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是規定各種公司的設立、組織、活動和解散以及股東(dong) 權利義(yi) 務的法律規範,與(yu) 社會(hui) 經濟生活密切相關(guan) ,鑒此,各國或地區的立法者都非常重視公司法的立法工作。澳門在進行法律本地化的進程中,也一直把公司的立法工作放在比較優(you) 先的地位,早在1989年便著手澳門公司法草案的起草。經過多年努力,於(yu) 1999 年11月1日生效的《澳門商法典》終於(yu) 就澳門公司的法律製度作出了專(zhuan) 門和係統規定,這是澳門公司法的基本淵源。除此之外,澳門其他法律規範中有關(guan) 公司組織和行為(wei) 的規定,如《澳門商業(ye) 登記法典》中有關(guan) 公司的登記的規定等,亦係澳門公司法的淵源。綜觀本地化後的澳門公司法,具有以下一些明顯的特點。
一、採取了納入商法典的立法模式
公司法的立法模式是指一個(ge) 國家或地區在製定狹義(yi) 或稱形式意義(yi) 上的公司法時所採取的立法體(ti) 例。所謂狹義(yi) 或稱形式意義(yi) 上的公司法,是相對於(yu) 廣義(yi) 或稱實質意義(yi) 上的公司法而言,係指依照一定的立法體(ti) 例編撰並以法典形式出現的以公司為(wei) 調整對象的專(zhuan) 門性法律,而廣義(yi) 或稱實質意義(yi) 上的公司法,除包括狹義(yi) 或稱形式意義(yi) 上的公司法外,還包括其他一切法律規範中有關(guan) 公司的組織和行為(wei) 的規定。
由於(yu) 歷史的原因以及不同國家或地區立法體(ti) 係的不同,公司法在不同國家或地區的立法模式不盡相同,槪括起來,主要有以下三種:
一是單行法的立法模式。英美法係國家或地區和絕大多數實行民商合一的大陸法係的國家或地區,其公司法都採用單行法的形式,即就所有公司或者某一種公司的各種法律問題,係統或專(zhuan) 門地規定在一部公司法律中。英國1944年《公司法》、法國1966年《商事公司法》以及中國內(nei) 地1994年《公司法》等均是單行公司法典。
二是納入民法典的立法模式。在民商合一的國家衹有統一的民法典,而沒有商法典,其中有的國家便將公司法作為(wei) 其民法典的重要組成部分。採取這種立法模式的最典型的國家是瑞士和意大利,意大利1942年《民法典》的第5編便規定了公司製度的有關(guan) 內(nei) 容。
三是納入商法典的立法模式。大陸法係實行民商分立的國家或地區,在製定民法典的同時,都製定了商法典,公司法則是商法典的重要組成部分。
澳門是實行民商分立的地區,本地化後的公司法採取了納入商法典的立法模式,即將公司法律製度作為(wei) 商法典的重要組成部分。不過,在公司法本地化的過程中,澳門政府最初採取的是單行法的立法模式,即起草專(zhuan) 門的《澳門公司法典》草案。後因澳門商法典的本地化亦同時進行,澳門政府又將《澳門公司法》草案的內(nei) 容作為(wei) 《澳門商法典》草案的組成部分,即由單行的立法模式改為(wei) 納入商法典的立法模式,將公司法作為(wei) 商法典的一個(ge) 重要組成部分。本地化後的《澳門商法典》第二卷“合營企業(ye) 之經營及企業(ye) 經營之合作”的第一編為(wei) “公司”,專(zhuan) 門並係統規定了無限公司、兩(liang) 合公司、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製度。這一部分的內(nei) 容規定便是狹義(yi) 或稱形式意義(yi) 上的澳門公司法。
二、以股東(dong) 的責任範圍為(wei) 標準劃定公司的四種法定類型
公司的法定類型是指某一國家或地區的公司法律對其所調整的公司所作的分類,即根據該國或地區的公司法律的規定,公司的種類有哪些。從(cong) 世界範圍看,常見的公司法定分類法主要有以下幾種:一是以股東(dong) 的責任範圍以標準,將公司分為(wei) 無限公司、兩(liang) 合公司、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四種;二是以公司的管轄係統為(wei) 標準,將公司分為(wei) 本公司和分公司;二是以公司的國籍為(wei) 標準,將公司分為(wei) 本國公司和外國公司;四是以股東(dong) 掌握股票的對象及其股票轉讓方式為(wei) 標準,將公司分為(wei) 封閉式公司和開放式公司,或叫非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其中,以股東(dong) 的責任範圍為(wei) 標準所作的分類法,是大陸法係國家或地區傳(chuan) 統的法定分類法,也是常用的法定分類法。
