hui) 計師或其他職業(ye) 雇員,或任何其他與(yu) 發行證券公司報告的編製與(yu) 披露有關(guan) 的獨立契約方(指從(cong) 該事務所得到分紅,或是該事務所的代理人)。
(B) 豁免權——委員會(hui) 可以根據法規,豁免從(cong) 事代理業(ye) 務的人不屬於(yu) 上述(A)的範圍,如果委員會(hui) 認為(wei) 這樣的豁免與(yu) 本法案宗旨相一致,且與(yu) 保護公眾(zhong) 、投資者的利益相一致。
(10) 執業(ye) 準則——“執業(ye) 準則”指:
(A) 會(hui) 計準則——(i)由根據1933年“證券法”第19(b)部分成立的準則製定機構製定的會(hui) 計準則,或根據該法案第19(a)部分由SEC製定的準則;(ii)與(yu) 特定發行證券公司的審計報告相關(guan) ,或運用於(yu) 特定會(hui) 計師事務所內(nei) 部質量控製的準則。
(B) 審計準則,指證據收集、質量控製政策與(yu) 程序準則,道德與(yu) 能力準則,以及委員會(hui) 或SEC製定的獨立性準則,這些準則(i)與(yu) 對發行證券公司審計報告的編製與(yu) 披露相關(guan) ;(ii)由委員會(hui) 根據法案103(a)建立或采納的,或由SEC製定的。
(11) 公眾(zhong) 會(hui) 計師事務所——“公眾(zhong) 會(hui) 計師事務所”指:
(A) 單一業(ye) 主企業(ye) 、合夥(huo) 企業(ye) 、法人機構、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有限責任合夥(huo) 企業(ye) 或其他法律實體(ti) ,這些單位從(cong) 事於(yu) 公共會(hui) 計實務、編製及發表審計報告;
(B) 達到委員會(hui) 規定標準的任何與(yu) 上述(A)中界定的主體(ti) 相關(guan) 聯的人。
(12) 注冊(ce) 的會(hui) 計師事務所——“注冊(ce) 的會(hui) 計師事務所”指根據法案的規定,在委員會(hui) 注冊(ce) 的公共會(hui) 計師事務所。
(13) 委員會(hui) 的規定——“委員會(hui) 的規定”指委員會(hui) 的規章製度、闡明的政策及實務指南和解釋。
(14) 證券——“證券”和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3(a)部分中的意思一致。
(15) 證券法律——“證券法律”指1934年證券交易法提及的法律條款,這些條款被本法案作了修訂,其包括規定、規章和SEC發布的命令。
(16) 州——“州”指美利堅合眾(zhong) 國的所有州,哥倫(lun) 比亞(ya) 特區、波多黎各與(yu) 維京群島,以及美國擁有的其他領土。
(b) 相一致的修訂——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3(a)部分中在“公眾(zhong) ”前加入“2002年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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