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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重組上市IPO

英國保護貿易利益法

第一條
(一)如果國務大臣認為(wei)
(甲)根據任何外國為(wei) 管理或控製國際貿易的法律已經或將要采取的措施;
(乙)這些措施,在其適用或將要適用於(yu) 該國領土管轄權以外由在聯合王國從(cong) 事商業(ye) 的人進行或將要進行的活動時,對聯合王國的貿易利益造成了損害或有損害之虞,國務大臣得用命令指示對這些措施適用本條規定,或適用於(yu) 該命令中所指明的事項。
(二)上述第一款之命令,就本條所適用的任何措施而言,國務大臣得用命令規定要求或由於(yu) 該項命令使國務大臣得以要求在聯合王國經營商業(ye) 的人,將根據第一款的命令而適用第一條的那些針對他所采取的,或有采取之虞的任何規定或禁令的措施通知國務大臣。
(三)為(wei) 避免損害聯合王國的貿易利益,國務大臣在認為(wei) 適當時,可以向在聯合王國經營商業(ye) 的任何人發出指令,禁止服從(cong) 任何上述規定或禁令。
(四)國務大臣根據上述第一或第二款規定發布命令的權力依法規文件加以實施,但得由國會(hui) 上院或下院的決(jue) 議加以撤銷。
(五)根據本條上述第三款發布的指令可以是一般性的,也可以的特指的,或者絕對地或者在指令中所同意或另有特指的情況下,得禁止服從(cong) (前述的)任何規定或禁令;根據該款所發布的一般性的指令,將以國務大臣認為(wei) 適當的方式予以公布。
(六)本條中,'貿易'包括任何一項商業(ye) 活動過程中發生的任何活動,'貿易利益'應據此作出解釋。
外國法院和當局指定提供的文件和情報

第二條
(一)如果國務大臣認為(wei)
(甲)某項指定已經或可能要求聯合王國境內(nei) 的人向外國任何法院、法庭或當局提供任何不在該國領土管轄範圍以內(nei) 的商業(ye) 文件或向這樣的法院、法庭或當局提供任何商業(ye) 情報;
(乙)任何當局已經或可能向聯合王國境內(nei) 的人指定公布任何此類文件或情報,
如國務大臣根據本條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認為(wei) 這種指定是不可接受的,可以發出指令禁止服從(cong) 該項指定。
(二)本條第一款(甲)項或(乙)項所述指定在下列情況下是不可接受的
(甲)如果它侵犯了聯合王國的司法管轄權或有損於(yu) 聯合王國的主權;
(乙)如果服從(cong) 該項指定將損害聯合王國的安全或者是聯合王國政府與(yu) 其他國家政府之間的關(guan) 係。
(三)本條第一款(甲)項所述指定在下列情況下也是不可接受的
(甲)如果它不是為(wei) 在外國提起的民事或刑事訴訟之目的而發出的;
(乙)如果該指定要求一個(ge) 人說明他擁有、保管或掌握何種與(yu) 任何此類訴訟有關(guan) 的文件,或者為(wei) 任何此類訴訟的目的提供除該項指定中所特指的文件以外的任何文件。
(四)根據本條第一款發布的指令可以是一般性的,也可以是特指的,或者絕對地或者在此類案件中或者在指令中所同意或另有特指的情況下,得禁止服從(cong) (前述的)任何規定;根據該款所發布的一般性的指令,將以國務大臣認為(wei) 適當的方式予以公布。
(五)為(wei) 了本條的目的,一項請求或要求,如果是在能夠或本來能夠發出一項具有同樣效果的規定的情況下提出的,應視為(wei) 作出指定;
(甲)根據任何一個(ge) 外國法院、法庭或當局的規定,向聯合王國境內(nei) 的人發出的任何提供文件或情報的請求或要求,
(乙)由這種法院、法庭或當局發出的指定,要求向其所指定的人提交或提供任何文件或情報的,應視為(wei) 要求向該法院、法庭或當局提交或提供文件或情報的限令。
(六)本條中的'商業(ye) 文件'和'商業(ye) 情報'分別指與(yu) 任何一項商業(ye) 活動有關(guan) 的文件或情報,'文件'包括記錄或儲(chu) 存資料的任何記錄和設備。
第一條和第二條的犯罪行為(wei)