《澳門商法典》第174條第一款規定:“無限公司、兩(liang) 合公司、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不論其所營事業(ye) 為(wei) 何,均為(wei) 公司。”這一規定表明,在公司的法定類型上,澳們(men) 公司法堅持了大陸法係國家或地區的傳(chuan) 統分類法,以股東(dong) 的責任範圍為(wei) 標準,將公司分為(wei) 以下四種:
1.無限公司。無限公司是指由兩(liang) 個(ge) 或兩(liang) 上以上的股東(dong) 組成,股東(dong) 對公司債(zhai) 務負連帶無限責任的公司組織形式。所謂股東(dong) 對公司債(zhai) 務負無限責任,係指當公司財產(chan) 不足以清償(chang) 其債(zhai) 務時,股東(dong) 要以自己的其他財產(chan) 來償(chang) 還公司的債(zhai) 務;所謂股東(dong) 對公司債(zhai) 務負連帶責任,係指當公司財產(chan) 不足以清償(chang) 其債(zhai) 務時,每一股東(dong) 對公司都負有全部清償(chang) 的責任,公司債(zhai) 權人就公司財產(chan) 不足以清償(chang) 的那部分債(zhai) 務,可向任何一個(ge) 股東(dong) 要求全部清償(chang) 。
2.兩(liang) 合公司。兩(liang) 合公司是指由一個(ge) 或一個(ge) 以上的無限責任股東(dong) 與(yu) 一個(ge) 或一個(ge) 以上的有限責任股東(dong) 所組成,其無限責任股東(dong) 對公司債(zhai) 務負連帶無限責任,有限責任股東(dong) 以其出資額為(wei) 限對公司負責的公司組織形式。根據《澳門商法典》的規定,兩(liang) 合公司又分為(wei) 一般兩(liang) 合公司和股份兩(liang) 合公司,凡公司資本分成均等股份,公司有限責任股東(dong) 以認購股份的方式出資的兩(liang) 合公司便是股份兩(liang) 合公司,除此之外的兩(liang) 合公司便是一般兩(liang) 合公司。
3.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又稱為(wei) 有限責任公司,是指由法律規定的一定人數的股東(dong) 所組成,每個(ge) 股東(dong) 以其出資額為(wei) 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chan) 對其債(zhai) 務承擔責任的公司組織形式。根據《澳門商法典》的規定,除一人有限公司外,有限公司的股東(dong) 人數不得超過30人。
4.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指由一定人數以上的股東(dong) 所組成,公司全部資本分成等額股份,股東(dong) 以其所持有的股份為(wei) 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chan) 對公司債(zhai) 務承擔責任的公司組織形式。根據《澳門商法典》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應至少有三名以上的股東(dong) 。
三、立法肯定了一人有限公司
一人有限公司是指股東(dong) 衹有一個(ge) 人的一人有限公司。一人有限公司又可分為(wei) 設立時的一人有限公司和設立後的一人有限公司,前者是指公司設立時就是一人有限公司,後者是指公司設立時股東(dong) 為(wei) 複數,設立後因股東(dong) 變化成為(wei) 一人有限公司。
