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任何限製州際間或與(yu) 外國之間的貿易或商業(ye) 的契約,以托拉斯形式或其它形式的聯合,或共謀,都是非法的。任何人簽訂上述契約或從(cong) 事上述聯合或共謀,將構成重罪。如果參與(yu) 人是公司,將處以不超過1000萬(wan) 美元的罰款。如果參與(yu) 人是個(ge) 人,將處以不超過35萬(wan) 美元的罰款,或三年以下監禁。或由法院酌情並用兩(liang) 種處罰。
第二條任何人壟斷或企圖壟斷,或與(yu) 他人聯合、共謀壟斷州際間或與(yu) 外國間的商業(ye) 和貿易,將構成重罪。如果參與(yu) 人是公司,將處以不超過1000萬(wan) 美元的罰款;如果參與(yu) 人是個(ge) 人,將處以不超過35萬(wan) 美元的罰款,或三年以下監禁。也可由法院酌情並用兩(liang) 種處罰。
第三條任何契約、以托拉斯形式或其它形式的聯合、共謀、用來限製美國準州內(nei) 、哥倫(lun) 比亞(ya) 區內(nei) ,準州之間、準州與(yu) 各州之間、準州與(yu) 哥倫(lun) 比亞(ya) 區之間,哥倫(lun) 比亞(ya) 區同各州間,準州、州、哥倫(lun) 比亞(ya) 區與(yu) 外國間的貿易或商業(ye) 是非法的。任何人簽訂上述契約或從(cong) 事上述聯合或共謀,是嚴(yan) 重犯罪。如果參與(yu) 人是公司,將處以不超過1000萬(wan) 美元的罰款;如果參與(yu) 人是個(ge) 人,將處以35萬(wan) 美元以下的罰款,或三年以下監禁,或由法院酌情兩(liang) 種處罰並用。
第四條授權美國區法院司法管轄權,以防止、限製違反本法;各區的檢察官,依司法部長的指示,在其各自區內(nei) 提起衡平訴訟,以防止和限製違反本法行為(wei) 。起訴可以訴狀形式,要求禁止違反本法行為(wei) 。當訴狀已送達被起訴人時,法院要盡快予以審理和判決(jue) 。在訴狀審理期間和禁令發出之前,法院可隨時發出在該案中公正的暫時禁止令或限製令。
第五條依據本法第四條提起的訴訟尚在審理中時,若該案的公正判決(jue) 需其它人出庭時,不管其它人是否居住在該法院所在區內(nei) ,法院都可將其傳(chuan) 訊。傳(chuan) 票由法院執行官送達。
第六條依據本法第一條的契約,聯合、共謀所擁有的財產(chan) ,若正由一州運往另一州,或運往國外時,將予以沒收,收歸國有,並可予以扣押及沒收,其程序與(yu) 沒收、扣押違法運入美國財產(chan) 的程序相同。
第七條本法不適用於(yu)
涉及與(yu) 外國之間的貿易或商業(ye) (出了進口貿易或進口商業(ye) )的行為(wei) ,除非
(1)該行為(wei) 對下列有著直接、實質和可合理預見的影響
(a)非與(yu) 外國之間的貿易或商業(ye) ,或與(yu) 外國之間的進口貿易或進口商業(ye) ;
(b)與(yu) 外國之間的進口貿易或進口商業(ye) ,某人在美國從(cong) 事這類貿易或商業(ye) ;
(2)這種影響產(chan) 生依據本法但非本條規定的請求權。
如本法僅(jin) 因(1)(b)適用於(yu) 該行為(wei) ,則本法僅(jin) 為(wei) 對美國出口業(ye) 務的損害適用於(yu) 該行為(wei) 。
第八條本法提到的“人”,應被視為(wei) 包括依據美國聯邦法律、州法、本地法或外國法律成立的,經上述法律的核準的現存公司及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