第三條
(一)除依下述第二款的規定,任何人沒有合理原因不遵守根據第一條第二款發出的指令或明知而違反根據該條第三款和第二條第一款發出的指令的行為(wei) 是一項犯罪行為(wei) 。 
(甲)按照起訴狀作出有罪判決(jue) 時,判處罰金;
(乙)按照簡易程序作出有罪判決(jue) 時,判處不超過法定最高額的罰金。
(二)一個(ge) 既非聯合王國和其屬地的公民又非在聯合王國注冊(ce) 成立的團體(ti) 法人,在聯合王國以外的任何違反根據第一條第三款和第二條第一款所發布之指令的作為(wei) 或不作為(wei) ,不屬於(yu) 本條第一款所指的犯罪行為(wei) 。
(三)除非由國務大臣,或得到總檢察長或北愛爾蘭(lan) 總檢察長的同意,不得在英格蘭(lan) 、威爾士或北愛爾蘭(lan) 對違反上述第一款的行為(wei) 提起任何訴訟。
(四)根據本條規定對任何人的犯罪行為(wei) 的訴訟,可以在該人所在地,向享有管轄權的聯合王國法院提起。
(五)上述第一款'法定最高?
(甲)在英格蘭(lan) 、威爾士和北愛爾蘭(lan) 是指《1977年刑事法條例》第28條所規定的數額(本法通過之時為(wei) 1,000英磅);
(乙)在蘇格蘭(lan) 是指《1975年(蘇格蘭(lan) )刑事訴訟法》第2896條所規定的數額(本法通過之時為(wei) 1,000英磅)。
在北愛爾蘭(lan) 適用本條規定時,上述1977年法關(guan) 於(yu) (甲)項所規定的數額規定擴展適用於(yu) 北愛爾蘭(lan) 。
對《1975年證據(在外國訴訟)法》的限製

第四條
由一外國法院或法庭作出的或代表一外國法院或法庭所作出的(關(guan) 於(yu) 在聯合王國取得證據的)請求,如果表明該項請求侵犯了聯合王國的管轄權或有損聯合王國的主權時,則聯合王國的法院不得根據《1975年證據(在外國訴訟)法》第二條的規定發布命令執行該項請求;由國務大臣或代表國務大臣簽署的證明書(shu) ,證明侵犯或損害屬實時,此項證明書(shu) 是這一事實的決(jue) 定性證據。限製執行某些外國判決(jue)

第五條
(一)凡適用本條的判決(jue) ,不得根據《1920年司法行政法》第二部分或《1933年外國判決(jue) (相互執行)法》第一部分規定,予以登記,聯合王國的法院也不得受理根據這種判決(jue) 所得補償(chang) 而依普通法提出的訴訟。
(二)本條適用於(yu) 外國法院作出的下述任何判決(jue) :
(甲)下述第三款中所指的判處若幹倍賠償(chang) 金的判決(jue) ;
(乙)凡判決(jue) 是根據下述第四款公布的命令所指明的法律規定或規則,並且在該項命令生效以後所作出的;
(丙)對要求按上述(甲)項或(乙)項判決(jue) 就損害獲得賠償(chang) 金所作的判決(jue) 。
(三)上述第二款(甲)項中若幹倍賠償(chang) 金的判決(jue) ,是指判決(jue) 所確定的賠償(chang) 數額兩(liang) 倍、三倍或數倍於(yu) 為(wei) 補償(chang) 勝訴之所受損失或損害而估定的數額的判決(jue) 。
(四)為(wei) 上述第二款(甲)項之目的,國務大臣對於(yu) 他認為(wei) 與(yu) 禁止或管理旨在妨礙、歪曲或限製商業(ye) 活動中競爭(zheng) 的協議、安排或慣例有關(guan) 的或與(yu) 促進上述這樣的競爭(zheng) 有關(guan) 的任何法律規定或規則得發布命令。
(五)國務大臣根據上述第四款發布命令的權力將依法規文件予以實施,但得由國會(hui) 上院或下院的決(jue) 議加以撤銷。
(六)上述第二款(甲)項適用於(yu) 本法通過之日以前作出的判決(jue) ,以及該日或其後作出的判決(jue) ,但本條款不影響在該日以前根據上述第一款所述規定已經登記注冊(ce) 的任何判決(jue) 或所述與(yu) 該判決(jue) 有關(guan) 的這類訴訟在該日以前已經作出了最後確定的任何判決(jue) 。若幹倍賠償(chang) 金判決(jue) 的索還