一人有限公司已不是原來意義(yi) 上的公司,其出現是社會(hui) 經濟發展變化的新產(chan) 物。無論大陸法係還是英美法係國家或地區,傳(chuan) 統的公司立法和理論都堅持公司的社團性,不僅(jin) 禁止一人公司的設立,而且將股東(dong) 人數低於(yu) 法定股東(dong) 人數的情況作為(wei) 公司法定的、強製性的解散事由。但是,人類社會(hui) 進入市場經濟以來,公司的社團性受到了種種衝(chong) 擊。首先,實質意義(yi) 上的一人公司無可避免地存在。所謂實質意義(yi) 上的一人公司,是指公司的出資額由複數股東(dong) 持有,但實質上公司出資額的持有人衹有一人,其他股東(dong) 不過是掛名股東(dong) 而已,即此種公司的股東(dong) 在形式上符合公司法有關(guan) 股東(dong) 數額的規定,但實質上其他股東(dong) 不過是一個(ge) 股東(dong) 所拉來的湊數股東(dong) 。掛名股東(dong) 大多是眞實股東(dong) 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人員。這種公司的出資實際上都是由一個(ge) 股東(dong) 掌握,公司的經營、財務等也完全是一個(ge) 股東(dong) 操縱,有關(guan) 公司的機關(guan) 、表決(jue) 等都是徒具虛名。這種現象使公司的社團性大打折扣。其次,從(cong) 事經濟活動的個(ge) 人對有限責任的要求越來越強烈。個(ge) 人企業(ye) 主為(wei) 了避免營業(ye) 外的個(ge) 人財產(chan) 免受企業(ye) 經營的威脅,避免因一次經營的失利而傾(qing) 家蕩產(chan) ,他們(men) 強烈要求披上法人的外衣,使其一人舉(ju) 辦的企業(ye) 具有獨立的人格,使其個(ge) 人的人格與(yu) 企業(ye) 的人格、個(ge) 人的財產(chan) 與(yu) 企業(ye) 的財產(chan) 相分離。因此,一人公司的呼聲甚高。再次,學者為(wei) 一人公司製造理論,如德國學者拉特娜提出的“企業(ye) 本身論”認為(wei) ,公司企業(ye) 一旦成立,即脫離股東(dong) 的支配地位而獨立存在,成為(wei) 國民經濟的單位。因此,所有的公司都可適用“企業(ye) 本身論”,一人公司同樣也可以作為(wei) 一種客觀的存在,使其法人和有限責任化。正是基於(yu) 上述需要和可能,一人公司逐漸被一些國家或地區的立法或判例所承認。
《澳門商法典》在對待一人公司的問題上,採取了肯定的態度。不過,《澳門適法典》僅(jin) 對一人有限公司的存在給予了肯定,對於(yu) 無限公司、兩(liang) 合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則不承認其設立時以一人公司的形式存在。根據《澳門商法典》第390條第一款的規定,任何自然人可設立有限公司,其公司資本以獨一股構成,且在公司設立時僅(jin) 以其為(wei) 唯一的權利人。這一規定表明,在澳門,衹有自然人才能設立一人有限公司,法人不能作為(wei) 股東(dong) 設立一人有限公司。此外,《澳門商法典》第390條第二款還規定,無限公司的股東(dong) 數目減至一人或兩(liang) 合公司僅(jin) 有一名非為(wei) 法人的無限責任股東(dong) 時,可在90日內(nei) 依法變更為(wei) 一人有限公司。由此可見,《澳門商法典》在對待一人公司的態度上,可以說是順應了個(ge) 人企業(ye) 公司化的發展潮流,它不僅(jin) 承認設立時的一人有限公司,還承認設立後的一人有限公司。
四、採取嚴(yan) 格準則主義(yi) 來規範公司的設文
公司設立是指按照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發起人為(wei) 組建公司,使其取得法律人格必須採取和完成的一係列法律行為(wei) 的總稱。由於(yu) 公司的設立直接關(guan) 係到一個(ge) 國家或地區的社會(hui) 經濟秩序,因此,各國或地區的公司法都對公司的設立作了比較詳盡的規定,從(cong) 而形成了不同的公司設立原則。
