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標準”:
1.檢查工作必須由受過充分技術訓練和精通業(ye) 務的一位審計人員或若幹審計人員去完成。
2.與(yu) 委派任務有關(guan) 的一切問題,審計人員必須在精神狀態上保持獨立性。
3.對檢查工作的執行和報告的準備方麵,應當精心工作,謹慎小心。
“現場工作的標準”:
1.現場工作必須周密地加以規劃,如果需要助手,其工作必須受到嚴(yan) 格地監督。
2.需要對現有的內(nei) 部控製進行認真的研究和評價(jia) ,以決(jue) 定其可信賴的程度,並作為(wei) 決(jue) 定總的抽查的範圍,而該項抽查是受審計程序所限製的。
3.通過檢查、觀察、詢問和通函詢證等方法獲得充分的、足夠的作為(wei) 證據的材料,以便作為(wei) 審查財務報表時發表合情合理的意見的根據。
“編製報告的標準”:
1.審計報告應說明財務報表是否根據公認的會(hui) 計原則進行反映。
2.審計報告應說明公認的會(hui) 計原則是否在本期和前期都曾經被一貫地遵守。
3.在財務報表中所反映的所有信息,除報告中另有說明外,應被視為(wei) 是合理的與(yu) 完備的。
4.審計報告應當包含一項對整個(ge) 財務報表提出的意見;或是一項對檢查結果不能表示意見的斷言。當不能表示一項全麵的意見時,必須說明其理由。在任何情況下,當審計人員在財務報表上簽證後,審計報告就應當明確說明關(guan) 於(yu) 審計員檢查工作的性質以及審計員承擔責任的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