第六條
(一)本條款適用於(yu) 外國法院對
(甲)聯合王國及其屬地公民;
(乙)在聯合王國或聯合王國女王陛下政府負責其對外關(guan) 係的領地成立的團體(ti) 法人;
(丙)在聯合王國從(cong) 事商業(ye) 的人,
(在本條稱'合格被告人')作出的上述第五條第三款所指的若幹倍賠償(chang) 判決(jue) 並且相當於(yu) 該賠償(chang) 金數額的賠款已經由合格被告人付給了勝訴方或有權向該合格被告人要求獲得賠償(chang) 金的另一方。
(二)除按下述第三款和第四款的規定外,合格被告人有權向勝訴方索還上述第一款所述的數額中超過應補償(chang) 數的部分;這部分在該數總額中所占的比例與(yu) 為(wei) 受損方作出補償(chang) 判決(jue) 的法院所估定的數額在判歸該方的賠償(chang) 金總數中所占的比例相同。
(三)凡合格被告人在作出判決(jue) 的那一訴訟提起之時是常住外國的自然人或其主要營業(ye) 地當時位於(yu) 外國的團體(ti) 法人,則不適用上述第二款規定。
(四)凡合格被告人是在外國從(cong) 事商業(ye) 活動,並且作出判決(jue) 的那一訴訟隻是與(yu) 在該國進行的活動有關(guan) ,則不適用上述第二款規定。
(五)聯合王國的法院得受理根據本條而主張權利的訴訟,盡管被告方不在法院的管轄權之內(nei) 。
(六)上述第一款中所述合格被告人所付的金額包括對其財產(chan) 或對他(直接或間接)所擁有的公司財產(chan) 采取執行程序所得到的金額;在該款和上述第二款中所述勝訴方或有權要求獲得賠償(chang) 金的一方,包括通過繼承、轉讓或其他方式獲得此種權利的任何人。
(七)有關(guan) 外國法庭或當局發出的任何命令,本條作必要修改後亦應適用;如該法庭或當局是法院,則是指上述第五條第三款的若幹倍賠償(chang) 判決(jue) 。
(八)本條不適用於(yu) 本法通過以前作出的任何判決(jue) 和發出的任何命令。
根據與(yu) 第六條相應之規定的外國判決(jue) 的執行

第七條
(一)如果女王陛下認為(wei) 外國法律規定或將規定在該國執行根據上述第六條所作出的判決(jue) ,女王陛下將以樞密院令規定在聯合王國執行根據與(yu) 該條相應的該國法律規定所作出的判決(jue) 。
(二)根據本條發出之樞密院令可修改或不加修改地適用《1933年外國判決(jue) (相互執行)法》的任何規定。
名稱、解釋、撤銷和範圍

第八條
(一)本法定名為(wei) 《1980年保護貿易利益法》。
(二)本法中'外國'一詞指聯合王國以外的任何國家或領地,不包括聯合王國女王陛下政府負責其對外關(guan) 係的國家或領地。
(三)本法所述外國法律或法院、法庭或當局包括聯邦國家內(nei) 該國任何組成部分的法律或法院、法庭或當局。
(四)本法所謂主張權利或得到主張的權利,是指根據一項立法或法律規則而產(chan) 生的請求權或權利。
(五)《1964年航運合同和商業(ye) 單據法》(被本法所取代)茲(zi) 予廢止,《1977年刑事法條例》附表2第18項和附表3第24項(含有對1964年法的修正)一並廢止。
(六)本法通過以前任何根據所指1964年法發出的指令,上述第五款不影響其效力。
(七)本法擴展適用於(yu) 北愛爾蘭(lan) 。
(八)女王陛下得以樞密院令決(jue) 定按照樞密院令可能規定的例外、變更和修改,將本法擴展適用於(yu) 聯合王國以外的聯合王國女王陛下政府負責其對外關(guan) 係的任何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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