公司法對公司的設立採取甚麽(me) 樣的原則,從(cong) 世界範圍上看,當今主要有核準主義(yi) 、準則主義(yi) 和嚴(yan) 格準則主義(yi) 三種情況。所謂核準主義(yi) 是指公司的設立除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外,還必須事先取得行政機關(guan) 的核準。所謂準則主義(yi) 是指一個(ge) 國家或地區針對公司的設立製定一個(ge) 統一的法律準則,凡當事人欲設立公司,僅(jin) 需按照法律準則所規定的條件,向主管機關(guan) 申請登記為(wei) 公司,不必在設立之前向行政機關(guan) 申請核準。所謂嚴(yan) 格準則主義(yi) ,實際上是對準則主義(yi) 的完善,它一方麵用法律嚴(yan) 格規定設立公司的條件和加重設立人的責任,另一方麵又加強法院和行政機關(guan) 對公司的外部監督,其目的在於(yu) 保護投資人和債(zhai) 權人的利益,並避免公司的濫設。其中,嚴(yan) 格準則主義(yi) 是當今世界各國或地區設立公司時較為(wei) 普遍奉行的原則,因為(wei) 它旣順應了現代市場經濟所遵循的自由、平等原則,又使公司的設立規範化、有序化、平等化,同時,還有效地防止了公司的濫設,維護了社會(hui) 交易的安全。
澳門公司法對於(yu) 公司的設立主要採取了嚴(yan) 格準則主義(yi) 。根據《澳門商法典》第179條的規定,除非公司所營事業(ye) 依法需要獲得許可外,一般而言,公司衹要根據法律規定的條件依法設立並予以登記便可。因此,在澳門,衹有所營事業(ye) 依法需要獲得許可的公司,其設立是採取核準主義(yi) 外,其餘(yu) 的公司,其設立均採取嚴(yan) 格準則主義(yi) 。
五、公司的資本製度實行確定資本製
公司的資本,又稱公司的股本,是指由公司章程確定的全體(ti) 發起人或股東(dong) 認繳的出資總額。資本是公司設立不可缺少的條件之一,它旣是公司營運的物質基礎,也是公司對外承擔債(zhai) 務擔保的財產(chan) 基礎。各國或地區的公司法都對公司的資本作了規定,澳門公司法亦不例外。
公司的資本製度一向有確定資本製和授權資本製之分。所謂確定資本製,又稱法定資本製,是指公司設立時,必須在公司章程中載明公司的資本總額,並在公司成立時由發起人認足或募足的一種資本製度。授權資本製是指公司成立時在章程中載明公司的股份總數和設立當時所發行的股份數,該股份總數不必在公司設立時認足或募足,而由董事會(hui) 在公司成立後根據業(ye) 務需要隨時發行新股,以摹集資本的一種公司資本製度。其中,確定資本製盛行於(yu) 大陸法係國家或地區,澳門公司法亦實行資本確定製。 資本確定製一般由以下三大原則構築:資本確定原則、資本維持原則和資本不變原則。資本確定原則是指公司設立時應在章程中載明公司的資本總額,並由發起人認足或募足;資本維持原則是指公司應當維持與(yu) 其資本額相應的財產(chan) ;資本不變原則是指公司的資本總額非依法定程序不得改變。澳門公司法關(guan) 於(yu) 公司資本的規定,體(ti) 現了上述三大原則:
首先,《澳門商法典》規定: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資本分別不得低於(yu) 澳門幣25,000元和1,000,000元的法定最低資本額;公司章程應載明公司的資本、繳付方式及期間,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還應載明股份的票麵價(jia) 値及數目;在公司資本額仍未完全認購,以及已繳資本仍未達到公司資本額25%之前,股份有限公司不得設立等,所有這些規定都體(ti) 現了資本確定原則。
其次,《澳門商法典》規定:如因第三人的正當行為(wei) 等事實令公司喪(sang) 失對股東(dong) 所給付的財產(chan) 的權利,股東(dong) 應於(yu) 有關(guan) 事實出現後八日內(nei) ,以現金繳付其出資的票麵價(jia) 値;由股份有限公司股東(dong) 繳付的金額,不得低於(yu) 股票的票麵價(jia) 値;有限公司因取得自有股而令資產(chan) 凈値低於(yu) 公司資本額、法定公積金及章程規定的強製公積金的總和時,不得取得已繳足股款的自有股;股份有限公司不得取得超過相當於(yu) 其資本額10%的自有股份,且不影響章程禁止性或更有限製性規定的適用;在根據法定規則編製及通過的有關(guan) 營業(ye) 年度帳目中,經扣除公司資本額與(yu) 扣除已並入或將並入該營業(ye) 年度的法律或章程不允許分派予股東(dong) 的公積金後而得出的數額為(wei) 公司盈餘(yu) 等,所有這些規定都體(ti) 現了資本維持原則。
再次,《澳門商法典》規定:公司增加和減少資本均須由股東(dong) 會(hui) 決(jue) 議,並作出決(jue) 議,而且非因虧(kui) 損而作出的減資僅(jin) 得在公司的資產(chan) 淨値至少超出資本、法定公積金及章程所定的強製公積金的總和20%的情況下議決(jue) ,同時,該資產(chan) 凈値須以核數師或核數師合夥(huo) 編寫(xie) 的報告書(shu) 證實等,這些有關(guan) 公司增減資產(chan) 程序的嚴(yan) 格規定,反映了資本不變原則。 六、分權製衡的公司機關(guan) 設置模式
公司作為(wei) 一種具有法律人格的組織,必須通過由一定形式組織起來的自然人進行意思表示和實施行為(wei) ,這種達成公司意思表示並實施行為(wei) 的自然人或自然人的集合體(ti) 就是公司機關(guan) 。公司機關(guan) 是公司健全運作和發展的必備條件,也是公司的活力機製所在,各國或地區的公司法,包括澳門公司法都規定了公司機關(guan) 。
關(guan) 於(yu) 公司機關(guan) 的模式,現代各國或地區的公司法大多仿照政治上的立法(議會(hui) )、行政(政府)和司法(法院)三權分立模式來構築,最為(wei) 典型的是設立股東(dong) 會(hui) 、董事會(hui) 和監事會(hui) ,分別作為(wei) 權力機關(guan) (意思機關(guan) )、日常經營管理機關(guan) 和監察機關(guan) 。這種製度設計的目的是以權利製約權利,確保公司作不背離股東(dong) 目標的有效率的運轉。澳門公司法亦採取了上述這種分權製衡的公司機關(guan) 設置模式。根據《澳門商法典》第214條的規定,公司機關(guan) 包括了股東(dong) 會(hui) 、行政管理機關(guan) 和監事會(hui) 或獨任監事。其中,股東(dong) 會(hui) 是公司的權力機關(guan) (意思機關(guan) ),可就公司的一些根本事項諸如公司的合並、分立、解散、章程的修改等作出決(jue) 議;行政管理機關(guan) 是公司日常經營管理機關(guan) ,就公司的事務享有管理權和代表權;監事會(hui) 或獨任監事是公司的監察機關(guan) ,負責對公司事務進行監察。
在公司機關(guan) 的設置模式上,澳門公司法除規定了分權製衡式的股東(dong) 會(hui) 、行政管理機關(guan) 和監事會(hui) 或獨任監事三機構外,還引入了英美法係國家或地區廣泛採用的公司秘書(shu) 製度,規定了公司秘書(shu) 這一公司機關(guan) ,目的在於(yu) 提高公司辦事效率,簡化管理程序。根據《澳門商法典》第214條第二款的規定,處於(yu) 下列任一情況的公司,必須設有公司秘書(shu) :(1)有十名或十名以上的股東(dong) ;(2)發行債(zhai) 券;(3)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設立;(4)以一人有限公司形式設立;(5)公司資本額、資產(chan) 負債(zhai) 表的金額或收入逾總督以訓令確定的限額。非處於(yu) 上述情形的公司亦可指定一名公司秘書(shu) 。公司秘書(shu) 的職能主要是證明和認證公司的有關(guan) 決(jue) 策、人員選任和執行業(ye) 務等文件及其程序上規範與(yu) 否,在公司管理方麵享有廣泛的權限。公司秘書(shu) 可以由行政管理機關(guan) 成員、公司職員、律師出任,但公司秘書(shu) 不得以行政管理機關(guan) 成員和公司秘書(shu) 的雙重身份參與(yu) 同一行為(wei) 。